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农村实用人才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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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农村实用人才认定管理办法
峨山县农村实用人才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农村实用人才开发,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为发展现代高原特色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农村实用人才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云农办人[2014]12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为农村经济和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服务、作出贡献,起到示范或带动作用,并得到群众认可的各类农村劳动者。
第三条农村实用人才分类
根据中央组织部《农村实用人才和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中组发[2011]10号)精神,农村实用人才分为生产型、经营型、技能服务型、技能带动型和社会服务型。
生产型分为种植能手、养殖能手、水产养殖能手和农产品初加工能手。
经营型分为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负责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者和农村经纪人。
技能服务型分为农民植保员、村级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农机驾驶员和农机修理工、沼气工和沼气物管员、畜禽繁殖员、蔬菜园艺工、花卉园艺工、果树园艺工和农作物种子繁育员。
技能带动型主要指在制造业、建筑业、餐饮业等领域的农村能人。
社会服务型主要指从事乡村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的人员及民间艺人。
第四条 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及德绩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对象、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凡在峨山县域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水产业、林业、农业机械服务、农村能源、农副产品加工营销、经营管理、制造业、建筑业、餐饮业、从事乡村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的人员及民间艺人等行业工作,在本行业内有一技之长且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群众致富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公民,都可认定农村实用人才;凡在峨山县范围内从业的农村实用人才都在认定范围内,不考虑户籍问题,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得参与农村实用人才认定。
第六条 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奉献精神,为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取得突出业绩,年龄在18-60周岁,符合峨山县农村实用人才认定标准。
第七条农村实用人才认定标准原则上包括技术水平、生产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群众认可度等方面,按初、中、高三个等级分别制定。
一、生产型人才
主要是指在农村种植、养殖、捕捞、加工等领域达到较大规模,收益明显高于本地其他农户,并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业主或技术骨干人员。
包括种植能手、养殖能手和加工能手。
(一)种植能手:
主要是指在农村以种植某一种或多种植物(作物)作为主要收入来源,规模(种植面积或总产量)较大,或在同等土地条件和物质投入条件下,单产(亩产)明显超过本地平均水平,或单位面积的土地收益明显高于其他农户,并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的农村劳动者。
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1)种植规模数(以坝区为例)
初级:
50亩中级:
100亩高级:
150亩以上
(2)在同等土地条件和物质投入条件下,以本地平均单产(亩产)为基数
初级:
超过20%中级:
超过30%高级:
超过50%以上
(3)以本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因灾害或其他不可抵御因素影响)除外。
初级:
3倍以上中级:
6倍以上高级:
15倍以上
(二)养殖能手:
主要是指在农村以养殖一种或多种畜禽、水产动物作为主要收入来源,规模(数量)较大,或在同等市场条件下养殖收益明显高于其他养殖户,并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的农村劳动者。
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1)畜禽养殖能手
1、以本地劳动力平均养殖规模为基数
①蛋鸡、肉鸡、鸭、鹅
初级:
6倍以上中级:
10倍以上高级:
20倍以上
②生猪、牛、羊、兔
初级:
3倍以上中级:
6倍以上高级:
10倍以上
2、同等市场条件下,同类养殖,以本地平均养殖收入为基数
初级:
10%以上中级:
30%以上高级:
50%以上
3、以本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因灾害或其他不可抵御因素影响)除外。
初级:
3倍以上中级:
6倍以上高级:
10倍以上
(2)水产养殖能手:
主要是指以池塘、水库、坝塘等水体从事养殖生产为主要收入来源,自有或承包。
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①是主要投资者或经营业主,非一般参与者。
养殖面积:
初级:
10亩中级:
30亩高级:
50亩以上
②养殖的品种和采取的养殖模式
初级:
养殖传统品种、常规养殖
中级:
养殖传统品种、科学养殖
高级:
养殖传统和一部分新特品种、科学养殖
③以不同养殖水体的亩产量为基数,经济收入明显高于本地其他养殖户
初级:
10%以上中级:
20%以上高级:
30%以上
(三)加工能手:
主要是指以专门从事农产品加工为主要收入来源,达到一定规模,对本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的业主。
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1)专门从事农副产品(含畜产品、林业产品)加工业:
初级:
20吨中级:
50吨高级:
80吨以上
(2)其加工能力辐射到周边村组;
(3)以本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因灾害或其他不可抵御因素影响)除外。
初级:
5倍以上中级:
10倍以上高级:
15倍以上
二、经营型人才
指从事家庭农场经营、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经纪等生产活动,有一定规模并有一定经济收入、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或能吸纳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就业的农村劳动者。
包括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和农村经纪人。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
指以家庭形式从事农业生产以及其他服务业经营等,有一定规模并有一定经济收入、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或能吸纳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就业的农村劳动者。
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1)是主要投资者或经营业主,非一般参与者,投资规模:
初级:
20万元中级:
50万元高级:
80万元以上
(2)吸纳了一定数量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
(3)已开业3年以上,或从事经营5年以上;
(4)以本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
初级:
5倍以上中级:
15倍以上高级:
20倍以上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
主要指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的主要创办人或领办人,由全体成员民主推选,担任该组织理事以上职务。
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1)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2年以上;
(2)在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中担任主要负责人或从事技术交流、技术指导工作的技术权威;
(3)该组织的成员在8人以上;
(4)带动示范农户
初级:
20户中级:
50户高级:
100户
(三)农村经纪人:
指以收取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提供农产品供求信息、引进实用技术、传播科技信息等对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益的各种中介服务活动的农村劳动者。
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1)是该活动的负责人或经营业主,非一般参与者;
(2)以本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
初级:
5倍以上中级:
10倍以上高级:
15倍以上
三、技能带动人才(能工巧匠)
指具有制造、加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方面的特长或技能,能带动其他农民掌握该技术或进入该行业,以从事该行业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
如铁匠、木匠、泥匠、石匠、篾匠、漆匠等手工业者。
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1)对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声望
(2)以本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
初级:
3倍以上中级:
5倍以上高级:
10倍以上
四、技能服务型人才
主要指村级农业技术服务人员,即农民中专门或主要从事农业技术服务,并具有较高技术和服务水平,服务对象10人以上的农村劳动者。
具体包括动物防疫员、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员、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员、肥料配方师、农机驾驶和维修能手、农村能源工作人员等。
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1)对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服务能力,工作年限:
初级:
3-5年中级:
6-15年高级:
16年以上
(2)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3)每年指导、服务农户户数
初级:
100户中级:
300户高级:
500户
(4)促进农民增收
初级:
10万元中级:
15万元高级:
20万元
五、社会服务型人才
主要指在农村文化、体育、就业、社会保障等领域提供服务的各类人才。
包括乡村文体艺术人才和乡村社会工作人员。
1、乡村文体艺术人才:
主要指乡村中从事文学艺术创作、表演的人员,以及具有鲜明的本地特色并能代表当地最高水准的民间曲艺和戏曲创作表演人才、手工艺人,以及从事民间体育活动的农村劳动者。
对于乡村文体艺术人才,在认定时还要考虑技艺传授的难易程度。
有些技艺,可能很难学习,带动性可能不大,但对于传承文化,丰富群众精神生活有很大作用。
2、乡村社会工作人员:
指在农村从事职业介绍、维护社会秩序、调解民事纠纷、开展公益事业等活动,并在当地群众中获得较高声望的农村劳动者。
以上标准符合的同时应考虑资格证书,高级应具有中等学历或一种资格证书,中级争取具有一种资格证书。
第三章 认定机构及方法、程序
第八条 成立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组织部、农业局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领导为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局,负责日常事务工作;成立农村实用人才认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行业专家11-13人组成,在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下,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在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农村实用人才认定的组织宣传工作。
第九条 农村实用人才认定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坚持认定条件,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自下而上,层层推荐的方法进行认定。
第十条 农村实用人才认定程序:
(一)公布条件。
下发通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认定条件、办法和程序。
(二)逐级推荐。
申报人由所在村(社区)委会、企业、合作组织等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填写《峨山县农村实用人才申报表》,所在村委会根据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分类和标准,提出推荐意见,报乡镇(街道)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街道)原则上按照初、中、高6:
3:
1的比例进行初审,报送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
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推荐对象按行业,对照认定条件及主要工作业绩和相关情况进行审查。
(四)认定。
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整理相关材料,组织专家认定,经四分之三专家同意,即可认定通过。
(五)公示审批。
经县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农村实用人才,由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公布。
(六)备案登记。
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认定后的初、中、高级农村实用人才相关信息分类纳入信息库,建立县级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高级农村实用人才报市级部门备案。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实用人才管理工作在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单位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建立实绩考核制度。
农村实用人才每三年认定一次,管理期限为三年。
在管理期内,农村实用人才应自觉加强理论学习,认真履行职责,每三年年终县农村实用人才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乡镇(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村实用人才德、能、勤、绩进行考核,并重点考核专业技术业绩。
考核情况记入考绩档案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管理期满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村实用人才进行综合考核,对于考核合格的,保留农村实用人才资格。
凡经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在乡镇(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农村实用人才称号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十二条 建立联系制度。
县、乡镇(街道)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作为联系对象,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县、乡镇(街道)领导小组要与农村实用人才保持经常联系,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为他们排忧解难,支持他们为农村当地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强化舆论宣传。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农村实用人才创业精神和工作业绩,引导农村实用人才创业成才,营造有利于农村实用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五章 奖励与待遇
第十四条 经过认定的农村实用人才由县农村实用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确定为峨山县农村实用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农村实用人才进行科研开发、咨询服务、技术推广;支持农村实用人才兴办民办科研实体和开发型经济实体,扶持在外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在创业培训、科技立项、土地利用、税费优惠、信贷支持、金融服务等方面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优惠和支持。
(二)支持农村实用人才在科技开发、科技承包或服务中,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给予重奖,并保护其知识产权与合法收入。
(三)建立定期表彰制度,对在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农村经济发展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农村实用人才,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要求进步,思想政治觉悟高,本人志愿并符合条件的乡土人才,积极吸收他们入党,对组织管理能力强的乡土人才,根据工作需要和按照国家规定,在县、乡镇(街道)招聘工作人员时,应优先聘用,积极推荐优秀乡土人才,担任村级组织负责人。
(四)加强培养。
每年选送一批农村实用人才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国内外农业组织培训、考察和研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峨山县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