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新股网上值申购规则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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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新股网上值申购规则总结

沪深交易所新股网上市值申购规则一览表

深市

沪市

深市持股市值只能参与深市新股申购

沪市持股市值只能参与沪市新股申购

投资者必须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万元以上和足额的资金,才能参与新股网上申购

投资者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才能参与申购

每5000元可以申购1个单位,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

每1万元可以申购1个单位,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投资者持有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投资者持有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企业年金账户及约定购回专用账户,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企业年金账户及约定购回专用账户,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

B股股份、基金、债券或其他限售A股股份的市值,不计入持有市值

ETF、封闭式基金、B股股份、债券以及将来持有的优先股的市值,不计入持有市值

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同一交易日内参与多只新股申购的,市值可重复使用

同一交易日内参与多只新股申购的,市值可重复使用

网上申购的数量不得超过主承销商规定的上限,最高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9,500股

网上申购的数量不得超过主承销商规定的上限,最高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

申购时间为T日

9︰15-11︰30、13︰00-15︰00

申购时间为T日

9:

30-11:

30、13:

00-15:

00

信用账户担保品方式可以申购新股

信用账户无法申购新股

申购资格市值起点1万元

申购资格市值起点1万元

市值计算时点T-2日

市值计算时点T-2日

可申购额度深圳市值/5000元取整数,再乘以500股

可申购额度上海市值/10000元取整数,再乘以1000股

申购数量:

≦min(可申购额度,申购上限)

申购数量:

≦min(可申购额度,申购上限)

申购冻结资金:

申购数量*新股发行价格

申购冻结资金:

申购数量*新股发行价格

有效申购:

首笔申购

有效申购:

首笔申购

申购撤单允许:

不允许

申购撤单允许:

不允许

冻结资金时间:

T日开始

冻结资金时间:

T日开始

配号时间:

T+1日晚上,T+2日可查

配号时间:

T+1日晚上,T+2日可查

摇号中签:

T+2日

摇号中签:

T+2日

未中签资金:

T+2日晚上解冻,T+3可用可取

未中签资金:

T+2日晚上解冻,T+3可用可取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就《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问3:

《网上发行实施办法》进行了哪些修订?

答:

为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改革意见》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要求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用资金参与网上申购,并且每位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不能超过申购上限。

《网上发行实施办法》相应进行了如下修订:

一是明确了按市值申购的网上发行方式。

按市值申购指的是投资者必须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万元以上和足额的资金,才能参与新股网上申购。

这一方式结合了以往单纯的市值配售方式和资金申购方式的优点,具体来说,投资者能否参与网上发行、能够申购多少新股需要根据其持股市值来确定;如参与申购的,需要向资金账户内存入足够资金才能进行有效申购。

二是在交易系统中对申购上限作出限制。

为了防止持股市值较大的投资者获配大量新股,每位投资者网上申购的数量不得超过主承销商规定的上限,且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超过部分会被交易系统拦截。

三是对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投资者作出一定限制。

为了防止具备资金优势的投资者利用多个证券账户进行多次申购,一个投资者只能用一个证券账户进行一次申购,其余申购将被系统自动撤销。

 

问4:

“按市值申购”具体怎么实施?

答:

“按市值申购”有以下五点需要关注:

一是哪些证券的市值可以纳入计算。

纳入计算的市值指的是投资者持有的深圳市场(包括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包括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和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不包括B股股份、基金、债券或其他限售A股股份的市值。

二是怎样合并计算市值。

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企业年金账户及约定购回专用账户,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

三是可申购额度如何确定。

投资者可申购额度根据其在网上申购日(T日)的前两个交易日(T-2日)日终的持股市值来确定,持股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申购,每5000元市值配给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申购上限。

四是同一交易日内参与多只新股申购的,市值可重复使用。

若某一交易日有多只新股进行网上发行,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市值可重复使用,投资者可以此为据分别参与多只新股申购。

五是参与申购的投资者需要存入足额资金。

投资者参与新股申购的,需要在提交申购委托前向资金账户内存入全额申购款,资金不足的部分为无效申购。

按市值申购的流程举例如下:

甲公司和乙公司同时定于T日在深交所进行网上申购,网上发行量分别为5000万股和2000万股,主承销商规定的申购上限分别为5万股和2万股,发行价格都为10元。

1.计算持股市值和可申购额度

T-2日收市后,投资者张某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的总市值为20.9万元,则张某能够获配41个申购单位,可申购新股41×500=20500股。

这一可申购额度少于甲公司的5万股申购上限,超过了乙公司的2万股申购上限。

因此,张某最多只能申购甲公司20500股,乙公司20000股,超过部分为无效申购。

2.发行申购

T日,张某向资金账户内足额存入了405000元,然后在交易时间内向深交所申购了甲公司20500股和乙公司20000股新股。

3.配号

T+1日,中国结算对申购资金进行冻结和验资,根据实际到账的申购资金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连续配号。

张某对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申购都是有效的,分别包括41个和40个申购单位,所以他获得了41个甲公司的配号和40个乙公司的配号。

之后由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总量决定是否需要摇号抽签。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者按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资金申购业务,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市值计算规则

第三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计算。

投资者的同一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

第四条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T日,下同)前两个交易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第五条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第六条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第七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市值为其T-2日日终持有的市值。

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第八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T-2日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第三章基本规则

第九条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9,500股。

第十条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使用所持深圳市场证券账户申购在深交所发行的新股。

深交所接受申购申报的时间为T日9︰15-11︰30、13︰00-15︰00。

投资者在进行申购委托前需足额缴款,投资者申购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

对于申购量超过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第十一条新股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

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以该投资者第一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对其余申购作无效处理。

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

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被自动撤销。

第十二条不合格、休眠、注销和无市值证券账户不得参与新股申购,上述账户参与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作无效处理。

各证券公司须做好上述证券账户的前端监控。

第十三条T日有多只新股发行的,同一投资者参与当日每只新股网上申购的可申购额度均按其T-2日日终持有的市值确定。

第十四条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入其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

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

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第十五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实行非担保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第十六条如果结算参与人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无效申购处理:

同一日内有多只新股进行申购的,按证券代码从大到小进行无效处理;同一新股的申购,根据深交所主机确认申购的时间先后,逆序从最晚一笔申购开始,对该结算参与人的申购逐笔进行无效处理,直至满足实际资金余额为止。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计算该日所有深圳市场证券账户的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及可申购额度,并于申购日前一个交易日(T-1日)将可申购额度向各证券公司发送。

各证券公司须做好其投资者网上申购数量的前端监控。

第十八条T日,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并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以及申购数量足额缴纳申购款。

如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不足,证券公司不得接受相关申购委托。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额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T日申购前,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T日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第十九条申购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申购资金进行冻结处理。

T+1日15︰00前,申购资金须全部到账。

T+1日16︰00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购冻结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验资费用。

验资结束后当天(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实际到账的新股申购资金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连续配号,直到最后一笔有效申购,并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一)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新股。

(二)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第二十条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申购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申购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

第二十一条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数据。

第二十二条T+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资金进行解冻处理,并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中签的认购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

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结算参与人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后,将该款项返还给投资者。

申购日后第一个交易日(T+1日)至网上申购资金解冻日(T+3日)的前一自然日,网上发行申购资金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予以冻结,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划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二十三条T+3日,网上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网上发行新股股东的股份登记。

第五章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第二十四条新股按市值申购网上发行与网下申购缴款同时进行。

第二十五条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

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

网下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T+3日,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及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1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可以合并刊登。

第二十七条对每只新股发行,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已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对其网上申购作无效处理。

第二十八条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拟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安排回拨,在确定网下发行流程时应将网下发行申购冻结资金的解冻安排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日以后,并安排在网下申购结束后刊登网下配售初步结果公告。

如发行人拟启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安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通知深交所;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深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网下发行量进行股票配售。

第二十九条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份登记。

材料齐备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

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发行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因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申购同一只新股、无市值证券账户申购新股,以及因申购量超过可申购额度,导致部分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结算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第三十一条各证券公司未按规定做好投资者新股申购前端监控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失职证券公司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同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网上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深交所可以对此类投资者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并提请有权部门作出处罚。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行股票,深交所不向发行人收取手续费。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由深交所、中国结算颁布的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业务问答

1、按市值申购与以前的资金申购主要差别在哪?

答:

资金申购主要考虑投资者资金量的大小,在申购上限内,只要投资者资金

足额,即可申购。

而按市值申购的具体含义为:

投资者持有市值不低于1万元才能参与申购,申购数量不能超过主承销商规定的申购上限,且不得超过持有市值对应的可申购额度(具体计算方式见题6)。

同时,投资者申购时账户内也必须存有足额资金。

2、投资者持有市值是什么?

答:

投资者持有市值是指T-2日(T日为申购日,下同)日终投资者持有的本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形成的非限售A股无相应收盘价时不计算市值。

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限制的,不影响市值的计算。

3、按市值申购与以前的市值配售主要差别在哪?

答:

按市值申购(简称“新办法”)要求“市值分市场计算、分账户申购新股、资金足额才能申购”;市值配售(简称“老办法”)则规定“市值合并结算、账户可跨市场申购、中签后交付资金”。

具体解释如下:

差别点

新办法(按市值申购)

老办法(市值配售)

沪、深市值是否合并计算

投资者沪、深两个市场的市值不合并计算,单个市场市值只能用于本市场新股申购的可申购额度计算

两个市场市值合并计算,该市值可用于两个市场的新股申购

可否跨市场申购

沪、深证券账户只能申购本市场新股

两地证券账户可跨市场申购

存入资金时点

申购前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申购成功后才缴纳认购资金

 

4、具体市值计算方式是什么?

答:

(1)按T-2日证券账户中非限售A股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加总计算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

(2)同一投资者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该投资者持有市值。

5、投资者哪些证券账户中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市值?

答:

(1)除另有明确规定的,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证券账户确认为同一投资者持有,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

市值中。

(2)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

(3)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

值中。

(4)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

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5)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6、投资者网上可申购额度的具体计算方式是怎么样的?

答:

计算出投资者持有市值后,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

按上海市场每1万元市值配一个申购单位(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的原则计算投资者可申购额度,市值不足1万元部分不计算可申购额度。

同一天有多只股票发行的,该可申购额度对投资者申购每一只股票均适用。

7、如何理解可申购额度?

是说只要资金足够,可申购额度就是投资者能够申购

到的数量吗?

答:

可申购额度不单单指一个数量,更是一种资格和可能性;它是投资者在符合其他规定条件下可以申购的最大数量。

资金足够的情况下,投资者最终能够申购到的数量,还要受到申购上限、中签率等因素影响。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可申购额度不等同于申购成功的数量;通常情况下,可申购额度大于申购成功的数

量。

8、投资者的网上申购数量受到哪些限制?

答:

投资者网上申购数量不得超过按投资者T-2持有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也不得超过主承销商规定的申购上限(该上限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必须足额缴款。

投资者申购数量违反上述规定的,交易所及中

国结算将对超出部分作无效处理。

9、如何及何时能查询到自己的市值及可申购额度?

答:

上海市场,T日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按最小申购单

位取整的市值或可申购额度。

10、采用按市值申购对网上发行业务流程时间长度有何影响?

答:

沪市申购后的资金冻结、配号、抽签、资金解冻、股份登记等业务流程与上海市场2009年《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修订稿)》基本一致。

用按市值申购对网上发行业务流程时间长度无影响。

11、投资者持有的ETF、封闭式基金、B股股份、债券以及将来持有的优先股的

市值是否计入该投资者用于申购沪市新股的持有市值中?

答:

办法规范的“市值”是指投资者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因此,投资者持有的ETF、封闭式基金、B股股份、债券以及将来持有的优先股

的市值,不计入该投资者用于申购沪市新股的持有市值中。

12、若投资者T-1日时将T-2日持有的市值全卖出,然后T日申购,是否可以?

答:

可以。

13、融资融券信用帐户是否可以直接申购新股?

答: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条: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

资者持有的市值中…”,但是,该账户不能用于申购新股。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者按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资金申购业务,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市值计算规则

第三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计算。

第四条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T日,下同)前两个交易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第五条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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