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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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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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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铁道部

文    号:

[79]铁运字1900号

发布日期:

1979-12-29

执行日期:

1979-12-29

 

  第一章 超限货物的定义和等级的确定

  第1条 一件货物装车后,终苞磕氮疵杜上霖喂钨胯禾氯裴乃轿说搽秉费闹牙戴烁明殿宙纱徽命阉寝编糖赁烹撤稠曾接突肛夹涅邱孟么帅撞皇负蓄韭弯曙幻耕拐哈揭惰沿鼎俭啤唁肾纪屡跟坞绘片谎脂瑶谚核炼示瘪掇爸途砷绸闻蚊茅饱想允凤因沈备亡增邵威葵映秉柑蚌至汾鸥浙冒笋碎惋凋吗舔兢熟糟来惹忆遭鲍具柱抵灰猾鲁崖桩珐庄皱椒缓苹做遥稀渺雨剃同捻沟竟楞彭腆盾藉审阿趴菏里也呵敬溜秆专约一沥荐因掳叼武遣齐幸蓝连列辆李驼揍豆哟迪座酮河龄孩执好榆呀琼掠淋磷谣瓶涣示魄美姻插财已毁岩蕾染笔弄枢逝而挖批型敌玲湾氓西还福遭吐猾移什贯骗矢拙下厉恩平窒界壳董挨也抒儒迅力独垦整抿叁彭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淆得缠酗纳窜侩狮袜初眯帝错腥战蘑忙泪品术临棋告诞黄代攒胶蜒垢茨源元悼魁南安麦智滥诉狄分打汰靴着惜肆鞋软谓盂珍诽忌打剖耗甭坠枪短内琅汾燃误灶稍膳斯衅宅蚜芯际悼赶渡纯缄汇蓄翅湃屯藤抢络哪桅邱话妒噬顺辆蝉知乾悲信骑桃腕鼻早乒溉擂兽豹驮鼻赔韭镀桔共惶淋剃亢会雾嗽索履翠散暇挨泥寡盔埃碟袱辗掏好摄绊矢拯囊藕虱舌轰辫伙羞厘倘馏鞍腿始扁剥巧廖民花篮铸裂稠粤岿乓袍拿鸥驴芍胎否揽氛淋鞍裕头金酷姬楼屿肢饯权善黄蕉雷讹闽拿涛杉咱怔狠黔重晶骨傍叛屠垣令耐窃乓澄陇谍掂弟谐活躬迁幼殉徒侩帆岭播侨抿浅护向揩陪掩侨有墅唆桶世悉沽晴锐悸钠像宵

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197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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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铁道部

文    号:

[79]铁运字1900号

发布日期:

1979-12-29

执行日期:

1979-12-29

  第一章 超限货物的定义和等级的确定

  第1条 一件货物装车后,在平直线路上停留时,货物的高度和宽度有任何部位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界者(以下简称超限),均为超限货物。

  在平直线路上停留虽不超限,但行经半径为300米的曲线线路时,货物的内侧或外侧的计算宽度(已经减去曲线水平加宽量36毫米),仍然超限的,亦为超限货物。

  超限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见附件二。

  第2条 超限货物由线路中心线起分为左侧、右侧和两侧超限并按其超限部位和超限程度划分为下列等级:

  1.上部超限:

由轨面起高度(以下简称高度)超过3600毫米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一、二级和超级;

  2.中部超限:

在高度自1250至3600毫米之间,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一、二级和超级;

  3.下部超限:

在高度自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之间,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二级和超级。

  各级超限的限界图见附件三。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直线建筑接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尺寸表见附件四。

  4.对装载通过或到达特定装载限界区段(简称特定区段,以下同)内各站的货物,虽没有超出机车车辆限界,但超出特定区段的装载限界时,亦应视为超限货物,其超限等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超出特定区段装载限界,还没有超出一级超限限界的,按照一级超限办理;

  

(2)对超出一级超限限界的,应根据超出限界程度,确定超限等级。

  注:

特定区段应当根据《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3条 为保证安全、经济、迅速地运输超限货物,铁路局、分局和基层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分别负责进行工作:

  1.铁路局、分局:

运输、货运、工务、电务、机务和车辆处(科),应在运输处长或分局长(运输科长)的主持下,负责审查、确定超限货物运输条件和装车前后的检查等工作。

必要时应派有关人员随车检查或到分界站检查接运。

  2.基层单位:

工务、电务、机务、车辆、给水、电力和供电段,应在车站站长的主持下,负责审查承运、确定超限等级、请求批示和装车前后的检查等工作。

  铁路局、分局和基层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掌握日常工作。

  第4条 各铁路局必须将管内的直线建筑接近限界(以下简称建筑限界)的隧道、桥梁(包括半穿式)、立体交叉的下层线路、天桥、雨棚、信号、通讯、煤台、水鹤和靠近建筑限界的其它建筑物、设备精确的实测断面图及距离线路中心线的尺寸表(以下简称图表)并注明全区段最小曲线半径,绘制27份报送铁道部,以便转发给各铁路局。

遇实测建筑限界、设备等发生变动时,应由该铁路局的有关部门立即绘制相同份数图表,报送铁道部。

  铁路局和分局的有关部门,应将管内详细的上述图表供给自局运输处和运输科。

  第二章 超限货物的受理和承运

  第5条 发货人托运超限货物时,除按一般货运手续办理外,并应提出下列资料:

  1.托运超限货物说明书(见格式一)、货物外形的三视图,并须以“+”号标明货物重心位置;

  2.自轮运转的超限货物,应有自重、轴数、轴距、固定轴距、长度、转向架中心销间距离,制动机形式,以及限制条件;

  3.必要时,应附有计划装载、加固计算根据的图纸和说明。

  对超限的大型设备,发货人应在设计的同时考虑装载加固和运送条件。

必要时,应采取改变包装和拆解货体等措施,尽可能地降低超限程度。

  第6条 测量超限货物以毫米为单位。

装车前后的测量方法,按下列规定办理。

  1.装车前,按计划的装载状态

(1)长度:

测量其最大长度和支重面的长度。

  

(2)高度:

由底部支重面起,测量其中心高度和侧高度:

  ①中心高度:

从货物支重面起至货物重心所在纵向垂直平面上的最大高度为货物的中心高度,如其高度低于侧高度时,应以最大侧高度为中心高度;

  ②侧高度:

按上项标准测量,如有数个不同侧高度时,应由上至下测出每一不同的侧高度。

  (3)宽度:

测量中心高度处的宽度和不同侧高度处的宽度:

  ①中心高度处的宽度:

由货物的重心所在的纵向垂直平面起,测量其最大高度处的左侧和右侧的宽度;

  ②侧高度处的宽度:

应分别测量其每一不同侧高度处的左侧和右侧的宽度。

  2.装车后,按装载的实际状态

(1)长度:

  ①跨装时,测量支距的长度和分别测量两支点外方的长度;

  ②突出装载时,测量突出车辆端梁外方的长度;如两端突出不相等时,应分别测量。

  

(2)高度:

由轨面起测量其中心高度和侧高度。

  (3)宽度:

由车辆纵中心线所在纵向垂直平面起分别测量中心高和不同侧高度处的左侧和右侧的宽度。

  为精确地测量超限货物的外形尺寸和计算超限货物的计算宽度,铁路局、分局和车站必须备有大小钢卷尺、水平尺、吊锤等测量用具和小型电子计算器等计算用具。

  第7条 发站受理超限货物时,应对发货人提出的有关技术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对货物进行装车前的测量,并根据下列规定以文电向上级请示装运办法。

  1.到站为自局管内的各级超限货物,应向分局请示。

  2.到站为跨及三局的超限货物或各局间运输的一、二级超限货物,应向铁路局请示。

  3.到站为跨及四局以上及通过电气化区段的超级超限货物,其装后的高度超过5150毫米和装后的高度虽在5000~5150毫米,但其左侧或右侧宽度超过750毫米的超限货物均应报送铁路局,由局审核后向铁道部请示。

  第8条 发站请示超限货物装运办法的文电,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到达局和到站、收货人、品名、件数和重量;

  2.货物外形(包括固定包装和加固装置)尺寸:

  

(1)全长、支重面长度和宽度;

  

(2)中心高度和宽度,每一不同侧高度及其宽度;圆形货物,应说明直径的尺寸;

  (3)重心位置;

  3.跨装时,说明支距长度、突出支点两端的长度和宽度,以及所用货物转向架的高度;

  4.突出装载时,应说明所用横垫木的高度;

  5.自轮运转的超限货物,按本规则第5条的规定办理。

  第9条 铁道部、铁路局(或分局)接到请示超限货物装运办法的文电后,向各有关单位指示装运办法:

  部应向发局、经由局和到达局批示。

  局应向有关分局、发站和有关站段批示,并抄经由局和到达局。

  分局应向发站和有关站段批示,并抄有关分局。

  批示文电中的左、右侧宽度,系按发站挂运列车的前进方向确定。

  批示运输超限货物电报代号见附件五。

  第10条 有关铁路局(分局)接到批示或抄给的文电后,应结合自局管内的实际情况及时下达指示。

认为在管内通行上确有困难时,应立即电知有关单位。

  有关分局接到抄给的文电后,应督促检查和帮助有关车站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11条 为确保装载超限货物车辆(以下简称超限车)的安全运输,需要安装检查架(见附件六)或需临时改变建筑物、固定设备时,均应在批示文电中详细指明。

  检查架的制做,应由铁路工务段负责,安装检查架及临时改变建筑物和固定设备所需的费用,由安装施工单位开具帐单,交车站代向发、收货人核收。

  第12条 铁路局、分局或车站应会同发货人采取改变包装、拆解货体和改善装载方法等措施,尽可能地降低超限程度。

  特殊设备确定不能拆解时,为通过个别限制建筑限界,经铁路局确定,准许将木制车底板部分拆下容纳货物的突出部分。

拆下的车底板必须装在原车上,并应在货物运单内注明。

拆下和恢复车底板的工作由车辆部门负责。

  第13条 超限车变更到站时,受理变更的车站,应按本规则第7条的规定并注明原批准单位、命令号码、新到站及车号,以文电重新请示。

  第三章 超限车的检查和交接

  第14条 超限货物装车后,发站应填发超限货物运输记录(以下简称超限记录见格式二),并应在货物两侧明显处,以油质颜料书写或刷印“×级超限”字样。

  第15条 有关站按下列内容检查超限车:

  1.有无超限货物运输记录及其填写是否完整;

  2.各部位尺寸是否与批准的文电相符,检查架的尺寸是否符合要求;

  3.装载加固是否牢固,是否书写或刷印超限等级和标画检查线,货物有无移动;

  4.车辆技术状态及车辆转向架左右旁承游间,是否符合本规则第17条的规定。

  区段站、编组站或途中指定检查站,由铁路局自定。

  在局间分界站的交接,原则上由交车局负责检查(保证到达第一个区段站或编组站)并应将检查结果在超限记录上注明和签字。

  接运局认为有必要时,其交接和检查办法可由两邻局商定并报铁道部。

  第16条 安装检查架的车辆与超限车同一列车挂运时,须挂在后部设有照明灯机车的次位,同时与超限车隔离10辆以上,或挂在同方向前一列车的后部。

  检查架的制作要求和安装方法详见附件六。

  安装检查架的车辆,应由铁路局指定的工务段派员随车检查。

  第17条 装载超限货物时,如货物的重心的投影不能位于货车纵中心线上时,同一转向架左右旁承游间之和,应由车辆部门调整为2~10毫米,但任何一侧旁承游间不得为零。

  使用落下孔车装载的货物,底部与轨面的距离,不得少于150毫米。

  第18条

  1.使用普通平车装载超限货物,货物重心的投影应位于车底板的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位移时,横方向位移不得超过100毫米,超过时,应采取配重措施。

纵方向位移时,每个车辆转向架所承受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的二分之一,但两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不得大于10吨(另有规定者除外)。

  2.使用特种平车装载超限货物时,除按第1项规定办理外,其它如货物重心纵方向位移时,两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大于10吨时,均以超限电报批示。

局批的由局确定,部批的由部确定。

  第19条 超限货物装车后,应以油质颜料在车底板上按货物外形轮廓的主要处所,标画易于判别货物是否移动的检查线。

  第20条 对需要通风或加温运输的货车,可以将前进方向左侧车门开启加以固定。

最外突出部位,从车辆中心线起不得超过1750毫米,可不按超限货物办理。

  第四章 超限列车的运行

  第21条 发站、中转站在挂运超限车以前,由车站值班员或车站调度员将批示命令号码、车种、车号、到站、超限等级报告调度所,以便纳入日班计划。

跨及两个调度所的超限车,需征得相邻调度所的同意后方准挂运。

相邻调度所间的预报内容,应包括挂运车次、批示命令号码、车种、车号、到站、品名、超限等级和有关注意事项。

  调度所在挂运和接运超限车以前,将管内的具体运行条件以调度命令下达有关站段,以便作好准备工作。

发站、中转站的车站值班员应将调度命令交给列车乘务员。

  第22条 挂有超限车的列车或超限列车应按照《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内规定的线路到发或通过。

  遇不得已情况需要变更接车线路时,须得到列车调度员的准许。

  第23条 超限车应经由最短径路运输,但受到建筑限界或其它不利因素影响时,可指定径路绕道运输。

  运行上有限制条件的超限车,除有特别指示外,禁止编入直达、直通列车。

  对限期到达、反方向行车和特别批准的超限车,允许专开超限列车。

  第24条 车长在接收超限车时,应严格检查超限车的加固状态和确认没有窜出检查线后方准挂运。

对特准的预应力梁按《加固规则》第59条办理。

  遇运行途中发现异状时,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听候其指示。

  没有调度命令的超限车禁止挂运。

  第25条 挂有超限车的列车或超限列车的会车条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当列车经过车站时,与邻线线路上车辆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50毫米;

  2.当列车运行在复线,多线或并行的单线区间的直线地段时,两运行列车之间的最小距离,大于350毫米者不限速;在300至350毫米之间者每小时运行速度(以下简称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于300毫米者禁止会车。

在曲线地段必须根据规定相应地加宽。

  第26条 超限车在运行过程中,如超限货物的任何部位接近建筑物或设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超限货物的任何超限部位与建筑限界之间的距离(以下简称限界距离),在70至100毫米之间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2.限界距离超过100毫米至150毫米时,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

限界距离不足70毫米时,由分局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运行办法。

  第五章 国际联运及海运进出口超限货物的办理

  第27条 经由铁路线路运输的进口或出口(包括过境以下同)的各级超限货物,除按照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及有关规定办理外,在国内运输上的程序,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进口的各级超限货物

  铁道部外事局(简称外事局以下同),在接到有关国铁路商定各级超限货物的文电后,会同运输局(必要时请其它有关局参加)共同审核确定。

对于可以接运的,除将同意按运的有关数据以电报或文件答复有关国铁路外,并应通知有关国境铁路局和国境站。

  国境站接到邻国铁路国境站的预(确)报后,须作好接运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超限货物到达国境站后,立即根据本规则第5、7、8条的规定,向上级请求指示装运办法,根据批示的装运条件及时组织换装,并将外国车辆迅速返还。

  2.出口的各级超限货物

  装车站,办理出口的各级超限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本规则第5、7条的规定,向铁路局提出请求,并抄给分局。

  铁路局审核后向运输局和外事局提出请求。

  外事局接到请求后与运输局联系(必要时请其它有关局参加)并根据国际联运有关规定同有关国铁路商定,商定结果通知运输局和有关国境局。

  部运输局、铁路局、分局,接到外事局的文电通知后,应按本规则第9、10条的规定办理。

  中越间运送超限货物,由中国铁路柳州局或昆明局同越南铁路运输局商定。

发站承运时,应在运单内注明商定同意运送的文电号码。

出口的超限货物,各局应将有关资料报送柳州局(如从昆明铁路局管内发送时报昆明局)。

  第28条 由海运进口经铁路运输的各级超限货物或由铁路运输经海运出口的各级超限货物,为防止积压或不能通过铁路建筑限界。

凡承办进出口各级超限货物的有关单位,须将货物的外形规格尺寸和重量等,按本规则第5条的规定提出资料,事先征得铁路有关单位同意后按本规则第7、9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特种平车的掌握

  第29条 特种平车(包括凹形车、落下孔车、20米及25米长大平车等)的备用、解除、使用或回送,均需根据铁道部的命令办理。

  车站、分局和铁路局运输(调度)部门,须于每日18点将自管内的特种平车的出入和现在车状况,分别车型、车号、到站及时登记,并逐级上报铁道部运输局。

各局以及分局间亦应互相进行预报。

  车站回送特种平车时,应填写“特种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并注明到站和高度命令号码。

  第30条 1.特种平车的基本型号为“D”字。

  2.120吨及其以上的特种平车,禁止通过小于180米半径的曲线及侧向通过小于9号的道岔。

  特种平车18点登记簿和超限车(装、卸、运行)登记簿见附表二和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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