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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征收特别提示范文

查账征收特别提示:

填报之前必须先认真阅读填报说明(附件在后),每一个表怎么填都讲得很清楚,只要认真看都能明白。

企业没有相关业务的对应的报表也不需填,空着好了。

A类/B类报表和关联申报表纸质资料不需领取,一律自己打印(一定等审核修改完再打印),只打印你企业需要填的报表,填几张打印几张,不需要填写的请千万不要打印。

无论是否经营,基础信息表、申报表填报表单、主表A等必须填

请4月1日后4月15日前先将填好的电子申报表拷贝到优盘里,到我这里审核修改。

4月20日前财务在申报系统申报成功,不要往后拖。

打印的纸质资料于4月20日后5月10日前交到我这里或快递到我这里。

具体须知: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凡在2014年度内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4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分支机构之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因此,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纳税人申报程序

1、准备阶段。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事先备案、事先申报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可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

)“办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上海税务浦东子网站《浦东税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和市税企互动平台获得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表填报辅导等相关信息;还可以自行下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版本,按需填报、打印。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本市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以及本市补充附表《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见附件1);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填报《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见附件2)。

对于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表A)填报时,还需按照项目名称填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研发项目登记编号。

对于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还应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表A)。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还应分别填报《高新技术优惠情况及明细表》(表A)、《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表A)。

对于发生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企业,应报送《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情况表》(见附件3)。

(2)当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

对于当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以及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101号)有关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2、申报阶段。

纳税人完成《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的数据输入并确认无误后,生成上报电子数据,即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自行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递交数据完成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查账征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情况,选择封面和已填报的报表打印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应在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3)对于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亏损企业(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企业),还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4)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5)发生的涉税事项属于事先备案类的,应附送事先备案涉税事项结果通知书;属于事后报送资料类的,应附送相关资料,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还应报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企业研发支出多栏式明细账汇总表》(见附件4)。

(6)总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报送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资产情况、经营情况、预缴税款情况(包括季度《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其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对于跨地区发生建筑劳务的本市总机构企业,其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劳务发生地按劳务收入的0.2%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附送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外出经营证明等相关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1)、《研发费加计扣除有关事宜的通知》的回执(通过《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打印);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告知书》的回执(通过《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打印);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表;

(4)、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业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须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5)、2014年1-4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单(复件);

(6)、企业工资薪金制度,社保部门核定的国有企业工资薪金发放数额证明材料;

(7)、缴纳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缴款凭证,以及工会经费收据等;

(8)、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的,原则上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或业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如当年度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请附送上年度“亏损弥补审核表”;

(9)、当年度发生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提供《企业研发支出多栏式明细账汇总表》;

(10)、当年度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提供《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情况表》;

(11)、事先备案涉税事项的结果通知书,事后备案需附送的相关材料;

例如: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备案登记结果通知书》等。

(12)、涉及总分机构、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及技术先进型企业,必须填报电子补充情况表,纸质资料一式两份盖公章。

★(11)、按国税总局2012年57号公告的规定,在沪总机构于4月30日之前完成申报,并出具分配表。

在沪分支机构需凭总机构出具的《利润分配表》参加2013年度的汇算清缴。

对于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应附送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资产情况、经营情况、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跨地区发生建筑劳务的本市总机构企业,其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劳务发生地按劳务收入的0.2%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附送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外出经营证明等相关资料;

(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以下为相关企业按照类型选择报送的表格:

小型微利企业

1

需提交的材料:

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一式二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申请理由主要依据填表说明写)

(样本参考):

我司主要经营*********的企业,属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014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元,利润总额***元,应纳税所得额为**元,年度资产总额为**元,全年月平均从业人员**人,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条件,特申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

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③、提供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说明;

(纳税人应承诺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可靠、完整;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其他资料

1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情况等有关资料(复件)

2

公益性捐赠社会团体税前扣除有关票据凭证(复件)

3

广告费及宣出费支出税前扣除相关凭证(复件)

高新技术企业

1

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情况表

2

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

3

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

4

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技术先进企业

1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表

研发费加计扣除

1

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2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3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4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5

《企业研发支出多栏式明细账汇总表》

政策性搬迁企业

1

《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结果通知书》

2

《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结、清算表》及结、清算报告

总分机构

1

外埠分支机构已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总机构的“分配表”

2

根据2014年度数据计算填列的“分配表”

3

汇总纳税企业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数据计算表

4

外埠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通知书

上述报送资料需盖章,若为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注“此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并盖企业公章)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友情提醒:

1、按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事先备案的事项如: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研发费加计扣除,财产损失等,应在3月31日前按有关程序、报送材料等规定及时办理。

2、网上申报后,若有补交税款,请在账户上存放足额资金,以免发生欠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特别关注2013年度汇缴后续管理中出现的疑点问题,避免本年度再次出现!

4、若办理退库手续的在4月25日前报送下列材料:

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全部附表(复印件,加盖税务机关受理章);

②2014年1—4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单(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③2013年度亏损弥补审核表(复印件);

④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需附税务机关《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核定通知书》(复印件);

⑤外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或亏损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须出具中国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报告,且应包括《纳税调整项目表》(复印件)。

⑥需办理溢缴退库的分支机构,务必在5月5日前完成申报,5月10日前报送相关退税资料。

 

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首次申报后,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内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中的一种进行更正:

(1)撤销首次申报并重新正常申报

(2)保留首次申报并做更正申报(可以多次)。

数据库中第一条申报记录定义为正常申报,自第二条开始的申报记录,5月31日之前的为更正申报,之后为补充申报。

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撤销申报的,应持《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和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撤销申报联系单》见附件5)到各税务所,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的撤销申报和重新申报。

纳税人需更正申报的,应持《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和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到各税务所,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的更正申报。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3、结清税款阶段。

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15年5月31日前结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总机构及其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以及所属本市分支机构按照本年应分摊的所得税额计算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一律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按照其总机构填报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以及本年应分配所得税额、本年已就地预缴所得税额计算该分支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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