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doc
《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doc(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科学合理地利用建设投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应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技扩改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了工作系指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
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和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四条地震部门是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
省地震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地市地震部门负责本地市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计划、建设、地矿、土地、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地震安全性评价结论,必须经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报省或地市地震部门审批。
第七条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直接使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标示的烈度值,需要提高或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应经省地震部门批准。
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和地区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省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特殊工程项目、生命线工程项目或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二)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陕南秦巴山区和陕北地区的重点工程项目。
(四)占地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中城市和大型厂矿企业以及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九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地震部门或省地震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并按照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进行工作。
第十条省外单位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持有国家地震部门核发的甲级资格证书,并经省地震部门或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地震部门验证和任务登记,方可承
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执行国家地震部门制定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现范,在已按现定进行过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建设场地内技改或扩建的工程项目,如无特殊要求,不再重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括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内容和省地震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
对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和省地震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计部门不得进行设计。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地震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做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地震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设计单位未按地震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标准设计的,地震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相当于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两倍的罚款;
(三)没有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权限,以及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现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或个人,评价结果无效,并由地震部门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地震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地震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l.特殊工程项目是指核电站、核反映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工程及易燃、易爆、剧毒物质生产车间和仓库等。
2.生命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供热、交通、通讯的枢纽工程等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地震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