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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支付监理细则

监理工作综合管理

 

施工合同支付

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项目管理部

1.总则

(1)本细则适用于一般施工合同支付监理工作及《补充协议》等工程项目,并适用于其他非总价承包的主体工程和准备工程项目的工程支付监理工作。

(2)本细则依据水电施工监理规范、国家及水利电力部门颁发的现行有关规程规范,业主单位制订的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编制。

(3)工程支付监理工作,主要是对工程承建单位申报的已完合格工程量(产品)的计量审核与确认和支付工程量结算的审核与确认,通过已完工程统计月报来反映工程的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效果。

具体的财务结算与工程价款划拨由业主财务部门办理。

(4)工程支付工作的主要依据

①监理工程的工程承包合同及其组成文件。

②经监理机构签发的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技术要求以及设计变更通知等。

③国家及部颁有关概预算编制文件、规定和办法、定额等,以及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中关于支付工程量计量的规定。

④经业主单位、监理机构确认的有关工程支付的计量和测量资料。

⑤施工质量证明文件。

⑥业主单位及监理机构的有关指令、指示、通知、文函等。

(5)工程价款结算实行月底结算方式,相应的工程支付工作亦按月进行。

2.工程支付工作程序

2.1进度款支付程序

(1)工程承建单位编制上月“已完工程月报表”以及相应的说明性附件。

(2)监理机构审查已完工程形象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量、结算单价及结算总价。

(3)按合同规定或监理例会明确时间,监理机构在“已完工程月报表”上签署工程形象进度、质量、及工程结算价款的审核意见,并报送业主单位有关工程项目部审定。

(4)按规定时间,经业主有关工程项目部在“已完工程月报表”上签章后,将其中1份返回监理机构,1份送交工程承建单位。

(5)按规定时间,工程承建单位根据已审核的“已完工程月报表”,填制“工程价款结算帐单”,送指定银行审签。

(6)工程承建单位将已审签的结算帐单送交业主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和抵扣有关款项后审签。

(7)业主单位财务部门将已签章的“已完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向工程承建单位办理银行划款手续。

2.2其他款项支付程序

(1)工程预付款支付的数额、支付时间以及扣回,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预付款一般分两次付清。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返还应按工程承包合同中的规定执行。

3.支付工程计量的规定

3.1土石方明挖工程

(1)场地清理,包括原有设施拆除、植被清理、清理物运输堆放以及为环境所进行的辅助工程等的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单价中,不再另进行支付计量。

(2)利用开挖料作永久或临时工程填筑料时,其开挖工程量不重复计量。

(3)土石方开挖的钻孔(预裂孔除外)、爆破、运输、堆放、弃碴处理以及为防止弃碴坍塌、冲刷防护等所有施工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单价中,不再另进行支付计量。

(4)因工程施工需要,必须设置的为施工服务的临时性排水、供水、供电、供风等附属工程及其运行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单价中,不再另进行支付计量。

(5)预裂或光面爆破、保护层开挖、建基面处理以及为维护其开挖边坡而进行的加固、临时支撑工程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单价中,不再另进行支付计量。

(6)在施工期间,直至最终竣工验收,如果因施工方法不当沿开挖边线发生滑坡或塌方,工程承建单位应对堆碴进行清除,并对边坡进行处理,不再另进行支付计量。

如果产生这类滑坡、塌方不是由于工程承建单位的原因所引起的,并经设计单位地质鉴定和书面确认,经监理机构审核,可列入支付计量。

(7)除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外,所有的图示开挖线以外的开挖或未得到监理机构批准的开挖,均不能进行支付计量。

(8)除标外或新增项目,工程承建单位在施工现场为施工需要而修筑的道路,费用已包含在相应的开挖单价内,不再另进行支付计量。

(9)除设计文件中有具体规定或业主指令,凡为满足施工进度、边坡保护、减震、防震等方面的要求,工程承建单位在开挖前进行的爆破试验,其费用已包括在开挖单价内。

不再另支付试验费用。

3.2清淤与水下开挖工程

(1)本工程项目开挖单价中已包括钻孔、爆破、挖掘、装船、运输、弃渣处理以及其他辅助作业设备等的一切费用。

(2)凡不是设计规定或监理机构批准的二次转运和上岸堆放,其费用已包括在开挖项目单价内,不再另进行二次计量。

(3)由于施工方法不当或施工安排不合理,致使发生碍航或对其他工程项目施工产生影响,而增加的费用与索赔,不予支付。

3.3地下洞室开挖工程

(1)除非合同或设计另有规定,否则施工支洞的开挖、支护或封堵等一切人工、设备、材料和运行维护等全部施工费用,均已包括在相应洞挖项目单价中,不再另支付计量。

(2)洞挖工程中,石碴的运输和堆放、地下照明、通风、防尘、供水、排水以及开挖面清撬、冲洗等施工费用,已包括在相应洞挖项目单价中,不再另支付计量。

(3)由于施工需要所进行的集水、排水、避车、通道扩挖,临时施工设备安放等所进行的一切附加开挖,已包括在相应洞挖项目单价中,不再另进行支付计量。

(4)地下洞室开挖的收方,按施工详图或经设计变更调整最后确认的开挖线计量。

除非设计另有规定或由工程承建单位出具说明并报经业主单位书面同意,监理机构核实,否则超挖部分不再另进行支付计量。

(5)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塌方,工程承建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处理。

如果塌方的发生或因局部坍塌引起的超挖,不是由于工程承建单位采用不恰当的施工方法所引起,经设计单位书面认证、监理机构审核,可列入支付计量。

3.4土石方填筑工程

(1)填筑工程量以施工详图的体积量计算,实测体积是经过施工期间人工压实以及自然沉陷以后的经监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压实量。

(2)填筑料的开采、加工、装卸、运输、中转、填筑、压实以及现场试验和质检等全部工序中的人工、设备和材料等费用,已包括在坝体各部位填筑单价中,不再另进行支付计量。

(3)经监理机构或承建单位检查人员检查不合格而予以舍弃的料碴,不予支付。

(4)料场开挖结束后,承建单位根据工程承包合同、设计要求、或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的料场清理费用,已包括在填筑料单价中,不再另进行支付计量。

3.5混凝土工程

(1)除合同有专门规定,混凝土浇筑所必需的模板及其支撑的制作、安装、涂刷、拆除、维修以及为立模和混凝土浇筑全部工序所必需的所有人工、材料、设备、辅助作业等全部施工费用,已包括在混凝土单价中,不再另进行支付计量。

(2)钢筋的支付计量以公斤或吨为单位,按施工详图(钢筋表)或设计修改的最后确定钢筋用量计量。

除非设计另有规定,否则施工详图(钢筋表)中所列数量,应认为已计入搭接和加工损耗等施工充裕量。

(3)为混凝土浇筑所必需的钢筋支撑,模板拉筋,应按施工详图或规范规定,进行支付计量。

(4)伸缩缝止水,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求规定,以延米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

伸缩缝埋件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求规定,或按报经监理机构批准的修正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

(5)混凝土浇筑分不同部位和设计标号,按施工详图和设计确定的建筑物或构件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

凡面积大于0.1m2或体积大于0.1m3埋设件、孔洞所占体积应予以扣除。

(6)混凝土原材料贮存、配合比选定、拌和、运输、浇筑、修补、修饰、保护、养护、必需的温控、试验和质量保证检测等所有施工整个流程作业所需的全部设备、材料和人工费用,以及所有辅助作业费用,已包括在相应部位混凝土单价中,均不再另进行支付计量。

(7)工程承建单位为施工需要而增加的混凝土工程量,或因工程承建单位采用不恰当的施工方法造成的回填工程量,均不再另进行支付计量。

3.6砌体工程

(1)砌体工程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求规定的结构尺寸,以m3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

(2)砌体工程投标工程量报价中之单价,已包括施工设备、砌筑、养护、修饰、质量检测及辅助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一切费用。

3.7永久性排水设施

(1)护岸挡墙、回填护坡的排水孔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工程项目单价中,不再另进行支付计量。

(2)对在混凝土或在砌体上预留的排水沟,其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工程项目单价中,不再另进行支付计量。

(3)除非合同或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对于排水涵管、明沟以及坝基、坝肩、建筑物基础、地下洞室衬砌等工程中排水孔等,均以延米为单位按设计或投标书报价之单价的分类进行支付计量。

3.8锚喷支护、预应力锚索与钢支撑

(1)锚杆、锚筋的支付计量以根计算,根据不同的锚固长度、地面地下等不同施工条件,按合同规定的每根锚杆(筋)单价,按量支付,其单价应包括钻孔、扫孔、注浆、锚杆(筋)安装、垫板(圈)螺帽以及所有的劳动力、材料、设备和检查试验等必需的辅助作业费用等。

(2)预应力锚索按不同的钢丝束长度及吨位计量。

该长度是指在锚索安装张拉之后切除多余部分以后的长度。

支付按安装长度和设计工作吨位以每米锚索单价支付。

该单价包括钻孔、扫孔、压水试验、锚索安放、内锚头灌浆、张拉、封孔灌浆和钢丝束及所有附件、外锚头处理、锚墩、试验与检查费用,以及所有劳动力、材料、设备、各种作业及其必要的辅助作业费用。

(3)边坡开挖中的喷混凝土,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求规定的喷层厚度分类,并通过监理机构检测和认证后,以平方米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

(4)喷混凝土的单价包括所有的材料、运输、储存、拌制、待喷面的处理、喷射、回填材料的清理及处理、养护、试验检查费用以及所有的劳力、材料、设备及其他辅助作业费用。

(5)由于工程承建单位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超挖而多喷的混凝土,不予支付计量。

(6)钢筋(丝)网的安装规格、数量,应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求,并通过监理机构检测和认证的工程量,折算成重量,以kg或t为单位或以kg/m2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

(7)开挖中钢支撑及其附件的安设,应按设计要求实施,并按通过监理机构检测和认证的工程量,折算成重量,以kg或t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

3.9钻孔与水泥灌浆

(1)勘探孔、观察孔、排水孔、回填灌浆孔、帷幕灌浆孔和固结灌浆孔及其检查孔,其布设和钻进必须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求进行,并按监理机构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所有钻孔以合同规定的方式计量支付。

(2)帷幕灌浆及固结灌浆作业所需的灌浆材料,包括水泥、砂、掺合料等,按设计要求,并经监理机构验收合格的实际耗用量,以kg或t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

(3)回填灌浆工程量,按施工详图及设计要求,并经监理机构验收合格的灌浆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

(4)承建单位在钻孔作业中,因坍孔、卡钻等原因致使钻孔不合格,或对于有采取岩芯要求的钻孔,因岩芯获取率低于规定值视为废孔者,均不进行支付计量。

(5)工程承建单位在灌浆作业中,因管路埋设、安装不当,或水泥浆配制不当,或堵漏不当而造成的浆液损失,或因灌浆中断造成不合格孔,均不得进行支付计量。

(6)上述作业中,作业准备、设备的安装就位、钻孔、冲洗、检测、试验,以及为完成工序所必需的人工、材料、运输、设备和辅助作业等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相应工程项目单价中,不再另进行支付计量。

3.10其他

(1)工程承建单位为施工需要所增加的开挖、支护、回填等附加工程量,及其在投标书工程量报价单位中列入的临时工程项目,或列入其他属于总价承包的工程项目,均不予进行支付计量。

(2)合同文件或设计文件或业主单位对支付计量另有规定者,按相应规定执行。

4支付工程量量测的规定

(1)投标书工程量报价表中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最终支付结算时的工程量,工程承建单位进行支付结算的工程量,应是监理机构验收合格、符合支付计量要求的实际工程量。

(2)工程承建单位对承建工程(或部位)进行支付工程量量测时,应在量测前向监理机构递交收方量测申请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

工程名称、工程分部、分项或单元工程编号、量测方法和实施措施,经监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即可进行工程量量测工作。

必要时,监理机构将派出监理工程师参加和监督工作的进行。

(3)监理机构要求对收方工程任何部位进行补充或对照量测时,工程承建单位应立即实施,否则由监理机构主持的量测成果被视为对该部分工程支付工程量的正确量测。

(4)土方开挖前,工程承建单位应对区域的地形进行复测,石方开挖前,工程承建单位还应对完成土方开挖后的出露地形再进行测量,并报监理机构审核备案。

土石方开挖的支付工程量,按施工详图或经设计调整最终确认的开挖线(或坡面线)以自然方量(m3)为单位进行量测。

(5)地下洞室的二次扩挖,按原设计开挖线和最终扩挖线之间的自然方量计量。

若上述两条开挖线之间的距离小于0.15m,则按0.15m计量。

(6)土石方填筑支付工程量的量测,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按不同高程、不同部位、不同坝料的填筑面积,经过施工期压实及自然沉陷以后的压实方,以m3为单位进行量测。

(7)所有支付工程量的量测成果包括计算书、测图等,都必须事先报监理机构审核认可。

5.支付工程量的结算及审核

5.1工程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支付程序规定的时间,向监理机构提交支付工程量结算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已完工程量月报表(按业主单位提供的表格填制)。

(2)支付工程量的质量证明文件(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签证,质量等级评定证明等)。

(3)月施工进度计划表及其执行情况说明。

(4)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号,业主单位或监理机构的有关文件号。

(5)申请结算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质量、安全事故及其处理说明,停工、返工、违规纪录及其处理说明。

(6)已完成工程量计算清单,包括收方计算底稿及其他为工程支付所进行的量测成果。

(7)业主单位、监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其中“已完工程量月报表”是签署支付工程量结算意见的表格,是支付工程量结算申请的主要形式,其他资料则是为审核“报表”所必须提交的说明和依据性资料。

5.2要求支付工程量结算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支付工程量必须达到“合格”的质量标准。

(2)支付工程量必须是当月完成或以前尚未结算的。

(3)属于本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必须进行支付结算的,或虽非属合同规定支付结算的工程量,但属于经业主单位或监理机构要求施工或同意认可的工程量。

5.3监理机构应对支付工程量结算申请进行认真审核。

主要工作内容有:

(1)支付工程量结算申请是否资料齐全、完整。

(2)支付工程量项目是否符合工程报价单中的工程项目划分、编号及项目名称,即确定是否属于合同内规定结算项目。

(3)工程形象进度,已完工程量是否达到月施工进度计划要求。

(4)支付工程量的计量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支付工程量与测量的有关规定要求,计算是否正确。

监理机构应对工程承建单位的计量测量成果进行抽查复测。

(5)结算单位是否与合同文件相符。

(6)结算总价是否正确。

(7)合同外工程量计量的依据是否完备正确,以及合同外项目单价的审核。

(8)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5.4监理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对支付工程量结算申请全面审核完毕,并在“已完工程量月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包括:

(1)全部申报工程量准予结算支付。

(2)全部或部分(写明编号)申报工程量暂缓结算支付。

(3)全部或部分(写明编号)申报工程量不予结算。

“已完工程量月报表”审核意见由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签署。

5.5在接到签证意见后,工程承建单位首先应按审核意见填制“工程价款结帐单”;如对审核意见持有异议,由工程承建单位合同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签证意见的7天内书面提请监理机构重新予以确认。

监理机构重新确认的支付工程量,可在下次支付工程量结算申请中再次填报。

5.6如果工程承建单位报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而引起结算审核签署的延误所造成的损失由工程承建单位承担。

6.工程支付价格的调整

(1)当国务院或水利水电行业管理部门发布调整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施工机械台班费和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时,需由业主单位下达调整价格的变更令后,方可实施。

(2)价格调整只限于调整基本直接费,工程承建单位应就合同结算单价分解,提出基本直接费分析表、定额劳动量计算表、主要材料定额用量计算表和定额机械台班数量计算表,提交监理机构审核后,上报业主单位批准,作为调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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