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风电开发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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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德令哈市风电开发协议.doc

青海省德令哈市20万千瓦风能开发投资协议书

青海省德令哈市风能开发投资协议书

甲方: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新能源开发政策,为充分利用德令哈市风能资源的优势,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政府与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就风力资源开发事宜进行了友好协商。

为充分发挥甲乙双方的优势,尽快科学、合理的开发上述地区的风力资源,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特签署本开发协议。

协议内容如下:

一、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合作开发当地风能资源,进行风力发电项目投资建设。

二、合作范围与开发规模及地点

乙方经过现场勘察,预计可开发20万千瓦风电场。

一期:

5万千瓦、二期:

5万千瓦、三期:

5万千瓦、四期:

5万千瓦。

开发地点:

德令哈市境内(具体经纬度坐标见下表)等风资源较丰富地区。

乙方将在该地区开展测风工作,依据测风结果进行整体规划,并根据风资源及现场建设条件择优选址分期开发。

最终装机规模需综合考虑当地电网送出条件及有关风电发展规划等客观因素。

三、风电场项目开发进度

乙方在本协议区域内开发风电项目具体实施进度如下:

1、按照国家有关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与技术规范,乙方承诺自双方正式签约之日起四个月内在上述地区选点安装测风塔,收集整理测风数据;

2、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需测风一年。

如当地风资源满足乙方最低开发条件,乙方将在测风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该项目可研编制工作。

如当地风资源丰富或甲方可提供满足乙方要求的测风数据,可适当缩短测风期。

3、力争在可研完成后12个月内完成核准工作。

4、项目核准后6个月内,乙方将开工建设上述风场。

四、投资规模与投资方式

根据目前风电场造价水平,预计本协议所涉风场共需投资24亿元人民币。

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乙方解决。

五、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责任与义务

(1)协助乙方将本协议所涉及风电项目列入省、市风电发展规划,及省电力公司风电上网接入规划。

(2)乙方在风力资源测量、项目审批核准、风电场开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与交通、土地、林地、环境、电网、文物保护、矿产资源、气象及军事等有关问题,由甲方协助乙方协调解决,以保证乙方风电开发进度要求;

(3)由于建设本协议所涉及风电场需要征用部分土地,甲方承诺协助乙方做好风电场建设、输电线路以及道路施工过程中的征地、林木采伐、青苗补偿、养殖补偿等相关工作,相关补偿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承诺乙方为所选风场区域内风电项目开发的唯一合法主体。

在该区域内,甲方承诺不再进行与风电开发存在冲突的其他土地利用规划,或将该风场区域以出租、出让或转让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建设风电场。

(5)甲方承诺乙方享受当地招商引资及其他一些应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2、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在本协议所选区域内,安装测风塔开展测风工作,落实风电场建设各项条件,并整体规划本协议区域;

(2)具体实施本协议风电项目的前期核准、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工作;

(3)乙方在德令哈市注册登记企业,依法办理各种证照,并依法经营、管理本协议风电场开发,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进行风力资源普查、风电场开发和建设、成立项目公司、征用土地及受让土地使用等所发生的费用和所需的投资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风电场测风、核准、开发建设过程中,须遵守本省风资源开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当地现有规划,同时做好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6)乙方获得完整一年测风数据后,应决策是否开发本协议风电场。

如风资源具备开发条件,而省风电发展规划、环评审批或接入系统等客观条件暂时不具备而影响了乙方投资决策,则乙方启动前期工作的时间相应后延。

六、合同的解除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如乙方在叁个月内未动工建设测风塔,或在项目核准壹年后没有动工建设风电场,甲方有权终止该协议,并有权与其他公司签订风能发电项目投资开发协议。

(2)测风数据分析结果表明风电场风能资源不具备开发价值,或乙方经过调研和分析后认为开发风电场存在难以克服的困难或障碍时,乙方可在测风满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一切前期投入的经济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如果测风数据分析结果表明风电场内风能资源具备开发价值,且甲方所在地区已具备电网接入条件,项目已获核准壹年后,但乙方迟迟不成立项目公司且未开展风电场建设时,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立刻开始风电场建设,如乙方接到甲方书面要求后60日内未予答复,甲方可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以致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时间超过六个月时,甲乙双方均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七、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本着精诚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如有违约,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守约方可以向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或赔偿经济损失。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各方签字及盖章:

甲方: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乙方:

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2年月日201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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