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教师与学生定稿09102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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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教师与学生定稿091029

第六章 教师与学生

 

知识要点:

1、教师职业的性质与特点;

2、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3、教师资格的条件、认定、丧失与撤销;

4、教师专业发展的内涵、过程与途径;

5、学生的本质属性;

6、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7、如何认识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地位,如何贯彻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思想;

8、师生关系。

 

教育活动是一种培养人的活动,在教育活动的构成要素中,学生和教师是其两个最基本、最活跃的要素。

因此,要研究教育就必须研究教师和学生,研究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教师

一、教师职业的性质与特点

(一)教师职业的性质

教师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频繁涉及的一个概念,但对于这一概念的界定,人们理解的角度却差异甚大。

如从教师功能及作用的角度对教师概念作出界定,“师者,教人以道者之称也。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

”从教师应有的品质的角度对教师概念作出界定,“智如泉源,行可以为仪表者,人之师也。

”这些界定从某一方面反映了教师的特征,但要全面理解教师这一概念,必须从教师的职业特性、扮演的社会角色、承担的社会职责及活动对象的关系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对教师的概念作了全面、科学的界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这一界定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1、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职业,教师是专业人员

职业是依据人们参加社会劳动的性质、内容、形式等标准而划分的社会劳动集团。

社会学者通常把职业划分为专门职业和普通职业。

关于专门职业的标准是什么?

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的规定,中外学者都致力于提出一些标准,来作为界定专门职业的依据,如DavidCarr认为,专门职业的标准应包括五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向社会提供重要的公共的服务;二是专业涉及以理论和实践为基础的专门的知识;三是专业有明确的伦理规范;四是有严格的专业准入要求与专业领域的组织规范;五是从业人员拥有对自身职业的控制权,其成员的聘用或解职等专业性权利不受专业外因素控制。

按照以上标准,人们通常把律师、医生、建筑师看成是典型的专业人员。

至于教师是不是专业人员,历史上曾存在争议。

有些学者认为,教师职业充其量只能是“准专门职业”或“半专业”。

教师职业被认定为专门职业是20世纪中叶以后的事。

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中提出,应该把教师工作视为专门职业,认为它是一种要求教师经过严格训练而持续不断的学习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

这一建议得到各国的响应,从而推动了教师专业化的发展。

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掀起了“教师专业化”的改革浪潮。

我国1995年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和2000年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通过资格认定来体现教师专门职业的要求。

教师职业是专门职业,教师就是专业人员。

在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职业分类》中,教师被列入“专家、技术人员和有关工作者”的类别中。

1986年我国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分类与代码》,将教师列入“专业、技术人员”这一类别。

1993年我国颁布的《教师法》把教师界定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2、教师是教育者,教师职业是促进个体社会化的职业

个体从自然人发展到社会人,是在学习、接受人类经验,消化、吸收人类文化的社会化过程中实现的。

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承担教化任务的是教师,教师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向年轻一代传授人类长期积累的知识经验,规范他们的行为,塑造他们的人格,引导他们把外在的社会要求内化为个体的素质,从而实现个体社会化。

教师作为教育者,承担着国家、社会和家长赋予的多方面的任务,其中最主要的任务是教书育人。

教书和育人,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也是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

现代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赿来赿高,对教师的要求也起来越高,教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要求把教书与育人很好地统一起来,既要教授学生学会学习,促进学生掌握全面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还要教会学生如何做人,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

所以,我国《教师法》赋予教师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只有完成这些使命,才能在促进学生社会化中发挥作用。

(二)教师职业的特点

职业性质不同,其职业特点就不一样。

教师职业的性质,决定了教师职业具有与其他职业不同的特点。

教师职业的最大特点在于其职业角色的多样化。

角色是个体在一定社会规范中履行一定社会职责的行为模式。

社会、学校、家长赋予教师多方面的社会职责,这些多方面的社会职责决定了教师角色的多样化。

1975年国际教育大会第35次日内瓦会议专门讨论了未来社会教师应扮演的角色,将未来教师所担任的角色概括为八个方面。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外许多学者对教师角色又提出了许多新的看法,如美国心理学家林格伦(Lindgren,H.O)从教学心理学的角度将教师角色定为三个方面:

教学与行政角色(如教员、榜样、课堂管理员、办事员、青年团体工作者等),心理定向角色(如人际关系艺术家、社会心理学家、临床医师、催化剂等),自我表现角色(如学习者与学者、家长形象、追求权利者、助人的需要等)。

国外其他学者还提出了“全能型教师”的教师角色要求,认为教师应该既会教学,又会科研,还懂生产。

在他们看来,只有这样的教师才能冲破单纯“教与学”的传统模式,才能使教学成为与生产部门紧密联系的纽带,才能把知识和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我国学者在总结教师已有角色的基础上,结合时代对教师提出的新要求,认为教师应该具有以下几种角色。

1、知识传授者

教师在教学中最首要的角色是知识的传授者,是发动、指导和评定学习的人。

教师主要的任务是把知识传授给学生,同时指导学生在获取知识的同时,学会如何学习并发展各种能力,让学生学会自己学习,提高获取知识的能力,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因此,教师的这一角色,相对其他角色而言,是核心角色或中心角色。

2、行为示范者

“师者,人之模范”,教师活动的这一本质特点,决定了教师的劳动必然带有强烈的示范性。

青少年学生具有“向师性”,一个优秀的教师往往是学生崇拜和模仿的对象,他的思想、品行、情感、意志力、人格特征对学生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甚至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发展。

这就要求教师要特别注重自己的言行,不断提高思想品德修养和专业素养,尊重学生,关爱学生,做学生的朋友,成为学生信赖的人。

3、班级领导者

学校的教学活动大都是以班级的方式进行的,教师领导并指导着作为一个整体的班级,对他们施加影响。

一方面,课堂教学是一个多因素的动态系统,要求教师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创设良好的课堂教学氛围。

另一方面,良好的班集体,有助于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使学生在班集体中受到良好的教育。

许多研究证明,教师的不同领导方式和策略、班集体的心理气氛,都会影响到学生各方面的发展。

4、教育艺术家

教育是一门科学,同时也是一门艺术。

艺术之所以具有诱人的魅力,在于它的形象性、情感性和创造性。

在教育中,艺术这三大特点也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首先体现在教学上,教学要借助于语言、动作、表情、图像等直观手段,将抽象的原理、概念和定义、法则等经过艺术加工、处理,使学生易于理解和接受。

其次体现在与学生的交往上,教师与学生的交往要动之以情,情感交流在教育中就像一条纽带,能把教师和学生紧密地联系起来,在和谐融洽的氛围中取得最佳的效果。

正如苏霍姆林斯基所说:

“没有一条富有诗意的、感情的和审美的清泉,就不可能有学生全面的智力发展。

”教育的艺术还体现在教师的教育机智上,高超的教育机智能使教师具有丰富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可以使教育艺术锦上添花。

5、心理保健医生

教师作为学生保健医生的角色,日益受到教育界的重视。

教师的根本任务是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而全面发展的人应是身心两方面都得到健康、充分地发展。

教育要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就离不开心理健康教育。

在学生的整体素质中,心理素质占有重要的地位,心理素质的好坏影响着其它素质的发展和提高。

因此,教师作为教育活动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就必须担负起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重任,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地发展。

6、学者和研究者

教师在同学生交往中,会遇到来自学生的难以预料的难题,渊博的知识是满足学生求知欲望、做好教育工作的基本条件,同时,教师的知识不能仅仅局限于他或所教的学科范围内,尤其在现代信息社会中,知识和技术更新很快,这教师就要求终身学习,不断研究,不断吸取新信息,拓宽自己的知识视野。

只有这样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做一名合格的教师。

二、教师的地位

教师作为人类文化科学的传播者、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人的潜能的发掘者,自古享有崇高的职业声望和社会地位,可以说最美好的词句都用在教师职业身上。

如孟子依据“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师”的说法,将君师并称。

荀子进而把教师提到与天地、祖宗并列的地位。

又如现代人们将教师喻为“蜡烛”、“人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将教师职业视为“太阳底下最崇高的职业”。

所有这些都反映了社会对教师辛勤耕耘、无私奉献精神和社会作用的一种高度肯定。

然而,教师的地位不能仅仅看人们对它的赞誉,重要的是要看法律对教师的地位如何确认。

因此,有必要对教师的法律地位作一分析。

(一)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教师的法律身份。

迄今为止,各国关于教师身份的定位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教师为公务员,典型代表如德国、法国和日本。

德国学界的通说认为,教育具有给付行政及侵害行政的双重特性,执行给付行政和侵害行政的人员,其非属国家公务员,将难以想象。

因此,德国、法国都赋予公立学校教师以公务员地位。

作为公务员的教师,职位保障的程度较高,除非有触犯法律的情节和行为,一般不会失去教职。

日本的国立和公立学校教师也都是公务员,适用在公务员法之外另行颁布的教育公务员特例法。

第二,教师为雇员。

私立学校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教师的薪水由私人举办者给付,其教师均由学校的校长聘用,其聘用合同属于一种契约,因此,各国私立学校与教师之间是一种基于私法上的雇佣关系,教师是雇员。

教师虽为雇员,但考虑到教师特殊的职业性质和特殊的地位与作用,一些国家赋予教师特别的保护,如日本私立学校教师身份由《雇佣劳动法》和《劳动基准法》调节,同时也受《教育基准法》规范。

为避免私立学校举办者经常借口人事权的行使而侵害教师的自主权,《教育基准法》严格限制以“教育活动不当”为由解雇教师。

第三,教师为公务雇员或特别公务员。

公务雇员,即公务员兼雇员,典型代表是美、英两国,其公立学校教师由地方政府的教育当局任用,以签订合约的方式雇佣教师,因此教师是公务雇员,兼有公务员和雇员双重身份。

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教师的法律地位问题,经过了一段探索过程。

1951年,派任或委任的教师属公务员,而聘任的教师不被认为是公务员。

1992年,将派任或委任的教师、聘任教师中兼任行政职务者纳入公务员,非担任行政职务的教师不作为公务员。

2002年台湾“最高行政法院”判字第二二八号正式确认教师具有特别公务员地位。

所谓“特别公务员”,学界的解释是,教师既不完全适用公务员法,也不能完全不适用。

我国关于教师身份的定位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

计划经济时代,教师的身份是国家干部,即公务员。

1993年,我国《教师法》提出推行教师聘任制后,有学者认为应将教师定位为雇员,纳入私法调整。

然而,这一观点并未得到学界的广泛认同,反对者认为教师职业具有公务员性质,并建议法律应明确教师的公务员身份,教师应享有并承担与公务员相似的权利和义务。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颁布以后,有些学者认为,教师是劳动者,教师与学校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应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还有学者认为,应根据我国《教师法》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将教师身份定位为专业人员。

我们认为,将教师定位为专业人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其一,将教师定位为公务员在我国没有法律依据,1993年我国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适应于各级国家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这一规定首次将教师从公务员(国家干部)队伍中分离出来。

200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下称《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中的公务员范围虽然比《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所扩大,但仍不包括教师。

2008年,我国全面推行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改革,将教师纳入事业单位编制,而不是国家行政编制,正式将教师岗位定位为专业技术岗位。

说明我国法律和政策已经不再把教师当作为公务员看待,而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其二,将教师定位为劳动者,混淆了“劳动者”与《劳动法》中所指“劳动者”两个概念。

工人、农民是劳动者,公务员是劳动者,教师也是劳动者,但这里所称的劳动者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而《劳动法》所称“劳动者”是特指的劳动者。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职工,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不包括学校的教师。

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不能用《劳动法》来调整,因此,不能将教师定位为劳动者。

其三,将教师定位为专业人员符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也符合世界的发展趋势。

我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首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教师职业的专业性,这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中关于教师职业的定位是一致的。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将教师定位为专业人员,但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针对专业人员的立法。

企业的职工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保障,公务员有《公务员法》保障,而事业单位的专业人员则缺乏专门的法律保障。

因此,制定专门针对专业人员的法律,对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权益予以细致而具体的规范已显得十分紧要。

(二)教师的专业权利

教师具有多种身份,如公民、自然人、专业人员。

因此,教师享有宪法、民法以及教育法等法律赋予的多种权利。

这里我们所关注的,主要是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权利。

1、学术自由

所谓学术自由是“指教师和学生不受法律、学校各种规定和限制或公众压力的不合理干扰而进行讲课、学习,探求知识及研究的自由。

”学术自由是教师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主张教师享有学术自由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是美国著名法官道格拉斯。

1952年,他在反对美国最高法院表示支持纽约范伯格法及其他为教师制定的忠诚法规时有一段经典论述:

“在这项法律下发生的情况便是警察国家中的典型情况。

教师时时刻刻处于监督之下,对他们的过去梳来蓖去以寻找不忠诚的蛛丝马迹,对他们的言论密切监视以寻找危险思想的线索。

教师被罩上了一层阴云。

在充满怀疑气氛,学者出于职业之忧而循规蹈矩的环境中,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不可能有智能的自由发挥。

”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中提出:

“在执行其专业任务时,教师应享有学术自由。

”首次将学术自由以联合国文本的形式予以确认。

对于教师来说,学术自由主要包括研究自由、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研究自由包括研究问题的提出、研究内容及方法的选择,以及研究成果的发表。

教学自由(或讲学自由),是指将研究所得的知识予以传授的自由,其方式包括演讲、上课、实习、讨论等。

我国《宪法》和《教师法》都赋予教师学术自由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的权利。

这些规定就是我国教师学术自由的法源。

2、专业自主权

专业自主权是教师作为专业人员所享有的特殊权利。

教师的专业自主权主要包括个人与团体两个方面、三个层级。

个人方面,指教师依其专业知能从事教学活动时,能自由作决定,不受他人干扰或控制;因体方面,指教师所组成的专业团体,有权力规范会员的资格与职业标准。

专业自主的三个层级,一为教室层级,二为学校层级,三为教师团体层级。

在教室层级,其内容包括订立教学目标,编选教材,选择教法,指导与管教学生,评价学生;在学校层级,其内容包括参加教师进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发展学校课程特色,参加学校教师组织;在教师团体层级,其内容包括参与建立教师聘任资格与聘约,订立教师伦理规范,改善教师工作条件与待遇,维护教师尊严,形成压力团体。

专业自主与学术自由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区别在于:

第一,学术自由的权利主体主要是大学教师,中学教师虽然也享有学术自由,但并不过于强调,而专业自主权是所有阶段的教师普遍享有;第二,学术自由主要是学术研究中的权利,而专业自主要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权利;第三,学术自由由宪法赋予,性质上属于基本权利,专业自主权由教育法规定,性质上属于法律权利;学术自由是一种权利,专业自主有时表现为一种权力,如管教学生,评价学生。

联系在于:

专业自主权与学术自由中的教学自由(或讲学自由),同时存在于教育教学活动之中,有时很难严格区分。

我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至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包括: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期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形式的培训。

这些内容就是法律对教师专业自主权的确认。

教师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我国《教师法》第八章对此有明确规定,如不得侮辱、殴打教师,不得对教师打击报复,不得拖欠教师工资,不得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等,否则,将会受到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确认和保护教师的合法权利,反映了国家和社会对教师的尊重,从而使教师地位有了法律保障。

(三)教师的法定义务

权利与义务不可分,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我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职业,从事该职业要有一个准入制度。

国家对教师职业实行的入门许可制度就是教师资格制度。

现在各国普遍实行教师资格制度,通过立法或其他手段对教师资格的条件及认证做出明确规定,要求从事教师职业的人必须先取得教师资格证。

我国《教师法》(1993年)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并在第三章对该制度的内容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其后国务院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对教师资格制度的内容进行详细规范。

根据以上两部法律文件,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格的条件、认定和罚则三个方面。

(一)教师资格的条件

在我国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是: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

其中学历条件为: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体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进入21世纪后,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进一步加大师资队伍建设力度。

1998年教育部制定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提出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对各级教师的学历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提出:

2010年前后,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使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的学历分别提升到专科和本科层次,经济发达地区高中专任教师和校长中获硕士学位者应达到一定比例,提高高等学校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的比例。

(二)教师资格的认定

我国教师资格主要由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中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以由获得授权的高等学校认定。

具体来看: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三)教师资格的丧失与撤销

我国《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认定教师资格。

我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四、教师的专业发展

从事教师职业,必须首先具备相应学历,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只是进入教师职业的入门条件,要想成为一名合格或优秀的教师,最根本的是看他专业思想、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心理品质等专业素养是否养成,这不仅是当代教师质量的集中体现,也是教师职业专业化的根本条件。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教师专业化程度的提高,教师专业发展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

(一)教师专业发展的内涵

教师的专业发展(主要指教师个体的专业发展)是指教师作为专业人员,从专业思想到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心理品质等方面由不成熟到比较成熟的发展过程,即由一个专业新手发展成为专家型教师或教育家型教师的过程。

1、专业思想的建立

教师的专业思想是教师在对教育工作感受和理解基础上形成的教育思想观念以及教师职业态度,如“科教兴国”的理想,“依法治教”的意识,“让每个学生都成才成人”和“以学生为本”的学生观,追求真理、严谨治教的科学精神,爱岗、敬业、乐业的职业态度等等。

教师的专业思想是做一名合格教师的前提条件,它是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教师专业行为的理性支点和专业自我的精神内核。

2、专业知识的拓展

教师的专业知识是教师自身的学科知识体系和经验系统。

教师专业知识拓展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是量的拓展,即教师要不断地更新知识,补充知识扩大自己的知识范围。

教师要给学生一瓶水,自己要有一桶水,要成为不断给学生提供水源的涌泉。

其次是知识质的深化,即从知识的理解、掌握到知识的批判,再到知识的创新。

教师知识的质的深化体现了教师职业的学术性、创造性,教师能不能说“自己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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