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修订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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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修订对照表
附件1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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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1日版本
修订后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指定交割仓库包括仓库和厂库。
仓库是指具备商品仓储资质的企业所使用的,经能源中心批准并指定为某一商品期货履行实物交割的地点。
厂库是指商品生产、贸易等企业所使用的,经能源中心批准并指定为某一商品期货履行实物交割的地点。
一个或者多个指定交割仓库及其联合方,通过集团化管理、运营和合作,经能源中心批准,可以为某期货商品提供标准仓单、异地提货等集团交割业务。
有关集团交割业务的具体内容,由能源中心另行规定。
指定交割仓库经能源中心审定批准后另行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指定交割仓库包括仓库和厂库。
仓库是指具备商品仓储资质的企业所使用的,经能源中心批准并指定为某一商品期货履行实物交割的地点。
厂库是指商品生产、贸易等企业所使用的,经能源中心批准并指定为某一商品期货履行实物交割的地点。
一个或者多个指定交割仓库及其联合方,通过集团化管理、运营和合作,经能源中心批准,可以为某期货商品提供标准仓单、异地提货等集团交割业务。
有关集团交割业务的具体内容,由能源中心另行规定。
指定交割仓库经能源中心审定批准后另行公布。
第四十四条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货主可以自行到库提货、委托提货或者委托指定交割仓库提货并发货。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应当委托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现场检验。
出库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报告为准,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执行。
质量检验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取样。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未委托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指定交割仓库和能源中心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交割仓库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对交割商品无异议,指定交割仓库和能源中心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第四十四条标准仓单持有人提货时,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货主可以自行到库提货、委托提货或者委托指定交割仓库提货并发货。
标准仓单持有人提货时,应当委托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现场检验。
出库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报告为准,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执行。
质量检验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取样。
标准仓单持有人未委托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指定交割仓库和能源中心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标准仓单持有人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交割仓库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对交割商品无异议,指定交割仓库和能源中心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第五章厂库交割
第四十八条厂库签发厂库标准仓单前,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厂库应当向能源中心提交签发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品种、机构名称、货主名称、拟申请签发厂库标准仓单数量等。
(二)第四十九条厂库应当在提交签发厂库标准仓单申请之前或者同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经能源中心认可的、与签发厂库标准仓单数量相对应的银行履约担保函或者能源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期货合约价格发生较大波动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要求厂库调整担保。
签发厂库标准仓单时,厂库的货物仓储安排满足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相关要求的,能源中心可以豁免厂库提供担保。
第五章厂库交割
第四十八条厂库签发标准仓单,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厂库应当向能源中心提交签发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品种、机构名称、货主名称、拟签发标准仓单数量等。
(二)厂库在提交签发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经能源中心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或者其他担保方式。
期货合约价格发生较大波动的,能源中心可以要求厂库调整担保。
签发厂库标准仓单时,厂库的货物仓储安排满足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相关要求的,能源中心可以豁免厂库提供担保。
第五十四十九条在厂库核定库容允许并提供了符合规定担保的情况下,能源中心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厂库提交签发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根据厂库核定库容等情况,决定是否批核准厂库签发厂库标准仓单。
能源中心核准厂库标准仓单签发申请后通知厂库。
厂库接到能源中心通知后,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标准仓单。
第五十一条能源中心根据厂库的日生产能力或者平均贸易量、总库容、信用等相关指标确定厂库核定库容,并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调整厂库核定库容。
厂库核定库容是指厂库可以签发(含已签发且尚未注销)的厂库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
厂库核定库容由能源中心公告。
每一厂库核定库容的确定和调整,应当经能源中心批准并公告。
能源中心根据厂库的日生产能力、厂库库容和日发货量以及厂库信用等相关指标核定库容。
第五十二条厂库提交履约担保后,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持货主与厂库结清货款的凭证等相关必备单证在能源中心办理审证手续。
能源中心审查合格后,通知厂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厂库标准仓单。
厂库接到能源中心批准签发厂库标准仓单指令后,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厂库标准仓单。
第四十九条能源中心应当在厂库提交签发申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根据厂库核定库容等情况,决定是否核准厂库签发标准仓单。
能源中心核准厂库标准仓单签发申请后通知厂库。
厂库接到能源中心通知后,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标准仓单。
能源中心根据厂库的日生产能力或者平均贸易量、总库容、信用等相关指标确定厂库核定库容,并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调整厂库核定库容。
厂库核定库容是指厂库可以签发(含已签发且尚未注销)的厂库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
厂库核定库容由能源中心公告。
第五十三条厂库以自己作为货主签发的厂库标准仓单不得作为保证金使用。
上述标准仓单数量一般不得超过核定库容的50%。
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厂库实际可用库容、市场需求等调整厂库以自己作为货主签发的标准仓单数量。
第五十条厂库以自己作为货主签发的标准仓单不得作为保证金使用。
上述标准仓单数量一般不得超过核定库容的50%。
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厂库实际可用库容、市场需求等调整厂库以自己作为货主签发的标准仓单数量。
第五十一四条厂库标准仓单的合法持有人在标准仓单持有期间,应当向厂库支付仓储费用。
第五十一条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在持有期间,应当向厂库支付仓储费用。
第五十二五条厂库的日发货量是指厂库在24小时之内安排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
厂库日发货量的确定和调整,应当经能源中心批准并公告。
厂库不得擅自更改日发货量。
生产企业因正常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日发货量的,应当提前报能源中心批准。
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应当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厂库提交提货申请,明确品种、数量、拟提货日、拟提货地、提货方式、提货计划等相关内容。
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和厂库经协商同意,可以在提交提货申请时选择协商提货的方式,另行确定发货时间和发货计划,除能源中心另有规定外应当注销厂库标准仓单。
第五十二条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应当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厂库提交提货申请,明确品种、数量、拟提货日、拟提货地、提货方式、提货计划等相关内容。
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和厂库经协商同意,可以在提交提货申请时选择协商提货的方式,另行确定发货时间和发货计划,除能源中心另有规定外应当注销厂库标准仓单。
第五十三条厂库标准仓单注销后视同转为现货,不再按本细则中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厂库标准仓单注销后视同转为现货,不再按本细则中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厂库收到提货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参照提货申请、生产计划或者贸易计划等,确认提货申请。
多个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申请在同一拟提货日提货,厂库可以参照申请提货的时间先后、提货计划、生产计划或者贸易计划、发货能力等统筹安排发货,并在收到提货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提供可供选择的提货时间范围和发货计划。
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可以确定其中一天为提货日,并确认发货计划。
双方如有异议,可以重新协商。
第五十四条厂库收到提货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参照提货申请、生产计划或者贸易计划等,确认提货申请。
多个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申请在同一拟提货日提货,厂库可以参照申请提货的时间先后、提货计划、生产计划或者贸易计划、发货能力等统筹安排发货,并在收到提货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提供可供选择的提货时间范围和发货计划。
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可以确定其中一天为提货日,并确认发货计划。
双方如有异议,可以重新协商。
第五十五条厂库应当保证期货商品的出库质量符合能源中心上市品种期货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
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实物交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能源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意见。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对交割商品无异议,能源中心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第五十五条厂库应当保证期货商品的出库质量符合能源中心上市品种期货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
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实物交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能源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意见。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对交割商品无异议,能源中心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第七章指定交割仓库管理
第六十八条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法律法规要求的、能开展相应商品仓储业务的资质,申请保税交割业务的,应当具有保税仓库经营资质。
(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应当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数额。
(三)仓库总库容或者厂库生产能力、贸易量应当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要求。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具有完善的相关商品生产、贸易或者出入库、库存管理等规章制度,安全、计量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定要求。
(六)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有5年以上生产、贸易或者仓储管理经验,拥有专业管理团队。
(七)具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码头设施、港口条件及设备完好、齐全。
(八)认可并承诺遵守能源中心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九)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能源中心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运营稳健程度,豁免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条件。
第七章指定交割仓库管理
第六十八条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法律法规要求的、能开展相应商品仓储业务的资质,申请保税交割业务的,应当具有保税仓库经营资质。
(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应当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数额。
(三)仓库总库容或者厂库生产能力、贸易量应当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要求。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具有完善的相关商品生产、贸易或者出入库、库存管理等规章制度,安全、计量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定要求。
(六)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有5年以上生产、贸易或者仓储管理经验,拥有专业管理团队。
(七)具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码头设施、港口条件及设备完好、齐全。
(八)认可并承诺遵守能源中心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九)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能源中心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运营稳健程度,豁免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条件。
第六十九条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签署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公司成立证明文件、商品仓储业务的资质证明文件及、计量人员资质证明。
(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
(四)申请单位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用协议)、码头使用证(或者码头租用协议)及港口条件、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
(六)符合能源中心要求的连带责任担保函。
(七)商品出入库、库存管理等规章制度及简介,主要管理人员简历、管理团队介绍。
(八)能源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能源中心豁免相关条件的,可以豁免提供相应文件和资料。
第六十九条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签署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等公司成立证明文件、商品仓储业务的资质证明文件、计量人员资质证明。
(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
(四)申请单位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用协议)、码头使用证(或者码头租用协议)及港口条件、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
(六)符合能源中心要求的连带责任担保函。
(七)商品出入库、库存管理等规章制度及简介,主要管理人员简历、管理团队介绍。
(八)能源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能源中心豁免相关条件的,可以豁免提供相应文件和资料。
第九十九条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者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指定交割仓库不是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的,对该标准仓单对应的期货商品不拥有所有权,不得在期货商品上创设任何抵押或者其他担保权益。
指定交割仓库发生破产或者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的,期货市场参与者存放的非指定交割仓库所有的期货商品,不属于指定交割仓库的破产财产和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第九十九条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者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指定交割仓库不是标准仓单持有人的,对该标准仓单对应的期货商品不拥有所有权,不得在期货商品上创设任何抵押或者其他担保权益。
指定交割仓库发生破产或者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的,期货市场参与者存放的非指定交割仓库所有的期货商品,不属于指定交割仓库的破产财产和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第八章标准仓单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标准仓单出库是指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提货或者转为现货提单,并由指定交割仓库办理的过程。
标准仓单在出库完成后注销。
第八章标准仓单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标准仓单出库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提货或者转为现货提单,并由指定交割仓库办理的过程。
标准仓单在出库完成后注销。
第一百二十八条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应当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标准仓单出库申请。
指定交割仓库在审核后,由其发货部门根据标准仓单出库清单和相关单证发货。
第一百二十八条标准仓单持有人提货时,应当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标准仓单出库申请。
指定交割仓库在审核后,由其发货部门根据标准仓单出库清单和相关单证发货。
第一百二十九条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在出库申请中应当注明提货方式:
(一)自行到库提货的,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货主应当到库监发,货主不到库监发的,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二)委托提货的,货主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出库申请上注明其委托的提货人、提货密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货主委托的提货人应当到库监发,不到库监发的,视为货主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三)委托指定交割仓库提货并发货的,货主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出库申请上注明发货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货主应当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第一百二十九条标准仓单持有人在出库申请中应当注明提货方式:
(一)自行到库提货的,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货主应当到库监发,货主不到库监发的,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二)委托提货的,货主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出库申请上注明其委托的提货人、提货密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货主委托的提货人应当到库监发,不到库监发的,视为货主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三)委托指定交割仓库提货并发货的,货主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出库申请上注明发货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货主应当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第十一章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割
第一百六十一条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保税交割和、仓库交割和厂库交割。
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交割采取仓库交割方式和厂库交割方式,具体流程分别按照本细则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割
第一百六十一条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保税交割、仓库交割和厂库交割。
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交割采取仓库交割方式和厂库交割方式,具体流程分别按照本细则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低硫燃料油仓库标准仓单入库的最小量为5000吨,低硫燃料油仓库标准仓单出库或者厂库标准仓单提货的最小量为1000吨,。
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对入出库数量、提货数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四条低硫燃料油仓库标准仓单入库的最小量为5000吨,仓库标准仓单出库或者厂库标准仓单提货的最小量为1000吨。
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对入出库数量、提货数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低硫燃料油仓库标准仓单入库申报应当交纳人民币30元/吨的押金。
第一百六十五条低硫燃料油仓库标准仓单入库申报应当交纳人民币30元/吨的押金。
第一百六十七条低硫燃料油入出库应当按照低硫燃料油(期货)检验细则进行检验,取样方法采用GB/T4756,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配合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
货主应当在低硫燃料油卸货入库前,委托指定检验机构按照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油品的密度、运动粘度、硫含量、水分、闪点等5个指标进行品质预检,如混罐存储应当增加相容性预检。
预检合格后再行卸货,确保所交割低硫燃料油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质量标准。
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提货时,可以委托指定检验机构按照低硫燃料油(期货)检验细则,对出库的低硫燃料油的质量和重量进行现场检验。
质量检验以油罐内取样为准,样品分为B1样、B2样,B1样用于化验,B2样封存。
B1样合格,检验费用由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
B1样不合格,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对封存B2样进行复验,作为质量鉴定依据。
其中,B2样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
B2样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厂库承担。
除能源中心另有规定外,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应当在拟提货日的15天前提交提货申请。
第一百六十七条低硫燃料油入出库应当按照低硫燃料油(期货)检验细则进行检验,取样方法采用GB/T4756,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配合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
货主应当在低硫燃料油卸货入库前,委托指定检验机构按照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油品的密度、运动粘度、硫含量、水分、闪点等5个指标进行品质预检,如混罐存储应当增加相容性预检。
预检合格后再行卸货,确保所交割低硫燃料油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质量标准。
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提货时,可以委托指定检验机构按照低硫燃料油(期货)检验细则,对出库的低硫燃料油的质量和重量进行现场检验。
质量检验以油罐内取样为准,样品分为B1样、B2样,B1样用于化验,B2样封存。
B1样合格,检验费用由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
B1样不合格,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对封存B2样进行复验,作为质量鉴定依据。
其中,B2样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
B2样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厂库承担。
除能源中心另有规定外,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应当在拟提货日的15天前提交提货申请。
第一百六十八条低硫燃料油入库生成仓库保税标准仓单或者签发厂库标准仓单时,应当提供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来源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单、装运港商检验证书、海关入库核准单证、保税调合船用燃料油商检证书、出口退税相关单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文件的原件和或者复印件,经核实验证后,能源中心留存复印件。
厂库能够提供厂库标准仓单对应货物仓储安排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的,能源中心可以豁免厂库提交担保。
第一百六十八条低硫燃料油入库生成仓库标准仓单或者签发厂库标准仓单时,应当提供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来源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提单、装运港检验证书、海关入库核准单证、保税调合船用燃料油商检证书、出口退税相关单证等文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能源中心留存复印件。
厂库能够提供厂库标准仓单对应货物仓储安排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的,能源中心可以豁免厂库提交担保。
第一百七十一条低硫燃料油仓库标准仓单入出库和厂库标准仓单出库时的重量以指定检验机构签发的指定交割仓库岸罐计量为准。
重量检验以罐容标尺计量为准,但出库量在能源中心规定标准以下的,指定检验机构可以选择以流量计或其他计量工具进行计量。
第一百七十一条低硫燃料油仓库标准仓单入出库和厂库标准仓单出库时的重量以指定检验机构签发的指定交割仓库岸罐计量为准。
重量检验以罐容标尺计量为准,但出库量在能源中心规定标准以下的,指定检验机构可以选择以流量计或其他计量工具进行计量。
第一百七十二条低硫燃料油的入出库损耗补偿按照下述公式由入出库货主补偿指定交割仓库,并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由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结算:
仓库标准仓单的入库损耗补偿=低硫燃料油仓库保税标准仓单签发数量×0.6‰×(低硫燃料油入库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
仓库标准仓单的出库损耗补偿=低硫燃料油仓库保税标准仓单注销数量×0.6‰×(低硫燃料油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
厂库标准仓单的出库损耗补偿=低硫燃料油厂库标准仓单注销数量×0.6‰×(低硫燃料油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
第一百七十二条低硫燃料油的入出库损耗补偿按照下述公式由入出库货主补偿指定交割仓库,并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由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结算:
仓库标准仓单的入库损耗补偿=低硫燃料油仓库标准仓单签发数量×0.6‰×(低硫燃料油入库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
仓库标准仓单的出库损耗补偿=低硫燃料油仓库标准仓单注销数量×0.6‰×(低硫燃料油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
厂库标准仓单的出库损耗补偿=低硫燃料油厂库标准仓单注销数量×0.6‰×(低硫燃料油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
第一百七十三条低硫燃料油入出库时的溢短数量是指入库时或者出库时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重量证书与保税标准仓单签发或者注销重量的差值。
入出库时低硫燃料油溢短重量不超过±3%,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货主按照下述公式直接与指定交割仓库进行溢短结算。
仓库标准仓单的入出库溢短货款=允许范围内的低硫燃料油溢短数量×(低硫燃料油入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
厂库标准仓单的出库溢短货款=允许范围内的低硫燃料油溢短数量×(低硫燃料油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
第一百七十三条低硫燃料油入出库时的溢短数量是指入库时或者出库时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重量证书与标准仓单签发或者注销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