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公司股东合伙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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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公司股东合伙协议.docx

公司股东协议

甲方:

沙高小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陈少君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

汪长华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全体股东经自愿、平等和充分协商,就共同投资设立本协议项下公司,启动公司经营项目的有关事宜,依据我国《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丙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1、公司注册全称为:

南阳景德瓷业有限公司

2、公司注册资金为:

人民币800万元(大写:

捌佰万元)。

3、公司住所:

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城郊乡重庆路东侧5号厂房

4、公司的法人代表:

沙高小

5、公司经营范围:

陶瓷制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条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丙三方股东共同以现金方式投资设立,总出资额为人民币800万元(大写:

捌佰万元),其中:

1、甲方认缴出资额408万元人民币,持有公司51%的股权;_;

2、乙方认缴出资额240万元人民币,持有公司30%的股权;

3、丙方认缴出资额152万元人民币,持有公司19%的股权;

甲、乙、丙三方均应于2018年8月20日前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10日内补足,由此给公司和其他投资方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一、甲、乙、丙均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参与公司的正常经营工作。

二、为了明确甲、乙、丙三方职责并有利于公司发展,甲、乙、丙三方需要合理分工。

具体分工如下:

1、甲方出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担任企业法人,负责公司全面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对公司各项开支进行审批。

甲方财务审批权限为单一事项5万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须经甲乙丙三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执行。

2、乙方出任公司董事,负责企业原材料、设备采购,生产组织、车间管理和产品销售事宜。

3、丙方出任公司董事,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和人员招聘,协调和职能部门的关系,办公用品的采购和后勤管理。

4、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每周进行一次的股东例行会议,对公司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沟通,并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安排。

甲、乙、丙三方各司其责,相互协作,主动接受其他股东对自己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的监督,因股东个人过错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公司重大事项处理

一、公司不设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丙三方达成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

1、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4、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5、修改公司的章程

二、除上述重大事项外,如因经营或管理的重要事项和决策等方面,甲、乙、丙三方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董事长拥有最终决策权。

因决策不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资金、财务管理

1、公司财务人员到任前,资金由公司帐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2、公司财务人员到任后,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三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

资金收付款印鉴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和法人章由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分别保管,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每月提供相关报表交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备案。

3、任何股东不得擅自动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的承担

1、公司取得利润和发生的亏损、甲、乙、丙三方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

2、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

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的时间:

每年第二个月15日前分取上个年度利润。

(2)分红的数额为:

上个年度剩余利润的60%,甲乙双方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七条出资、退资、股份的转让

1、认缴注册资金后,任何一方不得抽逃资金,在公司注册成立一年内,任一股东不得转让股权。

2、除经其他全体股东同意和法定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股东不退资,符合退资条件的,按照企业会计净资产的80%折价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退还现金。

3、股份转让

在公司注册成立一年后,股东可依法转让出资。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自或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全职工作

甲、乙、丙三方相互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全身心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事业,不再存有任何其他业务和工作关系。

第九条竞业禁止和限制

1、甲、乙、丙三方相互保证:

合资期间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禁止任何股东同本公司进行交易,或者擅自以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股东违反上述规定,其业务取得的收入贵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的双倍赔偿。

第十条公司的终止和清算

1、因政府、政策和法律等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进行;或者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公司经营,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因以上原因终止后,全体股东应组织对公司清算,依照法律规定清偿全部债务后,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协议的约束力

本协议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与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约定不一致的,在全体股东股东范围内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协议期限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有效期暂定为10年,即2018年5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

第十三条协议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部分条目在公司注册后正式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各执一份,一份公司留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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