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GBT50062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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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GBT50062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T50062-2008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062—2008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relayingprotectionandautomaticdeviceofelectricpowerinstallations
2008—12—15发布
2009—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96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062--2008,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原《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367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对原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92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共分15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一般规定、发电机保护、电力变压器保护、3~66kV电力线路保护、110kV电力线路保护、母线保护、电力电容器和电抗器保护、3kV及以上电动机保护、自动重合闸、备用电源和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同步并列、自动调节励磁及自动灭磁、二次回路及相关设备。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扩大了规范的适用范围:
由单机容量25MW及以下改为50MW及以下。
2.增加了经电阻接地的变压器和接地变压器保护。
3.增加了并联电抗器保护。
4.自动低频减载装置改为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
5.同步并列及解列改为同步并列,取消解列内容。
6.增加了自动调节励磁及自动灭磁内容。
7.增加了二次回路相关设备内容。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4368号,邮政编码:
13002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
李岩山王颖张福生刘钢安力群
目次
1总则…………………………………………………
(1)
2一般规定…………………………………………………
(2)
3发电机保护………………………………………………(3)
4电力变压器保护…………………………………………(8)
53~66kV电力线路保护…………………………………(13)
6110kV电力线路保护……………………………………(17)
7母线保护…………………………………………………(19)
8电力电容器和电抗器保护………………………………(21)
8.1电力电容器保护…………………………………………(21)
8.2并联电抗器保护……………………………………(22)
93kV及以上电动机保护…………………………………(24)
10自动重合闸………………………………………………(27)
11备用电源和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29)
12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30)
13同步并列…………………………………………………(31)
14自动调节励磁及自动灭磁………………………………(32)
14.1自动调节励磁…………………………………………(32)
14.2自动灭磁………………………………………………(33)
15二次回路及相关设备……………………………………(35)
15.1二次回路………………………………………………(35)
15.2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36)
15.3直流电源………………………………………………(37)
15.4抗干扰措施……………………………………………(38)
附录A同步电机和变压器在自同步和非同步合闸时
允许的冲击电流倍数………………………………(40)
附录B继电保护的最小灵敏系数…………………………(41)
本规范用词说明……………………………………………(43)
附:
条文说明………………………………………………(45)
1总则
1.0.1为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3~110kV电力线路和设备、单机容量为50Mw及以下发电机、63MVA及以下电力变压器等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
1.0.3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一般规定
2.0.1电力设备和线路应装设反应短路故障和异常运行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能及时反应设备和线路的故障和异常运行状态,并应尽快切除故障和恢复供电。
2.0.2电力设备和线路应有主保护、后备保护和异常运行保护,必要时可增设辅助保护。
2.0.3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具有自动在线检测、闭锁和装置异常或故障报警功能。
2对相邻设备和线路有配合要求时,上下两级之间的灵敏系数和动作时间应相互配合。
3当被保护设备和线路在保护范围内发生故障时,应具有必要的灵敏系数。
4保护装置应能尽快地切除短路故障。
当需要加速切除短路故障时,可允许保护装置无选择性地动作,但应利用自动重合闸或备用电源和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缩小停电范围。
2.0.4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应根据不利正常运行方式和不利故障类型进行计算。
必要时,应计及短路电流衰减的影响。
各类继电保护的最小灵敏系数,应满足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
3发电机保护
3.0.1电压在3kV及以上,容量在50MW及以下的发电机,对下列故障及异常运行方式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1定子绕组相间短路。
2定子绕组接地。
3定子绕组匝间短路。
4发电机外部短路。
5定子绕组过负荷。
6定子绕组过电压。
7转子表层(负序)过负荷。
8励磁回路接地。
9励磁电流异常下降或消失。
10逆功率。
3.0.2保护装置出口动作可分为下列方式:
1停机:
断开发电机(或发电机变压器)断路器、灭磁。
对汽轮发电机,关闭主汽门;对水轮发电机,关闭导水叶。
2解列灭磁:
断开发电机(或发电机变压器)断路器、灭磁,汽(水)轮机甩负荷。
3解列:
断开发电机(或发电机变压器)断路器。
4缩小故障影响范围。
5信号:
发出声光信号。
3.0.3对发电机定子绕组及引出线的相间短路故障,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作为发电机的主保护。
保护装置应动作于停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MW及以下单独运行的发电机,如中性点侧有引出线,应在中性点侧装设过电流保护;如中性点侧无引出线,应在发电机端装设低电压保护。
21MW及以下与其他发电机或与电力系统并列运行的发电机,应在发电机端装设电流速断保护。
当电流速断保护灵敏性不符合要求时,可装设纵联差动保护;对中性点侧没有引出线的发电机,可装设低电压闭锁过流保护。
3对1Mw以上的发电机,应装设纵联差动保护。
对发电机变压器组,当发电机与变压器之间有断路器时,发电机与变压器应单独装设纵联差动保护;当发电机与变压器之间没有断路器时,可装设发电机变压器组共用的纵联差动保护。
3.0.4发电机定子接地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电机定子绕组单相接地故障电流允许值应采用制造厂的规定值。
如无制造厂规定值,可按表3.0.4执行。
发电机额定电压(kv)
发电机额定容量(MW)
接地电流允许值(A)
6.3
≤50
4
10.5
汽轮发电机
50
3
水轮发电机
10~50
13.8
水轮发电机
40~50
2
注:
对额定电压为13.8kV的氢冷发电机,发电机定子绕组单相接地故障电流允许值应为2.5A。
2对直接接于母线的发电机,当定子绕组单相接地故障电流(不计消弧线圈的补偿作用)大于允许值时,应装设有选择性的接地保护装置,其出口应动作于信号。
但当消弧线圈退出运行或其他原因导致上述故障电流大于允许值时,应动作于停机。
保护装置应接于机端的零序电流互感器。
其整定值应躲过不平衡电流和外部单相接地时发电机稳态电容电流,并宜设置外部未装设接地保护时,应在发电机电压母线卜葬诗耪啪监拥狴
置,其出口应动作于信号。
保护装置或接地监视装置应能监视发电机零序电压值。
3发电机变压器组应装设保护区不小于90%的定子接地保护。
保护装置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也可根据系统情况和发电机绝缘状态作用于停机。
保护装置应能监视发电机零序电压值。
3.0.5发电机的定子匝间短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定子绕组星形接线,每相有并联分支,且中性点有分支引出端子的发电机,应装设零序电流型横差保护或裂相横差保护。
横差保护或裂相横差保护应瞬时动作于停机。
在汽轮发电机励磁回路一点接地后,可切换为带短时限动作于停机。
2对50MW的发电机,当定子绕组为星形接线,中性点只有三个引出端子时,也可装设匝间短路保护。
匝间短路保护应瞬时动作于停机。
3.0.6对发电机外部相间短路故障和作为发电机主保护的后备,其装设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1MW及以下且与其他发电机或与电力系统并列运行的发电机,应装设过电流保护。
保护装置宜配置在发电机的中性点侧,动作电流应按躲过最大负荷电流整定;对中性点没有引出线的发电机,保护装置应配置在发电机端。
2对1MW以上的发电机,宜装设低压启动或复合电压启动的过电流保护。
电流元件的动作电流,可取发电机额定值的1.3~1.4倍;低电压元件接线电压的动作电压,汽轮发电机可取额定电压值的0.6倍,水轮发电机可取额定电压值的0.7倍。
负序电压元件的动作电压,可取额定电压值的0.06~0.12倍。
3对50MW的发电机,可装设负序过电流保护和低压启动过电流保护。
负序电流元件的动作电流可取发电机额定电流值的0.5~0.6倍;电流元件的动作电流和低电压元件的动作电压可按本条第2款规定取值。
4对发电机变压器组,当发电机与变压器之间没有断路器时,应利用发电机反应外部短路的保护作为后备保护,在变压器低压侧不应另设保护装置;当发电机与变压器之间有断路器时,变压器的后备保护可按本规范第4.0.5条执行。
在厂用分支线上应装设单独的保护装置。
5对自并励发电机,宜采用带电流保持的低电压过流保护。
6发电机后备保护宜带有二段时限。
3·0·7对发电机定子绕组过负荷,应装设过负荷保护。
保护宜带时限动作于信号。
3·0.8对水轮发电机定子绕组的过电压,应装设过电压保护。
动作电压可取额定电压的1.3~1.5倍,动作时限可取0.5s。
过电压保护宜动作于解列灭磁。
3·0.9对不对称负荷、非全相运行以及不对称短路引起的转子表层过负荷,且容量为50MW、A值大于10的发电机,应装设定时限负序过负荷保护。
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应按发电机长期允许的负序电流和躲过最大负N:
-F~序电流滤过器的不平衡电流值整定,并应延时动作于信号。
3.0.10对发电机励磁回路接地故障,应装设接地保护或接地检测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MW及以下的水轮发电机,对一点接地故障,宜装设定期检测装置;1MW以上的水轮发电机,应装设一点接地保护装置,并应延时动作于信号,有条件时也可动作于停机。
2对汽轮发电机一点接地故障,应装设接地检测装置。
装置可设二段定值。
装置宜采用连续检测。
3·0.11对励磁电流异常下降或完全消失的失磁故障,应装设失磁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允许失磁运行的发电机或失磁对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发电机,应装设专用的失磁保护。
2汽轮发电机的失磁保护宜瞬时动作于信号。
失磁后发电机电压低于允许值时,宜带时限动作于解列。
3水轮发电机的失磁保护宜带时限动作于解列。
3.0.12燃汽轮发电机应装设逆功率保护。
保护宜带时限动作于信号,并应延时动作于解列。
3.0.13自并励发电机的励磁变压器宜采用电流速断保护作为主保护,过电流保护作为后备保护。
4电力变压器保护
4·0·1电压为3~110kV,容量为63MV·A及以下的电力变压器,对下列故障及异常运行方式,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1绕组及其引出线的相间短路和在中性点直接接地或经小电阻接地侧的单相接地短路。
2绕组的匝间短路。
3外部相间短路引起的过电流。
4中性点直接接地或经小电阻接地的电力网中外部接地短路引起的过电流及中性点过电压。
5过负荷。
6油面降低。
7变压器油温过高、绕组温度过高、油箱压力过高、产生瓦斯或冷却系统故障。
4.0.2容量为0.4MV·A及以上的车间内油浸式变压器、容量为0.8MV·A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以及带负荷调压变压器的充油调压开关均应装设瓦斯保护,当壳内故障产生轻微瓦斯或油面下降时,应瞬时动作于信号;当产生大量瓦斯时,应动作于断开变压器各侧断路器。
瓦斯保护应采取防止因震动、瓦斯继电器的引线故障等引起瓦斯保护误动作的措施。
当变压器安装处电源侧无断路器或短路开关时,保护动作后应作用于信号并发出远跳命令,同时应断开线路对侧断路器。
4.0.3对变压器引出线、套管及内部的短路故障,应装设下列保护作为主保护,且应瞬时动作于断开变压器的各侧断路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压为10kV及以下、容量为10MV·A以下单独运行的变压器,应采用电流速断保护。
2电压为10kV以上、容量为10MV·A及以上单独运行的变压器,以及容量为6.3MV·A及以上并列运行的变压器,应采用纵联差动保护。
3容量为10MV·A以下单独运行的重要变压器,可装设纵联差动保护。
4电压为10kV的重要变压器或容量为2MV·A及以上的变压器,当电流速断保护灵敏度不符合要求时,宜采用纵联差动保护。
5容量为0.4MV·A及以上、一次电压为10kV及以下,且绕组为三角一星形连接的变压器,可采用两相三继电器式的电流速断保护。
4.0.4变压器的纵联差动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能躲过励磁涌流和外部短路产生的不平衡电流。
2应具有电流回路断线的判别功能,并应能选择报警或允许差动保护动作跳闸。
3差动保护范围应包括变压器套管及其引出线,如不能包括引出线时,应采取快速切除故障的辅助措施。
但在63kV或110kV电压等级的终端变电站和分支变电站,以及具有旁路母线的变电站在变压器断路器退出工作由旁路断路器代替时,纵联差动保护可短时利用变压器套管内的电流互感器,此时套管和引线故障可由后备保护动作切除;如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要求时,应将纵联差动保护切至旁路断路器的电流互感器。
4.0.5对由外部相间短路引起的变压器过电流,应装设下列保护作为后备保护,并应带时限动作于断开相应的断路器,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过电流保护宜用于降压变压器。
2复合电压启动的过电流保护或低电压闭锁的过电流保护,宜用于升压变压器、系统联络变压器和过电流保护不符合灵敏性要求的降压变压器。
4.0.6外部相间短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侧电源双绕组变压器和三绕组变压器,相间短路后备保护宜装于各侧;非电源侧保护可带两段或三段时限;电源侧保护可带一段时限。
2两侧或三侧有电源的双绕组变压器和三绕组变压器,相间短路应根据选择性的要求装设方向元件,方向宜指向本侧母线,但断开变压器各侧断路器的后备保护不应带方向。
3低压侧有分支,且接至分开运行母线段的降压变压器,应在每个分支装设相间短路后备保护。
4当变压器低压侧无专用母线保护,高压侧相间短路后备保护对低压侧母线相间短路灵敏度不够时,应在低压侧配置相间短路后备保护。
4.0.7三绕组变压器的外部相间短路保护,可按下列原则进行简化:
1除主电源侧外,其他各侧保护可仅作本侧相邻电力设备和线路的后备保护。
2保护装置作为本侧相邻电力设备和线路保护的后备时,灵敏系数可适当降低,但对本侧母线上的各类短路应符合灵敏性要求。
4.0.8中性点直接接地的nokV电力网中,当低压侧有电源的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运行时,对外部单相接地引起的过电流,应装设零序电流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零序电流保护可由两段组成,其动作电流与相关线路零序过电流保护相配合,每段应各带两个时限,并均应以较短的时限动作于缩小故障影响范围,或动作于断开本侧断路器,同时应以较长的时限动作于断开变压器各侧断路器。
2双绕组及三绕组变压器的零序电流保护应接到中性点引出线上的电流互感器上。
4.0.9110kV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网中,当低压侧有电源的变压器中性点可能接地运行或不接地运行时,对外部单相接地引起的过电流,以及对因失去中性点接地引起的电压升高,应装设后备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绝缘变压器的零序保护应按本规范第4.0.8条装设零序电流保护,并应增设零序过电压保护。
当变压器所连接的电力网选择断开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时,零序过电压保护应经0.3~0.5s时限动作于断开变压器各侧断路器。
2分级绝缘变压器的零序保护,应在变压器中性点装设放电间隙。
应装设用于中性点直接接地和经放电间隙接地的两套零序过电流保护,并应增设零序过电压保护。
用于中性点直接接地运行的变压器应按本规范第4.0.8条装设零序电流保护;用于经间隙接地的变压器,应装设反应间隙放电的零序电流保护和零序过电压保护。
当变压器所接的电力网失去接地中性点,且发生单相接地故障时,此零序电流电压保护应经0.3~0.5s时限动作于断开变压器各侧断路器。
4.0.10当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经小电阻接地时,低压侧应配置三相式过电流保护,同时应在变压器低压侧装设零序过电流保护,保护应设置两个时限。
零序过电流保护宜接在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回路的零序电流互感器上。
4.0.11专用接地变压器应按本规范第4.0.3条配置主保护,并应配置过电流保护和零序过电流保护作为后备保护。
4.0.12当变压器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时,应在中性点设置零序过电流或过电压保护,并应动作于信号。
4.0.13容量在0.4MV·A及以上、绕组为星形一星形接线,且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对低压侧单相接地短路应选择下列保护方式,保护装置应带时限动作于跳闸:
1利用高压侧的过申.流保护时,保护装置宜采用三相式。
2在低压侧中性线上装设零序电流保护。
3在低压侧装设三相过电流保护。
4.0.14容量在0.4MV·A及以上、一次电压为lOkV及以下、绕组为三角一星形接线,且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对低压侧单相接地短路,可利用高压侧的过电流保护,当灵敏度符合要求时,保护装置应带时限动作于跳闸;当灵敏度不符合要求时,可按本规范第4.0.13条第2款和第3款装设保护装置,并应带时限动作于跳闸。
4.0.15容量在0.4MV·A及以上并列运行的变压器或作为其他负荷备用电源的单独运行的变压器,应装设过负荷保护。
对多绕组变压器,保护装置应能反应变压器各侧的过负荷。
过负荷保护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
在无经常值班人员的变电站,过负荷保护可动作于跳闸或断开部分负荷。
4.0.16对变压器油温度过高、绕组温度过高、油面过低、油箱内压力过高、产生瓦斯和冷却系统故障,应装设可作用于信号或动作于跳闸的装置。
53~66kV电力线路保护
5.0.13~66kV线路的下列故障或异常运行,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1相间短路。
2单相接地。
3过负荷。
5.0.23~10kV线路装设相间短路保护装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电流保护装置应接于两相电流互感器上,同一网络的保护装置应装在相同的两相上。
2后备保护应采用远后备方式。
3下列情况应快速切除故障:
1)当线路短路使发电厂厂用母线或重要用户母线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60%时;
2)线路导线截面过小,线路的热稳定不允许带时限切除短路时。
4当过电流保护的时限不大于0.5~0.7s时,且无本条第3款所列的情况,或无配合上的要求时,可不装设瞬动的电流速断保护。
5.0.33--~lOkV线路装设相间短路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单侧电源线路可装设两段电流保护,第一段应为不带时限的电流速断保护,第二段应为带时限的电流速断保护。
两段保护均可采用定时限或反时限特性的继电器。
对单侧电源带电抗器的线路,当其断路器不能切断电抗器前的短路时,不应装设电流速断保护,此时,应由母线保护或其他保护切除电抗器前的故障。
保护装置应仅在线路的电源侧装设。
2对双侧电源线路,可装设带方向或不带方向的电流速断和过电流保护。
当采用带方向或不带方向的电流速断和过电流保护不能满足选择性、灵敏性或速动性的要求时,应采用光纤纵联差动保护作主保护,并应装设带方向或不带方向的电流保护作后备保护。
对并列运行的平行线路可装设横联差动作主保护,并应以接于两回线路电流之和的电流保护作为两回线路同时运行的后备保护及一回线路断开后的主保护及后备保护。
5.0.43~10kV经低电阻接地单侧电源线路,除应配置相问故障保护外,还应配置零序电流保护。
零序电流保护应设二段,第一段应为零序电流速断保护,时限应与相间速断保护相同;第二段应为零序过电流保护,时限应与相间过电流保护相同。
当零序电流速断保护不能满足选择性要求时,也可配置两套零序过电流保护。
零序电流可取白三相电流互感器组成的零序电流滤过器,也可取自加装的独立零序电流互感器,应根据接地电阻阻值、接地电流和整定值大小确定。
5.0.535~66kV线路装设相间短路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流保护装置应接于两相电流互感器上,同一网络的保护装置应装在相同的两相上。
2后备保护应采用远后备方式。
3下列情况应快速切除故障:
1)当线路短路使发电厂厂用母线或重要用户母线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60%时;
2)线路导线截面过小,线路的热稳定不允许带时限切除短路时;
3)切除故障时间长,可能导致高压电网产生电力系统稳定问题时。
4)为保证供电质量需要时。
5.0.635~66kV线路装设相间短路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单侧电源线路可采用一段或两段电流速断或电压闭锁过电流保护作主保护,并应以带时限的过电流保护作后备保护。
当线路发生短路时,使发电厂厂用母线或重要用户母线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60%时,应快速切除故障。
2对双侧电源线路,可装设带方向或不带方向的电流电压保护。
当采用电流电压保护不能满足选择性、灵敏性或速动性的要求时,可采用距离保护或光纤纵联差动保护装置作主保护,应装设带方向或不带方向的电流电压保护作后备保护。
3对并列运行的平行线路可装设横联差动作主保护,并应以接于两回线路电流之和的电流保护作为两回线路同时运行的后备保护及一回线路断开后的主保护及后备保护。
4经低电阻接地单侧电源线路,可装设一段或两段三相式电流保护;装设一段或两段零序电流保护,作为接地故障的主保护和后备保护。
5.0.73~66kV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电网中线路的单相接地故障,应装设接地保护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发电厂和变电所母线上,应装设接地监视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