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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物业管理临时规约

XX物业管理临时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物业管理临时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物业管理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物业管理临时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物业管理临时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XX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物业管理临时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公共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智能化控制中心、消控中心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相关配套设施;

2、地下车库;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店铺)的,应事先告知XX运营公司,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3、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4、挖掘地下基础;

5、擅自更改房屋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门柱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

6、以合(分)租为目的分隔房屋空间;

7、防盗窗安装于玻璃窗之外;

8、自行制作、布设沿街商铺广告;

9、在房屋屋顶擅自加层或搭棚、加设水塔、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10、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11、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12、非依指定地点堆放装修装饰材料及装修垃圾;

13、非依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时间段施工;

14、其它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本条款中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条款中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它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十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统一装修期间为:

8:

00-20:

00;

营业后二次装修为:

第十一条因装饰装修商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三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XX运营公司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四条业主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的行为;

2、擅自对房屋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及公用部位违章凿、拆、搭、占的行为;

3、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包括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棚等),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4、擅自在门、窗处安装各种形式的防盗栅栏及超过立面的遮阳篷、晒衣架等;

5、擅自在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设备;

6、不在规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的行为;

7、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8、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9、践踏、占用公共绿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10、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和高空抛物;

11、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12、聚众喧闹、发出超标噪声等扰民等危害公共环境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3、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设立广告牌等;

14、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设置营业摊点、店铺跨门营业;

15、将房屋直接或进行分割后出租给两个以上的承租人;

16、随意停放机动车辆;

1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8、法律、法规禁止和物业管理规约约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业主超标排污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七日书面通知XX运营公司,物业继受人或承租人只有在与业主同时到XX运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将物品搬入本物业区域。

租约到期或其他原因导致租赁合同终止时,持有业主的书面许可证明或业主本人到场后,承租人方可将物品搬离本物业区域。

承租人使用本物业时还应遵守政府部门制定的专门规定。

第十九条本物业区内的商铺管理:

1、安装空调,应提前通知XX运营公司,并在指定位置安装;

2、店招(广告牌)需按XX运营公司的要求,统一设计制作,并在规定位置安装;临街的店招(广告牌)还须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3、开张营业必须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特种行业须持有行业许可证,并在XX运营公司备案;

4、经营餐饮的商铺必须处理好油烟排放,进入原先设定的油烟处理系统,需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不得直接排放;

5、业主不得利用商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业主不得将宠物带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XX运营公司应及时修复。

第二十二条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的责任。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XX运营公司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业主可以委托XX运营公司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XX运营公司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业主阻扰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XX运营公司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派出所或相邻业主)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XX运营公司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八条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业主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的XX运营公司代行以下职责:

1、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

第二十九条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本物业管理规约未明确约定的有关事项,可以由XX运营公司就该事项向全体业主发放征询意见函,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该意见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条本区域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建设单位委托安徽XX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为XX运营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XX运营公司以下权利:

1、以批评、规劝、公示、举报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违反本物业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2、根据合同,履行合同的权力;

3、按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XX运营公司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的通知、公告。

第三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全体业主同意,以下条件下造成的损失,XX运营公司不承担责任:

1、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2、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4、因非XX运营公司的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经营户)约定由(经营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业主违反本物业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XX运营公司可依据本物业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业主违反本物业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XX运营公司可依据本物业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物业管理临时规约中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中能够单独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该空间或区域内为实现房屋使用功能而设置的相关管线设施;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单体建筑物所有业主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场所、空间、设施和设备。

第三十九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XX运营公司,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物业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物业管理规约。

第四十条本物业管理临时规约由(XX运营公司)制定,作为销售(租赁)合同附件。

第四十一条本物业管理临时规约由XX运营公司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四十二条本物业管理临时规约自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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