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考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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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考试重点

  每章会分为重点与次重点。

  一、今年考试形式

  今年考试分为笔试和机考,考试时间为2个半小时,

  笔试:

2B铅笔、涂答题卡注意事项。

  机考:

对界面有所熟悉,对快捷方式熟练掌握。

  二、主观题命题方向

  1.综合题方向:

增值税综合题概率比较高。

  2.简答题方向:

合同法、票据法、公司法、合伙企业。

  三、答题时间分布

  客观题:

1小时~1小时15分

  主观题:

45分钟~1小时

  最后半小时检查。

  四、最后阶段如何复习

  最后阶段建议学员多看多背考点串讲、考前串讲班讲义。

  五、考前做题

  建议学员练一下模拟题,把之前做错的题多加关注。

个别部分主观题需要加强练习,比如票据法、增值税主观题特别注意。

  六、主客观题答题

  主观题:

意思到位会得分,关键词、核心内容要尽量答出来。

  客观题:

不用太犹豫。

七、各章讲解

  第一章

  出题预测:

考查客观题,分值8-9分

  ◆重点: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在撤销前已经生效;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知道起1年内行使;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表见代理:

结合例子考查界定

  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代理有效,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负责

  3.仲裁协议:

效力界定

  

(1)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

  (3)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适用范围:

与人身有关的、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

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不适用《仲裁法》。

  5.诉讼管辖:

均被监禁、特殊地域管辖

  

(1)若双方被监禁,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

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运输看登记地、目的地和事故地,人身看被保险人)

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

专利纠纷

知识产权法院、高院确定的中院和基层法院

海事纠纷

海事法院

  6.一审:

  

(1)普通程序允许不公开审理:

①应该不公开(法院主动):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②可以不公开(当事人申请):

离婚案件、商业秘密。

  

(2)一审简易程序:

不适用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②发回重审;③一方人数众多的;④适用审判监督程序;⑤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⑥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

传唤方式

可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7.执行程序:

时间,超期的后果

  

(1)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受理。

  

(2)被申请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8.诉讼时效:

种类、中止和中断区分

  一年:

质伤存租

  中止和中断:

客观中止,主观中断

  ◆次重点:

  1.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效;

2.有效(代理、纯获益、细小日常生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效力待定;

2.有效(代理、与年龄心智相符、纯获益)

欺诈、胁迫

1.损害国家利益:

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

可撤销

乘人之危

可撤销

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掩盖非法、违反限制经营(NOT经营范围)

无效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可撤销

2.代理权的滥用VS无权代理

  3.无权代理:

看三项权利(催告权无论善恶;撤销权善意相对人)

  4.再审:

院长发现错误,是否再审交审判委员会;不予受理再审的三种情况。

  5.诉讼时效:

概念、中止的计算

  丧失胜诉权,不丧失起诉权、实体权利

  中止的计算:

与最后六个月的交集

  

 

  第二章

  出题预测:

可能涉及简答题,分值15分左右

  ◆重点:

  1.设立条件:

出资;交付+权属变更(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资本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

发起设立为认购的股本;募集设立为实收股本

无须验资

发起设立无须验资,募集设立须验资

一般无注册资本最低限(包括一人有限)

组织

可以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必须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组织机构的职权对比

股东会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

③大事的审议批准权。

董事会

2执行+4制订+4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基本管理制度)

监事会

①监督,建议罢免;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列席董事会;③股东会会议提案权

  3.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会)

临时股东会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③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

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章程的2/3时;②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③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提议;⑤监事会提议

 

 4.特别决议:

上市公司的决议情形

有限公司的股东会

①增减注册资本;②合并、分立、解散;③修改公司章程;④变更公司形式

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

上述+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国有独资

①②③+发行公司债券+董事监事选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5.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权;人员安排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报本级政府批准。

  

(2)董事、监事: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6.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

投资权益;对外的效力

  

(1)股权代持协议意思表示一致即有效,投资收益最终归属实际股东。

  

(2)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得请求公司变更股东

7.股权转让、股份转让:

外部转让、转让的限制

  

(1)股权对外: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满30日未答复、不同意且不购买视为同意。

——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2)回购转让:

五年盈利未分红,合并分立转财产,公司到期还继续,股东反对可退出。

  (3)股份转让的限制:

发起人1年;董监高1年、25%、6月;公司可收购的四种情形

  【注意1】短线交易:

收益归该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针对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董监高

  【注意2】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超已发行股份的5%;税后利润中支出;1年内转给职工)

  【注意3】股票质押: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8.优先股:

发行条件、发行主体、表决权不受限制

  

(1)发行条件:

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2)发行主体:

公开发行限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限于上市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3)表决权恢复:

累计3年或连续2年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

  (4)与优先股东有切身关系:

双2/3

  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发行优先股。

  ◆次重点:

  1.未尽出资义务:

看责任

追究者

股东

发起人

恶意受让人

公司或其他股东

返还本息

与股东连带

与股东连带

债权人

在公司不能清偿和未出资本息内承担

【注意1】出资后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资产减值,不能认定未履行。

  【注意2】有限公司:

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催告→股东会决议除名。

  2.以发起人名义订立合同:

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

  3.组织机构的组成:

职工代表、人数、限制

  

(1)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数

3~13人

5~19人

董事长产生

章程规定

国资委指定

全体过半数选举

职工代表

国有投:

必须有,其余:

可以有

应当有

可以有

  

(2)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数

不得少于3人

不得少于5人

不得少于3人

代表

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高管,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机构兼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股东大会:

临时提案权(比例3%,未列明不决议);累积投票(选董事、监事可以用)

  5.董事会:

不能出席;免除赔偿;表决通过

  

(1)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2)董事会的决议违反规定致使公司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责。

  (3)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股东

  

(1)无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可分期

(2)不设股东会;强制审计;有限责任(特殊为连带)

  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保、关联交易、禁业竞止:

看要求

  8.股东代表诉讼:

步骤(先董事会?

监事会?

);名义(自己名义);资格(有限任何,股份180日1%)

  9.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

无或限制行为能力;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经济犯罪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破产清算、吊销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

 

 

  第三章

  出题预测:

预计合伙企业可能涉及简单,总分值6分左右

  ◆重点:

  1.个人独资企业:

特征

  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2.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出资方式:

劳务(有限合伙人不得用劳务)

  4.出质、对外转让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份额转让

对内

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外

约定→一致同意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出质

一致同意,否则无效

约定→√

  5.事务执行:

关联交易、竞业禁止

 

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关联交易

约定→一致同意→×

约定→√

竞业禁止

×

约定→√

  

6.有限合伙人的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提议入退事务所,查阅账报诉担保。

 

 7.一致同意事项:

约定事项和法定事项

约定

(1)改变名称;

(2)改变经营范围、地点;(3)处分企业不动产;(4)转让企业的知识产权;(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经营管理人员;(7)修改协议;(8)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9)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10)合伙人转型;(11)新合伙人入伙;(12)普通合伙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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