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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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最新版

篇一: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xx修改版]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BEIH-218.10-05-20xx环境保护管理办法RegulationsofEnvironmentalProtection20xx-06-30发布20xx-06-30实施集团发布目次前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职责..................................................................................15管理活动的内容与规定..................................................................36检查与考核............................................................................9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企业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

目的是为了实行环境保护全过程、集约化、专业化管理,建立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体制,规范竣工环保验收、重大环保治理项目建设、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同时规范并加快企业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国家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需要。

本标准代替了Q/BEIH-217.10-01-20xx《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附录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集团公司安全与科技环保部提出并归口管理本标准起草单位:

安全与科技环保部本标准起草人:

臧电宗宋兆星本标准修改人:

孙永兴张志勇本标准审核人:

梅东升本标准复核人:

关天罡本标准批准人:

郭明星本标准于20xx年8月首次发布,20xx年5月第二次修编,20xx年6月第三次修订。

环境保护管理Q/BEIH-218.10-05-20xx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范围本标准规范了京能集团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与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二级公司、子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发〔20xx〕3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发〔20xx〕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xx】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发[20xx]150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xx]197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xx]4号《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xx]26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xx]16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发改委第17号令《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DL/T362-20xx《燃煤电厂环保设施运行状况评价技术规范》Q/BEIH-217.10-10-20xx《安全与环保信息报告规定》Q/BEIH-216.09-39-20xx《环保技术监督导则》3术语和定义篇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xx年最新整理统一版环境保护最新法律法规,由recorder20xx年1月最新编辑整理,以后会不断更新20xx年最新整理统一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3月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了坚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负责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计划、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银行、物资、工商行政部门都应结合本规定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

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凡环境保护设计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凡没有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建设项目与的住负责建设项目的建设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落实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负责项目竣工后房事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凡引进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是有关个方面必须遵守环境保护规定,合同中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公益的内容。

第十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根据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厂址、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报告表格式附后)。

第十二条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可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小型基建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改项目(包括乡镇、街道个体生产经营者的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县级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为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三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时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或批准:

1、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建设项目;2、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3、特大型的建设项目。

(报国务院审批)。

小型基建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按各地区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起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可提交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审查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颁布。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承担环境影响工作的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1建设地点的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对环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开展评价工作。

在正式开展评价之前,编制的评价方案、提要或编写的贫农国家大纲需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费用(包括评价审查费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确定,评价单位不得任意提高评价费用。

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中支出。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用环境保护篇章。

其内容应当包括:

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对顶的各项要求和措施;防治污染的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对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的概预算等内容。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较大改变时,报审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适时地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复员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智力的效果、达到的标准。

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或使用。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对上述文件分别在二个月、一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内予以批复或签署意见。

逾期不批复或未签署意见的可视其上报方案已被确认。

特殊性质或特大型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间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审查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目的是,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即对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近期和远期影响、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惊醒评价;论证和选择技术上可行、经济、布局上合理,对环境的有害影响较小的最佳方案,为领导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本“提要”是针对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们范围、程度较大的大型项目制订的。

由于建设项目的行业不同,大小不同以及所处的地区不同其对环境的影响也就有很大差异。

承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工作。

一总论1、结合评价项目的特点阐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目的;2、编制依据;

(1)项目建议书的内容;

(2)评价大纲及其审查意见;(3)评价委托书(合同)或任务书等;3、采用标准;4、控制与保护目标;二建设项目概况1、名称、建设性质;2、地点;3、建设规模(扩建项目应说明原有规模);4、产品方案和主要工艺方法;5、主要原料、燃料、水的用量及来源;6、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废物等的种类、接受量和排放量和排放方式;噪声、震动数值;7、废气物回收利用、综合利用和污染物处理方案、设施和主要工艺原则;8、职工人数和生活区布局;9、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10、发展规划;三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调查(包括必要的测试)1、地理位置(附平面图);2、地形、地貌、土壤和地质情况,江、河、湖、海、水库的水文情况气象情况;3、矿藏、森林、草原、水产和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农作物等情况;篇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区域产业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决策中充分考虑环境承载力和生态环境影响,建设公共环境保护设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布局、规模,必须遵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必须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第五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5—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信息应依法公开,方便公众获取,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预测和拟采取环境保护措施,采取一定的形式充分征求意见。

对公众意见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有重大分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的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众参与情况编制公众参与说明书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公众参与说明书应当包括公众参与的过程和内容、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除外)和公众参与说明书。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网上受理和备案。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6—时限等内容,为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指导和服务。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申报材料后,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依法公开受理信息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除外),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审批申请;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当附具公众参与说明书;(四)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相关文件和需要调整的相关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建设项目;

(二)位于被依法限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的建设项目;(三)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含的建设项目;—7—(四)其他依法应当禁止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申请后,对需要评估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技术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技术评估报告存档备查。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并纳入部门预算。

技术评估机构及人员不得收取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决定:

(一)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相应标准要求,拟采取的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措施不可行的;

(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保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的;(三)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治理措施的;(四)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基础资料和数据失实,环—8—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错误,或者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六)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

第十五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真实、客观、全面、科学地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质量和评价结论负责。

严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严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的格式在政府门户网站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负有备案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登记表予以公开,并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认真落实环境影响登记表中承诺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审批过程和批复信息。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九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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