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岗坪煤矿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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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岗坪煤矿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规定
青岗坪煤矿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矿井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防止因施焊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保证施工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电(气)焊工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井下和井口(指从斜井上口变平点起往外20m范围,下同)原则上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工作,处理生产系统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尽可能避免在井下和井口施焊。
(1)电(气)焊作业能在地面进行的,严禁在井下和井口作业;
(2)井下可以使用其它办法解决的问题,不得使用电(气)焊处理;
(3)井下需要动用电(气)焊维修的设备和部件,有条件拆装、运输的必须升井后施焊;
(4)入井设备安装需要电(气)焊作业的,必须在设备入井前完成,不得在井下施焊。
矿生产技术科负责对是否确需在井下施焊进行审查把关和协调,如果确需施焊,则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地点禁止进行电(气)焊作业:
(1)回风井及井下所有的回风巷道、处于回风流中的硐室;
(2)布置在煤层中、未采用喷浆或砌碹封闭的进风巷道和硐室;
(3)进风井巷、硐室内,前后10m范围未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的地点;
(4)采煤工作面及进、回风顺槽;
(5)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路线巷道;
(6)通风不良的无风或微风巷道、硐室;
(7)盲巷墙、防火墙附近20m范围内;
(8)瓦斯涌出异常(不稳定)、有可能突然涌出的巷道、硐室;
(9)煤尘积存超标、未采取措施除尘的巷道、硐室;
(10)井下爆炸材料库、油脂库及其他存放易燃易爆物的场所。
第四条 对井下电(气)焊作业分类进行管理。
根据施工带来的风险程度不同,将井下电(气)焊作业场所分为两类。
(1)一类场所:
主斜井及井口房,胶带输送机巷,井下煤仓上、下口,井下变电所等。
(2)二类场所:
除一类场所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禁止施焊的地点之外的井巷和硐室。
第二章 措施编审与管理
第五条 施焊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施焊安全措施必须由机电、通风、生产技术、安监等部门和矿通防副总工程师审签,属于二类场所施焊的,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属于一类场所的,矿总工程师审查后,必须经矿长批准。
第六条 井下施焊作业原则上应安排在早班(检修班)施工,施焊安全措施应提前一天编制、审批完毕,至少一式6份,应最迟在施工前8小时将措施送达矿调度室、安全检查科、生产技术科、通防工区和副斜井井口。
如果是应急施焊,措施编制及发送的时间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
第七条 施焊安全措施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监督人。
施工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指派,负责施焊作业的现场组织与协调,落实安全措施;安全监督人负责全程跟踪检查施焊地点及周围的安全情况,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
安全监督人必须专人专职,不得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兼任。
二类场所施焊,安全监督人由施工单位选派安全责任心强、现场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属于一类场所的,安全监督人由矿安全检查科安排专职安监人员担任。
第八条 一个施焊措施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禁止使用“通用”措施。
大型安装、拆除和维修工程连续施工需要经常动焊的,施焊措施可以每间隔不超过3天审批一次,但措施必须明确每个班施焊作业的时间段、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监督人。
第九条 施工前,措施编制人必须将施焊安全措施向所有施工人员进行集中传达,施工人员领会措施内容和要求无问题后,应措施上签字;施工负责人负责将措施带到施工现场,组织履行相关的记录、安全确认、签字等工作程序,施工结束后交回单位。
施工单位负责将措施原件存档、备查,保存时间至少为1年。
第十条 需要动焊的工程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不得以施焊措施代替工程施工措施。
第三章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施焊地点附近必须有供水管路,并使用Ø≮15mm的软管将水源接出,软管的长度要保证能够覆盖工作地点前后10m范围,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喷水。
施焊地点上风口10m范围内应至少备有2具重量规格≮4kg的干粉灭火器,在电气设备附近施焊同时要备有至少0.2m3的灭火砂,灭火器必须合格有效,所有施工人员都应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要领。
施焊作业前,必须清除工作地点及附近10m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和积尘,并对该范围全面喷水湿润(电气设备附近施焊除外)。
第十二条 施焊地点及前后20m井巷范围内的支护必须完好,在斜井、斜巷内施焊时井巷严禁行车,在平巷施焊禁止车辆通过工作地点;施焊地点及附近5m范围内,各种设备必须停止运转(局部通风机除外);施焊地点前后各20m处应悬挂醒目的警示牌,标明“正在施焊,注意安全”。
第十三条 通防工区必须安排瓦斯检查员跟现场检查瓦斯。
施焊地点要保持通风良好、风流稳定,只有当查明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且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及可能存在的空洞内无瓦斯积存时,方可允许施焊。
施焊作业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其报警值事先应设定为0.5%,施工时悬挂在施焊地点上风口3~5m、距顶板不超过300mm的位置。
第十四条 施焊作业前,现场的安全状况、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安全监督人和瓦斯检查员检查确认,并在措施上签字,然后由施工负责人向矿调度室报告,经矿调度室同意后方可开工。
第十五条 在施焊作业过程中,每间隔不超过0.5小时,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一次工作地点风流中的瓦斯,风流有异常要随时进行检查。
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立即停止施焊作业,切断电焊机电源和关闭氧气瓶、乙炔瓶气阀,并迅速喷水冷却焊渣,然后查明瓦斯超限原因,采取措施处理。
每一次瓦斯检查的数据都必须在措施上记录。
第十六条 电(气)焊设备(指电焊机、氧气瓶和乙炔瓶,下同)及相关器具、设施必须完好、齐全、合格,电(气)焊工、电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1)电焊机的接线、绝缘性能、接地必须符合标准,必须双线作业,接线、拆线必须由电工操作,严格执行停电、放电、验电程序。
(2)电焊机应放置在干燥的地点,禁止将水喷洒到电焊机、线缆和焊钳上;施工间停时必须切断电焊机电源;严禁带电挪移电焊机。
(3)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装配合格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施工间停时必须切断气源。
(4)氧气瓶、乙炔瓶必须放置在工作地点上风口,距施焊地点不得少于10m,两瓶间距不得小于5m,且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
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倾倒,严禁乙炔瓶卧放使用。
(5)环境温度超过40℃时不得进行气焊作业;在30m距离范围内,严禁电焊、气焊同时作业;严禁在带电的电气设备上、正在运转的设备上、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以及在储油箱附近进行电(气)焊作业。
(6)登高作业超过2m的,人员必须佩戴可靠的保险带,并设专人监护。
(7)施焊现场出现明火必须立即扑灭。
第十七条 气焊作业点火只准使用火柴,禁止使用打火机或其他火种。
点火物品由安全监督人负责携带和保管,入井、升井都必须在井口登记,出井时要向井口检身人员汇报使用情况,确保火种不遗失在井下。
第十八条 施焊地点附近5m范围内的电缆、胶带、风筒及电气设备必须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掩盖或隔离,在井口房、井筒、倾斜巷道、胶带输送机上方及煤仓上、下口施焊时,必须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不燃性材料设施的材质和具体要求必须在施焊安全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 施焊作业完毕,施工负责人要及时报告矿调度室,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安排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不少于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留守检查人员在确认现场无隐患后应在措施上签字,并向矿调度室报告,之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二十条 电(气)焊设备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回收升井。
(1)在主井、副井井筒内施焊,每次施工结束后电(气)焊设备必须立即回收到地面,禁止在井筒内和井口存放。
(2)井下其他地点施焊,施工结束后电(气)焊设备应立即装车,并在8小时内运达地面。
如果在16小时内需要再次施焊或转到其他地点使用的,设备可暂时留在井下,但必须提前到副井口说明情况和进行登记,同时必须安排专人妥善保管和交接,履行交接签字手续,施焊措施必须明确设备停用期间的管理要求。
施工间隔超过16小时的,禁止将设备留在井下待用或转用。
第二十一条 电(气)焊设备运输执行以下规定。
(1)氧气瓶和乙炔瓶必须分开装车,严禁将两种气瓶混装在同一矿车内(包括用完后的空瓶)。
(2)氧气瓶、乙炔瓶的安全胶圈要齐全、完好,搬运和装卸时要轻起轻放,严禁抛、滑、滚及剧烈碰撞;装车时瓶嘴阀门朝向应一致,防止互相碰撞导致气瓶受损和爆炸;工作地点频繁移动时,气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运送。
(3)电(气)焊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始终有专人负责看护、保管(包括回收升井时),设备交接要履行交接签字手续。
第四章 设备入井登记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副井井口必须建立非防爆设备、器材与易燃易爆、点火物品入井登记台帐。
电(气)焊设备及点火物品入井前,副井口必须进行登记;需从主井口入井的,施工单位要主动到副井口登记。
登记台帐由井口把钩人员负责填写和管理,并执行以下规定。
(1)电(气)焊设备及点火物品必须凭经批准的施焊安全措施入井,井口把钩人员要严格把关,未接到措施的一律不允许入井。
(2)电(气)焊设备最多只准提前8小时入井(以批准的作业时间为准),点火物品只准在施焊的当班带入井下。
(3)电(气)焊设备出井时限执行本规定第二十条,符合待用、转用条件需暂留井下的,必须依据施焊措施在台帐上注明;点火物品必须在施焊结束的当班出井、登记消帐。
电(气)焊设备和点火物品超过时限仍未出井的,必须及时报告矿调度室,由矿调度室通知安全检查科进行责任追究。
(4)交接班时,电(气)焊设备及点火物品的出入井情况必须交清接明。
(5)登记台帐由运输工区负责按月度梳理、存档,保存时间至少为1年。
第二十三条 井下使用射钉枪、手电钻、非防爆照相机和录像机、胶带硫化机等非防爆设备、机具时,现场瓦斯检查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执行,作业前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执行非防爆设备入井登记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在地面的输煤皮带廊、煤仓上下口、选煤厂房、装车塔及主井井口房内进行电(气)焊作业的,视同井下施焊,执行本规定相关条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青岗坪煤矿。
附件:
1、施焊安全措施样例;
2、非防爆设备、器材与易燃易爆、点火物品入井登记台帐。
青岗坪煤矿井下电(气)焊作业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
掘进一区
施工地点
42101回顺中部车场
工作内容
检修综掘机
动焊类别
气割
场所类别
二类
作业时间
2012年9月30日夜班至2012年10月2日中班
施工负责人
詹德智
安全监督人
窦月洋
焊工
主要安全措施
1、施工前,必须使用软管将将巷道供水管的水源引至施焊地点,软管的长度要保证能够覆盖工作地点前后10m范围,现场安排专人负责喷水;施焊地点上风口10m范围内备2具4kg干粉灭火器,前后10m范围内的易燃物和积尘必须清除干净,并全面喷水湿润。
2、施工地点前、后各20m处要悬挂施焊作业安全警示牌。
3、气瓶及相关器具、设施必须完好、齐全、合格,焊工、电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4、氧气瓶、乙炔瓶必须放置在工作地点上风口,距离施焊地点不得小于10m,两瓶间距不得小于5m,且不得靠近电器设备;乙炔瓶必须直立使用,并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倾倒;施工间停时必须切断两瓶气源。
5、施焊作业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其报警值事先应设定为0.5%,施工时悬挂在施焊地点上风口3~5m、距顶板不超过300mm的位置。
6、通防工区必须安排瓦检员跟现场检查瓦斯,只有当查明工作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允许工作;作业过程中,每间隔不超过0.5小时必须检查一次瓦斯,风流有异常要随时进行检查,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关闭氧气瓶、乙炔瓶气阀,并迅速喷水冷却割渣,然后查明瓦斯超限原因,采取措施处理。
7、气焊作业点火只准使用火柴,禁止使用打火机或其他火种;点火物品由安全监督人负责携带和保管,入井、升井都必须在井口登记。
8、施焊作业完毕,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安排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不少于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9、施工结束后,气瓶应立即装车,并在8小时内运达地面。
10、气瓶的运输、入井登记按《青岗坪煤矿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执行。
11、安检科应安排专职安监员担任施工安全监督人,跟踪检查工作地点及周围的安全情况,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
审
批
意
见
编制人
单位负责人
机电科
通风工区
生产技术科
安全检查科
通防副总
总工程师
矿长
措施传达记录
措施传达人
施工人员签字
(签字)
传达日期
年月日
焊前安全确认
1、现场通风情况:
;
CH4浓度:
%,检测时间:
时 分。
瓦斯检查员签字:
2、安全措施现场落实情况:
;
现场其它安全情况:
。
施工负责人签字:
,安全监督人签字:
作业过程瓦斯检查记录
施焊开始时间
时 分
施焊结束时间
时 分
检查时间
瓦斯浓度
检查时间
瓦斯浓度
检查时间
瓦斯浓度
时 分
%
时 分
%
时 分
%
时 分
%
时 分
%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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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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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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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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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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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分
%
时 分
%
时 分
%
时 分
%
时 分
%
时 分
%
瓦斯检查员签字:
焊后留守检查人员安全确认
焊后1小时现场情况:
。
离开现场时间:
时 分。
留守检查人员签字:
备注
青岗坪煤矿非防爆设备、器材与易燃易爆、点火物品入井登记台帐 年 月
使用
单位
设备/物品
名称
数量
使用地点
计划作业时间
入井时间
出井时间
备注
起
止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签字:
签字: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签字:
签字: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签字:
签字: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签字:
签字: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签字:
签字:
填写说明:
①非防爆设备和物品必须凭经批准的措施登记、入井,无措施的一律不允许入井。
②表中的使用单位、使用地点、计划作业时间根据措施填写。
③入井时间、出井时间的签字规定如下:
设备、气瓶等装车入井和出井的,由经手的井口把钩工负责签字;作业人员自行携带入井和出井的(含火种、照相机、录像机、手电钻、射钉枪等小件物品),由携带人签字。
④备注栏主要记录设备在井下转用、到时限仍未出井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