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创造良好的开发环境西北大开发中的民族社会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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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造良好的开发环境西北大开发中的民族社会问题研究.docx

新创造良好的开发环境西北大开发中的民族社会问题研究

创造良好的开发环境

---西北大开发中的民族社会问题研究

多民族聚居是我国西北地区的一个突出特点。

其中,新疆和宁夏为两个少数民族自治区,青海、甘肃的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也占有一定比例。

按人口统计,除陕西外,新疆、宁夏、青海、甘肃4省区少数民族人口合计为1741万人,约占4省区人口总数(5328万人)的32.7%。

各地少数民族的信仰以伊斯兰教为主,部分信仰藏传佛教。

在西北开发中,进一步推进和加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保持和发展社会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创造良好的开发环境,为加快西北五省改革开放和开发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社会保障,是当前西北开发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任务。

一、基本情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各省区采取的政策措施

三、对策与建议

一、基本情况

新疆是我国西北地区少数民族最多、民族自治区建立最早的省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于1955年,自治区内另有5个民族自治州、6个民族自治县、42个民族乡,全疆共有12个少数民族,47个民族成份。

到1998年底,少数民族人口为1104万,占自治区人口总数(1775万)的62.2%,其中维吾尔族约830万,占自治区人口总数的46.7%。

新疆又是我国西北地区的唯一边疆省区,有5439公里的边境线,与蒙古、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等8个国家交界。

全区有33个边境县(市),面积为64.773万平方公里,占全区总面积(160万平方公里)的40%。

边境县人口约500万,占自治区总人口的28%;其中边境县少数民族人口约320万,占边境县总人口的64%。

在自治区12个少数民族中,有跨界民族8个。

全区共有13个口岸。

除此之外,在漫长的边界线上还有65处已在使用或可开辟使用的边界通道。

在新疆的12个少数民族中,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有7个。

这些民族的人口总数超过1000万,约占我国信仰伊斯兰教民族人口总数的50%。

在这些民族当中,完全信教或实际参加宗教活动的人口比例不尽相同。

以新疆两大主要少数民族维吾尔族和哈萨克族为例,抽样调查表明,在成年人中,维吾尔族居民日常参加宗教活动的比例远比哈萨克族高,前者约为93%,后者仅为23%。

改革开放后,随着党的宗教信仰政策的落实和宽松政治环境的出现,新疆曾出现过一个伊斯兰教复兴时期。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宗教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宗教政策,积极引导宗教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采取各种措施,依法不断加强对宗教事务工作的管理,取得了显著成绩,使全区宗教活动基本纳入正常化、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目前,自治区有宗教职业人员30000余人,清真寺24000多座。

总之,新疆是我国西北最重要的边疆民族省区,不断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边疆统一和社会稳定,为本区及西北五省整体的改革开放和开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政治社会保障,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长期以来,在新疆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自治区贯彻中央7号文件和江泽民总书记考察新疆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的一系列重要决策,坚持一手抓民族团结,一手抓打击分裂破坏等犯罪活动,取得了显著成绩。

在加强民族团结方面,坚持不懈地向各族干部群众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连续18年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广泛开展创造和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不断加强民主法制建设。

通过持以之恒、丰富多彩又具时代特征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使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各民族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学习、互相谅解蔚成风气,各族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共同为建设更加美好的生活而奋斗成为我们社会的主旋律。

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了集中整治专项斗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有力地打击了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的嚣张气焰,依法惩治了一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遏制了非法宗教活动,有力地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以及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为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一、基本情况

宁夏、青海、甘肃属于内陆少数民族自治区或少数民族比较多的省份。

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于1958年,少数民族人口为188.6万,占自治区人口总数(543万)的35%;其中回族186万,占自治区人口的34.5%,占全国回族人口的18%。

回族信仰伊斯兰教,目前全区有宗教人士4700余人,满拉(清真寺内经文学徒)7000多人,清真寺3500多座。

所属伊斯兰教中有6个教派,其中格底目、伊合瓦尼、哲合忍耶三派各有教民40多万人,虎夫耶派的有30万教民、嘎德忍耶派的有9万人,赛来非耶派的1万人。

青海也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区,主要少数民族有藏族、回族、土族、撒拉族和蒙古族。

全省有6个民族自治州,5个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人口为215万,占全省人口总数(510万)的42%。

省内少数民族以信仰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为多。

甘肃省内有44个民族成份,主要少数民族有回族、藏族、东乡族、保安族、裕固族、蒙古族等。

全省有2个民族自治州、7个民族自治县,39个民族乡;少数民族人口233万,占全省人口总数(2500万)的9.3%。

全省有信教群众261.21%万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11%。

其中少数民族中信仰伊斯兰教人数约154.5万余人,信仰藏传佛教人数约43万多人,两者合计占全省信教群众总数的75.6%。

甘肃省伊斯兰教教派复杂,全国其它省区回、东乡、保安、撒拉等民族中的伊斯兰教教派、门宦,基本都源于甘肃,并程度不同地受甘肃的影响。

宁夏、青海、甘肃三省区党政部门和各级领导都非常重视民族问题,把民族工作作为维护社稳定的大事来抓。

通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加强民族团结,加快发展民族地区社会经济事业,推动本省区少数民族地区全面进步,使民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跃上了一个新台阶,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贡献。

目前三省区民族工作形势是好的。

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可以这样讲,近几年是三省区民族工作最好的时期之一。

民族、宗教问题相互交织,关系密切。

宗教工作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各省、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方面的努力,三省区在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开放寺、观、教堂或宗教活动点,恢复爱国宗教组织,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加强信教和不信教的各族人民之间的团结,以及开展宗教界的国际友好活动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经过10多年的工作,各地宗教活动已由过去比较混乱的状况逐步走向正常的轨道。

当前,三省区宗教工作的形势是好的。

宗教活动也是规范的,信教群众人心稳定,各宗教和教派之间比较团结,信教群众聚居地区社会安定。

综上所述,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新疆、宁夏、青海、甘肃4省区党和人民政府在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新型民族关系、坚持党中央领导和国家统一之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加大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力度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绩,为今天的西北大开发奠定了坚实的民族与社会基础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各省区采取的政策措施

1、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脱贫与发展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大力支持和各省区党委和政府的努力下,西北各省区的农村脱贫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但在新疆、青海、甘肃、宁夏4省区部分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群众的脱贫和发展仍存在诸多困难。

4省区尚未脱贫的少数民族人口约160万,约占4省区少数民族人口总数(1741万)的9.2%。

其中新疆、青海、甘肃三省区民族聚居地贫困人口分别约为83.75万、27.8万和37万,分别占本省区少数民族人口的7.6%、12.93%和15.88%。

宁夏回民聚居区贫困人口尚有13.5万。

新疆自治区扶贫攻坚方面问题显得较为突出。

1999年,受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下跌和各种自然灾害的影响,民族聚居区农牧民收入增长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

由于农民人均收入下降,1999年全区只完成了16.7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返贫户增加,达到19.1万人,两者相抵贫困人口反而增加了2.4万人。

至1999年底,新疆“八七扶贫攻坚”实际造册贫困人口还有55.2万人,另按自治区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1999年底的实际调查统计,全区剩余贫困人口为83.75。

此外,按自治区温饱标准住户统计,全区670元以下农村人口数量达39.61万户,184.92万人。

现有贫困人口基本集中在南疆民族聚居区,已造册的55.2万贫困人口,92.5%分布在维吾尔族聚居的4地州,其中和田地区占63.3%、喀什地区占20.1%、克孜勒苏自治州占4.9%、阿克苏地区占4.2%。

针对上述状况,新疆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决心以“决战贫困”的精神,打好2000年扶贫攻坚战,本年度内解决30万造册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并制定了切实加强领导、加快贫困地区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狠抓扶贫攻坚各项政策措施到村到户、进一步加大科技扶贫力度和社会扶贫力度,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加大扶贫开发调研和宣传力度、做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总结验收工作等多项具体措施。

青海省少数民族贫困人口中有许多是靠贷款脱贫,温饱标准低、还贷包袱重、生产发展缓慢,返贫现象时有发生。

1999年青海各类自然灾害严重、全省350万人受灾,造成133万头牲畜死亡,因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1.3亿元。

其中民族聚居区损失尤为严重,部分地区返贫率较高。

省党委、政府认为:

人们的生活问题与社会安全息息相关,不论是政治稳定,还是社会安定、说到底取决于人心的稳定。

而要稳定人心,最基本的是要给人们创造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要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因此,贫困和温保问题目前仍然是省内引发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一定要从本省实际出发,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重点突破、整体推进使本省脱贫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甘肃省少数民族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和甘南藏族自治州。

这2个自治州面积大、人口多,群众生活水平低下。

解决好这2个自治州的扶贫问题,对甘肃省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甘肃省委、省政府对这2个自治州的扶贫工作十分关注,1997年由省民委牵头进行了扶贫调研,省委、省政府根据调研报告召开扶贫开发现场会议,制定特殊优惠政策、增加资金投入,加大省级相关部门协助扶贫开发力度,积极协调大中型企业、事业及科研单位对民族贫困人口比帮扶工作,加快了2自治州脱贫速度。

此外,中央自1995年至2000年每年向临夏、甘南两州各拨付扶贫开发资金1000万元,对当地民族人口脱贫发挥了重要作用,省委、省政府希望此项扶贫开发专款能再延长5年以彻底解决2个州的贫困问题。

宁夏自治区党委和区政府为尽快改变少数民族聚居的南部山区各县的贫困落后面貌,解决少数民族人口脱贫问题,积极组织开展扶贫攻坚战,采取加强农田基本建设、打窖节水灌溉、实施温饱工程和生命工程,开展劳务输出、培育支柱产业、移民异地开发、组织社会包扶、开展闽宁协作、倡导山川共济、实施扶贫到户等多种有力措施,加大投入,使贫困面由97年25%下降到99年的6.2%(不含返贫人数),贫困人口由1997年的52万减少到13.5万从整体上讲,截止1999年底,少数民族聚居的南部山区各县人均粮食达335公斤,人均收入1107元,基本解决了温饱。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各省区采取的政策措施

2、宗教事务管理

我国西北各省区有10个少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这些民族的总人数约1530万人;另有4个少数民族(总人数在200万左右)信仰藏传佛教。

改革开放以来,各省区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形势总的来说是好的,成绩是显著的,主要表现一是党的宗教政策得到了比较好的贯彻和落实。

二是对宗教事务的法制化管理不断加强和完善。

三是爱国宗教人士在宗教职业人员队伍中占据主导和主流地位。

四是广大信教群众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然而在一些省区的局部地区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新疆和青海两省区。

新疆信仰伊斯兰教的主要少数民族是维吾尔族。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们在执行政策上的一些编差和工作中的失误,依法对宗教事务管理的力度不够;境外又有宗教势力和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多方渗透。

新疆一些地区一度出现了宗教过热现象,敌对势力也乘机借助宗教制造分裂活动。

进而出现了宗教极端势力与之同流合污。

例如新疆南部和田地区,历史上宗教氛围就比较浓厚,近年一小撮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一直宣传和“只能信奉伊斯兰教”,鼓吹对异教徒的“圣战”,反对国家法律、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针对这种局势,新疆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提出了进一步依法管理好宗教事务,管理好清真寺、管理好宗教人士;民族领导干部要联系重点清真寺,实行责任制;依法打击宗教极端势力和披着宗教外衣的分裂破坏活动等对策。

青海省的宗教事务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隐患,特别是在一些民族聚居地区的藏传佛教中,少数早已被废除的宗教特权死灰复燃,部落势力重新抬头,干预行政、司法和群众生产、生活。

有的寺院以旧部落范围进行宗教活动,个别寺院和宗教人士非法寻访候选灵童名单,干扰正常的灵童转世活动。

境外势力利用宗教不断加大渗透力度,并变换手法争夺寺院、插手活佛转世。

同时,各教派之间纠纷不断,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挑起事端,煽动宗教狂热,制造思想混乱。

不少寺院活佛和宗教人士互相攀比,大兴土木,扩建寺院和活佛府邸,热衷于维修经堂,搞大型宗教活动或坐床庆典,增加信教群众负担,严重干扰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影响了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青海省委、省政府的对策是:

在进一步强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同时,抓住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主要矛盾,帮助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在改革开放的时代中找准自己的位置,把他们的精力集中到现代化建设事业上来,积极引导、帮助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制度和陈规陋习。

同时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力度。

宁夏和甘肃2省区近年来通过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建设,及时妥善地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积极引导宗教界兴办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和开展正常的宗教方面国际友好交往等措施,两省区的宗教活动已由过去比较混乱的状况步入正常轨道。

目前宗教活动正常、信教群众人心稳定,各宗教派别之间相互团结、信教群众聚居地区社会稳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各省区采取的政策措施

3、维护社会稳定与反对分裂

在西北各省区中,边疆省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受到一小撮境内外敌对分裂势力的破坏与干扰;青海、宁夏两省区也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同全国一样,当前新疆总的形势是稳定的。

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边防巩固,始终是新疆社会经济形势的主流。

但是,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国际背景及特殊的地理位置,加上国际反华势力,特别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势力的插手,自本世纪30年代以来,新疆分裂和反分裂的斗争若隐若现,一直没有停止。

1996年,中央针对新疆形势下发的7号文件明确指出,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是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力。

这个论断完全符合近年新疆维护社会稳定和反对分裂斗争的客观现实。

据统计,1990年至1999年10年间、新疆公安机关共破获旨在搞分裂破坏的反动组织、团伙485个。

当前一小撮敌对势力在新疆的分裂破坏活动更多地趋向暴力恐怖犯罪。

严重地危害了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各族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在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和反分裂斗争中新疆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始终坚持高举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国家最高利益旗帜,始终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一系列指示、决策。

在策略上坚持两个最大限度:

坚持“严打”方针,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敌对分裂势力骨干、暴力恐怖犯罪分子和宗教极端势力首恶性分子;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最大限度地团结和依靠各族人民群众和广大爱国宗教人士,建立最广泛的反分裂统一战线。

同时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打、防、管、建、控”为一体的社会治安保障体系。

高度重视意识形态领域的反分裂斗争,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干部的素质和工作水平,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为新疆的开发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

青海省虽处内地,但近年反分裂斗争形势也日趋严峻。

境外西方敌对势力和达赖集团不断变换手法,向西藏及青海藏族聚居地渗透,挑起事端,煽动宗教狂热,制造思想混乱和分裂破坏活动。

青海省委、省政府重点是抓住加强全面反渗透的斗争,加强党内外思想教育,对干部、宗教人员和青年,尤其是民族干部要大加强反分裂、反渗透意识教育;要彻底揭露达赖在政治上的反动性、宗教上的虚伪性,发动和依靠广大群众自觉抵制达赖的渗透、分裂活动。

努力做好国外藏胞工作,加强对国外藏胞情况的调查研究,做好联络、宣传工作,防止达赖集团利用这条途径进行渗透、分裂活动。

高度重视境外敌对势力利用经济渗透的新动向,严格区分敌对势力的经济渗透和藏胞的正常投资,坚决抵制以援助、捐赠、合资为名的渗透。

加强活佛转世的管理监督,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原则,坚决防止和抵制敌对势力的插手和破坏。

影响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稳定和治安的主要是教派之间的械斗。

自1979年以来,在西吉、固原等地因伊斯兰教教派内部矛盾引发的纠纷械斗流血事件9起,其中1992年以后西吉发生的几起武装械斗流血事件,致使双方死亡51人,伤残16人,失踪1人,严重破坏了地方的社会稳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西吉事件处理后,当地伊斯兰教哲合忍耶派中的极少数人煽动不明真相的哲派信教群众不断到自治区和有关部门上访,至今部分信教群众仍有抵触情绪,成为影响地方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

目前,宁夏自治区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在1994年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宁夏西吉伊斯兰教工作的意见”精神的指导下,坚持说服教育和依法处置相结合,认真对待,妥善处理,使事端消除在萌芽状态,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各省区采取的政策措施

4、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努力培养和大胆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我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按中央的要求,要使每个民族自治区逐步做到民族干部的构成与当地各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

宁夏回族自治区反映,回族干部比例相差较大。

自治区成立40年来,回族干部的比例只上升了2个百分点。

目前回族人口占自治区人口总数的34.3%,而全区回族干部比例只占16.9%,与中央要求差距较大。

同时,回族干部的结构中科技与经济管理干部少,这也与当前经济大开发的需要不相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虽基本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但也存在缺少科技、经济管理民族干部的现象;同时,加强民族干部的培养,不断提高民族干部的整体素质和能力,也是新疆民族干部队伍建设中较为突出的问题。

青海省少数民族人口占42%,有6个民族自治州,5个民族自治县民族干部占有相当比例。

省委、省政府也反映本省民族干部在数量、素质、结构和布局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民族干部队伍结构不合理,缺乏科技和经济管理民族干部。

甘肃省民族聚居区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相同的情况。

因此,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结构的调整和整体素质、能力的提高,已成为西北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展和经济大开发的先决条件之一。

青海省明确提出:

当前,改善结构、提高素质是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各省区都提出了办好本地区的民族高等教育,有计划地调整专业结构、增设开发建设急需的专业;在工业、农业、畜牧、财贸、金融、工程技术、医疗卫生、计算机管理、电子信息等专业有计划地增加少数民族学生名额;对现有民族干部的教育由学习政策理论转向政策理论与业务知识、专业技术、科普教育并重等应对措施。

三、对策与建议

1、尽快使少数民族剩余贫困人口脱贫

长期以来,中央及各省区对民族聚居区的扶贫资金支持力度一直是比较大的。

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例,1999年自治区实际投入各类扶贫资金10.2357亿元(其中自治区配套资金1.677亿元),比上年增加1.51亿元。

按地区看,民族聚居的南疆19个贫困县集中了自治区扶贫资金的85%,以工代赈扶贫资金的83%,扶贫信贷资金的75%,其中塔什库尔干塔吉克族自治县人口约3万,1999年度安排各类扶贫资金2270万元。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和临夏回族自治州自1995年以来连续5年每年各得到中央1000万元扶贫开发资金。

但是,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到1999年底为止,西北各省区仍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人口未脱贫。

在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结束时,仍将剩余少量少数民族贫困人口。

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计划是,到2000年末仍将剩余25.2万在册贫困人口,其中,10万人生活在自然环境十分恶劣、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地区,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温饱问题。

其他省区也存在类似问题。

针对上述状况,我们提出如下几条建议:

第一,适当增加中央投入。

在现有扶贫力度的基础上,利用西部大开发这一契机,仍以项目投入方式为主,继续由中央有针对性地适当增加对西北各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扶贫投入。

对于至国家“八七”扶贫攻坚结束时仍将无法脱贫的剩余少数民族群众,由当地提出切实可行的补救方案,中央与相关省区合力解决,最终使西北少数民族贫困人口大致与全国贫困人口同步摆脱贫困。

第二,继续增加和扩大扶贫资金来源渠道。

继续鼓励东南沿海发达地区省、市、县、镇与西北少数民族贫困区县之间在科技、人才、物资交流、资金等方面的对口扶贫。

大力开展社会扶贫,动员有能力的大中型企业参与社会扶贫,国家可在税收方面给以相应比例的减免优惠。

第三,加强中央对扶贫资金的管理力度。

中央(或委托相关省区联合)组织扶贫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小组,对各省区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定期检查指导和验收,以每年2次为宜。

第四,进一步增加扩大项目扶贫和“造血”扶贫。

继续逐步淡化以往扶贫工作中的单纯“输血”功能,强化少数民族聚居区自我发展的“造血”功能。

把救济扶贫与开发扶贫有机地结合起来。

进一步调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生产经营潜力和生产经营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奋发勤劳致富、发展经济脱贫。

使国家扶贫成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内在经济活力的启动器,做到“扶”一块,“活”一片。

第五,在扶贫中重视科技。

这里包含3个方面:

一是重视扶贫资金的科学管理和科学使用。

二是注重在扶贫中进一步增加科技含量,使脱贫的少数民族群众能普遍掌握1?

门农、林、牧、副、渔等实用生产技术。

三是在扶贫中注意用科学思想教育和武装少数民族群众,在解决温饱的同时,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更新他们的传统观念。

第六,不断提高扶贫质量,巩固脱贫成果,尽可能降低返贫率。

三、对策与建议

2.努力实现对宗教管理的法制化

第一,尽快制定宗教法。

新疆、宁夏、青海、甘肃4省区都制定和颁布过有关宗教活动管理的政策法规。

但是,这些政策法规的条款和规定比较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很难使其发挥更大的法律效力。

要切实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尽快制定宗教基本法已是势在必行。

而且,从目前条件来看,制定宗教基本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可先由各省区根据本地区的不同情况,在已有法规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和深入研究,尽快制定本省区的宗教基本法,使宗教事务管理真正走上法制的轨道。

考虑到宗教基本法的制定短期内难以完成,当前各省区应抓紧对现有宗教法规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它们的法律效力。

第二,宗教事务管理要坚持管理与疏导相结合。

宗教事务管理包括法制管理和行政管理两种形式。

其中,法制管理是最主要和最有效的形式,行政管理则是法制管理的不可缺少的重要补充。

法制管理体现了法律的“刚性”,行政管理体现了行政的“弹性”,刚柔相济,方能发挥管理的最大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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