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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工制造合同书

 

                                                   合同号:

 

                                                          签订地:

 

                    以下称甲方,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续至今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  。

                    以下称乙方,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续至今的企业法人。

法定代表人     。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为乙方代为加工制造“*****”牌系列产品。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签署本协议,望共同遵守。

第一条(有效期限)

本协议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若双方同意续约应以本协议书为基准另外签署书面协议。

第二条    工艺技术标准及成品质量标准

执行*******食品有限公司制定的工艺技术标准和成品质量标准,(双方确认的技术文件,在无其他变动前,仍然适用于本合同之工艺技术标准及成品质量标准。

) 

第三条(代工数量)

  1、批次订货:

每批次加工量及时间乙方至少提前  15  天以订单形式通知甲方。

2、乙方预计委托甲方代工的产品,每次下单各单品最低订单量数量不得少于以下约定:

A、  

B、  

C、  

D、 由于生产的原因可能存在多于或少于以上订单数量的情况存在,界时应按实际生产数量结算,多还少补。

3、 紧急订购:

于原物料库存充裕之下,如乙方有必要增加订量, 应于生产日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增加数量,甲方应尽力配合安排生产。

4、订货更改或取消:

乙方取消或更改订货应于生产前  1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乙方未能通知导致甲方停工,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实际误工经济损失。

甲方也不得擅自变更双方确认的生产计划,如因甲方单方面变动计划而影响供应乙方订货的数量,甲方应按实际损失给乙方进行赔偿

第四条  加工订单及生产安排

1、  乙方应在每一张《加工订单》内列明合同产品的数量。

甲方收到订单后,应根据乙方的订单,把从乙方所得符合产品“规格”的包装材料应用于相应的合同产品。

《加工订单》作为合同组成部份。

加工订单应由乙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

2、  加工订单的商务条款,如:

加工承揽费用、付款方式、产品质量要求等应以本合同及最新补充协议(含附件)为准,否则视该《加工订单》无效。

商务条款的更改必须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合同,以兹确认。

3、《加工订单》须根据本合同的规定送至甲方,并附上双方已同意的生产排程计划表,方为有效。

该排程计划表应列明合同产品的每次交货量,作为《加工订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五条(代工费用及结算)

1、甲方的代工费用价格(含税)具体品名、规格、单价如下:

品   名

包装规格

单价

备          注

PET  

500ml*15

 

 

该单价中只含加工费价格。

如遇加工费中的水、电、煤等调价,则价格经双方协商也应作相应调整。

  CAN  

310ml*24

 

  PET  

450ml*12

 

  PET  

500ml*15

 

 

 

 

2;代生产产品之所有原辅材料和包装物均由乙方提供。

3、加工费所包容部分:

a)       原辅材料叉车接货、搬运、保管。

b)  生产所需的燃料、动力、采购费。

c)  水费及污水处理费用。

d)  厂内运输费和人工费用(包含装车费)。

e)   管理费用。

f)       设备、房屋折旧费用。

4、结算

a)产品根据乙方加工订单必须预付30%的加工费,提货时付清订货数量的加工费,未付清款项不予提货。

b)      甲方开具合法有效并符合销项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

第六条(质量责任)

       1、甲方代工产品质量应符合(*******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卫生执行国家标准。

2、验收方法:

乙方对每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验收合格后提货出厂。

3、因甲方生产过程控制不严,造成乙方产品不合格(依据乙方企业标准)因此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乙方对提供的所有原辅材料造成的品质问题负全部责任。

还应包括乙方因运输、仓储、装卸、销售等过程造成的品质问题负责。

4、委托加工成品经交付后如发生质量异常时,乙方应在24小时内立即通知甲方,并形成书面文字和提供问题产品所处的地点、联系人、电话、数量、生产日期及批号。

由双方共同追查分析及责任归属,未经甲方确认,乙方私自处置异常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负。

(超过保质期产品不再追述)

5、乙方定购的包装物及原物料在发货前应至少提前  24  个小时将发货信息通知甲方,发货信息包括:

货物的品种、数量、规格、发货厂家(地点)、预计到达日期、联系人等。

出现交货异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6、产品制造日期标示应依相关国家标准及食品标示法规办理。

甲方须保证符合规定,不得擅自更改(延后或提前)制造日期标示。

7、甲方应依乙方提供之制程及质量规定执行原物料制程及成品质量检验及管制,每批次原物料由乙方依规格自行验收。

成品之质量及数量验收由乙方负责,乙方驻甲方代表签名确认后,视为验收合格。

涉及配方或工艺技朮必要时,将由乙方对甲方作适当的培训指导。

特殊工艺制程,若甲方硬件无法满足时,由乙方增购或再行协商。

其相关条约另行协议补充。

8、甲方向提供乙方下列报表:

生产日报表、出入库报表、质量报表,材料消耗报表,在乙方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共同提出产品检验单,以及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其他报表。

并按双方规定的程序传递、裁决。

 

第七条(宣传费用和责任)

1、乙方销售其产品之所有销售活动:

包括买赠、有奖销售、广告、宣传等一切销售促进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销售其产品之所有销售活动:

包括买赠、有奖销售、广告、宣传等一切销售促进活动,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产品交付及仓储约定)

  1、乙方应制定每月各单品计划给甲方,以便甲方安排生产,如果计划有所调整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

月度计划提交甲方的时间为每月的27日前(逢星期天提前一天)。

并根据月度计划制定旬生产计划,旬生产计划提交给甲方的时间为每旬的7号、17号、27号。

(逢星期天提前一天)。

2、乙方每次委托加工应提前 2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必须在定单规定的时间内加工完毕并交予乙方。

(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乙方在甲方按所确认的订单规定的时间生产完成之日起30日内提货完毕。

如乙方未在30日内将该次下单的产品提走:

a)乙方应将加工费全部付给甲方。

如果乙方30日内未将该批次的货款付予甲方,甲方有权处理乙方的产品作为补偿甲方的损失,乙方不得有异议。

b)乙方在30天内未将该批次的已生产的产品运走,超过30天的乙方同意甲方按每天每件0.10元人民币收取滞仓费在乙方货款中扣减。

4、生产期间甲方免费提供每批次包装物、原物料等生产原材料及合同产品的库存,但应遵循本条第三款的约定

5、乙方自行安排车辆至甲方仓库提货,以甲方按乙方的合理要求将产品放置于乙方提货车辆甲板上视为交货,交货前发生的装运费用由  甲方  承担。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须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加工过程中的损耗及核算)

1、 双方约定的合理损耗不得超出如下约定数量:

品   项

空罐/瓶

底盖/盖

纸箱

瓶标

充填液

塑料盖

固形物

 

三片罐(CAN)

≥0.3%

≥0.3%

≥0.1%

 

≥3.3%

 

≥0.3%

 

塑料瓶(PET)

≥0.3%

≥0.5%

≥0.1%

≥0.5%

≥3.3%

 

≥0.33%

 

甲方保证产品质量的情况下应极力降低损耗量。

2、超耗部分由甲方按税前成本价予以赔偿。

损耗按加工批次进行结算,连续生产按月度结算。

3、试生产、更换产品品目调试设备等而增加的损耗不计在正常损耗之中,生产中甲方需尽量降低损耗,由乙方现场监督,具体损耗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产品运输)

1、甲方代工完成的产品交货地为甲方厂部仓库内。

2、代工产品提货时的运输安排乙方自行负责。

甲方可协助乙方寻找运输工具,运费由乙方承担。

乙方原辅材料和成品在甲方公司的装卸由甲方负责。

3、乙方凭甲方开出的有效提货证明提货出厂。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

1、乙方需提供生产“    ”牌产品的委托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有效证件给甲方(须加盖乙方公章)。

2、产品的空罐、纸箱及包装、装璜的设计和文字,由乙方设计与提供。

涉及描述甲方厂名、地址、电话和甲方专有的文字、符号、商标以及其他甲方所有物时,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任何未经甲方同意而乙方擅自使用的,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3、合作期满,经甲方同意使用的甲方厂名、地址、电话和专有文字、符号、商标以及其他甲方专有物自行失效,乙方不得再行使用,如有擅自使用的甲方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4、由于知识产权原因造成侵权行为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5、乙方委托甲方加工的商标及企业商号和产品外观、图案等属*****公司所有,乙方授予甲方因须履行本合同条款而使用的商标之特许权。

除履行本合同外,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均不得自行或协助他人作侵权行为,否则,甲方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6、合同并未授权甲方销售合同产品或进行市场活动,否则,甲方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甲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处置的除外。

7、  甲方应妥善保管印有乙方商标及企业商号的包装材料,对生产及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应及时销毁,以防止其流入市场对乙方构成侵权,对甲方不履行上述责任,致使上述产品流入市场而构成侵权,甲方须承担赔偿及法律责任。

8、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使用有关乙方的公司名称或商标于甲方的任何出版物、宣传广告上,否则,甲方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甲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处置的除外。

9、甲、乙双方均保证为本合同所涉及的技术及商业资料保密,尊重对方的专有权力,保证其雇员确立知道并遵照执行,违约者应负法律及商务上的责任。

第十二条 通知

1、本合同规定或上述一方发给另一方的各种通知,均需书面形式,按对方的主要营业地址发给/邮寄给对方,或按双方已依本条规定方式通知之另一通讯地址发给对方。

2、与本合同有关的订单等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传真件视为有效。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法律及司法权  

本合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四五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书的效力、解释、履行、变更、终止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双方同意由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或提交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

1、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2、双方若有增补协议,增补协议视为本合同的之一部分。

3、合同一式四份,具同等效力。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地址:

                                              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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