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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松乡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八松乡人民政府文件

八政发(2011)号

八松乡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各村委会、乡属各单位:

为了建立和完善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整体水平,充分发挥各灾情处置主管部门救灾资源合力作用,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康政办发(2011)55号关于批转《康乐县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紧急行动方案。

    

(二)根据国家救灾工作方针,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实行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部门分工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生产自救的原则。

(三)本预案适用于洪涝、干旱、雪灾、冰雹、大风、低温冷冻、沙尘暴、森林火灾等气象灾害和滑坡、泥石流、病虫害等地质生物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

水电、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畜牧等负责灾害监测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或损失的程度,为领导决策和启动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二)灾情报告。

自然灾害发生后,灾情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

县政府立即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灾情。

县民政局应当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向州民政局及相关灾情处置主管部门报告;县民政局和灾情处置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

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采取的措施以及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负责报告突发性自然灾害的机构有:

县级民政部门、水电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畜牧部门,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灾害预报。

县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应根据灾害等级确定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

如需部队、民兵预备役、武警部队支援抢险救灾,应及时向县武装部和县公安局通报灾情。

    三、灾害等级划分和预案启动的条件及程序

    

(一)灾害等级划分

    灾情按受灾程度划分为特大灾、大灾、一般灾、轻灾四级,具体划分标准为:

    1、特大灾:

    

(1)一次性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5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

    ③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

    ④因干旱需政府救济人口占受灾人口20%以上,或绝对数量达到50万人。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县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大灾:

    

(1)一次性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④因干旱需政府救济人口占受灾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绝对数量达到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县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一般灾:

    

(1)一次性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④因干旱需政府救济人口占受灾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绝对数量达到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县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未达到一般灾划分标准的均为轻灾。

    

(二)预案启动的条件

    一般灾和轻灾发生时,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处置,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灾情,县减灾委指导受灾乡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大灾、特大灾发生时,县政府启动救灾应急预案,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受灾乡镇政府同时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形成两级响应的连动机制。

(三)预案启动的程序

    1、民政、水电、国土资源、农业、畜牧等灾害监测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或损失的程度,向县政府救灾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建议。

    2、县救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预警报告,召开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会议,发出启动命令,确定启动规模,落实救灾责任。

    3、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接到启动命令后,迅速开展工作,全力以赴完成救灾工作任务。

    四、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主要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成立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

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

县武装部副部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员:

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局、水电局、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交通局、建设局、教育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电局、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扶贫办、审计局、监察局、国税局、地税局、电力局、武装部、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领导全县救灾应急工作;

    2、部署救灾应急准备措施;

    3、督促检查救灾应急工作的人、财、物落实情况;

    4、检查下一级救灾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救灾工作;

    5、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救灾现场领导小组,实施靠前指挥;

    6、决定请求省、州支援;

    7、研究解决有关救灾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县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

办公室人员由临夏县武装部、财政局、教育局、水电局、粮食局、交通局、卫生局、公安局、电力局等承担主要救灾职责单位的负责人。

其主要职责:

1、向各工作组转达救灾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2、收集各工作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向救灾应急指挥部报告;

    3、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4、及时收集信息,综合评估灾情,提供决策依据,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

    6、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根据工作需要指挥部设9个工作组:

灾情收集评估组(设在县民政局)、抢险救灾组(设在临夏县武装部)、灾民安置组(设在县民政局)、后勤保障组(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安全保卫组(设在县公安局)、医疗防疫组(设在县卫生局)、恢复重建组(设在县发改局)、捐赠接收组(设县在民政局)、灾情报道组(设在县政府办公室)。

县救灾应急指挥部工作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1、民政局:

负责全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并监督各乡镇救灾工作预案的制定;根据气象等有关部门测报预警情况,分析研究灾情和发展趋势;组织查灾、核灾,并按规定程序报告灾情;检查受灾乡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组织转移安置灾民;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负责救灾款、物的筹集和储备,制定救灾款、物分配方案,负责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及时承担灾民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和因灾引起生活困难的救助工作;组织救灾捐赠,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管理工作;开展救灾救助方面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抗灾、救灾和减灾意识。

    2、农业局:

组织对干旱、暴雨、冰雹、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服务工作,及时提出防御措施;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收集、整理和上报气象灾害,进行气象灾害的评估,为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农业灾害的核查、汇总;组织调运籽种、化肥等生产物资;组织灾民抗灾自救、灾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测、预警和防御的研究工作及有关科普宣传工作。

    3、水电局:

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和上报工作;按照县防汛抗灾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制定抗洪抢险预案;负责组织抗洪抢险救援;参与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4、发改局:

把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编制因灾受损的基础设施恢复建设项目;负责落实项目投资。

    5、财政局:

负责安排县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负责救灾应急资金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负责救灾资金捐款纳入财政专户的入库、拨付、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督促财政列支救灾款,增加救灾投入。

    6、交通局:

负责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的及时运送和组织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及时组织因灾损毁、堵塞公路的修复、疏通工作,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7、粮食局:

负责为灾民按照每人每天1斤原粮安排组织救灾所需粮源,保障灾民的口粮供应。

    8、卫生局:

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

9、畜牧局:

负责畜牧业灾害的核查、汇总;组织调运饲草料等物资;组织灾民发展生产以及转移期间的牲畜安置饲养等工作;开展畜牧疫情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防御研究工作及有关科普宣传工作。

10、建设局:

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勘察设计、抗灾设防、房屋建筑、市政恢复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11、国土资源局:

负责组织和指导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灾情评估,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

12、教育局:

负责组织和指导灾区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积极争取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13、公安局:

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做好重点目标的保卫以及指挥交通疏导工作。

    14、司法局:

负责监狱等特殊场所安全,妥善转移和安置罪犯、劳教和被监管人员。

    1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灾区供水和食品卫生安全;向灾区调拨和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等进行检验或审核。

16、广电局:

负责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全面的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17、电力局:

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救灾紧急用电。

    18、扶贫办:

负责帮助受灾地区因灾返贫人口的恢复生产工作。

    19、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负责灾区市场监管、灾民外出务工、经商、发展各种经营等经济活动的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20、林业局:

负责全州森林火灾的预防、监控、扑救和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减灾工作。

    21、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负责尽快恢复因灾损坏的通讯设施,保证救灾应急通讯畅通。

22、审计局、监察局:

负责对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审计和监督。

加强对各级救灾款物接收、使用和发放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

23、县武装部:

负责组织协调军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五、备灾工作

    

(一)建立紧急救援队伍。

交通、电力、电信、消防、卫生等部门建立不同类型的紧急救援队伍。

救援队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紧急救助演练,确保灾害发生时有效实施紧急救援,确保紧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

    

(二)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制度。

要建立县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立完善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制度。

专项储备必要的救灾专用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

食品、饮用水等物资可以采取在平时与当地商业企业签订协议等形式,确保供应及时。

    (三)加强民政救灾能力建设。

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通讯工具,确保救灾通信网络畅通。

加强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业务素质。

    (四)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有关部门要加强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结合预案进行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六、灾害救助应急反应与紧急救助

    

(一)大灾、特大灾应急反应

    1、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在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特大灾应急救助预案,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困群众,妥善安排灾民生活,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收集和汇总灾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和灾害主管部门。

    2、县灾害主管部门的应急反应

    县灾害主管部门在接到下级灾害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应及时了解灾情,掌握灾害的发展动态,制定救助措施。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迅速赶赴灾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紧急救援行动,抢救受灾群众的生命和财产,保护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维护灾区治安秩序。

县民政局要及时组织灾害评估小组赴灾区核实评估灾情,迅速向县政府和州民政局报告。

    3、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县人民政府接到突发性大灾、特大灾害报告后,根据灾情,启动县救灾应急预案,实施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资金、交通工具等用于抢险救灾;为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请求州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支援。

根据灾情,必要时可由县上领导带队、承担抗灾救灾主要职责单位的同志赶赴灾区,建立现场抗灾救灾工作前方指挥部,由指挥部负责,牵头单位协调、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二)一般灾和轻灾应急反应

    一般灾和轻灾发生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立即采取应急行动并向县民政局等涉灾部门报告灾情,县政府办协调有关部门视情况做出应急反应。

1、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在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一般灾和轻灾应急救助预案,及时了解灾情,研究确定救灾工作事宜。

    

(2)迅速组织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按照预案,紧急转移受困灾民,安排好灾民的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工作。

    (3)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分别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也可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4)受灾乡镇政府要在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民政等有关站所工作组开展查灾、核灾工作,评估灾情损失,了解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及时发放救灾款物,妥善安置灾民生活。

    2、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县政府办协调涉灾部门视情况组织工作组赶赴灾区,对灾害损失和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进行核查,检查指导协助受灾乡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县政府办及时组织有关涉灾部门会商统一灾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并抄报州民政局,争取应急资金,并提出灾害评估意见和应急工作建议。

    (3)政府分管救灾工作副县长视情况主持召开有关部门会议,通报灾情,研究部署救灾工作事宜,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调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三)开展紧急救助

    1、灾情收集评估组:

由县民政局、农业局、水电局、国土资源局、畜牧局、林业局组成。

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负责对灾害损失以及灾害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

灾情发生48小时内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

    2、抢险救灾组:

由县武装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组成。

负责组织协调向灾区派出救灾应急工作组及救援队,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困群众,按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

    3、灾民安置组:

由县武装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组成。

负责组织协调向灾区派出救灾应急工作组及救援队,迅速转移受困群众,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或民房、搭建帐篷等方式就近安置灾民,保证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

    4、后勤保障组:

由县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力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组成。

负责抢险救灾的通信、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为灾民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灾情发生48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随时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配和临时购置工作,为受灾群众提供吃、穿、住等物资保障;做好灾区市场监管工作。

    5、安全保卫组:

由县公安局组成。

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灾区特别治安管制措施,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作好灾区党政机关、报社、电视台、金融、通讯、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及电、气、油等重要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维护救灾抢险车辆和物资运输的交通安全。

    6、医疗防疫组:

由县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组成。

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负责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负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负责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负责国内外捐助的各类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审核检验工作。

    7、恢复重建组:

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水电局、教育局、建设局、交通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电力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组成。

负责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学校校舍的恢复重建和教学组织工作;负责灾后损毁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的修复工作;负责修复或重建狱政设施;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组织指导等工作。

    8、捐赠接收组。

由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组成。

负责县级救灾捐赠活动;负责接收各地救灾捐赠物资;汇总县、乡两级救灾捐赠情况,提供县、乡两级救灾捐赠信息。

    9、宣传报道组:

由县广电局组成。

负责组织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七、灾民安置

    

(一)实施搬迁

    搬迁的原则:

    1、有序搬迁。

由受灾县指挥部统一指挥,灾民安置组组织实施,各搬迁受灾乡镇按照预案要求做好搬迁工作,县级各部门配合所包受灾乡镇做好搬迁安置。

武装部组织民兵预备役进行支援,交通、农机等部门根据需求调配车辆,确定转移路线。

2、先人后物。

本着先人畜后物资、先洼地后高地的原则搬迁。

    3、突出重点。

先儿童、妇女、老人,后青壮年,确保弱势群体的安全。

    4、投亲靠友者在规定时间内按路线搬迁撤离。

    搬迁的组织部署由县指挥部统一指挥发布命令,有关受灾乡镇组织实施搬迁,包联部门协助受灾乡镇、各救灾应急分队、搬迁村和各工作组共同组织群众搬迁。

(二)对口安置

    1、进行动员。

接收安置受灾乡镇在接到县指挥部命令后,受灾乡镇指挥部立即召开会议,迅速将安置命令下发至各受灾村,各受灾村召开安置工作会议,分配工作,明确任务,同时受灾乡镇各职能组迅速进入各受灾村组织接收工作。

    2、做好准备。

主要是张贴标语,宣传安置政策,营造气氛,搭建帐篷,准备安置。

    3、入户安置。

根据对口安置明白卡,由受灾村、乡镇干部和接收安置受灾村召开联络会议,进行对口安置。

接收安置户帮助搬迁户解决临时生活问题。

在机关厂矿安置的,由安置单位解决临时生活问题。

搭建帐篷集中安置的,以组为单位,由相关受灾乡镇、村组紧急搭建,并安排临时生活。

八、生活救助及其它保障

    

(一)生活救助

    1、紧急转移期间生活救助

    物资配发标准:

最初五天,每人每天提供主食0.5公斤,从第六天起到第十天,每人每天供应面粉0.5公斤、蔬菜0.1公斤。

搬迁受灾村每组设置一个衣被供应站,一个食品供应站;搭建帐篷集中安置的,应留有一定的预备帐篷,用于衣被、食品、医疗救助、学校等供应点的设置。

整个物资需求要以10天为一个基数,根据安置灾民点数,核准灾民物资需求数量,分两次安排到位。

    2、灾害稳定后灾民生活救助

    

(1)灾后能返回家园灾民的生活救助。

灾害稳定后返回家园的灾民,按照实物救灾的原则区别予以对待,重点解决好因灾造成的特困户、五保户的生活安排。

对当前已短缺口粮的按照每人每天0.5公斤口粮的标准、每人每天2元的定期定量救济的标准给予发放。

制档建卡,发给灾民救助证。

    

(2)灾后不能返回家园灾民的生活救助。

要着眼长远,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进行安置规划,作出长远安置,救助标准和物质配发标准按转移安置期间的标准,并制档建卡,发给灾民救助证。

指定粮店、信用社,凭身份证、持灾民救助证卡领取。

    

(二)物资配发程序

    由县指挥部统一指挥,负责调拨救灾救助物资(设置物资调拨单、救灾物资领取表、救灾物资采购供货协议),有关部门配合,涉灾乡镇具体落实。

由搬迁乡镇在接收安置村借用房屋设立食品供应站、救灾物资供应站,供应站组成人员以搬迁村人员为主,接收安置乡镇做好配合工作。

在受灾群众安置好的5个小时内,按规定标准和基数,发放到户,确保灾民有饭吃,有水喝。

其工作程序为:

    1、县救灾指挥部按照灾情对应搬迁的户数、人数,以安置村为基础,根据灾民数量,救助标准,编制物资供应方案明细表,具体到组、户、人。

    2、指挥部物资供应组从救灾物资储备库调取救助物资。

商业部门或企业供应的,按照事先与供货单位签订的协议,由商家自行组织车辆,直接运送到每个安置村接收站。

    

(1)搬迁乡镇在每个安置村集中设立各类物资供应点,负责接收发放救助物资。

接收村负责协调场地等。

    

(2)发放救助物资由搬迁村的村组干部组织实施,灾民以户为单位签字领取。

在安置的最初五天发放方便食品之后,集中安置户以组为单位由食堂提供熟食,每组设一个食堂,灶具由安置村准备。

入户安置的借用安置户灶具做饭。

    (3)结算办法。

所有物资实行三联单调拨,甲联为存根,乙联为结算单,丙联为接收单位存查。

在物资送达后的次日,供货单位持各村供应点签收的调拨单,在县民政局结算。

    (三)防暑降温及卫生保障

    对发生在夏秋季的灾害,要切实做好灾民的防暑降温及消化道疾病预防工作,设立医疗救治点,发放药品,预防疾病发生。

1、每个受灾村设立一个医疗救治点,场地由安置村准备。

    2、由卫生部门按照安置人数,配备足够的药品。

    3、药品的种类以防暑降温、消化道疾病预防等为主。

    4、药品的发放程序及办法参照其它物资。

    5、结算办法同其它物资,由县卫生局报财政局。

    (四)医疗救治

    由县级卫生部门调查确定灾害中伤病人员的数量,提供所需专业人员及药品,对伤病人员进行救护,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以接收安置乡镇卫生院为医疗救助中心,在接收安置村设立医疗救治站,卫生人员由搬迁村和接收安置村卫生所人员组成。

灾民就诊程序为:

    1、所有搬迁安置的群众,可在就近的医疗点、所、院就诊。

    2、各医疗单位必须按照先医治后结算的原则,无条件做好救治工作。

    3、处方在患者本人签字或盖章并经本村主任签字后,由医疗单位逐级上报,县卫生局汇总,报财政局。

    (五)灾后心理救助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传媒及文艺宣传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消除突发性灾害对灾民造成的恐惧、沮丧、绝望等心理,帮助受灾群众树立自信,振奋精神,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对在灾害中丧失亲属或有重大财产损失的灾民,在24小时内进行有效的心理干预,帮助其恢复正常心理状态,树立生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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