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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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docx

包头市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

包头市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

安装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包头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利用高科技手段从源头上和动态中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有效监控管理,发布物流信息,消除安全隐患,提高经营效益,根据交通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卫星定位应用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交科教发【2006】617号)、《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物流信息化标准GPS采集技术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GPS车辆监控系统,是指能够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行驶时间等,具有车辆跟踪、图像拍照、车辆报警、远程控制、车辆监听、车辆调度、终端管理、兼容功能、报表、扩展功能等综合功能的车辆监控管理系统,包括GPS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相关设备、卫星定位监控管理系统软件及用于信息传输的公共通讯网络。

第三条GPS车辆监控系统车载终端设备的安装范围包括:

从事长途班线客运的车辆、旅游客车、出租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8T以上(含8T)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

第四条全市各级运管机构、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GPS车辆监控系统平台和安装了GPS车载终端的营运车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包头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各级GPS车

辆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运行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权限及职责

第六条GPS车辆监控系统平台实行三级联网管理。

一级平台:

包头市交通运输指挥中心和GPS分控中心

二级平台:

区(旗、县)交通运输管理所

三级平台:

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

第七条包头市交通运输指挥中心(一级监控平台)的职责:

1、指导全市各级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制定全市统一的监控系统设置标准和监控记录表格等。

2、监督区(旗、县)运管所及各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在线监控情况,定期形成统计报告,督促运营商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系统的开发、维护和升级改造,监督其对全市各级平台监控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3、对全市的线路客车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实时监控。

4、通过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向各类入网车辆经营者宣传有关法规政策。

5、对新安装GPS终端产品车辆进行现场审核确保新装GPS车辆实时监控。

6、抽查各GPS监控平台车辆在线率并形成报表。

第八条区(旗、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二级监控平台)的职责:

1、指导、监督本辖区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使用和管理,督促企业监控平台实时监控运行车辆,统计、分析本辖区监控管理情况,定期写出分析报告报市交通运输指挥中心,组织对本辖区企业监控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2、对本辖区内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开启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无故不开启监控平台系统的企业应及时进行督促,分析查明原因并做好相关记录。

3、对本所辖区内营运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的安装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每月上报安装统计表。

 4、通过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向本辖区各类入网车辆宣传有关法规政策。

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三级监控平台)的职责:

 1、建立健全GPS车辆监控管理规章制度,落实监控责任制,协调相关部门为监控系统提供组织保障。

2、建立企业(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GPS车辆监控系统平台,并指定专人24小时值班,全面负责监控工作。

3、监控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在线情况及车辆违章情况:

对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填写监控日志。

客车、危货车GPS车载终端上线率应达到98%以上,其他车辆应达到95%以上。

根据上级中心设定的不同等级道路限制速度、客运线路等信息,系统能够自动监控本企业所属车辆的超速、疲劳驾驶、超区域行驶等违规现象,对于违规车辆实时提示,并保存相关违规记录。

同时制定相关奖惩办法,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罚及考评。

 4、负责核对系统中的车辆基础信息,包括驾驶员信息、车辆二维信息、保险信息等,发现问题及时修正,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5、指导和监督本企业营运车辆驾驶员正确使用和维护GPS车载设备,发现车载终端出现故障应及时联系产品售后服务人员进行维修,排除故障。

6、通过系统及时向企业所属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宣传企业相关规定等信息。

第三章平台的建设、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各级监控平台均由各系统运营商负责搭建,并免费提供软件和长期的技术支持服务。

一级监控平台由包头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管理;二级监控平台由各区(旗、县)运管所负责管理;三级监控平台由各道路运输企业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各监控平台的建设应当符合《包头市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基本功能要求和建设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其监控系统软件能够实现三级平台互联互通、并网运行,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第十二条各运营商监控平台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监控工作制度:

信息发送制度、监控记录处理制度、车载终端设备维护报送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规范监控管理工作,确保监控平台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各运营商监控平台应及时分析处理监控情况,及时上报重要的监控信息,每月月初向市运管处相关部门报送上月的监控情况分析报表。

第十四条各运营商监控平台发送信息应当用语规范、简单、明确,不得发送与监控管理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删除监控和发送的信息,严禁利用平台进行短信聊天,严禁发送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

第十五条GPS终端因故障无法被监控到,GPS运营商应在24小时之内书面通知安装人员及运输企业。

因安装人员或运输企业没有按时完成GPS故障排除或没有及时通知车主,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根据其责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GPS系统运营商必须与运输企业签订安装使用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协调处理好监控管理工作中的各项业务关系。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企业是GPS车辆监控系统的使用主体,应当配备专人对监控系统进行操作,同时要明确纪律,不得向任何非工作需要的第三者泄露相关技术资料和入网车辆的信息。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可通过GPS监控平台,对本企业的车辆进行定位、跟踪、定距定速、调度等管理。

企业应当由此制定相应的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考核办法,发现违章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并定期对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交通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不合格的坚决不能上岗工作。

第十九条运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提供不同车辆的各种控制参数,主要包括:

1、各种道路上车辆行驶速度限制;2、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和里程限制;3、驾驶员中途休息时间;4、单程行驶里程在400公里以上双班驾驶员的配备;5、高速公路上行驶规定等。

第二十条GPS系统运营商工作人员在接到用户安装资料后要及时输入微机存档,建立车辆和驾驶员档案,做到一车一人一档。

并根据其具体运营性质设置相应的监控参数。

运管部门定期从管理系统抽查下载违规车辆信息,制作车辆违章信息报表,视情节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同时将违规和处罚情况通知道路运输企业。

对执行中有疑义的可会同双方当事人回放车辆运行轨迹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监控过程中凡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1、营运车辆被盗、抢,接到报警的监控中心必须立即启动电话监听装置,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警,报告被盗、抢车辆的车牌号码、车型、车身颜色、准确位置及被盗、抢时间,并及时向本监控中心有关领导和车属企业领导报告。

  2、营运车辆发生事故、故障或其它紧急情况时,接到报告的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应立即向本监控中心领导及车属企业领导报告,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3、车辆超速行驶时间超过2分钟的、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小时的、线路客车未进入长途汽车中途休息站(点)休息轮换驾驶员的、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经营的、违章进入限时路段行驶的,监控中心值班员应及时给予驾驶员语音警告,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各系统运营商监控平台及各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将每月违规车辆的情况进行整理、核实、汇总,并报运管处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各监控管理平台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下列制度及台帐:

岗位职责、档案台帐、值班人员值班表、投诉记录本、车辆每日运行情况监控记录本(监控日志)、GPS车载终端安装登记表、报警处理登记本、违章处罚记录本、违章驾驶员培训记录本、短信和语言警告提示记录本。

第二十四条已安装GPS车载终端的车辆必须保持通讯畅通,经营者应当按时交纳通讯费用。

对擅自不交纳通讯费造成通讯中断的车辆相关部门不得开具车辆检验合格证。

第四章GPS车载终端的安装、维护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GPS车载终端应当符合《包头市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功能要求和建设规范》中的要求,并确保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运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按照指定的用户群进行安装并实时监控。

第二十六条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类型的车辆,道路运政业务受理部门应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核准GPS车载终端功能并确认车辆已安装终端设备且已入网并能够在相应的监控平台上被监控到后(提供车辆走势图)方可配发道路运输证,办理车辆年审等相关业务。

第二十七条为实时监控动、静态车辆,新安装GPS车载终端车辆,其车载终端电源线应当直接与车辆蓄电池相连接,已安装GPS车载终端的车辆,若其车载终端电源线未与车辆蓄电池直接相连接的要立即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安装人员在安装GPS车载终端的过程中不得损坏用户的车辆和破坏电路,安装前后须经双方一起验视,验视无损后双方在安装工单上签字认可。

在安装工作人员测试终端工作正常、用户缴清相关费用的情况下,运营商须立即为用户办理入网手续并出具相关发票。

运营商须按照GPS终端的“三包”规定为用户提供一年以上的免费维修和长期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九条安装GPS车载终端的车辆经营者及其驾驶员应按照有关说明正确使用、维护和保养GPS车载终端,不得擅自拆卸或破坏,不得用水直接清洗设备,不得私自取出其中的SIM卡,否则发生的一切后果由车主负责。

第三十条车辆驾驶员出车前应对车载设备是否良好进行检查,以保证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系统正常运行。

检查完毕后应向监控平台发送车辆和驾驶员确认信息,确保监控中心掌握出车时的真实情况。

在车辆到达终点或停止营运时,驾驶员应逐条阅读完车载系统中的未读信息,以便及时获取相关指令和提示。

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员在行驶途中不得擅自关闭或屏蔽GPS车载设备,不得向监控管理平台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消息和虚假的紧急报警信息。

第三十二条车辆驾驶员收到系统监控平台发送的警示信息后,必须立即改正违章行为,确保车辆按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车辆在运行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车辆抛锚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管理平台发送信息进行报告。

监控中心应根据情况提供相应的帮助。

第三十四条为保证车辆运行安全,只能在车辆停止后操作、使用车载设备阅读相关信息或接听、拨打车载电话。

在车辆进入加油站时,禁止接听、拨打车载电话或操作液晶屏。

第五章监督考核及处罚规定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全市道路运输行业车辆监控系统监督管理体系,将道路运输企业GPS车辆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安全评估、日常安全管理考核和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内容,其考核结果可以对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六条对GPS运营商、运输企业监控平台使用管理情况的主要考核指标有:

车载终端的在线率、平台在线监控时间、基础资料的录入情况、违章车辆处理情况、值班情况、日常监控记录、监控情况统计分析报表等。

第三十七条各GPS系统运营商必须就GPS产品的功能范围、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内容、违约责任等情况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并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要求进行监控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各GPS系统运营商凡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监控或安装资格的处罚:

1、GPS系统运营商弄虚作假,出具虚假的安装任务单、入网通知书或车辆走势图,或只收取终端产品安装使用费而未及时进行安装的。

2、GPS运营商监控平台管理人员因失职、渎职未对车辆进行实

时监控或监控中未按要求履行监控职责,由此而造成车辆人员及财产损失的。

3、由于GPS系统运营商未及时维修出现故障的终端设备而造成车辆人员及财产损失的。

4、GPS系统运营商未制定监控中心各项管理制度,不及时报送或瞒报、虚报、漏报车辆违章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的。

5、所安装GPS车载终端车辆月平均上线率低于95%的。

第三十九条凡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由车属企业进行经济处罚(具体违规处理办法由各企业自行制定),报运管处备案。

  1、驾驶员在未发生车辆被盗抢而故意触按盗抢开关,随意拆卸GPS车载终端,蓄意损坏以及采取技术措施影响GPS车载终端正常运行的。

  2、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超过限速100km/小时、一级公路超过限速80km/小时、二级公路超过限速70km/小时、三级公路超过限速40km/小时的(出租车除外)。

  3、超范围行驶、私自改变营运线路的。

  4、长途客车不按规定配备双班驾驶员的。

  5、驾驶员不按规定连续驾驶超过3个小时未轮换,4小时内未落地休息的;24小时内累计驾驶超过8小时的,夜间驾驶时间超过6小时的;长途客车驾驶员回程后未落地休息满8小时的。

  6、营运车辆未经检验合格未领取行车路单私自上路营运的。

  7、驾驶员和承包者违章、违规后不听从监控中心警示和调度指挥的。

  8、驾驶员和承包者每月不按时交纳管理服务费、移动通讯费,致使监控中心无法对营运车辆进行监控的。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相关配套规章有《包头市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功能要求和建设规范》。

目前我市已建立的GPS车辆监控系统平台如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应与市交通运输指挥中心相关部门进行技术协调并修改相关软件,以达到本办法要求。

 

二0一0年六月

 

包头市道路运输行业GPS

车辆监控系统功能要求和建设规范

为规范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确保该技术在道路运输行业中的应用能满足道路运输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对车辆监控管理的需要,使其成为运输生产安全管理的重要技术保障措施,特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和各运输企业建设的GPS车辆监控系统,是我市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对用于道路运输车辆GPS监控系统的基本要求和进行符合性验收的依据。

GPS运营商应在当地有常设机构,并进行工商注册;GPS运营商应具有各个主要运营环节的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GPS设备生产和管理平台的开发设计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GPS运营商应能提供必要的技术手段提高交通运管部门的管理手段;运营商所提供的设备和管理平台完全符合本文中所列的各项技术要求。

2 基本功能要求

2.1 车辆位置查询功能

监控中心能实时接收车辆当前定位信息,能在相应的电子地图上实时显示车辆的位置和运行状态信息,如:

车速、经度、纬度、时间等,并在电子地图上以车型图标的形式表现出行车方向;必要时可对车辆进行实时跟踪监控。

车载终端的定位信息回传时间间隔要求:

常规监控时应能达到不大于1分钟(GSM、GPRS、CDMA状态),特定监控时应能达到不大于5秒(GPRS、CDMA1X状态)和不大于20秒(GSM、CDMA状态)。

2.2线路监控、调度功能

监控中心可根据用户管理方面的需求设定行车路线,当车辆偏离规定行车路线时,车辆自动报警,管理人员可责令其返回或监听是否有意外情况发生,以便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监控中心亦可通过语音通话或信息指令对所有或特定车辆进行实时调度。

2.3行车记录仪功能

车载终端可随时随地记录车辆行驶状态,包括手刹、脚刹信号输入、左右转向信号输入等,以便道路运输企业及行业管理部门随时掌握车辆运行情况,方便调度管理。

2.4车辆报警功能

监控中心可实时接收车载终端上传的各种报警信息,包括被劫报警、进入区域报警、越出区域报警、偏离行驶路线报警、主电瓶欠压报警、主电瓶掉电报警、分路面超速报警、疲劳驾驶报警等情况,并能自动显示报警的车辆和报警的类型等相关信息,同时以语音方式提醒驾驶员或是对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2.5断点续传功能(车载黑匣子)

车辆通过信号盲区时,车载终端应能记录和存储车辆的运行轨迹数据,当通讯信号恢复后,终端可自动完成数据续传。

利用车载黑匣子实时记录车辆行驶过的路线,当意外情况发生时可为相关部门提供线索和依据。

2.6历史轨迹记录功能

监控中心记录实时监控所有车辆的运行轨迹数据并存储到数据库,为车主或相关部门提供车辆监控时段的历史轨迹,能对任一车辆的运行轨迹进行查询、回放、打印。

2.7重点追踪、信息服务功能

对某一车辆锁定在电子地图中央,地图可以根据车辆位置进行移动。

当车主需要导航服务时,监控中心可通过电话或短信形式进行道路指引。

2.8故障判断功能

终车载端设备出现故障或操作错误应能自动判断并上传一条告警信息。

车载终端超过预定的时间无信息回传,监控中心应能进行自动记录并显示提示信息。

2.9远程控制

可以对车辆进行远程上锁、解锁、断开车辆主电源电路、恢复车辆主电源电路。

2.10监听功能

实现紧急情况下的报警监听。

2.11调度功能

中心可向终端发送调度信息,终端收到调度信息后,向中心自动确认并在手柄或调度屏上显示收到的信息,或者通过TTS播报出来,应具备出租车电召功能。

2.12车内监控功能(客运车辆、出租车)

客车GPS车载终端具有视频监控功能,用于对客车车辆内的情况拍摄、回传,及时跟踪车辆及车内信息,支持多路拍摄和多种图像质量的拍摄。

2.13终端管理功能

自检可以通过指令要求终端上报运行情况数据;复位用于远程重启终端,中心向终端发送复位命令,终端收到命令后将重启系统。

2.14兼容功能

系统应支持GSM、GPRS、CDMA等不同的通讯方式,能兼容不同厂牌或不同型号的GPS车载终端。

2.15接口开放功能

监控中心应提供开放的通信接口,以方便行业管理部门、客户对车辆进行监控或与其他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实现监控信息共享。

2.16报表功能

提供运政部门所需的各种运营数据的图文报表。

3GPS车辆监控系统建设规范

3.1系统构成

GPS车辆监控系统是由多种技术和资源的综合集成,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a)安装在车辆上的GPS车载终端;

b)由多台计算机构成的监控中心硬件平台;

c)实施对GPS车载终端信息通讯、调度管理的系统软件平台;

d)包含各种地理信息资源的GIS电子地图系统;

e)担负车辆与监控中心间信息传递的公共通讯网络;

3.2建设原则

GPS车辆监控系统的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a)经济实用性;

b)技术先进性;

c)系统开放性;

d)可扩展性;

e)安全、可靠和稳定性;

f)对营运车辆运输生产安全监控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3.3GPS监控中心的建设要求

我市的GPS车辆监控中心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统一规划,以运输企业、系统运营商为主、行业管理部门为辅的原则进行建设,我市设一个市级监控中心、九个运管所二级监控平台和若干个企业监控平台。

中心机房的设立应着重考虑环境条件、消防与安全、室内装饰、空气调节、静电防护、防雷、供配电、照明、接地、通讯网络、综合布线等方面,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监控中心的硬件设备应选用质量好、性能可靠及售后服务有保障的产品,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应根据设计的规模和要求进行配备。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须建立与其车辆规模数相适应的监控平台。

(具体条件见下表)

建设条件

车辆数

监控室

面积

(㎡)

专职监控人员(人)

硬件设施的配备

计算机

(台)

打印机

(台)

电子监控屏幕(投影设备)

1000辆以上

≥50

≥8

≥10

≥2

501—1000辆

≥40

≥6

≥5

≥2

101—500辆

≥30

≥4

≥3

≥1

51—100辆

≥20

≥3

≥2

≥1

50辆以下

≥15

≥2

≥1

≥1

3.4GPS监控软件的要求

GPS监控系统后台应用软件的设计应采用分层的模块化结构设计以及面向对象的设计方法,使系统具有较强的灵活性、相对独立性和可扩展性;所使用的平台应至少获得1项软件著作权证书;平台容量大于10万辆;能够为符合要求的企业提供监控软件,企业数量不受限制;能同时提供C/S和B/S两种结构的监控功能;同时支持GPRS/CDMA/3G/短信等多种通讯方式,短信作为其他几种方式的备份通道。

3.5GPS车载终端的要求

3.5.1标准要求

1符合国家AQ3004-2005《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终端》中的相关规定;

1.1应获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证书);

1.2应获得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入网许可证书;

2根据车辆监控功能要求进行合理选型;

3危货车辆所安装的产品应具有防爆合格证。

3.5.2技术参数

1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交通物流信息化标准GPS采集技术要求》新装GPS车载终应符合如下技术参数:

表1 技术参数表

1、GPS接收部分

接收方式

16通道并行接收L11575.42MHzC/A码

符合美国定用标准

MIL_STN810E

跟踪卫星方式

全场ALL-IN-VIEW

定位精度

10米,SAOFF

典型热启动时间

<5s

自动温启动时间

<33s

自动冷启动时间

<42s

重捕获时间

1s

信号电平

TTL电平

微带高灵敏度天线

50ohm

坐标基准

WGS-84

工作温度

-40℃~+70℃

工作湿度

95%

不冷凝

+30℃+60

2、GPS/GSM通讯模块及通讯控制器

频率范围

GSM900、1800MHZ(Class4-2W)

电源接口

10V-30V

电流

工作状态<250mA,12V;

待机状态

<150mA,12V

外接

MIC2V/2KW;0.5mA〉

尺寸

159*138*48mm

工作温度

-20℃~55℃、

存储温度

-25℃~85℃

冲击指标

20g

震动指标

3g10-500Hz

物理接口

TTL/CMOS电平

SMS

收发PDU模式,符合GSM07.05

话音

使用外设支持话音输入/输出模拟话音全双工

材料

金属外壳

响应时间

<10s

3、GPS终端功能参数

外部设备接口

1-3个(或更多)可选,可接摄像头等

远程升级

支持对设备进行远程在线升级

手柄调测

支持通过手柄或调度屏等外接设备进行终端的调测、故障检测等

断油断电

可通过外接继电器实现车辆断油断电功能

IO报警接口

>4路的自定义报警接口

免提通话

支持N次振铃后自动接听功能

报警

支持通过按键向监控中心发送不同类型的报警

扩展功能

支持功能的升级扩展

3.6GIS电子地图的要求

在基础地理数据的数据采集中应选择和道路交通密切相关的基础地理信息分层。

在基础数据中应基本包括道路、街区、道路辅助线(如桥梁)和道路注记等。

除此以外,政区界线、河流湖泊、特征点位等则是反映道路网络的分布区域、分布环境等的重要补充信息。

各监控中心应采用完全数字化的电子地图,并包含精确的路网信息、点状要素、面状要素和详细的属性信息。

地图可无级放大、缩小、恢复和拖动。

全国图与当地各市(地、县)图之间的任意转换,每图各层之间的任意转换以及地名模糊查询功能。

全国的电子地图比例尺应不大于1:

10万;内蒙古自治区的电子地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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