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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阻温度传感器规范

热电阻温度传感器总规范SJ20722-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

热电阻温度传感器总规范SJ20722-1998

Generalspecificationfortemperaturetransducers

forthermalresistance

1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军用温度传感器的通用要求、质量保证规定、试验方法和包装、贮存、运输要求。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热电阻温度传感器(以下简称传感器),其它温度传感器亦可参照采用。

1.3分类

按金属热电阻的种类划分如下:

a.铂电阻;

b.铜电阻;

c.镍电阻;

d.合金电阻;

e.其它。

2引用文件

GB191一9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7665—87传感器通用术语

GB7666—87传感器命名方法及代号

GJB145A一93封存包装通则

GJB150.1—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总则

GJB150.3—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高温试验

GJB150.4—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低温试验

GJB150.5—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温度冲击试验

GJB150.9-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湿热试验

GJB150.10-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霉菌试验

GJB150.11—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盐雾试验

GJB150.16—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振动试验

GJB150.18—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冲击试验

GJB150.20—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飞机炮振试验

GJB179A—96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及表

GJB2712—96测量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计量确认体系

JJG1007—87温度计量名词术语

3要求

3.1详细规范

传感器的个性要求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应详细规范的规定。

如果本规范的要求和详细规范的要求相抵触,应以详细规范为准。

3.2合格鉴定

按本规范提交的传感器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婆}批准的产品。

3.3材料

应使用能使传感器满足本规范性能要求的材料,并在详细规范中规定要求。

3.3.1金属

传感器所用的金属材料应能耐腐蚀。

3.3.2非金属

各种非金属材料在本规范规定的环境条件下使用时,不应危害人员的健康。

3.4设计和结构

传感器的设计、结构和物理尺寸应符合规定(见3.1)。

3.5测温范围

传感器的测温范围应符合规定(见3.1)。

3.6允差(或准确度)

当按4.6.2规定进行试验时,传感器的允差(或准确度)应符合规定(见3.1)。

3.7绝缘电组

当按4.6.3规定进行试验时,传感器在正常环境条件下,各引出端与壳体或保护装置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Ω(1OOVDC)。

3.8热响应时间(适用时)

当按4.6.4规定进行试验时,传感器的热响应时间应符合规定(见3.1)。

3.9自热(适用时)

当按4.6.5规定进行试验时,传感器产生不超过0.30℃自热温升的最大耗散功率值应符合规定(见3.1)。

3.10高温

当按4.6.6规定进行试验后,传感器的外观应无可见损伤,传感器允差(或准确度)应符合规定(见3.1)。

3.11低温

当按4.6.7规定进行试验后,传感器的外观应无可见损伤,传感器允差(或准确度)应符合规定(见3.1)。

3.12温度冲击

当按4.6.8规定进行试验后,传感器的外观应无可见损伤,传感器允差(或准确度)应符合规定(见3.1)。

3.13湿热

当按4.6.9规定进行试验后.传感器的外观应无可见损伤:

传感器允差(或准确度)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Ω(1OOVDC)。

3.14霉菌(适用时)

当按4.6.10规定进行试验后,传感器的外观应无可见损伤,传感器允差(或准确度)应符合规定(见3.1)。

3.15盐雾(适用时)

当按4.6.11规定进行试验后,传感器的外观应无可见损伤,传感器允差(或准确度)应符合规定(见3.1)。

3.16振动

当按4.6.12规定进行试验后,传感器的外观应无可见损伤,传感器允差(或准确度)应符合规定(见3.1)。

3.17飞机炮振(适用时)

当传感器安装在以炮口为圆心,半径在2m的范围以内应做炮振试验。

当按4.6.13规定进行试验后,传感器的外观应无可见损伤,传感器允差(或准确度)应符合规定(见3.1)。

3.18冲击

当按4.6.14规定进行试验后,传感器的外观应无可见损伤,传感器允差(或准确度)应符合规定(见3.1)。

3.19工作寿命

当按4.6.15规定进行试验后,传感器的外观应无可见损伤,传感器允差(或准确度)应符合规定(见3.1)。

3.20质量

传感器的质量应符合规定(见3.1)。

3.21标志

传感器外壳上应按下列顺序标志。

a.型号规格;

b.出厂编号;

c.测温范围或量程;

d.产品名称;

e.制造单位名称或商标;

f.制造日期;

g.检验日期、检验员代号;

h.详细规范号;

i.符合本规范的传感器应标志“J”;

j.防爆传感器应有防爆标志、等级及合格证编号。

如可注标志的空间不够时,允许标在包装上。

3.22外观质量

传感器的外观应无可见损伤;标志应清晰完整、准确无误。

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除非合同或订单上另有规定,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

除合同或订单上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可以使用自己的或任何其它适合完成本规范规定检验要求的设备,但有关鉴定机构不许可的除外。

必要时,订购方或鉴定机构有权对本规范规定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以确保供货和服务符合规定要求。

4.1.1合格责任

所有传感器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全部要求。

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的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保证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

如果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提衮验收的传感器符合合同要求。

质量一致性检验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传感器,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传感器。

4.1.2试验设备和检验装置

承制方应建立和维持具有足够精度、质量和数量的试验设备、测量设备和检验装置,以便进行所要求的检验。

同时承制方还应按CJB2712建立和维持其计量校准系统,以控制测量和试验设备的精度。

4.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鉴定检验(见4.4);

b.质量一致性检验(见4.5)。

4.3检验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检验应在CJB150.1规定的试验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

4.4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应在鉴定机构认可的试验室进行,所用样品应是在生产中通常使用的设备和工艺所生产的产品。

4.4.1样品数

除有特殊要求外,通常应不少于3只。

4.4.2检验程序

样品应按表l规定的项目和顺序进行鉴定检验。

表I鉴定检验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章条号

方法章条号

l

外观与机械检查

3.4,3.20,

3.21,3.22

4.6.1

2

允差(或准确度)

3.6

4.6.2

3

绝缘电阻

3.7

4.6.3

4

热响应时间(适用时)

3.8

4.6,4

5

自热(适用时)

3.9

4.6.5

6

高温

3.10

4.6.6

7

低温

3.11

4.6.7

8

温度冲击

3,12

4.6.8

9

湿热

3.13

4.6.9

lO

霉菌(适用时)

3.14

4.6.10

ll

盐雾(适用时)

3.15

4.5.11

12

振动

3.16

4.6.12

13

飞机炮振(适用时)

3.17

4.6.13

14

冲击

3.18

4.6.14

15

工作寿命

3.19

4.6.15

4.4.3失效

如有任一样品不能达到规定的要求时,则鉴定检验失效,不能给予鉴定批准。

4.4.4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产品为保持鉴定合格资格,承制方应每隔12个月向鉴定机构提交一份质量一致性检验报告摘要,该报告摘要应在每12个月周期结束后的30天内提交,以作为保持鉴定合格资格的依据。

鉴定机构应规定起始报告日期。

报告中应包括如下内容:

a.已进行的A组和B组逐批检验的试验结果摘要,至少应表明合格批数,不合格批数和不合格品所在的组。

所有返修批的试验结果应加以标志并说明原因;

b.已进行的C组和D组周期检验的试验结果摘要,应包括失效数量和失效模式。

该摘要应包括在12个月内所进行和完成的全部周期检验的试验结果。

如果试验结果摘要表明产品不符合规范要求,而且未采取鉴定机构认可的纠正措施,则将导致该不合格产品从鉴定合格产品目录中被撤销。

在每l2个月周期结束后的60天内未能提交报告。

则可能丧失产品的鉴定合格资格。

除定期提交检验数据外,在12个月周期内的任何时间,一旦检验数据表明满足本规范要求的鉴定合格产品失效时,承制方应立即报告鉴定机构。

如果在报告周期内未生产时,应提交一份报告以证明该承制方仍具有生产这种产品所必需的能力和设备。

如果相继两个报告周期内仍未生产,根据鉴定机构的决定,可以要求承制方提供产品按鉴定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说明未生产的原因。

4.5质量一致性检验

4.5.1逐批检验

传感器的逐批检验应由A组和B组检验组成。

逐批检验即为产品的交货检验。

4.5.1.1检验批

一个检验批应由在基本相同条件下生产的并同时提交检验的相同型号的所有产品组成。

4.5.1.2A组检验

A组检验按表2规定的项目和顺序进行。

表2A组检验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章条号

方法章条号

l

外观与机械检查

3.4,3.20,

3.21,3.22

4.6.1

2

允差(或准确度)

3.6

4.6.2

4.5.1.2.1抽样方案

A组检验采用l00%检查。

若某一产品有任意一项未达到要求,则判该产品不合格,并予以剔除。

其不合格品率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4.5.1.3B组检验

B组检验按表3规定的项目和顺序进行。

表3B组检验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章条号

方法章条号

l

允差(或准确度)

3.6

4.6.2

2

绝缘电阻

3.7

4.6.3

3

热响应时间(适用时)

3.8

4.6.4

4

自热(适用时)

3.9

4.6.5

4.5.1.3.1抽样方案

除非另有规定,B组检验的样品应从已通过A组检验并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并按GJB179A中的一般检查水平Ⅱ的一次正常抽样方案进行,可按受质量水平(AQL)为2.5。

4.5.1.3.2拒收批

如果一个检验批被拒收,承制方可以返修该批产品以纠正其缺陷或剔除有缺陷的产品,并重新提交进行复检。

重新提交批应采用加严检查进行检验。

这种批应与新的批区分开来,并清楚地标明为复验批。

4.5.1.3.3样品的处理

如果检验批被接收,则已通过B组检验并仍在规定要求范围之内的样品可以按合同或订单交货。

4.5.2周期检验

周期检验应由C组和D组检验组成。

已通过A组和B组检验的产品,不应推迟至周期检验得到结果后交货,如果周期检验结果表明不合格,则应按4.5.2.1.4处理。

4.5.2.1C组检验

C组检验按表4规定的项目和顺序进行。

表4C组检验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章条号

方法章条号

l

高温

3.10

4.6.6

2

低温

3.11

4.6.7

3

温度冲击

3.12

4.6.8

4

湿热

3.13

4.6.9

5

霉菌(适用时)

3.14

4.6.10

6

盐雾(适用时)

3.15

4,6.11

7

振动

3.16

4.6.12

8

飞机炮振(适用时)

3.17

4.6.13

9

冲击

3.18

4.6.14

10

工作寿命

3.19

4.6.15

4.5.2.1.1抽样方案

C组检验应在已通过A组和B组检验合格的各检验批中所抽取的样品上进行检验,其样品数一般不少于6只,其中3只进行表4序号10的试验,其余3只进行表4的其他试验。

对于连续批生产,每年应进行一次。

4.5.2.1.2失效

若某一样品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未达到要求,则判C组检验失效。

4.5.2.1.3样品的处理

已经受过C组检验的样品不应按合同或订单交货。

4.5.2.1.4不合格

如果样品未通过C组检验,承制方应向鉴定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失效情况,并根据不合格的原因,对材料或工艺或对两者采取纠正措施,而且认为适当时,对用基本相同的材料和工艺在基本相同的条件下制造的,以及认为经受相同失效的,可以修复的全部产品采取纠正措施。

在采取鉴定机构认可的纠正措施之前应暂停产品的验收和交货。

在采取纠正措施之后,应对追加的样品重新进行C组检验(由鉴定机构决定进行全部项目的检验或进行原来样品失效项目的检验)。

同时,可以重新开始A组和B组检验,但在C组复验表明纠正措施是成功的之前,不得进行最后的验收和交货。

若复验后仍然失效,则应将有关失效的资料提供给鉴定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

4.5.3封存和包装检验

传感器的封存和包装应100%进行检验并符合第5章的规定。

4.6检验方法

4.6.1外观与机械检查

4.6.1.1外形及安装尺寸

用游标卡尺检查传感器的外形及安装尺寸,应符合3.4要求。

4.6.1.2质量

用天平称量传感器的质量,应符合3.20要求。

4.6.1.3标志

用目测法检查传感器的标志,应符合3.21要求。

4.6.1.4外观质量

用目测法检查传感器的外观,应符合3.22要求。

4.6.2允差(或准确度)

对于保护管可以拆卸的温度传感器,允许只对感温元件进行允差(或准确度)检验。

4.6.2.1检验设备:

a.一等标准水银温度计或二等标准铂电阻温度计;

b.0.02级直流电位差计,测温电桥或数字电压表;

c.0.01级标准电阻;

d.油浸式或空气或多点转换开关;

c.0.1级电阻箱;

f.恒温槽或冰点槽。

4.6.2.2检验程序:

允差(或准确度)检验采用比较法进行。

电阻测量采用图l所示的电位差计(数字电压表)法或电桥法。

图中:

RI--电阻箱;R2--被试元件电阻;R3--标准电阻温度计;R4—标准电阻;R5-被试元件电阻;R6-标准电阻温度计;R7--可变电阻;Gl—直流电源;G2--直流电源;Sl—换向开关;S2—转换开关;S3--转换开关;P1--毫安表;P2--电位差计或数字电压表;P3一测温电桥;P4--毫安表。

将被检温度传感器与标准温度计一起置人恒温或冰点槽的均温区内,其置入深度应大予300mm.恒温30min后进行测量。

测量时,激励电源造成的自热温升不得超过其允差值的五分之一,试验电流应变换方向,分别读取两个以上测量值,并以其平均值作为一次测量结果,并按公式

(1)计算允差:

………………………………

(1)

式中:

——检测点温度时的实测电阻值,Ω;

——铂电阻分度表中查得的检验点分度值,Ω;

——0℃时的实测阻值,Ω;

——电阻温度系数,℃

其结果应符合3.6要求。

A组的传感器应在O℃和100℃进行允差(或准确度)检验。

B组的传感器应在0℃、100℃和上限温度三点进行允差(或准确度)检验。

除非另有规定.当上限温度低于65℃时,用65℃代替上限温度;当上限温度高于65℃时,上限温度用实际温度。

4.6.3绝缘电阻

4.6.3.1检验设备

绝缘电阻测试仪。

精度应不低于lO%,最低试验电压为直流100V±10%。

4.6.3.2检验程序

将试验电压加在传感器各引出端与壳体或保护管之间,在lOs内读取数据。

应测量正、反两个方向的绝缘电阻值,其结果应符合3.7要求。

4.6.4热响应时间

4.6.4.1一般应记录变化50%的热响应时间

,必要时也可以另外记录变化10%的热响应时间

和变化90%的热响应时间

所记录的热响应时间值应取同一试验至少三次测试结果的平均值,每次测试结果对于平均值的偏离应在士10%以内。

如果试验是通过改变传感器周围介质的温度而进行的,则试验介质到达其最终温度值的50%所需的时间不应超过传感器的

的十分之一。

如果试验是通过传感器投入温度不同的介质而进行的,则被试传感器到达最终置人深度所需的时间不应超过传感器的

的十分之一。

记录仪器或仪表的响应时间不应超过传感器的

的五分之一。

试验时,被试传感器的置人部分应位于试验流道的中部,其纵轴在垂直于介质流动方向的平面上。

流道的宽度应不小于被试传感器直径的10倍。

4.6.4.2若使用流动空气进行试验,在试验流道的可用横截面内,空气流道虚保持3±0.3m/80初始温度应在10~30℃范围内,温度阶跃值应大于1O℃而小于20℃,被试传感器的置人深度为250mm.

若被试传感器的设计置入深度小于250mm,则按设计置入深度进行试验,并在试验报告中注明。

4.6.4.3若使用流动水进行试验,在试验流道的可用横截面内,水流速应保持0.4±

O.O5m/s,初始温度在5~30℃的范围内,温度阶跃值应不大予lO℃。

在试验过程中,水的温度变化应不大于温度阶跃值的土1%.被试传感器的置入深度为150mm。

若被试传感器的设计置入深度小于150mm,则按设计置入深度进行试验,并在试验报告中注明。

试验后,其结果应符合3.8要求。

4.6.5自热

4.6.5.1试验应在搅拌水槽中进行,水温保持在冰点。

4,6.5.2把被试传感器插入水槽中,若置人深度不够,允许使用适当尺寸的夹具。

4.6.5.3在激励功率不大于0.1mW的条件下,用本规范4.6.2规定的方法测量被试传感器的稳态电阻值。

4.6.5.4逐次增加激励电流,并重复测量传感器的稳态电阻值,直至最后一次测量值相对初始测量值的增量达到0.30℃。

记录最后的激励电流I,则传感器的允许耗散功率为

×R。

其中R为最后一次测量得到的稳态电阻值。

试验后,其结果应符合3.9要求。

4.6.6高温

传感器的高温试验应按CJB150.3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条件由详细规范选定。

其结果应符合3.10要求。

4.6.7低温

传感器的低温试验应按GJB150.4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条件由详细规范选定。

其结果应符合3.11要求。

4.6.8温度冲击

传感器的温度冲击试验应按CJB150.5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条件由详细规范选定。

其结果应符合3.12要求。

4.6.9湿热

传感器的湿热试验应按GJB150.9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条件由详细规范选定。

其结果应符合3.13要求。

4.6.10霉菌

传感器的霉菌试验应按GJB150.1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条件由详细规范选定。

其结果应符合3.14要求。

4.6.11盐雾

传感器的盐雾试验应按GJB150.11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条件由详细规范选定。

其结果应符合3.15要求。

4.6.12振动

传感器的振动试验应按GJB150.16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条件由详细规范选定。

其结果应符合3.16要求。

4.6.13飞机炮振

传感器的飞机炮振试验应按GJB150.2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条件由详细规范选定。

其结果应符合3.17要求。

4.6.14冲击

传感器的冲击试验应按GJB150.18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条件由详细规范选定。

其结果应符合3.18要求。

4.6.15工作寿命

传感器的工作寿命试验应在室温与上限温度之间做50~1500次温度循环,循环速度每分钟不应超过2次。

其结果应符合3.19要求。

5.交货准备

5.1封存和包装

5.1.1经检验合格的传感器,应按GJBl45A相应要求进行封存和包装。

若详细规范另有要求,应按详细规范实施。

5.1.2包装箱内应有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装箱单。

箱外标志应符合5.1规定,并应按GB191规定标上“小心轻放”、“怕湿”等图示标志。

5.2贮存

传感器应存放在环境温度为-10.40C和相对湿度不大于80%的通风、无腐蚀性气体影响的库房内。

5.3运输装有产品的包装箱允许用任何工具运输,运输中应避免雨、雪的直接淋袭和机械撞击。

6说明事项

6.1订货文件内容

订单或合同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和发布日期;

详细规范的名称、编号和发布日期;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发布日期;

使用场合与连接形式;

特殊的装箱与交通运输要求;

其他要求。

6.1定义

本规范所使用的定义按GB7665和JJG1007的规定。

附加说明:

a.本规范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b.本规范由电子工业部第四十九研究所负责起草。

c.本规范主要由起草人:

薛文芝、钱静波、王颖。

d.计划项目代号:

B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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