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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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指南

 

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高排查质量,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284号)和现行有关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指导房屋产权人、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及机构开展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

房屋主体以外的消防设施设备等其他附属设施设备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分为场址安全隐患排查、地基基础安全隐患排查和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三部分。

第四条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结论分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存在安全隐患”和“暂无安全隐患”。

属地政府、房屋产权人、相关部门及机构应按照排查结论立即分类处置,确保人员安全。

(一)排查结论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属地政府应立即采取撤离人员或其他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二)排查结论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属地政府或相关部门须督促房屋产权人及时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和人员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详细鉴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根据鉴定结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三)排查结论为“暂无安全隐患”的房屋,房屋产权人可按相关规定继续正常使用。

第二章房屋场址安全隐患排查

第五条房屋场址安全隐患排查应重点检查房屋遭受洪涝、地质灾害、病险库、尾矿坝及人类工程活动等的威胁情况。

第六条房屋场址安全隐患排查应充分收集利用房屋场地及周边已有的相关灾害调查、勘查、评估资料和结果。

第七条房屋场址安全隐患排查时,下列地段属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地段:

(一)处于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及威胁影响范围的场地;

(二)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环境工程地质条件严重恶化的场地;

(三)遭受病险库、尾矿库、山洪等威胁,且难以整治和防御的高危害影响区。

第八条房屋场址安全隐患排查时,下列地段属于存在安全隐患地段:

(一)存在潜在危险性但尚未查明或不明确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危险区的场地;

(二)尚未查明其危险程度的病险库、尾矿库、地下采空区等场地;

(三)易洪易涝区及山洪影响区的场地。

第九条位于重大安全隐患地段的房屋应采取撤离人员或其他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场址应及时报告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评定和处置。

第三章地基基础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条当房屋地基基础存在沉降变形,且对上部结构造成显著影响时应评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一)砌体结构房屋承重墙体产生单条宽度大于10mm的沉降裂缝,或产生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的多条平行沉降裂缝;

(二)房屋上部结构出现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三)基础与上部结构承重构件连接处产生水平、竖向或阶梯形裂缝,且最大裂缝宽度大于10mm。

第十一条当房屋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且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或有继续滑动迹象时,应评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当房屋地基基础存在沉降变形,且造成上部结构构件开裂,但裂缝宽度尚未达到第十条的规定值时,应评定为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当房屋地基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小于10mm,但对上部结构造成影响时,应评定为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房屋地基基础因地基处理不当或基础长期处于恶劣环境等原因对上部结构造成影响,应评定为存在安全隐患。

第四章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五条砌体结构排查重点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排查不同类型构件的构造连接部位状况;

(二)排查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

(三)排查承重墙体的变形、裂缝和拆改状况;

(四)排查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以及圈梁和构造柱的完损情况;

(五)排查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分布。

第十六条钢筋混凝土结构排查重点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排查墙、柱、梁、板及屋架的受力裂缝和钢筋锈蚀状况;

(二)排查柱根和柱顶的裂缝状况;

(三)排查屋架倾斜以及支撑系统的稳定性情况。

第十七条木结构排查重点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排查腐朽、虫蛀、木材缺陷、节点连接、构造缺陷、下挠变形及偏心失稳情况;

(二)排查木屋架端节点裂缝状况;

(三)排查屋架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性情况。

第十八条钢结构排查重点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排查各连接节点的焊缝、螺栓、铆钉状况;

(二)排查钢柱与梁的连接形式及支撑杆件、柱脚与基础连接部位损坏情况;

(三)排查钢屋架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

第十九条砌体结构构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评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一)承重墙或柱受压产生裂缝宽度大于1mm、缝长大于层高的1/2的竖向裂缝,或出现裂缝长度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二)承重墙或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截面削弱达15%以上;

(三)梁或屋架端部墙体或柱截面出现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大于1mm;

(四)墙或柱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

(五)单片墙或柱产生明显倾斜,或相邻构件间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六)墙或柱出现明显挠曲鼓闪等侧弯变形现象,或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第二十条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评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一)梁跨中出现下宽上窄的竖向裂缝,且裂缝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缝宽大于1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斜裂缝;

(二)梁、板主筋的钢筋截面锈损率大于15%,或混凝土保护层因钢筋锈蚀而严重脱落、露筋;

(四)预应力梁板、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或端部混凝土松散露筋,或预制板底部出现横向断裂或明显下挠变形;

(五)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

(六)柱受压产生竖向受力裂缝,保护层剥落,主筋外露锈蚀;或一侧有宽度大于1mm的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压碎,主筋外露锈蚀;

(七)柱或墙产生明显倾斜、位移;

(八)构件混凝土有效截面削弱15%以上,或受力主筋截断大于10%,柱、墙因主筋锈蚀导致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或受压区混凝土出现压碎迹象;

(九)钢筋混凝土墙中部产生斜裂缝;

(十)阳台板和雨棚等悬挑构件明显下垂,悬挑构件根部开裂或相连的墙体出现宽度大于0.5mm的通长裂缝。

第二十一条木结构构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评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一)无下弦拉杆的人字屋架;

(二)木构件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缺陷,导致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或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三)木构件有明显的变形、歪扭、腐朽、劈裂、虫蛀;

(四)围护墙与木柱明显脱开或墙体明显歪闪、开裂严重。

第二十二条钢结构构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评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一)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损坏;

(二)构件锈蚀导致截面锈损大于原截面10%以上;

(三)梁、板等钢结构构件产生明显挠度变形;

(四)钢柱顶产生明显位移;

(五)屋架支撑系统松动失稳,屋架产生明显倾斜。

第二十三条砌体结构构件出现破坏,但未达到第十九条规定的限值,应评定为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破坏,但未达到第二十条规定的限值时,应评定为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木结构构件连接节点松动、连接铁件锈蚀或木构件有劈裂时,应评定为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钢结构构件出现破坏,但未达到二十二条规定的限值时,应评定为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排查过程中发现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可能威胁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的异常情况,应对隐患表现进行描述,并评定为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房屋存在擅自改造(拆改主体结构、扩建、加层、开挖地下空间)和改变用途、增加房屋荷载等情况的,应评定为存在安全隐患。

第五章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结论

第二十九条房屋场址、地基基础、上部结构的隐患排查,有一项及以上排查情况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结论评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上部结构排查情况存在超过3种(含3种)安全隐患或同种安全隐患超过3处(含3处)的,排查结论评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排查情况无重大安全隐患,但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查结论评定为“存在安全隐患”;不属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排查结论评定为“暂无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震后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按照《建筑震后应急评估和修复技术规程》(JGJ/T415-2017)执行。

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表

房屋概况

房屋地址

产权单位/人

建造年份

建筑面积

住用人数

层数

共层,地下层,地上层

结构类型

□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木结构□钢结构□其他

房屋用途

□经营性(餐馆、旅馆、商业等)□居住、仓储、加工“三合一”

□公益性(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住宅□生产

□其他

设计情况

□经有资质单位设计,设计单位:

□未经正规设计:

□有施工草图□无施工草图

房屋改造情况

□未改造□经有资质单位设计改造,改造设计单位

□擅自改造,改造时间:

,改造内容:

□加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拆改主体结构

□改变用途□其他

房屋场址

 

排查情况

重大安全隐患

□处于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及威胁影响范围的场地;

□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环境工程地质条件严重恶化的场地;

□遭受病险库、尾矿库、山洪等威胁,且难以整治和防御的高危害影响区。

存在安全隐患

□存在潜在危险性但尚未查明或不明确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危险区的场地;

□尚未查明危险程度的病险库、尾矿库、地下采空区等场地;

□易洪易涝区及山洪影响区的场地。

暂无安全隐患

□排查中未发现安全隐患

地基基础

排查情况

重大安全隐患

□砌体结构房屋承重墙体产生单条宽度大于10mm的沉降裂缝,或产生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的多条平行沉降裂缝;

□房屋上部结构出现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基础与上部结构承重构件连接处产生水平、竖向或阶梯形裂缝,且最大裂缝宽度大于10mm;

□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且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或有继续滑动迹象。

存在安全隐患

□砌体结构房屋承重墙体产生单条宽度小于10mm的沉降裂缝,或产生最大裂缝宽度小于5mm的多条平行沉降裂缝;

□基础与上部结构承重构件连接处产生水平、竖向或阶梯形裂缝,但最大裂缝宽度小于10mm;

□地基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小于10mm,但对上部结构已造成影响;

□地基基础因地基处理不当或基础长期处于恶劣环境等原因对上部结构造成影响。

暂无安全隐患

□排查中未发现安全隐患

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表(续1)

上部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其他)

 

排查情况

 

重大安全隐患

□承重墙或柱受压产生裂缝宽度大于1mm、缝长大于层高的1/2的竖向裂缝,或出现裂缝长度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承重墙或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截面削弱达15%以上;

□梁或屋架端部墙体或柱截面出现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大于1mm;

□墙或柱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

□单片墙或柱产生明显倾斜,或相邻构件间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墙或柱出现明显挠曲鼓闪等侧弯变形现象,或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无下弦拉杆的人字屋架;

□木构件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缺陷,导致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或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木构件有明显的变形、歪扭、腐朽、劈裂、虫蛀;

□围护墙与木柱明显脱开或墙体明显歪闪、开裂严重。

存在

安全隐患

□出现裂缝和变形,但未达到危险程度木构件:

□连接节点松动

□连接铁件锈蚀

□木构件劈裂

□其他

注:

排查情况存在超过3种(含3种)安全隐患或同种安全隐患超过3处(含3处)的,排查结论评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暂无安全隐患

□排查中未发现安全隐患

排查结论

□重大安全隐患□存在安全隐患□暂无安全隐患

排查人

(签字)

排查日期

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表(续1)

上部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

排查情况

重大安全隐患

混凝土构件:

□梁跨中出现下宽上窄的竖向裂缝,且裂缝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缝宽大于1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斜裂缝;

□梁、板主筋的钢筋截面锈损率大于15%,或混凝土保护层因钢筋锈蚀而严重脱落、露筋;

□预应力梁板、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或端部混凝土松散露筋,或预制板底部出现横向断裂或明显下挠变形;

□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

□柱受压产生竖向受力裂缝,保护层剥落,主筋外露锈蚀;或一侧有宽度大于1mm的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压碎,主筋外露锈蚀;

□柱或墙产生明显倾斜、位移;

□构件混凝土有效截面削弱15%以上,或受力主筋截断大于10%,柱、墙因主筋锈蚀导致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或受压区混凝土出现压碎迹象;

□钢筋混凝土墙中部产生斜裂缝;

□阳台板和雨棚等悬挑构件明显下垂,悬挑构件根部开裂或相连的墙体出现宽度大于0.5mm的通长裂缝。

钢构件:

□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损坏;

□构件锈蚀导致截面锈损大于原截面10%以上;

□梁、板等钢结构构件产生明显挠度变形;

□钢柱顶产生明显位移;

□屋架支撑系统松动失稳,屋架产生明显倾斜。

存在安全隐患

混凝土构件:

□出现裂缝和变形,但未达到危险程度;

钢结构:

□杆件有锈蚀,但未达到危险程度;

□构件出现变形位移,但未达到危险程度;

□其他。

注:

排查情况存在超过3种(含3种)安全隐患或同种安全隐患超过3处(含3处)的,排查结论评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暂无安全隐患

□排查中未发现安全隐患

排查结论

□重大安全隐患□存在安全隐患□暂无安全隐患

排查人

(签字)

排查日期

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表(续2)

房屋外观及隐患点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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