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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制度

食品经营管理制度文本

(一)进货查验

(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四)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六)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一般食品经营者)

进货查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一、从有合法资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并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在采购预包装食品时,认真查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和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还应当查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三、不采购和销售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食品经营企业)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一、向有合法资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并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在采购预包装食品时,认真查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和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还应当查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三、在采购食品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至少二年。

四、不采购和销售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一般食品经营者)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所有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先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从事食品经营。

二、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每年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其委托的医疗机构出具进行健康检查。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把从业人员的检查结果复印件存入档案。

五、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疾病知识学习,提高疾病预防意识。

 

(一般食品经营者)

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一、加强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二、食品从业人员积极参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水平。

三、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律学习,掌握食品安全的法律知识。

四、加强食品标准、食品科学、疾病预防知识学习,提高从业水平。

五、购买相应的学习资料,丰富学习内容。

六、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学习每年不少于2次,并有学习记录。

 

(一般食品经营者)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为加强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质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在经营的食品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立即停止经营,并向当地工商机关报告。

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立即通知供货商和消费者,对已经销售的,立即召回。

三、对经营中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时,停止销售、向当地工商机关报告、通知供货商和消费者并召回。

四、对经营中发现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食品时,停止销售、向当地工商机关报告、通知供货商和消费者并召回。

五、销售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经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经营企业)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销售的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报告当地工商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

三、采取有效措施,救治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四、保存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有关材料,听候处理。

五、主动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

六、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教育和演炼,预防和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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