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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全国的现货交易市场和合格的现货投资者,同时为了加强对会员的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是经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审核批准,在授权区域内从事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授权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会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二节会员资格

第四条凡承认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业务规则,并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交易会员。

第五条交易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通过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平台直接与现货投资者进行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现货及现货延期对冲交易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申请成为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交易会员的单位,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有从事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买卖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基础设施,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四)有从事经营贵金属投资经验,并且至少有3人具备2年以上黄金、白银投资经验或3年以上其它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六)客户资源广泛,有较强的市场宣传与推广能力;

(七)熟悉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相关业务;

(八)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市场信誉,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九)承诺遵守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的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则;

(十)认缴交易所规定的各项费用;

(十一)遵守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申请成为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的程序

(一)向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加入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表》(加盖公章);

2.公司简介(加盖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初审通过,并报理事会批准后,交易所对符

合会员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入会通知书。

(三)申请单位在接到审核通过通知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到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签订有关文件。

(四)缴纳交易所规定的各项费用。

(五)缴齐交易所相关费用,根据协议要求向交易所指定账户存入交易保证金。

(六)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收到申请单位会员费及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向申请单位颁发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交易会员证书,申请单位获得为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交易会员资格。

第八条交易会员的权利义务

(一)依据交易所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业务、进行交易;

(二)享有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以交易所规定为准);

(三)对交易所的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

(四)获得交易所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五)按照与交易所订立的协议享有收益;

(六)对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依据本办法转让、终止会员资格。

(八)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九)遵守交易所各项规章制度;

(十)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十一)维护投资人的正当权益,协助交易所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十二)履行保密责任;

(十三)按交易所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及保证金等;

(十四)会员按客户投资的比例交纳相应比例的保证金,按照交纳的保证金进行利益共享。

第三节会员资格的变更、转让及退出

第九条交易所交易会员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转让其会员资格,禁止以承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会员资格。

第十条交易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供以下书面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五)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六)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八)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所处罚;

(九)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交易会员因公司经营等原因可以申请退出交易所。

(一)交易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供如下材料:

1.关于要求退出交易所终止会员资格的股东会决议;

2.关于终止交易会员资格的申请;

3.结清在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4.客户安置及保证金清退方案;

5.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交易会员应妥善处理、安置所有对冲交易投资客户,将其客户转至其他交易会员处交易或者由客户自行撤户、出金;所有交易、结算资料等档案按照交易所有关制度规定由交易所指定处所存放,并由申请终止的会员一次性付清所有保管费用。

(三)交易会员应结清与交易所的所有费用后,交易所将根据协议约定退还保证金,在处理会员终止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交易会员自行承担。

第四节会员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授权服务机构的对外宣传工作要遵守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的统一部署,不得擅自对媒体发布未经交易所审核的任何有关交易所的信息、言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确保有关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的对外宣传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应当按照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的要求参加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交易所召开的各种会议。

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应当事先报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同意。

第五节处罚

第十四条交易会员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由交易所合规部门核查,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交易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交易所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制止其违规行为: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通报;

(三)强制培训;

(四)暂停会员资格;

(五)撤销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交易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所审核认定后出具整改意见书或通报批评:

(一)未按时进行会员年检;

(二)交易会员经营状况、注册资本、法人变更、经营团队及业务联系人变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未向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

(三)未有效履行交易会员职责,积极配合交易所各项活动的;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交易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所审核认定后,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并对相关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强制培训:

(一)交易会员有违规收费行为的;

(二)交易会员未建立宣传信息报备制度,未按交易所要求进行宣传;

(三)未执行交易所会员信息公示制度的;

(四)未按时缴纳交易所规定各项费用的;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交易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所审核认定后,撤消其会员资格:

(一)私下转让、出租会员资格,将交易活动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二)以交易所业务名义从事非交易所业务的;

(三)不按交易所规定及时补交保证金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被撤消会员资格的,会员资格费及会员管理费不予退还。

第六节客户信息

第十九条会员单位所印刷的宣传资料、合同资料,全部要由交易所审批。

第二十条会员与客户签订的任何协议必须以电子档的形式上交交易所存档。

第七节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与会员单位所签署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拥有对本办法的解释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办法进行适度修改。

江西鼎盛贵金属交易所

xx年八月三十日

第二篇:

会员管理办法附件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会员管理工作,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以及《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会员资格者,为个人会员。

其中,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其他为非执业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为团体会员。

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即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会员入会需要履行申请和登记手续,并按照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享有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依法接受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的管理。

第二章执业会员管理

第一节注册会计师注册

第四条申请注册的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注协申请注册:

1、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2、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一)申请人通过所在事务所向省注协或市州注管中心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同时登录“会计行业管理网”进行网上申报。

(二)省注协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或经市州注管中心初审后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申请人,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注册申请人,受理其注册申请。

(三)省注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注册条件拟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名单,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省注协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省注协自公示期满后20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注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四)省注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省注协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报财政部、中注协备案,抄送湖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并将准予注册人员名单在省注协网站上予以公告。

(五)新批准注册会计师,当年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于次年参加注册会计师年检。

第七条撤销、注销注册的情形

(一)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刑事处罚;

3、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且没有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所列情形。

(二)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注销注册:

-4注册会计师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时,应当先在转出地注协办理转出手续,并在转出地注协同意后的20个工作日内,在转入地注协办理转入手续。

(三)新设事务所(含合并、分立后新设)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自事务所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成转入该所的手续。

被吸收合并的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自合并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注册会计师的转所手续。

(四)因事务所合并、分立需批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的,可填报《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汇总表》(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并附事务所合并(分立)相关协议或决议复印件等资料,按上述要求办理转所手续。

(五)事务所跨省迁移的,应自迁入地财政部门下达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由事务所统一办理注册会计师的迁入手续。

其中,应先向迁出地省级注协申请,同时提交《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财政部门批准迁入文件复印件等资料。

迁出地省级注协同意后,再将上述材料提交迁入地省级注协。

(六)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转出地省级注协,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该协会代管:

1、拟成为新设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

2、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事务所同意转入的;

3、省注协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

由省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其注册会计师关系保留1年,超过1年仍未转入其他事务所的,省注协将撤销其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七)省注协对转所申请人提交的《转所申请表》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填写《转所申请表》及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必要时,省注协可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转所申请表》中相关内容的其他证明材料。

对于《转所申请表》相关内容及提交的相关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相关内容及提交相关材料的,省注协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在《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八)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时,应当同时登录-

6撤销、注销注册条件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至省注协办理转所手续期间,尚未离开转出所的,经转出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办理完毕时,不得在转入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转所受理时间:

每月1-15日(注册会计师年检期间除外)

第三节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检查”),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按年度对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十九条检查对象。

每年截止12月31日在湖北省注协登记在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条检查时间:

每年元月1日至3月31日(具体时间以当年省注协通知为准)

第二十一条检查内容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否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是否执行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四)是否受过刑事、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五)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六)会费交纳情况;

(七)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检查申报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表;

(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汇总表;

(三)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未参加人员汇总表;

(四)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五)事务所其它从业人员汇总表;

(六)相关证明材料;

1、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2、未按规定交清会费;

3、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

4、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

5、其它需暂缓通过的情形。

暂缓通过检查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需待暂缓事由消除并通过检查后才能继续执业。

第二十五条事务所在上报纸质材料之前应登录“会计行业管理网”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认真核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其它从业人员有关信息,信息不正确或缺失的,应及时修改或补录,无权限修改的报省注协处理。

第二十六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按要求填写及报送检查材料,并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省注协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市州注管中心应督促所辖事务所按时上报检查材料,并认真做好材料审核工作,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事务所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八条自愿申请撤销、注销注册会计师注册的人员,应填报《撤销、注销注册会计师注册登记表》,并交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的,应同时提交《非执业会员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为了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检查期间省注协将暂停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转会手续。

第四节拟设立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审查

第三十条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省注协对拟设立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65周岁以下;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10请人提交的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四)经专业技术委员会审查合格的,省注协将申请人有关情况在省注协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出具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

未通过专业技术委员会审查的,省注协将不予出具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

第三十四条有关要求

(一)申请人及提供证明材料的事务所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及相关事务所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经调查核实,将记入申请人和事务所诚信档案,取消申请人申报设立新所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

(二)申请人从递交材料开始的整个申报过程,均应本人到场。

省注协对委托代办申请不予受理。

(三)最近5年在外省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的申请人,由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相关年份的从事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

(四)本省注册会计师到外省设立事务所或事务所新增合伙人(股东)需办理资格审查手续的,可简化有关程序及申报材料,但应符合本办法第30条规定的申报条件。

(五)办理时间。

除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期间外,申报材料随时受理,对工作底稿的审查原则上每个季度集中办理一次。

第五节注册会计师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注册会计师证书是注册会计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有效证件,经批准的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发给中注协统一印制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三十六条注册会计师证书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

注册会计师证书除年检、业务检查、换证等特殊情况经本人同意暂时由事务所保管外,应由注册会计师本人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变更事务所时,应及时办理转所手续,由省注协在注册会计师证书变更登记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注册会计师离开事务所后,原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离所情况向省注协报备,以便省注协对离所人员进行必要的监管。

注册会计师离所满六个月以上未加入其它事务所的,应报告省注协,并将注册会计师证书交省注协暂存,待找到-

12人。

(三)对于批准的申请人,省注协将其《非执业会员入会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上报,并将《非执业会员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抄报中注协复核;对于不予批准的申请人,省注协应当告知其原因。

(四)中注协自接到汇总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

对于复核合格的,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同时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协网站和省注协网站上公告,并由省注协向申请人颁发中注协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书(以下简称“会员证书”)。

对复核不合格的,省注协将根据中注协要求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协不准予其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在申请入会时上报虚假材料或存在严重违反中注协职业道德守则行为等原因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或被理事会劝其退会,自相关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由中注协或省注协理事会予以除名的。

第四十五条非执业会员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获批准后,省注协将取消其非执业会员登记。

第二节非执业会员转会、退会

第四十六条非执业会员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出现跨省级行政区域变动的,可以办理转会手续。

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向转出地省级注协提出转会申请并填写《非执业会员转会申请表》(以下简称《转会表》);

(二)交纳会费情况;

(三)是否具有《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年检程序

(一)本人向省注协或市州注管中心提交年检材料并交纳非执业会员会费;

(二)省注协对本人上报或经市州注管中心初审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

(三)对于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省注协在其会员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四)省注协将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名单,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协网站和省注协网站或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条有关情况的处理

(一)非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无法委托他人办理年检的,可以向省注协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暂缓年检,但暂缓年检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暂缓年检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另行公告。

1、在境外停留的;

2、生育休产假的;

3、因疾病不能参加年检的;

4、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二)对于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未交纳会费,或具有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非执业会员,年检不予通过。

(三)无故不参加年检的非执业会员,视其为自行退会。

第四章团体会员管理

第五十四条凡在湖北省境内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均为省注协团体会员,依法享有《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五十五条新设立事务所(含合并、分立后新设及外省迁入事务所)应当自财政部门下达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省注协提交以下团体会员登记备案材料:

(一)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

(二)省财政厅下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事务所执业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五)拟转入本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的转所申请材料。

第五十六条事务所发生下列变更事项的,应自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30日内到省注协办理团体会员变更备案:

(一)事务所名称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分所负责人)、执行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变更;

(三)合伙人(股东)变更;

(四)法定办公场所变更。

第五十七条事务所办理变更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变更登记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三)股东(合伙人)会决议复印件;

(四)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五)股权转让(退伙)协议复印件(仅变更股东或合伙人提供);

(六)公司章程修正案。

事务所发生前款变更事项的,应当在上报书面材料的同时在“会计行业管理网”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相应操作,并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交备案材料,确保变更内容与省注协一致。

第五十八条事务所因故终止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事务所应及时向省注协报送《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注销登记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省注协原有会员管理规定中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有关附表请登陆省注协网站注册管理专区下载)

第三篇:

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协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z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z会会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z会法》、《中国z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z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据《中国z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z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会员所在地z会具体负责。

第二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z会法》、承认《中国z会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z会,经z会批准即为z会会员。

第五条z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z会的为个人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单位身份加入z会的为团体会员。

会员按照履行义务和交纳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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