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审批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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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审批办事指南
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各类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审批事项的咨询、编报、审查、审批等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其他专项规划审批事项,参照本指南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
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审批事项代码:
1198分项名称:
新编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审批
修改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审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场、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一条涉及城乡空间安排的各类专项规划由市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专项规划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
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审批机关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三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
1
的原则。
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上海市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审批操作管理规程》
第三条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经市政府审批的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业系统布局规划及涉及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新增或重大调整的,均应编制专项规划。
四、办理机构
(一)机构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
(二)办理权限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或者由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
(单位)(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
区县规土局在本规程确定的范围内,会同区县市政和交通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区县相关专项规划,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审批内容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结合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业系统发展要求,明确市政和
交通基础设施空间发展要求的专业系统布局规划和用地控制要求的选址选线规划。
(四)法律效力经依法批准的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
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相关部门在组织编制下一层次规划时,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专项规划规划确定
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予以深化。
(五)审批对象市、区规划主管部门;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
五、审批条件本审批事项新编与修改的审批条件一致。
(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
1)上报材料齐全,包括上报请示、规划成果(文本、图纸、附件)、部门及专家意见采纳情况的报告,以及公众意见汇总和采纳情况的报告;
2)市级系统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市
2
级项目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为行业主管部门,区级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为相关
区人民政府。
3)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在编制过程中,听取了与该专业系统相关的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获得专家和相关部门的原则同意。
4)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在编制过程中,按照《城乡规划条例》的要求对专项规划进行了规划公示,并对公众意见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合理吸纳;
5)规划内容符合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交通专业系统布局规划等上位规划的要求;
6)规划内容符合地区发展的要求,与相关地区规划相一致,并符合市政交通项目实际建设要求。
7)规划深度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成果管理的要求。
(二)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上报材料不齐全;
2)规划编制主体、程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规划内容符合不上位规划要求;
4)规划内容不符合地区发展要求或市政交通项目实际建设需求;
2)规划编制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成果管理的要求。
六、审批数量
本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文本用A3或A4纸打印,胶装装订。
文件用A4纸打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关于报请审批《专项
规划》的请示
原件
1
纸质
填写完整,申请单位盖章。
附录2-2
2
《专项规划》上报
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固定表格格式、申请单位盖章。
附录2-3
3
3
《专项规划》成果
原件
4
纸质、电子光盘
规划编制单位盖章。
4
规划设计任务书及《任务
书审核意见》
复印件
1
纸质
任务书审批单位盖章
5
规划编制情况说明
原件
1
纸质
申请单位制作、盖章。
附录2-4
6
规划公示材料及相关凭证
原件
1
纸质
规划公示的网页、电话统计、电邮统计。
由申请单位制作、盖章。
7
规划公示情况说明
原件
1
纸质
申请单位制作、盖章。
附录2-5
8
《公众意见汇总和处理建议》
原件
1
纸质
组织编制单位将规划内容予以公示过后,所收集的市民意见。
由规划编制单位制作、盖章。
附录2-6
9
《相关部门(专家)意见汇总和处理建议》
原件
1
纸质
部门是指与规划内容有关的相关主管部门,如市发改委、建委、市水务局等。
专家是指相关行业内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取得高级以上职称的从业人员。
由规划编制单位制作、盖章。
附录2-7、2-8
10
区政府对专项规划的意见
原件
1
纸质
若为区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应出具区政府的意见函,并加盖区政府公章
(三)申请文书名称
关于请予审批《专项规划》的请示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期限:
成果审查44个工作日,逾期视作同意。
九、审批证件
关于《专项规划》的批复内容:
规划名称,同意本次专项规划规划范围、用地控制方案、规划控制要求、设
计深化要求
期限:
有效期至规划期末
4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受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
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休整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5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
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组织开展专项规划编制推进的相关工作,具体有:
专题研究报告及规划任务书的编写,规划的组织编制、论证、中间审查、规划公示和报批,所有规划编制成果与提交材料均应符合相关国家、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规划组织编制单位与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接收部门名称: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接收地址:
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10号窗口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
30-11:
30下午13:
30-16:
30
(注:
可预约延时至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6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
咨询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
00-11:
30下午11:
30-17:
30
(二)电话咨询咨询单位: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咨询电话:
(021)63193188*20004
咨询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
00-11:
30下午11:
30-17:
30
十四、投诉渠道
(一)来人投诉举报
地址:
上海市白河路75号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信访办接待室
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
00-11:
30下午13:
30-17:
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信函投诉举报
地址:
上海市北京西路99号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信访办邮编:
200003
(三)电话投诉举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信访热线:
021-63193413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
00-11:
30下午13:
30-17:
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政风行风热线:
962114(全年无休)
(四)网络投诉举报
网址:
tp:
//www.shgtj.
(五)媒体转来投诉举报上广、东广、上海电视台、东方电视台、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
纠风在线等主流媒体。
7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编
本事项办理采用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市政和交通
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审批操作管理规程》的规定,上海市市政交通专项规划应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或者由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
区县规土局在规定的范围内,会同区县市政和交通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区县相关专项规划,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2)办理环节本审批事项审理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
规划成果编制完成后,区、县规土局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受理窗口现场提交申请资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由受理窗口受理后移交总体规划管理处。
总规处审查主要针对规划编制程序是否合理、相关程序性文件是否齐全、相关基础资料是否准确、成果是否符合成果规范要求、规划方案对各方面意见的落实情况、专项规划与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情况等。
经办部门可以通过实地勘察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现状情况、审阅专项规划编制成果并查阅有关法规和标准、邀请相关单位、部门、及专家等形式进行审查。
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编制部门应积极配合予以修改,否则审批计时挂起。
经办人结合部门意见形成审查意见,报总规处副处长、处长、分管局领导进行审查,最后由局领导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根据市规土局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部门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经市规土局复核后,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批准规划的申请。
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审查方式本审批事项审查方式有专家论证、书面审查和会办。
专家论证:
总规处提请市规委会办公室召开市规委会专家会议,从完整性、科学性、合理性、创新性等方面对规划成果进行审议。
市规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情况出具会议纪要,对规划是否通过审议给出明确意见,并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建议。
8
书面审查:
总规处经办人调阅经批准的上位规划、周边地区规划,查阅有关法规、
标准、政府文件,综合市规委会专家的审议意见,根据相关程序要求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会办:
规划的有关内容明显与控规、有关专项规划、风貌保护等要求不一致,或者对法规适用有疑义的,可以移交相关处室会办,会办部门提出会办意见。
(3)适用情形市政交通专项规划编制的审批。
(二)修改本事项办理采用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专项规划审批完成后,如需对已批复的专项规划进行修改,组织编制单位应在对原
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的情况下,向市规土局提出申请。
收到规划报批材料后,市规土局通过组织方案部门审查、有必要时提请规委会专家
审议等程序开展成果审查,规划成果完善后,报市规土局代市政府审批。
(2)办理环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市政和交通
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审批操作管理规程》的规定,市政交通设施专项规划的修改与新编采用同样的办理环节。
(3)适用情形市政交通专项规划修改的审批
十六、决定公开
除涉及保密事项的规划方案外,规划获得批复后,采用依申请公开方式,对专项规划予以公开。
9
附录
附录1办事流程示意图
市政交通设施专项规划审批办理流程图(外部)
提出申请
审核申请材料
不予受理
(发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代市政府批复
整理归档
市政交通设施专项规划审批办理(外部)流程图
10
附录2申请文书(示范文本)
2-1
行政审批事项咨询表
咨询单位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咨询内容
落款
年月日
11
2-2
关于报请审批《专项规划》的请示
市政府:
根据《专项规划设计任务书》的要求,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经初步方案编制、方案协调、听取公众意见、市级部门审查、方案深化完善等程序,现已编制完成,相关成果报请市政府审批。
盖章日期
12
2-3
专项规划上报申请表
收文编号
上报文号
案件名称
附件
见宗卷整理目录
规划编制概况
成果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申请单位章
13
2-4
专项规划编制情况说明
按照《上海市市政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审批操作管理规程(试行)》的要求,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的
《专项规划》,现将规划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情况
本专项规划编制(调整)的背景二、工作过程
月日至月日,开展前期研究,编制规划设计任务书及专题研究报告。
月日,上报规划设计任务书及专题研究报告。
月日至月日,开展规划设计任务书审查(包括其间有关会议情况)。
月日,规划设计任务书获批。
月
日至
月
日,形成初步方案(包括其间有关会议情况)。
月
日至
月
日,开展了规划方案公示。
月日,召开了部门审查会。
月日至月日,对公示及部门意见逐条研究,对方案深化完善,形成规划上报方案。
单位盖章
日期
14
2-5
专项规划公示情况说明
年月日至年月日,专项规划进行了草案公示(相关网页、展板照片附后)。
公示期间,共收到个电话、封电子邮件、书面来信。
经整理,主要意见如下:
1、(意见内容)。
该类意见共条,占意见总数的。
2、(意见内容)。
该类意见共条,占意见总数的。
3、(意见内容)。
该类意见共条,占意见总数的。
……
单位盖章
日期
15
2-6
公众意见汇总和采纳情况的报告
规划名称
组织机构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意见汇总和采纳情况
意见建议1:
采纳情况
意见建议2:
采纳情况
……
落款
年月日
16
2-7
专项规划市级部门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说明
一、部门意见1:
采纳情况:
意见2:
采纳情况:
……
二、部门
意见1:
采纳情况:
意见2:
采纳情况:
……
……
单位盖章
日期
17
2-8
专项规划专家评审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说明
一、专家意见1:
采纳情况:
意见2:
采纳情况:
……
二、专家
意见1:
采纳情况:
意见2:
采纳情况:
……
……
单位盖章
日期
18
附录3法规标准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1月1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10月28日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2年01月01日施行)
5、《上海市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审批操作管理规程》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