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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规划编制办法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镇规划的编制,提高村镇规划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庄、集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编制村镇规划一般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第四条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 承担编制村镇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

    第六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村镇规划标准》等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 现状分析图的绘制

    第七条 现状分析图是用图的形式表示规划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现状,分为乡(镇)域、镇区和村庄现状分析图。

绘制现状分析图应当以适当比例的地形图为底图。

     第八条 规划人员在绘制现状分析图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并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村镇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

     第九条 乡(镇)域现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乡(镇)域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情况,包括农业、水利设施、工矿生产基地、仓储用地以及河湖水系、绿化等的分布;

⒉行政区划,各居民点的位置及其用地范围和人口规模;

⒊道路交通组织、给排水、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的管线、走向,以及客货车站、码头、水源、水厂、变电所、邮政所等的位置;

⒋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规模及其服务范围;

⒌防洪设施、环保设施的现状情况;

⒍其他需要在现状分析图上表示的内容。

现状分析图上还应当附有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镇区现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行政区和建成区界线,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

⒉各类建筑的分布和质量分析;

⒊道路走向、宽度,对外交通以及客货站、码头等的位置;

⒋水厂、给排水系统,水源地位置及保护范围;

⒌电力、电讯及其他基础设施;

⒍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与规模;

⒎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占地范围;

⒏其他对建设规划有影响的,需要在图纸上表示的内容。

现状分析图还应当附有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村庄现状分析图的内容可参照第十条适当简化。

第三章 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村镇总体规划是对乡(镇)域范围内村镇体系及重要建设项目的整体部署。

     第十三条 在编制村镇总体规划前可以先制定村镇总体规划纲要,作为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十四条 村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根据县(市)域规划,特别是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所提出的要求,确定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⒉根据对乡(镇)本身发展优势、潜力与局限性的分析,评价其发展条件,明确长远发展目标;

⒊根据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提出调整村庄布局的建议,原则确定村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⒋预测人口的规模与结构变化,重点是农业富余劳动力空间转移的速度、流向与城镇化水平;⒌提出各项基础设施与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建议;

⒍原则确定建设用地标准与主要用地指标,选择建设发展用地,提出镇区的规划范围和用地的大体布局。

     第十五条 村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作为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十六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综合评价乡(镇)发展条件;确定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拟定所辖各村镇的性质与规模;布置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指导镇区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十七条 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

⒉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

⒊确定乡(镇)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人口发展规模的确定:

用人口的自然增长加机械增长的方法计算出规划期末乡(镇)域的总人口。

在计算人口的机械增长时,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分别计算出从事一、二、三产业所需要的人口数,估算规划期内有可能进入和迁出规划范围的人口数,预测人口的空间分布。

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

根据现状用地分析,土地资源总量以及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结合人口的空间分布,确定各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用地规模和大致范围。

⒋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

⒌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

⒍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

     第十九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图纸与文字资料两部分。

图纸应当包括:

⑴乡(镇)域现状分析图(比例尺1:

10000,根据规模大小可在1:

5000-1:

25000之间选择);

⑵村镇总体规划图(比例尺必须与乡(镇)域现状分析图一致)

文字资料应当包括:

⑴规划文本,主要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

⑵经批准的规划纲要;

⑶规划说明书,主要说明规划的指导思想、内容、重要指标选取的依据,以及在实施中要注意的事项;

⑷基础资料汇编。

第四章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条 村镇建设规划是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镇区或村庄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分为镇区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二十一条 村镇建设规划的任务是:

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镇区或村庄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人口和用地规模、结构,进行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安排主要建设项目的时间顺序,并具体落实近期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镇区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

⒉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

⒊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对规划范围的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

⒋确定旧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⒌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

⒍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尽量减少土石方量;

⒎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和设施;

⒏编制镇区近期建设规划。

     第二十三条 镇区近期建设规划要达到直接指导建设或工程设计的深度。

建设项目应当落实到指定范围,有四角坐标、控制标高,示意性平面;道路或公用工程设施要标有控制点坐标、标高,并说明各项目的规划要求。

     第二十四条 村镇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宜与总体规划一致。

村镇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三年至五年。

     第二十五条 镇区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图纸与文字资料两部分。

图纸应当包括:

⑴镇区现状分析图(比例尺1:

2000,根据规模大小可在1:

1000-1:

5000之间选择);

⑵镇区建设规划图(比例尺必须与现状分析图一致);

⑶镇区工程规划图(比例尺必须与现状分析图一致);

⑷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图(可与建设规划图合并,单独绘制时比例尺采用1:

200-1:

1000)。

文字资料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基础资料三部分。

镇区建设规划与村镇总体规划同时报批时,其文字资料可以合并。

     第二十六条 村庄建设规划的内容和成果可以分别参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村庄建设规划可以在村镇总体规划和镇区建设规划批准后逐步编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农场、林场的各基层居民点的规划亦可以参照本办法编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根据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1.3编制主体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

有条件的乡镇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在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1.4  基本任务

    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根据乡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村庄建设(含新建、改建、撤并、保护)的数量、职能和规模,界定村庄建设范围,确定规划目标和建设标准,安排村民建房及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明确近期建设重点和环境整治要求,为农民提供切合实际,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5  规划依据

    1.5.1 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及其村庄布点规划;

    1.5.2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5.3 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5.4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6  规划原则

    1.6.1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目标,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类指导,分步骤有序推进村庄规划建设。

    1.6.2 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始终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丘陵、岗地、缓坡和非耕地进行建设,并积极引导散居农户和村落向集镇或中心村集中。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坚持“一户一宅”的基本政策,对一户多宅、空置老宅形成的“空心村”应整治、改造或拆除。

    1.6.3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立足现实,着眼长远,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合理规划配套各类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通过规划引导,为农民创造有利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1.6.4 延续特色,保护环境。

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充分考虑丘陵、平原、水体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的要求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延续,因地制宜,灵活布置,保持田园风光,突出地方特色。

    1.6.5 尊重民意、科学决策。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立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在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

    1.7村庄规划分类

    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村民的生活习俗、现有建设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村庄规划分为新建型、改造型和保护型三大类。

    1.7.1新建型村庄: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规划建设的新村庄,如移民建村、迁村并点及其他有利于村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而新建的村庄。

新建型村庄应做到选址科学,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清新优美,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充分体现乡风民情和时代特征。

    1.7.2 改造型村庄:

已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具有较好的对外交通条件,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可以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改建扩建需求。

改造型村庄的规划,应首先对现状地物、建筑、树木及基础设施等进行实地调查并绘制现状图,注重建设用地的调整,注重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的配置,突出村庄建设与“六改四普及”整治应达到的效果。

    1.7.3 保护型村庄:

对历史文化名村、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或文化资源的村落、具有独特村庄布局或浓郁地域民俗特色的村庄,加以保护性修缮和开发利用。

对于格局完整、建筑风格统一的古村,划定保护范围,维修破损严重的古建筑,在不影响古村格局和建筑风格的前提下完善村庄;对于布局分散、建筑风格杂乱的古村,规划中应注重保留村庄文脉,并对具有传统建筑风格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民居、古祠堂和纪念性建筑等文化遗产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其他新建、改建建筑物应统一规划建设,注重传承古村建筑文化。

    1.8  规划期限及审批

    1.8.1 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为5至10年。

对规划期限已过或已明显不适应建设的村庄规划应进行调整和续编。

    1.8.2 村庄建设规划应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规划批准后应进行公示。

                      第二章  村庄布局

    2.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2.1.1村庄规划应对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及建设的适宜性作出评价,并结合实际情况和规划目标,因地制宜地采取规划对策。

    2.1.2村庄建设用地宜选择自然环境良好,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适宜建设的荒山、岗地、坡地及其他非耕地。

    2.1.3 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避开各类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2.1.4 村庄应与生产作业区联系方便,村民出行交通便捷,村庄对外有两个以上出口,避免被铁路、过境公路、高压输电线路穿越,避免沿过境道路展开布局。

靠近铁路、公路、堤防建设的村庄,应按相关规定后退防护距离。

    2.1.5 根据当地实际,全面综合协调安排村庄各类用地。

村庄建设用地原则上应集中紧凑布局,适当预留发展用地,避免无序扩张。

尽量不推山、不砍树、不填塘、不刻意裁弯取直道路。

    2.2  村庄规模

    2.2.1 根据国家《村镇规划标准》,村庄人口规模按其不同层次及常住人口的数量进行划分,分为中心村和基层村两个层次。

    中心村:

      大型  中型      小型

     >1000人    300—1000人    <300人

    基层村:

      大型  中型      小型

      >300人     100—300人    <100人

    2.2.2 新建型村庄应尽可能超过100人,对原有100人以下和交通不便、自然条件不好的基层村要按照村庄布点规划逐步引导撤并。

    2.3  村庄用地标准

    2.3.1 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村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按以下要求控制:

以非耕地为主建设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80-120平方米;以占用耕地建设为主或人均耕地面积0.7亩以下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60-80平方米。

    2.3.2 建设用地构成及比例。

村庄建设用地的四大主要功能用地的比例宜控制为:

居住建筑用地占60-75%;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5-10%;道路和活动场地用地占8-15%;绿化用地占4-6%。

                      第三章  公共设施

    3.1 公共设施分为公益型公共设施、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和生产服务型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配套指标按每千人1000—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

    3.2应根据村庄的规模,合理配置村委会、文化中心(站、室),中小学(根据布点规划或实际需要设置)、幼托、医疗室、商业服务网点等公共设施和村民进行体育活动、休闲与社交活动的场所,并与村庄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

    3.3 应根据需要为村民生产劳动配置作业场地,包括晒场、打谷场、堆场及集中养殖区等,满足既方便使用,又符合环保、卫生、安全生产等要求。

集中养殖区的选址应远离饮用水源地,并选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与村民生活区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四章  住宅

    4.1  住宅规划设计原则

    4.1.1 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新建住宅应建二至三层为主,提倡建设双拼式、联排式住宅,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多层公寓式住宅,少建独立式住宅和单层建筑。

    4.1.2 住宅组团应避免单一、呆板的布局方式。

应结合地形,灵活布局,空间围合丰富,户型设计多样。

    4.1.3 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节能的原则,积极推广新型农房设计标准图、通用图,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农村适用技术,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4.1.4 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农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宅应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4.2  住宅建筑标准

    4.2.1 宅基地标准:

占用耕地建住宅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占用荒山荒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以上标准作为控制上限,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具体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标准的,从其规定执行。

    4.2.2 住宅主楼基底面积不宜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

    4.2.3住宅日照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尽可能安排南北朝向,避免东西向布置。

房屋间距旧村改造不宜小于南侧建房高度的0.9倍;新村建房不宜小于南侧建房高度的1.1倍。

山墙之间的距离(除消防通道外)不得小于2米。

    4.2.4 住宅层高不宜超过3米,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宜超过3.6米。

    4.2.5 住宅建筑密度与容积率:

低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30%,容积率不宜高于0.8;多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25%,容积率不宜高于1.5。

    4.3  住宅平面设计

    4.3.1 住宅平面功能应方便农民生产、生活,布局合理。

    4.3.2 各功能空间应减少干扰,分区明确,实现“三分离”:

即寝居分离、食寝分离、人畜分离。

    4.3.3 应为住户设置生活服务阳台,提供适宜的室外生活空间,根据需要可设晒台。

    4.4  住宅立面设计

    4.4.1 住宅立面应统一协调,突出地方民居特色。

力求造型简洁大方、比例协调、形式美观、风格统一,防止照搬照套和千篇一律。

    4.4.2 外墙等建筑材料立足于就地取材,因材设计,合理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达到节能、安全耐用、施工简便、造价低廉的效果。

    4.4.3 色彩应与当地环境相协调,力求色彩淡雅,色调一致,体现乡村风貌。

    4.4.4 结合村庄整治,对原有住宅立面进行必要的改造。

                    第五章  基础设施

    5.1  道路交通规划

    5.1.1 道路等级与宽度

    村庄道路可按三级布置,即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入户道路。

    主要道路:

路面宽度4.5-6米;

    次要道路:

路面宽度3-4.5米;

    入户道路:

1-2米。

    应根据村庄不同的规模,适当选择道路等级和路面宽度,

路面材料以水泥、沥青为主,非机动车道路也可利用石板、鹅卵石、红石等地方石材资源。

改造型村庄,应充分利用原有道路。

    5.1.2 道路照明:

村庄道路有条件时应设置照明设施。

    5.1.3 停车场:

应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酌情布置,新建村庄应考虑配置农用车辆和大型农机具停放场所。

    5.2  给水工程规划

    5.2.1 给水工程规划包括用水量预测、水质标准、供水水源、输配水管网布置等。

综合用水指标选取100-200升/人·日。

供水水源应与区域供水、农村改水相结合,有条件的村庄提倡建集中供水设施。

    5.2.2 建立安全、卫生、方便的供水系统。

村庄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85749)》的规定,并做好水源地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及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5.2.3 应合理开采地下水,加强对分散式水源(水井、手压机井等)的卫生防护,水源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对非新建型村庄应清除污染源(粪坑、渗水厕所、垃圾堆、牲畜圈等),并综合整治环境卫生。

    5.2.4 在水量保证的情况下可充分利用水塘等自然水体作为村庄的消防用水,或设置消防水池安排消防用水。

    5.3  排水工程规划

    5.3.1 排水工程规划包括确定排水体制、排水量预测、排水系统布置、污水处理方式等。

排水体制一般采用雨污合流制,有条件的村庄可采用分流制。

污水量按生活用水量的80%计算。

雨水量参考附近城镇的暴雨强度公式计算。

    5.3.2布置排水管渠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径流和沟渠排放;污水应通过管沟或暗渠排放,雨水污水管(渠)应按重力流设计。

污水在排入自然水体之前应采取集中式(生物工程)设施或分散式(沼气池、三格化粪池)等污水净化设施进行处理。

    5.4  供电工程规划

    5.4.1 供电工程规划包括确定用电指标,预测用电负荷水平,确定供电电源位置、主变容量、电压等级及供电范围;确定村庄的配电电压等级、层次及配网接线方式,预留配电站的位置,确定规模容量;确定中低压电力线路敷设方式、线路走向及位置。

    5.4.2 配电设施应保障村庄居住用电、道路照明、公共设施照明和夜间应急照明的需求。

    5.5.  电信工程规划

    电信工程规划包括确定固定电话、网络主线需求量及移动电话用户数量,安排邮政、通讯服务网点和建设移动基站的位置;确定村庄内通信管道的走向、管位、管孔数、管材等。

    5.6  广电工程规划

    有线电视、广播网根据村庄建设的要求应尽量全面覆盖。

有线广播电视管线原则上与村庄通信管道统一规划、联合建设。

有条件的地方电力、电信等线路提倡地埋敷设。

    5.7  能源利用

    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实行多种能源并举,积极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和其他清洁型能源,逐步取代燃烧柴草与煤炭,减少对空气环境的污染和对生态资源的破坏。

    5.8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5.8.1 村庄垃圾处理应坚持“分类收集、定点存放、定时清运、集中处理”的原则,要配置垃圾收集点,确定生活垃圾处置方式。

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

积极鼓励农户利用有机垃圾作为有机肥料,逐步实现有机垃圾资源化。

有条件的村庄应指定专人定期清扫、收集垃圾,集中堆放和处理。

城镇近郊的村庄可设置垃圾池或垃圾中转设施,由城镇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垃圾收集点、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应做到防渗、防漏、防污,相对隐蔽,并与村容村貌相协调。

    5.8.2 结合农村改水改厕,逐步提高无害化卫生厕所的覆盖率。

村内和村民集中活动的地方要设置公共厕所,每厕最小建筑面积不应低于30平方米。

有条件的村庄可规划建设水冲式卫生公厕。

    5.9  防灾减灾

    5.9.1 消防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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