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岗坪煤矿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规定青岗坪煤矿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矿井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防止因施焊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保证施工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电(气)焊工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井下和井口(指从斜井上口变平点起往外20m范围,下同)原则上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工作,处理生产系统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尽可能避免在井下和井口施焊。(1)电(气)焊作业能在地面进行的,严禁在井下和井口作业;(2)井下可以使用其它办法解决的问题,不得使用电(气)焊处理;(3)井下需要动用电(气)焊维修的设备和部件,有条件拆装、运输的必须升井后施焊
2、;(4)入井设备安装需要电(气)焊作业的,必须在设备入井前完成,不得在井下施焊。矿生产技术科负责对是否确需在井下施焊进行审查把关和协调,如果确需施焊,则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下列地点禁止进行电(气)焊作业:(1)回风井及井下所有的回风巷道、处于回风流中的硐室;(2)布置在煤层中、未采用喷浆或砌碹封闭的进风巷道和硐室;(3)进风井巷、硐室内,前后10m范围未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的地点;(4)采煤工作面及进、回风顺槽;(5)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路线巷道;(6)通风不良的无风或微风巷道、硐室;(7)盲巷墙、防火墙附近20m范围内;(8)瓦斯涌出异常(不稳定)、有可能突然涌出的巷道、硐室;(9)煤尘积存超
3、标、未采取措施除尘的巷道、硐室;(10)井下爆炸材料库、油脂库及其他存放易燃易爆物的场所。第四条对井下电(气)焊作业分类进行管理。根据施工带来的风险程度不同,将井下电(气)焊作业场所分为两类。(1)一类场所:主斜井及井口房,胶带输送机巷,井下煤仓上、下口,井下变电所等。(2)二类场所:除一类场所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禁止施焊的地点之外的井巷和硐室。第二章措施编审与管理第五条施焊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施焊安全措施必须由机电、通风、生产技术、安监等部门和矿通防副总工程师审签,属于二类场所施焊的,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属于一类场所的,矿总工程师审查后,必须经矿长批准。第六条井下施
4、焊作业原则上应安排在早班(检修班)施工,施焊安全措施应提前一天编制、审批完毕,至少一式6份,应最迟在施工前8小时将措施送达矿调度室、安全检查科、生产技术科、通防工区和副斜井井口。如果是应急施焊,措施编制及发送的时间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第七条施焊安全措施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监督人。施工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指派,负责施焊作业的现场组织与协调,落实安全措施;安全监督人负责全程跟踪检查施焊地点及周围的安全情况,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监督人必须专人专职,不得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兼任。二类场所施焊,安全监督人由施工单位选派安全责任心强、现场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属于一类场所的,安全监督人由矿安全检
5、查科安排专职安监人员担任。第八条一个施焊措施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禁止使用“通用”措施。大型安装、拆除和维修工程连续施工需要经常动焊的,施焊措施可以每间隔不超过3天审批一次,但措施必须明确每个班施焊作业的时间段、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监督人。第九条施工前,措施编制人必须将施焊安全措施向所有施工人员进行集中传达,施工人员领会措施内容和要求无问题后,应措施上签字;施工负责人负责将措施带到施工现场,组织履行相关的记录、安全确认、签字等工作程序,施工结束后交回单位。施工单位负责将措施原件存档、备查,保存时间至少为1年。第十条需要动焊的工程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不得以施焊措施代替工程施工措施。第三
6、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施焊地点附近必须有供水管路,并使用15mm的软管将水源接出,软管的长度要保证能够覆盖工作地点前后10m范围,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喷水。施焊地点上风口10m范围内应至少备有2具重量规格4kg的干粉灭火器,在电气设备附近施焊同时要备有至少0.2m3的灭火砂,灭火器必须合格有效,所有施工人员都应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要领。施焊作业前,必须清除工作地点及附近10m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和积尘,并对该范围全面喷水湿润(电气设备附近施焊除外)。第十二条施焊地点及前后20m井巷范围内的支护必须完好,在斜井、斜巷内施焊时井巷严禁行车,在平巷施焊禁止车辆通过工作地点;施焊地点及附近5m范围
7、内,各种设备必须停止运转(局部通风机除外);施焊地点前后各20m处应悬挂醒目的警示牌,标明“正在施焊,注意安全”。第十三条通防工区必须安排瓦斯检查员跟现场检查瓦斯。施焊地点要保持通风良好、风流稳定,只有当查明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且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及可能存在的空洞内无瓦斯积存时,方可允许施焊。施焊作业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其报警值事先应设定为0.5%,施工时悬挂在施焊地点上风口35m、距顶板不超过300mm的位置。第十四条施焊作业前,现场的安全状况、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安全监督人和瓦斯检查员检查确认,并在措施上签字,然后由施工负责人向矿调度室报告
8、,经矿调度室同意后方可开工。第十五条在施焊作业过程中,每间隔不超过0.5小时,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一次工作地点风流中的瓦斯,风流有异常要随时进行检查。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立即停止施焊作业,切断电焊机电源和关闭氧气瓶、乙炔瓶气阀,并迅速喷水冷却焊渣,然后查明瓦斯超限原因,采取措施处理。每一次瓦斯检查的数据都必须在措施上记录。第十六条电(气)焊设备(指电焊机、氧气瓶和乙炔瓶,下同)及相关器具、设施必须完好、齐全、合格,电(气)焊工、电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同时执行以下规定。(1)电焊机的接线、绝缘性能、接地必须符合标准,必须双线作业,接线、拆线必须由电工操作,
9、严格执行停电、放电、验电程序。(2)电焊机应放置在干燥的地点,禁止将水喷洒到电焊机、线缆和焊钳上;施工间停时必须切断电焊机电源;严禁带电挪移电焊机。(3)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装配合格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施工间停时必须切断气源。(4)氧气瓶、乙炔瓶必须放置在工作地点上风口,距施焊地点不得少于10m,两瓶间距不得小于5m,且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倾倒,严禁乙炔瓶卧放使用。(5)环境温度超过40时不得进行气焊作业;在30m距离范围内,严禁电焊、气焊同时作业;严禁在带电的电气设备上、正在运转的设备上、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以及在储油箱附近进行电(气)焊作业。(
10、6)登高作业超过2m的,人员必须佩戴可靠的保险带,并设专人监护。(7)施焊现场出现明火必须立即扑灭。第十七条气焊作业点火只准使用火柴,禁止使用打火机或其他火种。点火物品由安全监督人负责携带和保管,入井、升井都必须在井口登记,出井时要向井口检身人员汇报使用情况,确保火种不遗失在井下。第十八条施焊地点附近5m范围内的电缆、胶带、风筒及电气设备必须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掩盖或隔离,在井口房、井筒、倾斜巷道、胶带输送机上方及煤仓上、下口施焊时,必须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不燃性材料设施的材质和具体要求必须在施焊安全措施中明确规定。第十九条施焊作业完毕,施工负责人要及时报告矿调度室,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
11、并安排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不少于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留守检查人员在确认现场无隐患后应在措施上签字,并向矿调度室报告,之后方可离开现场。第二十条电(气)焊设备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回收升井。(1)在主井、副井井筒内施焊,每次施工结束后电(气)焊设备必须立即回收到地面,禁止在井筒内和井口存放。(2)井下其他地点施焊,施工结束后电(气)焊设备应立即装车,并在8小时内运达地面。如果在16小时内需要再次施焊或转到其他地点使用的,设备可暂时留在井下,但必须提前到副井口说明情况和进行登记,同时必须安排专人妥善保管和交接,履行交接签字手续,施焊措施必须明确设备停用期间的管理要求。施工间隔超过16小时的,禁止
12、将设备留在井下待用或转用。第二十一条电(气)焊设备运输执行以下规定。(1)氧气瓶和乙炔瓶必须分开装车,严禁将两种气瓶混装在同一矿车内(包括用完后的空瓶)。(2)氧气瓶、乙炔瓶的安全胶圈要齐全、完好,搬运和装卸时要轻起轻放,严禁抛、滑、滚及剧烈碰撞;装车时瓶嘴阀门朝向应一致,防止互相碰撞导致气瓶受损和爆炸;工作地点频繁移动时,气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运送。(3)电(气)焊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始终有专人负责看护、保管(包括回收升井时),设备交接要履行交接签字手续。第四章设备入井登记及其他第二十二条副井井口必须建立非防爆设备、器材与易燃易爆、点火物品入井登记台帐。电(气)焊设备及点火物品入井前,副井口
13、必须进行登记;需从主井口入井的,施工单位要主动到副井口登记。登记台帐由井口把钩人员负责填写和管理,并执行以下规定。(1)电(气)焊设备及点火物品必须凭经批准的施焊安全措施入井,井口把钩人员要严格把关,未接到措施的一律不允许入井。(2)电(气)焊设备最多只准提前8小时入井(以批准的作业时间为准),点火物品只准在施焊的当班带入井下。(3)电(气)焊设备出井时限执行本规定第二十条,符合待用、转用条件需暂留井下的,必须依据施焊措施在台帐上注明;点火物品必须在施焊结束的当班出井、登记消帐。电(气)焊设备和点火物品超过时限仍未出井的,必须及时报告矿调度室,由矿调度室通知安全检查科进行责任追究。(4)交接班
14、时,电(气)焊设备及点火物品的出入井情况必须交清接明。(5)登记台帐由运输工区负责按月度梳理、存档,保存时间至少为1年。第二十三条井下使用射钉枪、手电钻、非防爆照相机和录像机、胶带硫化机等非防爆设备、机具时,现场瓦斯检查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执行,作业前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执行非防爆设备入井登记制度。第二十四条在地面的输煤皮带廊、煤仓上下口、选煤厂房、装车塔及主井井口房内进行电(气)焊作业的,视同井下施焊,执行本规定相关条款。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青岗坪煤矿。附件:1、施焊安全措施样例;2、非防爆设备、器材与易燃易爆、点火物品入井登记台帐。青岗坪煤矿井
15、下电(气)焊作业安全措施施工单位掘进一区施工地点42101回顺中部车场工作内容检修综掘机动焊类别气割场所类别二类作业时间2012年9月30日夜班至2012年10月2日中班施工负责人詹德智安全监督人窦月洋焊 工主要安全措施1、施工前,必须使用软管将将巷道供水管的水源引至施焊地点,软管的长度要保证能够覆盖工作地点前后10m范围,现场安排专人负责喷水;施焊地点上风口10m范围内备2具4kg干粉灭火器,前后10m范围内的易燃物和积尘必须清除干净,并全面喷水湿润。2、施工地点前、后各20m处要悬挂施焊作业安全警示牌。3、气瓶及相关器具、设施必须完好、齐全、合格,焊工、电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16、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4、氧气瓶、乙炔瓶必须放置在工作地点上风口,距离施焊地点不得小于10m,两瓶间距不得小于5m,且不得靠近电器设备;乙炔瓶必须直立使用,并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倾倒;施工间停时必须切断两瓶气源。5、施焊作业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其报警值事先应设定为0.5%,施工时悬挂在施焊地点上风口35m、距顶板不超过300mm的位置。6、通防工区必须安排瓦检员跟现场检查瓦斯,只有当查明工作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允许工作;作业过程中,每间隔不超过0.5小时必须检查一次瓦斯,风流有异常要随时进行检查,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关闭氧气瓶、乙
17、炔瓶气阀,并迅速喷水冷却割渣,然后查明瓦斯超限原因,采取措施处理。7、气焊作业点火只准使用火柴,禁止使用打火机或其他火种;点火物品由安全监督人负责携带和保管,入井、升井都必须在井口登记。8、施焊作业完毕,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安排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不少于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9、施工结束后,气瓶应立即装车,并在8小时内运达地面。10、气瓶的运输、入井登记按青岗坪煤矿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执行。11、安检科应安排专职安监员担任施工安全监督人,跟踪检查工作地点及周围的安全情况,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审批意见编 制 人单位负责人机 电 科通风工区生产技术科安全检查科通
18、防副总总工程师矿 长措施传达记录措施传达人施工人员签字(签字)传达日期 年 月 日焊前安全确认1、现场通风情况: ;CH4浓度: %, 检测时间: 时 分。瓦斯检查员签字: 2、安全措施现场落实情况: ;现场其它安全情况: 。施工负责人签字: ,安全监督人签字: 作业过程瓦斯检查记录施焊开始时间时 分施焊结束时间时 分检查时间瓦斯浓度检查时间瓦斯浓度检查时间瓦斯浓度 时 分 % 时 分 % 时 分 % 时 分 % 时 分 % 时 分 % 时 分 % 时 分 % 时 分 % 时 分 % 时 分 % 时 分 % 时 分 % 时 分 % 时 分 % 时 分 %瓦斯检查员签字:焊后留守检查人员安全确认
19、焊后1小时现场情况: 。离开现场时间:时分。留守检查人员签字: 备注青岗坪煤矿非防爆设备、器材与易燃易爆、点火物品入井登记台帐 年 月使用单位设备/物品名称数量使用地点计划作业时间入井时间出井时间备 注起止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签字:签字: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签字:签字: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签字:签字: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签字:签字: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签字:签字:填写说明:非防爆设备和物品必须凭经批准的措施登记、入井,无措施的一律不允许入井。表中的使用单位、使用地点、计划作业时间根据措施填写。入井时间、出井时间的签字规定如下:设备、气瓶等装车入井和出井的,由经手的井口把钩工负责签字;作业人员自行携带入井和出井的(含火种、照相机、录像机、手电钻、射钉枪等小件物品),由携带人签字。备注栏主要记录设备在井下转用、到时限仍未出井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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