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路政简易案件的快速处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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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路政简易案件的快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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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路政简易案件的快速处置

当前,我国汽车保有量急剧增加,尽管我国公路建设突飞猛进,高速道路通车里程已跃居世界第二位,但由于路网分布不均匀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高低不一,导致局部国道主干线交通流量大。

特别是在春运期间、中秋、国庆等重大节假日期间,随着重大节假日实行高速公路七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实行免费通行政策实行,探亲、旅游的出行车流量急剧增长,给公路管理部门道路保畅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

同时,为适应基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的工作需要,更好地服务便民,如何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简易案件快速处置已成为高速公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课题。

 一、 高速公路路政简易案件的认定

 1、本文所称的路政简易案件首先是造成公路路产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

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对于涉及到道路设施损毁的,这里的有关部门就是指公路管理部门。

 2、路政简易案件应该是指路产损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相对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依据山东省公路局出台的《全省公路系统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核定的路产损失额在2千元以下的,由路政管理人员(须两人以上)按路政事案简易处理程序办理。

 二、高速公路路政简易案件快速处置的重大意义

 1、传递正能量,树立高速路政良好形象。

当前,公路执法部门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民众对公路收费以及超限治理的不满情绪容易转嫁为对公路执法工作和公路路政的不理解,我们高速路政部门需要通过不断的推举出为民服务的新举措、通过一件件为民服务的实事好事来一步步树立高速路政的执法服务品牌。

实行路政简易案件快速处置正是这样的惠民举措,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若我们路政人员能迅速到达现场、精简办事程序、快速办理现场结案,便可得到群众的认可,树立高速路政的良好形象。

 2、有利形成安全、文明、畅通、有序的高速公路通行环境。

高速公路作为汽车专用公路,均为国道或省道主干线,车流通行量大。

尤其在春运及重大节假日期间,正当是群众对通行效率需求最大的时段,也是高速公路通行压力最大的时间,部分高速公路主干道或进出城站点已经达到超饱和或饱和状态,没有发生其它情况,单因为车多便可能造成通行缓慢,若加上交通事故,便有可能造成严重堵塞,进而引发更多的交通事故,哪怕一次轻微的路损事故有可能使公路或站点陷入堵塞,所以实行路政简易案件快速处置可以有效保障路面的有序畅通,最大限度的保障民众安全出行,便捷通行。

 3、有效保障公路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便民惠民。

春运及重大节假日期间,大部分车辆都是满载,涉及人员较多,心情急切,妥善、快速的处理好交通事故,能最大限度的节约当事人的时间。

再者,路政简易案件的快速处置,提高施救牵引作业效率,将事故车尽快撤离现场,清理出路面,能最大限度的减少拥堵,减少次生事故,也是预防事故的有效措施,便可最大限度的减少交通事故带来的损失。

 三、高速公路路政简易案件快速处置工作的现状分析

 目前,高速公路因其全封闭、全立交的特征,保险公司勘查理赔存在一定障碍,所以涉及路损的交通事故无论损失大小都必须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后,以及路政部门出具的赔偿通知书和收费凭证后方可理赔。

即使一个事故清楚,无人员伤亡,涉及轻微路损的案件,也需要交警、路政双方同时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勘验,完成笔录。

如果发生多车追尾事故,按照程序一步步完成调查勘验就极易造成现场车辆拥堵,那么应急车道往往被通行的社会车辆占用,导致后续救援人员无法及时处置现场。

即使为快速清理现场,有必须要事故车辆带到指定地方停放,当事人往往需要不断的往返于施救停车场和交警,路政多个部门进行处理,导致方当事人怨声载道。

 四、做好路政简易案件快速处置工作的几点思考。

 如何做好高速公路路政简易案件快速处置?

这需要我们公路管理部门不断的研究、探索出新的出路,改变目前案件处理存在的种种问题。

笔者通过长时间的事故处理工作及对春运及重大节假日期间涉及路损的简易案件的分析研究,总结出以下粗浅经验。

 1、不断提高思想认识。

路政执法人员要充分认识到路政简易案件快速处置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路政简易案件快速处置工作,认真学习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抓好“两保两树”工作部署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细化和完善快速结案便民机制的各项工作措施,在实际操作中不断的创新、总结。

 2、广泛开展宣传工作。

现在,通讯手段多样化,宣传渠道丰富,各式各样的宣传途径也被不断的利用到公路管理工作中,在做好路政简易案件快速处置工作的过程中同样离不开我们的宣传,只有让快速处理的理念和方式让每个驾驶人了解并掌握,我们的工作才能取得实际成效。

 一是通过传统的宣传手段,建立宣传阵地。

传统的宣传手段包括在道路醒目位置悬挂横幅、在车流人流集中的服务区设立宣传展板、在高速主线和收费广场的电子显示屏。

比如可以在春运和重大节假日到来之前,路政部门管段收费广场进口、上跨天桥、服务区等场所,悬挂涉及快速处置的宣传标语,让驾驶人驶入高速后就能了解路政简易案件快速处置的要求和方法;其次,路政部门在服务区设立流动宣传车,路政员通过解答司机的问题、向过往司乘人员散发《致驾驶员朋友的一封信》及《高速公路应急处置手册》等宣传品,不仅提醒了驾驶人如何安全驾驶,还教会驾驶员如何快速处置轻微路损案件,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有效利用新兴的宣传手段进行广泛宣传。

新兴的宣传方式主要依赖现代通讯技术,比如互联网和电讯通讯,这样可以通过较小的工作量取得较大得到社会影响。

比如通过短信平台,向司乘人员发送路况短信,宣传短信,让驾驶人及时了解路况,了解路政简易案件快速处置的知识和方法,同时路政部门还将相关的知识通过微博、微信方式发布,让广大群众能及时掌握。

 3、加强业务培训

 

(1)加强对96660值班员的业务知识培训。

作为值班员,首先必须熟悉掌握路网路况信息,清楚的了解隧道、桥梁、收费站、服务区及标识标牌在路面形态,这样才能做到在当事人报警的第一时间掌握事故发生的地点、该路段的路况信息,指挥当事人做好应急处置,也能准确的向路政部门发出指令。

 

(2)加强对路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首先,路政员要熟悉掌握如何路政简易案件现场。

要求路政员熟悉路政简易案件快速现场处置流程、文书填制、票据填制、拍照取证、掌握常用路赔项目标准责等基本知识和技能,强化路政员的责任意识,在熟练掌握操作方法的基础上准确引导当事人接受快速处置的方式,清楚地解答群众所提问题。

保证每个路政员都能积极主动地熟悉处理过程中的各项程序。

 其次,路政员做稳住局面,尽快获得当事人的信任,让当事人平和的接受处理。

任何一起看似轻微的路赔案件,对于当事人来讲,可能都是不是大事,所以我们首先要在思想意识里确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指导思想,这样在处理每一起事故时都能做到认真细致。

通过专业、细致的现场勘查工作,给当事人留下认真负责,值得信任,能认真处理他们问题的第一印象,这样当事人就能放心的听从处理,在具体行动中也能积极配合。

办事有章法,随机应变,在具体行动中不断改进,积极应对不断变化的情况。

保持现场一切都在可控范围之内以后,根据事故情况,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尽快将事故处理完毕。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做好现场勘查取证工作,为尽快撤除现场争取时间。

 4、设置快速处置平台,适时将办案阵地前移。

我们以往处理路政简易案件,往往需要当事人自行到大队处理,于是导致当事人往往要不断的往返与路政、交警办公地点与停车场之间,给当事人带来了不便。

所以,如果我们公路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的交通情况,适时的把办案阵地前移至高速公路现场或者服务区内,即可给当事人带来便利。

比如我们可以通过路政移动办案软件,对路政案件勘验笔录、赔补偿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实行模块化操作并能实现电脑打印和应急手写两套版本,现场制作文书,现场送达当事人,同时配合移动POS终端机现场收缴路赔打印凭证,最后向当事人邮寄路赔票据,将路政执法车变身为快速处置平台。

 5、加强协调,积极联动。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各部门的联勤联动,提高各部门对辖区高速公路的管理。

笔者认为在目前路政部门所实行的路政简易案件快速处置机制中还可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接处警时间,减少路面拥堵情况。

一是加强与交警部门的联勤联动,第一时间协助疏导交通尽快恢复路面畅通。

日常巡逻工作中形成联勤联动巡逻机制,执勤过程中发生的简易案件可以第一时间都现场进行勘察和疏通而后告之事故当人前往就近的路政、交警、收费站三方任何一家办公地点进行案件处理。

 同时,我们也可以逐步推行高速公路上发生的路政简易案件“一站式”的快速理赔服务,手机转账支付或者建立异地赔付机制等等,相信只要我们公路管理部门不懈的探索工作方法,不断的创新便民举措,一定能在工作中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得到社会大众的支持。

浅析建筑控制区侵权案件的处置方法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高速公路的使用需求越来越大,对高速公路行车环境要求逐步提升,同时高速公路沿线地方政府也在依托高速公路带来的便利,在高速公路周边进行大规模开发,形成以高速公路为中心的经济发展区域。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矛盾给高速公路管理者在建筑控制区的管理上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成为路政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如何加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是路政管理工作需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概念

 建筑控制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的,用以界定公路两侧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区域。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我省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管理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五十米,立交桥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收费站周围各一百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后,报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二、建筑控制区侵权案件处置难点形成原因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牵涉面广,制约因素多,是路政管理工作中的一道难题,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了社会问题,造成这种状态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各级地方政府对发展地方经济和加强高速公路保护两者之间相互依托的关系认识不够,缺乏全局观念,是导致违法侵权案件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就目前我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和经营体制而言,均属省高管局直接管辖,其经营效益与地方政府无直接关系,导致地方政府干部,对加强公路保护与发展经济的辨证关系认识不足,片面地强调地方利益而忽视了高速公路的社会效益和整体效益;缺乏大局意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甚至行政干预明显,极力为违法主体辩护解脱,以至侵权查处难度大,且有增无减,从而恶化公路环境,制约高速公路对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

 2、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审批政出多门,有关职能部门各行其是,缺乏统一管理,是造成违法建筑蔓延的主要原因。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涉及到土地管理、城建规划、乡镇政府,村委会等,由于建筑控制区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分离,而路政管理法律赋予的权利有限,对违法建筑的宏观调空手段较弱,一些管理部门在违法建筑的管理上如不加强配合,给予支持,而各行其是,互不协调,甚至各自为政,越权审批,单靠路政管理机构的管理力度往往力不从心,效果较差,致使对公路两侧违法建筑的预防能力大大降低,从而造成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筑蔓延、管理失控。

 3、沿线群众法制观念淡薄,缺乏爱路护路意识是导致违法建筑的一个因素。

“大路大富,小路小富,无路不富、高速公路快富”的观念以深入人心,加上小农经济意识的影响和公路法制观念淡薄。

普遍认为土地虽然是国家的,但使用权是自己的,只要不直接占路,房屋可以随便修到哪里都行,出现了你管你的路,我建我的房,爱路护路和依法使用公路意识较差。

另外随着农村经济和个体经济迅猛发展,农民住宅建设大幅度增加,加之其它法规的约束,宅基的调整极为困难,也是导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产生的重要原因。

 4、路政人员缺乏预防管理意识,工作责任心不强,是导致违法建筑管理不力的重要因素。

高速公路两侧的违法建筑的形成都有一个过程,一般都要进行选基、画线、备料等准备工作,高速公路的路政巡查每天都要进行,个别路政人员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日常路政巡查质量较差,未能在违法建筑始发阶段及时发现处理,几天后违法建筑一旦建成,拆除工作难度较大。

 5、路政强制措施执行难度较大,可操作性不强,也是导致违法建筑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堪称路政执法第一难,须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均是在宣传教育不听,告诫责令无效的前提下实施,其违法事实的认定和行政文书的签收都不会给予路政人员配合。

 三、侵权案件处置基本方法

  1、①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工作是执法人员开展侵权案件处置的第一个环节,但往往调查取证工作因侵权责任人的抵触而难以顺利进行,所以该环节主要任务是要顺利的完成相关笔录制作,并不是要对侵权责任人强调法律后果,更不是现场拆除,执法人员要注意方式方法,强调该环节的目的性。

如确实困难,可协调地方相关部门支持工作,协助完成笔录。

 ②文书制作。

路政执法人员在发现侵权案件时要争取第一时间完成现场笔录、勘验、询问笔录等基本文书。

首次与对方交流时,对方警惕性较低,容易取得文书制作的重要信息,同时执法人员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过度对违法行为人强调法律后果,导致管理对象对执法工作抵触,不配合文书制作。

 ③采集相关音视频资料。

音视频资料主要用于补充现场证据,执法人员应利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现场违法行为及执法过程进行真实记录,进行多次执法的应对音视频资料进行整理,形成完整的执法记录档案。

 ④调查取证要与地方协调同步进行。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往往因为有些侵权行为是政府行为而过分强调地方协调,而疏忽了调查取证的及时性,当发现协调工作困难的时候再去后期补做笔录,造成文书滞后,在法律程序上不严谨,同时执法难度更大。

 2、下达相关法律文书。

在进行完调查取证工作后应根据侵权案件性质的不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时限要求及时下达相关执法文书,保证执法工作的连续性。

严谨的执法流程不仅能对执法人员进行执法风险防范,起到自身保护的作用,同时也对违法行为主体起到法律震慑的效果。

根据相关法律及我省地方法规,主要的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有以下几种:

《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公告》、《强制拆除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笔录》,实施代履行的应制作《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决定书》等相关文书。

 3、争取地方政府支持。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

在侵权行为发生初期,执法人员应当将侵权行为基本情况、存在的危害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向相应职能部门及政府主管部门以工作函件的形式进行通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寻求相关部门的支持,对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应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若地方政府对侵权行为引起重视,往往执法工作将事半功倍。

 4、强制执行。

针对建筑控制区侵权案件的强制执行,主要有强制拆除和代履行两种方式进行,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无强制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采取强制措施前应确保相关法律程序到位,必要时可向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对整个案件处置过程及相关文书进行审核,确保在法律程序上无漏洞,同时制定详细的拆除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强制工作顺利进行,在执法现场可邀请公安、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到场进行监督。

 四、结束语

 总之,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工作,任重道远,在当前的执法环境下,需要路政管理者不断努力,不断探索,以法律为准绳,积极与地方政府各部门协调,发挥综合治理的优势,才能确保高速公路的行车环境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浅谈高速公路管理瑕疵类法律风险与防控

一、高速公路管理瑕疵的概念

 高速公路管理瑕疵致害可定义为:

指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在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管理上没有履行职责和义务、致使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欠缺通常所应具备的安全性,导致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的侵权行为。

以管理瑕疵的内容为标准,高速公路管理瑕疵可以分为道路设置瑕疵、养护瑕疵、管理瑕疵三种,道路设置瑕疵又可细分为因设计产生的瑕疵和因建设产生的瑕疵。

上述三大类四小类的瑕疵问题分别对应公路设计、建设、养护、路政等方面的公路行政管理工作。

 根据法理,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以下四项因素,即:

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而这其中核心要件是因果关系的存系。

简而言之,如果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有积极实施管理的作为义务,且具有实施这种义务的可能性,并能够通过这种管理行为排除某种危险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不去实施这种积极行为,从而造成危害结果的产生,那么,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

(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道路管理瑕疵致人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而非行政赔偿责任。

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公路管理瑕疵归责原则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公路管理机构要免责,必须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

 二、高速公路管理瑕疵类的法律风险

 此类案件的常见法律风险主要有四类:

 1、路面遗落物、抛洒物致人损害。

如公路上遗落的石头、货物等导致交通事故,公路上抛洒的碎石或滴漏的重油导致交通事故。

 2、在高速公路上人为堆放物品致人损害。

如沿线居民在高速公路上抛洒、堆放杂物,在高速公路上打场晒粮,在高速公路上人为设置障碍物,都会导致交通事故。

 3、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致人损害。

如路上有影响到交通安全的坑槽、跌洼、隆起等没有及时进行维修,对高速公路防护、安全、排水等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没有及时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应当设置的交叉路口标志、桥梁限载标志、上跨构筑物限高等标志没有进行设置,绿化树或树枝倒塌致人损害等。

 4、未尽提示义务。

如高速公路发生恶劣天气,需要进行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时,未及时发布相关提示信息而遭诉讼。

 三、风险防控措施

 从实践来看,要避免此类诉讼的风险,需做好以下几点:

 1、勤勉履行对高速公路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义务。

对任何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都要及时进行整改。

全面、正确、及时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是避免此类诉讼风险的根本所在。

作为高速路政部门,要制定高速公路路政巡查标准,明确路政巡查频率(每周巡查天数、每天巡查次数、每次巡查线路数等),对路政巡查的情况进行详细记载。

高速路政部门不可能对公路全线进行全方位全时段的监控,只要按规定履行了路政巡查义务,也不能认定为“疏于管理”。

而路政巡查记录也是证明公路管理机构履行了路政巡查义务的重要证据。

作为养护部门,要制订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标准。

特别要结合高速公路实际情况,重点明确公路日常养护中的对公路清扫的频率。

要做好日常养护(公路清扫)的养护记录。

如果高速养护部门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因此,日常养护记录作为原始证据是证明已经履行了定期清扫义务的重要证据。

 2、对于及时组织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作为高速路政执法部门在实际处理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接到通知路面有掉落、遗洒、飘散在高速公路上的障碍物时,应快速出警、及时赶赴现场处置,对影响交通安全的,通知交警等联动部门进行协同处置。

同时做好值班记录,详细记录接时间、接警内容、出警时间、通知联动部门的名称和时间等内容。

 

(2)到达现场后应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设置警示标志,维持现场通行秩序,对于现场情况复杂,危及交通安全的,立即通知交警部门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要求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的障碍物。

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无法处理或已离开现场的,应根据掉落、遗洒、飘散的障碍物情况,及时通知高速公路施救、养护部门前来清除,如掉落、遗洒、飘散的障碍物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及时通知消防、安监等相关部门前来处置。

同时做好现场处置情况的记录,详细记录到达现场时间、现场情况、处置措施、通知相关联动部门的时间和他们到达时间、以及处理结果等内容,及时向上级汇报。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因此,需要立即清除高速公路上的遗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在场但不能清除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制作《立即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并立即实施代履行。

当事人不在场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立即实施代履行并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笔录》。

能查清当事人的,应当制作《立即代履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支付代履行费用决定书》等处理决定。

当事人拒不支付代履行费用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无需立案,直接清除,不用制作上述相关法律文书:

遗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本身无价值的;清除遗撒物、障碍物、污染物耗费财力和人力不大的;经调查,无法查清当事人的。

 (4)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对于车辆装载货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规定:

“对于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造成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高速路政执法部门应做好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详细收集肇事车辆、人员等相关信息,涉及路面损坏、污染,以及其他路产设施损坏的,做好勘验检查工作,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

同时,根据造成路面损坏、污染,以及其他路产设施损坏的情况,要求违法行为人赔偿路产损失。

对于车辆装载货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就驾车离开现场的,路政执法部门应协助交警部门,根据掉落、遗洒、飘散的货物,以及现场的遗留物等相关信息,通过查阅进出口车辆录像、加强前方出口排查等方式,及时查找肇事车辆及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对于车辆装载货物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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