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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政

9国际财政

9.1开放经济与国际财政

9.1.1国际财政的内涵

1.国际财政的概念

什么是国际财政?

关于这个问题,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就是把国际财政看成为从世界或全球角度来看的财政,即世界财政或全球财政。

这种世界财政或全球财政是以世界性的公共权力机构或世界政府为后盾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一个世界或全球范围的财政当局,而由这个财政当局制定、颁布和执行世界或全球范围的课税和支出方案。

显然,由于迄今为止,在当今世界上,还没有一个真正世界性的公共权力机构或世界政府,因此,这种意义上的国际财政几乎是不存在的。

另一种观点,就的把国际财政看成的国际经济中的财政。

这种意义上的国际财政,在各国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国际经济日益相互依赖的时代具有普通意义,它是国家财政在国际经济中的延伸或变种,或者说,它是国际经济中的国家财政活动,但这种国际经济中的国家财政活动通常不同于国民经济中的国家财政活动,因为前者通常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财政,从而形成国与国之间的财政关系,即不同国家的财政通过国际经济交往而相互联系在一起所发生的相互关系。

本书所涉及的国际财政指的是后面一种。

传统财政实际上指的是在一国领土范围内的以某国政府为主体的国内分配关系。

显然,这种财政分配关系是与传统的封闭型经济相适应的。

随着经济从封闭型发展为开放型,传统的那种局于一国领土范围以内的财政分配关系为新颖的开放性财政分配关系所替代,形成了一种在开放型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以一国政府为主体的分配关系,这就是现代的开放型财政。

然而,这种现代的开放型财政实际上可被抽象为国内财政与涉外财政两者的总和。

国际财政是建立在各国的现代开放型财政,或更为准确地说是建立在各国的涉外财政基础之上的,但涉外财政并不一定引起国际财政。

在涉外财政活动的发生并不构成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政府为主体的财政分配关系时,国际财政便无从产生,国际财政必然涉及到两个相互作用在一起的涉外财政。

换言之,国际财政一方面联系到两个国家的财政,另一方面则涉及到使两个不同国家的财政相互作用在一起的国际经济活动。

正是通过国际经济活动这个唯一的媒介,才把两个不同国家的财政相互联系在一起,从而形成了国际财政。

正如当代美国著名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夫妇所指出的,国际财政涉及到“通过国际间资本和贸易的流动而相互联系在一起的不同财政制度的并存所造成的相互影响”。

显然,国际财政是财政与国际经济相互结合的产物。

2.国际财政实践

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国际财政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财政的实践可以追溯到很久很久以前,因为国与国之间的财政关系早已存在。

但现代意义上的国际财政实践,只是在市场经济出现之后才有的。

与早期相比,现代意义上的国际财政实践,更多的是为企业和个人服务的。

同时,它还涉及国际间的援助问题。

计划经济下也有国与国之间财政关系的协调,但这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国际财政实践。

当时,国家参与外贸活动的“价格平准机制”,国家财政承担着国际市场价格对国内的计划经济体系的冲击压力,从而将国内外价格隔绝开来,导致国内外市场的分离。

此时的国际财政实践具有封闭性的特征,因此有人甚至不把它看做是国际财政实践。

由此看来,现代意义上的国际财政历史并不长,因为市场经济也只有短短几百年的历史。

现行国际财政模式,即第一种意义上的国际财政,主要建立在自愿捐献的基础之上,但在国际领域的自愿捐献并不能像国家财政那样,形成有效的公共财政体系。

国际上不存在与一国政府那样有权征税并实施税法的世界政府,但从某种意义上说,国际间和政府间组织例如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欧洲联盟已具备世界政府的某些特征。

国际组织成员按一定标准所付费用,就构成了国际收入的有效体系。

联合国成员都要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即按确定标准为该组织的正常预算支付会费。

虽然联合国没有强制权,但强迫性的因素存在于惩罚形式之中,如丧失参加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利,丢掉自尊(Selfrespect)和减弱乃至失去发表公共意见的分量。

这些有关国际组织的公共收支行为涉及的国际财政实践,指的是第一种观点的国际财政实践。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一国经济的稳定与发展越来越受到其他国家经济的影响,国内财政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效果不得不考虑具体的国际经济环境,因而一国的财政活动边界向国际方向扩展,国与国之间的财政协调与合作势必更加频繁,因此,第二种观点的国际财政活动成为一国财政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9.1.2国际财政存在的形式与内容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财政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工具是相对于市场失灵而言的。

有了市场失灵,才会有政府财政。

在国际经济领域,也正是由于国际市场失灵,才产生了国际财政活动。

国际财政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干预而存在,它与国家财政所面临的问题虽有诸多类似之处,但它的范围不再局限于单个国家的主权管辖范围之内,而是涉及多个国家的财政收入与支出活动。

显然国际财政和国家财政是有区别的,表现在所涉及的范围与所需的国际合作的性质上,它需要各国间的相互谅解与合作。

从国际财政运行的情况来看,国际财政存在的形式主要包括采取多国财政合作和依靠超国家的财政干预两种。

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谋求实现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的思想有所传播,这就是希望通过建立一个超国家的有效的全球性权力机构,对国际事务进行全面的管理,其中包括对国际经济的干预。

但是碍于各国强调主权利益,不肯放弃独立自主的方针政策,这种思想根本无法实现。

虽然战后出现联合国等一系列国际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国际经济组织),但这些国际机构充其量不过是对各项国际事务(包括国际经济事务)在各国间进行一定程度的协调,其权力和能力远不足于干预众多国际事务,它不可能制定、颁布和执行国际课税和支出方案的“国际财政政策”,一个有效的世界范围的全球财政制度也更是无法形成。

这样,国际财政只能是采取多国财政合作的存在形式。

国际上多国财政的合作若按其合作程度由低到高加以排列,则大致为财政协调、财政同盟与财政一体化。

这三种合作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财政协调强调财政合作的自愿性,是国际上多国财政合作的最一般形式,现有的各种国际税收协定就属于财政协调这种形式;财政同盟则强调财政合作的强制性,是区域性经济组织中所采取的财政合作形式,比如,欧洲经济共同体内部废除关税、统一增值税等措施就是这种形式;财政一体化是最高级的财政合作形式,在这种财政合作形式下,各国财政政策目标的制定和手段的管理都是共同体当局的事务,并要求各成员国统一财政制度,这当然是一种理想的财政合作形式,实际上就是前面所指的那种超国家财政干预。

国际财政的存在形式反映出其内容,任何财政合作形式都贯穿着具体的国际财政活动。

如前所述,国际财政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主体的国际财政分配关系,因此国际财政的内容应主要包含两个要素:

(1)财政分配关系的主体至少有两个国家;

(2)财政分配关系是国际性的。

第一个要素既规定了国际财政与国家财政的内在联系,即都是以国家为主体,但它们又存在区别,前者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而后者只有一个主体;第二个要素则指出了国际财政与经济的固有联系,它们都离不开国际经济活动,都跟国际经济关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从这些要素来看,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财政通过国际经济活动的联系而发生的相互影响及其相互协调所构成的国际财政关系,成为国际财政的内容,具体来说,国际财政的内容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因涉外财政收入(主要包括涉外所得税、涉外商品流通税、对外官方债务收入、国际官方援助收入等)而形成的国际财政关系;二是因涉外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对外采购支出和对外转移支出)而形成的国际财政关系。

9.1.3国际财政存在的基础

市场经济的市场性,是现代经济中财政存在的客观基础,它集中表现在市场失灵上;而市场经济的开放性,是其市场性的国际延伸,它集中表现在国际市场失灵上,因而,它是财政国际化或国际财政存在的基础。

现代财政理论表明,国际财政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体现在国际市场失灵上。

这种国际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国际公共产品的提供

在现代财政理论中已经论证,公共产品是指在消费中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或服务,市场机制对公共产品的提供不能发挥有效作用,因而财政预算就成为公共产品提供的必要措施。

然而,公共产品的受益空间有大有小,有地方受益的地方公共产品,有全国受益的国家公共产品,也有国际受益的国际公共产品。

根据现代政府间财政关系理论,前两类公共产品是由国家财政,包括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来提供的(地方公共产品原则上由地方财政提供,国家公共产品则由中央财政提供),而国际公共产品唯有国际财政才能提供。

2.国际垄断的存在

某个国家或国家集团在拥有强大的市场力量前提下,可能把某些商品的价格进行人为的哄抬或压低。

最显著的事例就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石油输出国组织(欧佩克)。

这种国际垄断的存在,破坏了国际市场机制的有效调节,只能求助于外部力量,以弥补国际市场缺陷。

显然,这种外部力量只能来自于国际性干预。

3.国际外部效应的存在

国际外部效应,是指一国的活动可通过国际市场以外的渠道影响到另一国的福利。

跨国污染问题便是最重要的国际外部效应的例子。

国际外部效应的存在会使得某个国家的一项活动所产生的一部分成本或效益转归于另一个国家,这种外部成本或外部效益的存在,使得按照等价原则交换的市场机制无法解决资源的有效配置,客观上要求有关国家进行合作,以解决这种市场失灵问题。

4.国际收入再分配

世界范围的收入分配是极端不平等的,为了加快贫穷国家的发展,缩小贫富国家间的收入差距,促进国际收入的平等再分配,国际援助尤其是国际发展援助势在必行,而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官方援助,无论是双边的还是多边的,都是以国家财政为后盾的,援助国和受援国政府必须互相合作,切实保证国际援助的有效进行,以促进国际收入的平等再分配。

5.国际经济的波动

在国际经济相互依赖的条件下,各国中央政府的宏观稳定政策已不可能如同在封闭经济中那样,其政策的成本和效益可完全内部化;恰恰相反,在一个相互依存的世界中,一国政策行动的部分效益和成本将扩散到其他国家中去,因此,一国的宏观稳定政策有待其他国家的合作。

正是由于上述几个方面的原因,致使国际经济运行面临市场失灵,这些国际市场失灵为国际财政的存在奠定了客观的经济基础。

9.1.4国际公共产品的联合提供及费用负担

国际受益的国际公共产品唯有国际财政才能提供。

但由于国际上不存在一个“国际性的中央政府”,所以它只能通过各受益国家采取联合的方式来提供,例如世界和平和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开发以及共同消除国际公害——世界大战与贫困——的努力等等。

这些双边或多边合作项目,都涉及到双边或多边国际财政支出的协调问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国际费用分担的问题。

国际费用分担的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下列三种:

1.按支付能力原则的费用分担。

参与国应缴款项的多少,可根据其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一定比例(比例分担)来决定;也可根据累进分担的方法来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的问题在于累进分担率应与各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国家本身被当作缴款者)相联系,还是应与各国居民的人均收入(单个居民被当作缴款者)相联系。

例如,联合国在原则上是以参与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作为缴款的基础(ContributionBase)。

曾经规定,凡人均产值在1000美元以下者,按同一比率缴纳;超过此数者按累进比率递增其缴纳款。

同时规定,每一参与国的缴款最少不低于联合国预算支出的0.04%,最多不超过25%(原为33%)。

2.按受益原则的费用分担。

参与国的应缴款项以其被允许享受的利益为标准。

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规定,参与国缴款的金额原则上是以参与国所享受的在国际上收支有逆差时可向该组织借款的特别提款权份额为标准,世界银行类似于此。

3.按协议的费用分担。

这是不规定固定的缴纳标准,而是由各参与国共同协商,确定各国应分别负担的费用,因情势的变更可在适当时候进行调整。

例如,北大西洋公约组织采取了这种费用分担方法。

不过,美国负担了“北约组织”费用的最大份额,而且已远远超过了GNP水平计算所应负担的份额。

上述国际收支协调问题也存在于国际外在效应的矫正方面。

某个国家的活动所产生的效益或成本可通过市场机制以外的方式外溢到另一个国家,致使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上的正常运行所要求的效益和成本的对应关系遭到破坏,国际资源的有效配置因而遭到扭曲。

为了使国际资源得到有效的配置,就必须使外溢的效益或成本内在化,这就提出了国际财政合作的问题,它需要协调有关国家的支出。

外溢的效益需要得到对方国家的补偿,而外溢的成本则要向对方国家赔偿,这些“补偿”或“赔偿”都涉及到费用的安排问题,并且要在各国之间加以分摊。

有效的国际合作能增加机会和帮助各个国家面对新的全球挑战。

所有国家都必须衡量每一个拟议中的合作努力的好处,并逐一作出是否参加的决定。

各个国家可能参与国际合作以提供公共产品的领域和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和维系开放的世界市场,包括防范与不稳定的资本运动有关的风险。

许多发展中国家对更为开放的资本市场深表关切,因为突发性资本外逃会影响经济管理的稳定。

(2)使基础研究面向发展中国家。

国际农业研究磋商小组的支持使绿色革命成为可能。

这一革命表明,对研究和发展的投资能为援助国和受援国带来可观的回报。

(3)保护环境。

国际集体行动能改善协调、增强公众意识、促进技术转让以及为制订并实施适当的国内环境保护政策提供激励措施,从而减缓全球性的和区域性的环境问题。

(4)维持和平和避免武装冲突。

战争(以及与此相连的解救和重建等努力)对生命和经济带来的巨大损失是众所周知的,必须通过一定的机制避免大规模的人类悲剧。

9.2国际税收

9.2.1税收管辖权与国际税收

任何国际性问题的产生都是因为存在国界,没有国家之分也就没有国际性问题,税收的国际问题的本原也正是在于各国都基于主权和经济利益考虑,实行了全面的税收管辖权。

9.2.1.1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jurisdictiontotax)简单地讲述就是一个国家自主地管理税收的权力。

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方面的体现,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它说明一国政府可以完全独立自主地在不受外来干预的条件下,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状况确定税收制度,制定税收政策。

一个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可以基于两个基本因素:

首先可以基于它所管辖的人的范围,一个人国家可以对受本国管理的所有的人包括个人居民或公民、企业、团体等行使税收管辖权,也就是说,只要是本国居民或公民,不论其所获取的收入或财产是否来源于本国,都要对本国承担纳税义务。

一个纳税人是否成为一国的税收管辖对象,在自然人方面,就看是否为本国居民或公民,其主要判断标准是纳税人在征税国是否存在住所、居住或具有征税国籍。

在法人方面,就看是否在征税国注册或在征税国设有总机构或设有管理控制中心等。

这种根据属人主义原则,以国家主权所能达到的人员范围为依据,以居民或公民为标准所行使的税收管辖权就称为居民或公民税收管辖权。

在行使这种管辖权的情况下,一个国家可以要求纳税人就其来源于境内和境外即世界范围内的所得或财产承担纳税义务。

在存在一定管理制度和行政措施的情况下,这种要求一般也能获得实现。

居民或公民税收管辖权还可以细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residentjurisdictiontotax)和公民税收管辖权(citizenjurisdictiontotax)。

就自然人而言,公民和居民是一对有区别又有交叉的概念。

公民也可以称为国民,指拥有本国国籍的人,而居民是指在本国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具体的条件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当公民不符合居民的法定条件时,可以不是居民,如虽持有本国护照但长期甚至一生居住在国外的人。

反过来,居民也可以不是公民,如在本国居住一定年限符合条件成为本国居民但并没有加入本国国籍的人。

一般情况下,对生活、工作并居住在本国的多数人而言,他们既是居民也是公民,居民和公民的概念是重叠的。

但对于移民和从事跨国事业的人而言,这两者就会有区别。

我们把基于公民概念而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公民税收管辖权,而把基于居民概念而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居民税收管辖权。

由于多数的税收,特别是作为国际税收研究对象的所得税,是对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剩余价值的扣除,当公民和居民有区别时,居民与产生所得的经济活动地点存在密切的关系,而当公民是非居民时,与其国籍所在国存在较少的经济关系,却与其居住国有更密切的利益关系。

因此,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存在税收管理上的便利。

除了少数国家(如美国、墨西哥)既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也行使公民税收管辖权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而不考虑公民税收管辖权。

其次,国家还可以基于它所管辖的地域范围(包括领土、领海、领空)来实施其税收管辖权,就是说一个国家可以对与来源于本国的所得或财产行使税收管辖权,只要所得或财产来源于本国境内,本国政府就有权对其征税,而不论所得的获得者或财产的拥有者是否为本国居民或公民。

对非居民纳税人而言,只有在所得来源国或财产所在国履行了纳税义务,才能将有关所得或财产转移出境。

这种按照属地主义原则行使的税收管辖权,就称为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sourcejurisdictiontotax)。

在行使这种税收管辖权的情况下,对来源国而言,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部分纳税义务,即只就其在来源国境内获取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承担纳税义务,该纳税人在来源国境外获取的所得或拥有财产,则不在该国税收管辖权管辖范围之内。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两种管辖权同时并用,一方面作为居住国要求居民纳税人就其从世界范围获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承担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作为收入来源国要求从境内获得各种所得或在境内拥有财产的非居民纳税人承担纳税责任。

也有少数国家和地区只实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如巴西、法国对公司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只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但这两个国家个人所得税则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用。

过去阿根廷等国家只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但近来也改变了原来的做法,与其他国家一样推行两种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但一国政府的税收管辖权并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

但从逻辑上讲,既然每一个国家都有独立自主的税收管辖权,这种管辖权是平等的,那么一国行使税收管辖权时不得侵犯他国主权,这在事实上构成一种对税收管辖权的约束,权且称之为主权约束。

这一约束的具体表现在:

如果没有国家间条约的安排或经过对方国家的事先同意,一国的税务机关不得在另一国国境内实施税收行政行为,包括不得派遣税务官员到他国收集税务情报、对纳税人进行审计、向往在外国境内的纳税人送达纳税通知书等。

税收管辖权除受主权约束外,还受外交豁免权的约束。

按照有关外交关系的国际条约,对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国际组织及其人员所获得的工薪收入免于征税,这也构成对所在国税收管辖权的一种限制。

由于税收管辖权是一国主权的体现,一个国家不能强迫他国实行什么样的税收管辖权,各国可以自行决定本国的税收制度和政策,客观上也由于国与国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的不同,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选择不同的税制模式,这就造成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以及税收管辖权实施规则的不同。

在19世纪和20世纪的早期,国际经济活动还处在货物贸易的国际化初级阶段,国际资本流动的特征表现为宗主国对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投资。

殖民地或半殖民地处于附属地位,谈不上独立的税收管辖权,也就不可能提出国际税收分配问题。

发达国家间相互投资较少,所得税刚刚起步,还没有成为主体税种,税率也不高,所得税方面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矛盾已经开始,但不尖锐。

对国际经济活动有较大影响的税收制度和规则还主要是关税和国内流转税,而关税和流转税属于国境税,一般按属地原则课税,更多地属于国内税收问题。

国际上税收领域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关税保护和自由贸易要求的矛盾,冲突和协调的重点在于关税的减让。

即使是关税的减让和逐步形成的关税和贸易国际规则,严格意义上也还没有涉及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关税的增减只是表明本国对进出口货物的政策,不会直接影响他国的财政利益(当然会通过国际贸易间接地产生影响),企业(进口商或出口商)所经营的产品只要有销路,关税往往可作为价格的附加而由进口国消费者负担,其影响的只是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没有涉及国际重复征税问题,这时期也没有出现国际避税和反避税问题和税收优惠问题。

进入20世纪20年代,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经济国际化空前发展,国际经济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也发生根本性变化,贸易从货物贸易发展为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全方位贸易,贸易方式正从传统形式进入电子商务时代,资本的输入和输出日益活跃,流向也发生极大变化,从由发达国家流向其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发展到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迅速发展,投资的方式日益多元化和不断创新,收入来源的渠道多种多样。

跨国公司的急速增加,同一纳税人从不同国家获得收入,必然导致不同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多重征税。

伴随经济国际化,所得税在世界范围内得以普遍推行,并且成为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此时所得税方面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成为国际税收矛盾的焦点。

一方面基于各国全面实行税收管辖权来征收所得税,导致了对跨国经济活动的重复课税;另一方面企业受到利益驱使充分利用了某些新兴国家和地区的税收优惠(包括不征所得税和财产税的优惠),通过各种手段来逃避所得税。

这些问题如果不加以解决,就势必会破坏国际税收的公平性质,导致国际资源配置的扭曲。

而由于税收管辖权又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任何国家或组织都无权干涉别国的税收事务,因此解决问题的办法首先只能是谈判、协商,互让互利,达成国际税收协定。

9.2.1.2国际税收的概念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行使各自的征税权时所形成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这个定义可用图9-1表示。

甲国

9-1国际税收分配关系

上述关于国际税收概念,包括两个关系:

第一个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与其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税收总是表现为一国政府与其政治权利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之间所发生的征纳关系。

征收者与缴纳者是税收的一个重要内容,国际税收也不例外。

没有有关国家政府对其管辖范围的纳税人课税,就不会产生国际税收活动,也就不会产生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不过,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是跨国纳税人,纳税人的活动跨越边界,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纳税的行为,才使相关国家间发生税收分配关系。

第二个关系是,国家之间财权利益的分配关系。

一般的税收活动,所反映的是在一国范围之内,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

也就是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而国际税收则不同,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征税所引起的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这种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所引起的国与国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不可能由一国政府单独来解决,必须要有国际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你征我不征,或我征你不征,或两个国家互相给予优惠待遇,让纳税人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9.2.1.3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关系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一方面,国家税收是国际税收的基础。

国际税收不可能脱离国家税收而独立存在,没有各国的税收制度,各国政府的税收管辖权及税收利益就不会发生直接的冲突,也就不会产生国际税收问题。

另一方面,国家税收中的涉外税收制度又要遵循国际税收的一般惯例和规范。

为了更好的处理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要求各国政府在制定本国税收制度时,要遵循国际税收的一般惯例和规范。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税收体现的是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国际税收体现的则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国家税收具有强制性,它是以公共权力为依托的;国际税收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国家不论大小,它们之间的关系都是平等互利的,不存在谁强制谁的问题。

(3)国家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主要形式,由众多具体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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