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区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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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区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量化标准

第一章 职业介绍

一、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一)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在8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二、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一)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㈠提供虚假就业信息1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㈡提供虚假就业信息2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㈢提供虚假就业信息3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㈣提供虚假就业信息4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并处以4万元的罚款;

㈤提供虚假就业信息5次及5次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三、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一)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㈠职业介绍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涉及人数在5人次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㈡职业介绍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涉及人数在5人次以上10人次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㈢职业介绍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涉及人数在10人次以上15人次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㈣职业介绍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涉及人数在15人次以上20人次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并处以4万元的罚款;

  ㈤职业介绍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涉及人数在20人次以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四、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一)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㈠首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㈡二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㈢三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㈣四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并处以4万元的罚款;

  ㈤五次及五次以上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五、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一)处罚种类:

罚款

(二)法律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㈠违法收取劳动者押金人均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责令退还,并按涉及人数以每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㈡违法收取劳动者押金人均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责令退还,并按涉及人数以每人8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㈢违法收取劳动者押金人均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责令退还,并按涉及人数以每人12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㈣违法收取劳动者押金人均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责令退还,并按涉及人数以每人1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㈤违法收取劳动者押金人均在1000元以上的,责令退还,并按涉及人数以每人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六、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

(一)处罚种类:

罚款

(二)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七十一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㈠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或监督电话的,可处以500元的罚款;

  ㈡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和监督电话的,可处以800元的罚款;

  ㈢2次以上发现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可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七、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一)处罚种类:

罚款

(二)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㈠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从事职业中介活动1个月以下的,可处以500元的罚款;

  ㈡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从事职业中介活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处以800元的罚款;

  ㈢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从事职业中介活动3个月以上的,可处以1000元的罚款。

八、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一)处罚种类:

罚款

(二)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第七十三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㈠在2个月内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可处以500元的罚款;

  ㈡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在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处以800元的罚款;

  ㈢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在3个月以上的,可处以1000元的罚款。

九、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一)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二)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㈡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第七十四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㈠、㈢、㈣、㈧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㈤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㈠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无违法所得的:

  ⒈发现1次,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

  ⒉发现2次,可处以8000元的罚款;

  ⒊发现3次及3次以上,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㈡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有违法所得的:

  ⒈发现1次,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⒉发现2次,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⒊发现3次及3次以上,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十、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一)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二)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㈥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第七十四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㈠、㈢、㈣、㈧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㈤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㈠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无违法所得的:

  ⒈人数在5人以下的,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

⒉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可处以8000元的罚款;

⒊人数在10人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㈡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有违法所得的:

  ⒈人数在5人以下的,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⒉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⒊人数在10人以上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十一、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一)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二)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㈦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第七十四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㈠、㈢、㈣、㈧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㈤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㈠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无违法所得的:

⒈人数在5人以下的,可处以5000元罚款;

⒉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可处以8000元罚款;

⒊人数在10人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罚款;

  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有违法所得的:

⒈人数在5人以下的,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⒉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⒊人数在10人以上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十二、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一)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二)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㈨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第七十四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㈠、㈢、㈣、㈧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㈤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㈠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无违法所得的:

⒈发现1次,可处以5000元罚款;

⒉发现2次,可处以8000元罚款;

⒊发现3次及3次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罚款;

  ㈡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⒈发现1次,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⒉发现2次,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⒊发现3次及3次以上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十三、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一)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二)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㈩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第七十四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㈠、㈢、㈣、㈧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㈤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㈠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无违法所得的:

  ⒈发现1次,可处以5000元罚款;

  ⒉发现2次,可处以8000元罚款;

  ⒊发现3次及3次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罚款;

  ㈡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有违法所得的:

  ⒈发现1次,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⒉发现2次,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⒊发现3次及3次以上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十四、职业介绍机构未经审批,从事介绍国内人员到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就业及介绍国外和港澳台人员入粤就业业务

(一)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从事介绍国内人员到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就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从事介绍国外和港、澳、台人员入粤就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业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可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㈠受侵害人数在10人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按每介绍一人1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㈡受侵害人数在10人以上20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按每介绍一人1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㈢受侵害人数在2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按每介绍一人2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㈣受侵害人数在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按每介绍一人2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㈤受侵害人数在50人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按每介绍一人3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十五、职业介绍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劳动力交流会

(一)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会,应当提前三十日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职业介绍机构提交的举办劳动力交流会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劳动力交流会”;

  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举办劳动力交流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㈠擅自举办劳动力交流会1次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㈡擅自举办劳动力交流会2次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4万元的罚款;

  ㈢擅自举办劳动力交流会3次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6万元的罚款;

  ㈣擅自举办劳动力交流会4次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8万元的罚款;

  ㈤擅自举办劳动力交流会5次及5次以上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十六、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妇女和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

(一)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妇女和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㈠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妇女和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介绍人数在3人以下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

  ㈡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妇女和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介绍人数在3人以上5人以下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以40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㈢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妇女和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介绍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㈣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妇女和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介绍人数在10人以上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以6000元的罚款,并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十七、职业介绍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明显处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和有关证照;经营业性职业介绍机构未同时悬挂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未佩戴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在其办公场所明显处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和有关证照,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同时悬挂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其从业人员应当佩戴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对职业介绍机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可吊销其从业人员的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㈠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⒈未在办公场所明显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和有关证照;

⒉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未在办公场所明显悬挂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的;

⒊从业人员未佩戴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的;

㈡职业介绍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中的任意两种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800元的罚款;

⒈未在办公场所明显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和有关证照;

⒉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未在办公场所明显悬挂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的;

⒊从业人员未佩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的;

㈢职业介绍机构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情形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同时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可吊销其从业人员的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

⒈未在办公场所明显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和有关证照;

⒉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未在办公场所明显悬挂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的;

⒊从业人员未佩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的。

十八、职业介绍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机构负责人、经营地址,未在变更前向原审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机构负责人、经营地址,应在变更前向原审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职业介绍许可证视为无效”;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对职业介绍机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可吊销其从业人员的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㈠职业介绍机构有变更机构名称、机构负责人、经营地址等情形之一,在变更前未向原审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㈡职业介绍机构有变更机构名称、机构负责人、经营地址等情形之二,在变更前未向原审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800元的罚款;

㈢职业介绍机构同时变更机构名称、机构负责人及经营地址,在变更前未向原审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未办理变列登记手续,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同时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可吊销其从业人员的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

十九、职业介绍机构聘用的从业人员未领取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

(一)处罚种类:

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职业介绍从业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证制度。

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方可从事职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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