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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变更2变一所需资料样本

所需资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股东会决议

4.股东会决定

5.股权转让协议

6.市场主体出资人及兼职(任职)人员情况确认书

7.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8.联络员信息

9.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10.重新制定的章程

11.执照复印件

1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联络员信息

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

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附表5

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证件

类型

证件号码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市场主体出资人及兼职(任职)

人员情况确认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现就

(市场主体名称)(以下简称本单位)的出资人及兼职(任职)人员情况确认如下:

1、本单位的出资人及兼职(任职)人员中无担任现职或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业

高级管理人员。

2、本单位的出资人及兼职(任职)人员中是否有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内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

3、本单位的出资人及兼职(任职)人员中是否有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内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

确认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转股协议参考样本之:

股东内部转让股权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住所:

住所:

 

  

第一条股权的转让

1、 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 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 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   

4、 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5、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中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履行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

(注:

若本次转让的股权系已缴纳出资的部分,则删去第5款)

 6、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

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7、 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第二条转让款的支付  

 (注:

转让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由转让双方自行约定并载明于此)

第三条违约责任

1、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四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第五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该公司存档一份,申请变更登记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章程参考样本:

不董事会、监事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

永久存续(或:

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

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由股东缴纳。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注:

出资方式应写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如下:

(一)首次缴纳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

缴纳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二)第二次缴纳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

缴纳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

(注:

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股东

第十四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股东与公司签定的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

(注:

公司无自然人股东的,无需保留此条)

第十九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

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更换。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年。

(注:

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注:

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此处应修改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或者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一名(或:

两名)。

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由股东委派或更换。

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的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股东。

第二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章程前条第

(一)、

(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和其聘用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所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

本章程如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股东签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

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

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然后去掉所“注”内容。

 

重庆公司

股东决定

经研究,现形成以下决定:

1.审议通过并承诺严格遵守重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章程;

2.委派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3.委派为本公司监事;

4.聘任为本公司经理;

股东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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