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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销易达业务融资合同

编号:

2014年销合字202号

甲方:

河北唐成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

1302000000606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志春

住所地: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老道口东邮编063021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

电话:

0315-3364673传真:

0315-3364673

乙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嘉陵

住所地:

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111号邮编:

610100

电话:

028-84852592传真:

028-84854363

鉴于:

1、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拟采用款到发货、货到付款或赊销方式向甲方销售货物(以下称“基础交易”),并签署货物买卖合同或订单;

2、甲方、乙方及卖方已签署编号为2014年销协字202号的《销易达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称“《合作协议》”);

3、甲方拟叙做销易达业务,融资款项用以支付基础交易项下应付的货款。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平等协商一致,双方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词语解释

销易达业务是指在以款到发货、货到付款或赊销为结算方式的交易中,卖方为扩大销售、加速资金回笼,对甲方提供授信支持,在卖方同意于甲方未按期偿还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时承担还款责任的前提下,乙方全额占用卖方授信额度为甲方提供融资,融资款项用于甲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业务。

第二条融资的前提条件

在本合同项下叙作销易达业务,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本合同及相应申请书已生效;

2、甲方向乙方预留与签署本合同有关的公司文件、单据、印鉴、相关人员名单和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

3、甲方在乙方开立还款账户;

4、甲方办妥叙作本业务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按乙方要求提交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5、卖方在乙方有可用授信额度,且卖方同意于甲方未按期偿还融资时承担还款责任;

6、乙方认为甲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融资

甲方按乙方要求提交税务发票、商业发票(如需)、运输单据、《销易达业务融资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等材料。

单据需要后补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在收到相关单据后天内补交。

乙方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确定是否批准甲方的融资申请,并确定融资的前提条件、金额。

融资及计结息的具体事项,按《申请书》的约定处理。

第四条付款

融资款项仅用于向卖方支付货款,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在本合同合作期限内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

√将融资款项全部划转至卖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

□将融资款项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后在同一工作日内支付到卖方指定账户。

第五条还款及付费

甲方在乙方处开立销售回款账户(账号:

)。

甲方将通过以下第

(2)种方式进行销售资金的回笼,并授权乙方于融资期限届满日主动从该账户内扣收款项用于偿还融资本息及费用:

(1)在融资到期前,将与本合同项下融资对应的基础交易下销售资金全部回笼至该账户。

(2)在融资到期前,将不少于本合同项下融资本息的销售资金回笼至该账户。

第六条甲方声明与承诺

1、甲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相应申请书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及相应申请书系基于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甲方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3、甲方在本合同及相应申请书项下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凭证等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4、甲方叙作销易达业务的基础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目的,甲方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任何文件不得解释为乙方对于甲方从事交易的真实、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和责任;

5、甲方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事件;

6、若发生可能影响甲方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或在担保物上设置新的担保、担保物被查封,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采取任何一种行为对自身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7、对于申请书项下的融资申请,若乙方拒绝的,无需回复且不构成缔约过失;

8、按乙方的要求,定期或及时向乙方报送生产经营和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基础交易历史记录)及相关资料;

9、接受乙方的信贷检查和监督,并予以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10、如果甲方已经或将与卖方就其还款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将不会损害乙方在本合同及申请书项下的任何权利;

11、对于本合同及相应申请书等文件未作约定的事宜,甲方同意按中国法律和乙方业务惯例办理。

第七条甲方所在集团内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

双方约定适用下述第项条款:

1、甲方不属于乙方依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简称《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

2、甲方属于乙方依据《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

甲方应依据《指引》第十七条规定,及时向乙方报告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八条违约事件

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甲方未按本合同及相应申请书的约定履行对乙方的支付和清偿义务;

2、甲方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3、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相关单据;

4、发生本合同第六条第6款所述情况,乙方认为可能影响甲方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而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乙方认可的其它保障措施;

5、甲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6、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7、甲方在与乙方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甲方在本合同及相应申请书、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或者尚未办理的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3、宣布本合同及相应申请书、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4、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及相应申请书,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

5、要求甲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有权扣划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以清偿甲方在本合同及相应申请书项下对乙方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乙方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乙方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7、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条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合同到期时双方若无异议,本合同自动展期一年,依此类推。

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本合同终止前已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的,应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本合同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下列第种方式加以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乙方或者依照本协议、单项协议行使权利义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及相应申请书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及相应申请书项下权利及义务,甲方对此表示认可。

乙方授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及相应申请书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3、在不影响本合同及相应申请书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及相应申请书等法律文件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及电话等为通讯及联系方式,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向对方送达相关文件的,若为当面送达,则一方或其有权签收人员签收之日即视为送达;若为邮寄送达,则自投邮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送达。

5、本合同已经充分协商,双方对条款的理解无歧义。

6、本合同未尽事宜适用《合作协议》的约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7、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8、乙方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变化或者监管部门要求,不能履行协议或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的,乙方有权终止或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变更履行本协议及其项下的单项协议。

因该种原因致协议终止或变更使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的,乙方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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