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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技术指标

招标文件(技术指标)

XXXXX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

XXXXXXXXXXX建设项目

招标编号:

0123-1123N11122233

招标人:

XXXXXXXX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

XXXXX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三年四月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合同(格式)

第四章技术要求和设计方案

第五章投标文件的组成

第六章评标办法

 

第二章投标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1

项目名称

2

工程概况

3

招标内容

4

合格投标人

5

现场踏勘

6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

投标保证金

8

投标有效期

9

投标文件数量

10

投标截止时间

11

投标文件地点

12

开标时间

13

开标地点

14

评标办法

15

质量保证期

16

付款人支付

方式

其他

在招标期间请各投标人及时获得项目相关信息,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敬请各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项目。

2、定义

2.1“招标人”系指xx有限公司。

2.2“招标代理机构”(简称代理机构)系指xxx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3“招标方”系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2.4“投标人”系指向招标方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

2.5“中标人”系指被确定为承接本项目并负责其实施的投标人。

2.6“招标文件”指由xx有限公司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澄清补充文件。

2.7“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xx有限公司提交的全部文件。

3、合格投标人条件(★)

3.1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4项。

3.2本招标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3.3按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3.4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不同公司,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其投标无效。

4、联合体投标

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

不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招标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6.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清单有任何疑问,应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以不署名的方式登录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答疑专区”提出,过期不予受理;答疑文件于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答疑专区”发布,敬请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6.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3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发布,敬请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6.4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足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7、踏勘现场

7.1答疑、踏勘时间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项。

7.2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7.3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7.4投标人经踏勘现场,取得所有有关资料及充分了解工地位置、邻近建筑物、工地情况、相关专业情况及任何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

投标人如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如果投标人中标后任何因忽视工地现况而引致的索赔、工期延长将不获批准。

二投标文件的编写

8、一般要求

8.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

8.2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8.3投标文件的书面内容不得有加行、涂抹或改写。

8.4投标文件应当采用书面方式;招标方不接受电报、电话、传真投标。

8.5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6以同一投标人名义,递送两套或以上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无效(★)。

9、投标文件的组成

9.1投标声明、投标价格表、主要货物简要说明一览表、商务、技术偏离表、制造商的授权书、售后服务承诺书、优惠声明等。

9.2技术文件:

包括主要货物、材料技术性能的详细描述和样本资料,主要货物和材料质量鉴定证书;项目实施方案设计及实施设备情况;安装和验收标准;合理化建议;项目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内容及措施。

9.3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书、投标人概况表等。

(1).若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投标人生产或拥有的,则必须得到制造商和/或技术拥有者向招标人提供该种货物的正式授权;

(2).投标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3).投标人应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规定的由卖方履行的保养、修理、供应备件和其它技术服务的义务。

9.4其他资料。

9.5投标保证金。

10、投标报价

10.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出的招标内容及要求进行报价。

本项目设有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控制在于开标10天前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发布,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方为有效报价(★)。

10.2本项目每一个标的只允许投标人按照招标要求和自身的经验提交一套最合理的方案投标;对同一标的提交有选择的方案或报价的(合理化建议的除外),其投标无效(★)。

10.3投标价格表填写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应包括货物简要说明中所要求的备品备件、易损件和专用工具的费用。

(2).应包括安装、调试、培训、质保期内免费维修及其它附带服务的费用。

(3).供货人提供在我国制造的,其货物的交货价,包括制造、组装该货物所使用的零部件及原材料已付的全部关税、销售税和其它税(关税和其它税不分别填写,计入货价内即可)。

10.4投标人按上述要求填写投标,供招标人评标方便,但不限制招标人以其它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力。

10.5如有优惠折扣需在投标声明中注明,做到投标声明中的总价与投标报价表中的总价一致。

11、投标保证金

11.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项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招标方在本次招标免受因投标人的行为不当而引起的风险。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应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

11.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各投标单位从其相应的基本存款账户以转账方式交纳至以下账号:

保证金开户名称:

项目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11.3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1.4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工作指南的规定退还。

11.5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并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后,予以退还。

11.6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资料;

(2)投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3)投标期间,投标人以任何方式进行串标或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影响投标,将撤消其投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法律责任;

(4)确定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中标后不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

12、投标有效期

12.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项,从开标之日计起。

如果有效期不足,投标无效(★)。

12.2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方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

投标人可拒绝上述要求而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

对于接受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3、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3.1投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项数量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分别明确注明“正本”和“副本”。

的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3.2投标文件正本需打印并按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

13.3投标文件不允许有多处加行、涂改和增删现象,若有个别地方必须修改,需由签署投标文件的人进行签字或盖章。

13.4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3.5在招标文件格式样本或样本复印件上填写制作投标文件的,其投标无效(★)。

13.6投标文件需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按规定签字,并按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投标专用章;否则,其投标无效;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非本人手写签名的、或授权代表无法人代表授权书视为无效签字(★)。

三投标文件的递交

1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密封袋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密封袋上应标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及“正本”和“副本”的字样。

14.2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然后再装入正本投标文件密封袋中。

14.3每一密封袋上注明“于年月日时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时间系指招标公告中规定的开标时间)。

14.4投标文件可由专人送交至开标大厅。

14.5如果投标文件通过邮寄递交,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用内、外两层密封袋密封。

(1)内层密封袋的封装与标记同14.1-14.3规定。

(2)外层密封袋注明招标编号、招标人名称、地址、投标人的名称、地址、项目名称。

14.6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招标方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

15、投标文件的修改撤销

15.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的书面修改和撤消要求,招标人可以予以接受,但不退还投标文件。

15.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销的通知应按第14和15条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消投标”字样。

15.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能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

16、投标截止时间

16.1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投标地点。

16.2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汇至招标方指定账户。

16.3招标方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方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投标截止时间的约束。

16.4招标方对投标文件在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16.5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方拒绝接收(★)。

16.6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四开标和评标

17、评标委员会

17.1招标方将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18、开标

18.1招标方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13项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

开标仪式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18.2投标人派法定代表人持法人证明(或委托代理人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原件参加开标仪式(★)。

18.3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18.4招标方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布投标人的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价格及其投标的修改、投标的撤回、投标保证金是否提交等情况,招标方将做唱标记录。

18.5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优惠承诺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报价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9、投标文件的澄清

19.1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招标人有权向投标人质疑,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

投标人有责任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答疑和澄清。

19.2重要澄清的答复应是书面的,并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但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20、资格后审

20.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递交资格后审原件,用文件袋集中包装,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和原件数量;同时,投标人还需递交加盖公章的影印件二份(与资格后审原件一起)。

20.2投标人资格后审资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影印件;

3、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影印件;

4、拟定的本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信息技术类高级职称证书影印件;

5、主要产品由制造商针对本项目所投产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6、经审计的(2010、2011和2012年度)财务报表影印件。

20.3资格后审时,投标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视为资格后审不合格,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

20.3.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原件的;

20.3.2所提供原件不符合招标公告投标资格条件的;

20、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20.1开标后,招标人将组织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包括:

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等。

20.2符合性检查,包括: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包括加注“★”的条款)做出响应。

20.3对价格计算错误按以下原则修正:

如果单价之和与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则投标将被拒绝。

20.4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

如果确定投标人无资格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

20.5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每一投标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内容、质量和性能,或限制了买方的权力和投标人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20.6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0.7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0.8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21、评标原则:

2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

21.2保护招标人的各项合法利益。

21.3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21.4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21.5不保证最低价中标。

22、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2.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未在投标截止时间交纳招标文件费用的。

22.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超过招标人设置的招标控制价的;

(六)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八)投标文件中技术要求达不到招标文件的带“★”的条款要求或国家强制性标准;

(九)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23、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项。

详细评分细则见第六章评标办法。

24、评标过程的保密

24.1在评标过程中和评标结束后,谈判小组的研究情况和所有投标人的商业秘密都属于保密内容。

24.2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何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

五授予合同

25、定标准则

25.1合同将授予其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能圆满地履行合同的、对招标人最为有利的投标人签订。

25.2定标原则按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执行。

26、中标通知

26.1评标结束确定中标结果后,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发出时间不超过投标有效期。

《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6.2招标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通知其它落标的投标人,并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26.3招标方无需向落标人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26.4《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6.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果中标人不能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条件履行签约行为,招标人有权在评委会推荐的中标侯选人名单中按排序选择中标人。

27、签订合同

27.1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订合同。

27.2招标文件、补充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7.3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和服务予以适当的增加或减少,但不得改变单价或其他条款和条件。

27.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27.5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方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28、招标代理服务费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28.1中标人需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取费标准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28.2未按要求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28.3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按由中标人全额承担。

29、其他

29.1招标人有权在投标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对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等进行审查复核,若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事实不符的行为,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排名其后的中标候选人依次前替;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将合同授予下一名中标候选人。

同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9.2中标通知发出以前,中标候选人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29.3当中标单位的质量和进度不能满足招标人的要求时,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29.4拟任项目负责人经备案登记后不允许未征得招标人的同意擅自更换,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29.5招标文件所设置的内容、条款未尽事宜,均以国家、省、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章合同(格式)

一、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合同范围

第三条价格

第四条支付

第五条履约保函

第六条交货和保险

第七条包装和标记

第八条技术资料

第九条检验

第十条技术服务和考核验收

第十一条保证

第十二条索赔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第十四条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定义

除本合同上下文中另有规定外,下列各词语定义如下:

1.1“买方”是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买方的法人。

1.2“买方代理”是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被指定为“买方代理”的法人。

买方授权其作为商务代理参予本合同的签署和执行。

除合同条款另有规定,买方代理不承担合同项下的实体义务,不享受合同项下的实体权利。

1.3“卖方”是指投标文件为买方接受且在合同协议书中被指定为卖方的法人。

1.4“检验当局”是指位于卸货港和/或工作现场或其附近的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地方分支机构,或《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情况下确定的检验方。

1.5“买方银行”是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银行。

1.6“卖方银行”是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银行。

1.7“装运港”是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港口。

1.8“卸货港”是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港口。

1.9“工作现场”是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合同设备座落的地方。

1.10“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提供的设备、备件、材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详见附件1。

1.11“技术资料”是指与合同设备的、检验、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操作以及维修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文件。

1.12“技术服务”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操作、维修以及其他工作等方面卖方给予买方的技术指导、协助以及监督等。

1.13“技术培训”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操作、维修以及其他工作等方面卖方给予买方的培训。

1.14“安装”是指有关设备、备件和材料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设计图将零部件放置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

1.15“试运行”是指为验明合同设备的机械性能,在安装完毕后对单台设备和一系列设备分别进行的测试。

1.16“性能考核”是指根据附件3的规定进行的,用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附件2所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的考核。

1.17“验收”是指合同设备在性能考核中达到附件2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之后,买方对合同设备的接受。

1.18“保证期”是指自验收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的适当和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存在的任何缺陷。

详见附件2。

1.19“合同货币”是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本合同项下的支付中所使用的货币。

1.20“合同价格”是指在卖方完全和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详见附件8。

1.2l“合同生效日”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第5条的所有条件得到履行时的日期。

1.22“日”是指日历天数。

1.23“月”是指日历月数。

第二条合同范围

2.1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和提供《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合同设备”以及相关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资料。

2.2合同设备的原产地国家和制造商规定于《合同专用条款》中。

第三条价格

3.1本合同总价为《合同专用条款》标明的金额。

合同总价是固定价格。

3.2合同设备的分项价格表详见附件1。

第四条支付

4.1买方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4.2如果卖方未能及时提交支付文件,由此在卸货港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用及滞期费,均应由卖方承担。

4.3卖方有义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和/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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