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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测仪表实验室制度

 

电测仪表专业

实验室制度

 

批准:

审核:

初审:

编制:

 

设备管理部

2011年01月05日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程序

1目的

为确保检验、测量和试验数据的完整、准确、正确性,对用于证实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所有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管理、校准和维护实施控制。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厂证实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

3.职责

3.1设备管理部负责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控制的归口管理。

3.2设备使用单位负责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使用、日常维护及保养。

4.工作程序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购置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购置前,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零购计划,计划应包含设备名称、规格、精度、数量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报设备管理部审核,并经主管副厂长批准。

购置计划实施由物资供应部负责。

所采购的设备应确保满足检测任务所需要的准确度和精密度要求。

4.1购入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由物资供应部验证合格后准予入库。

按购置计划购入的设备发放前通知设备管理部建立台帐。

使用前应组织校准,校准合格后方可发放。

校准验收中发现不合格时退回物资供应部并由物资供应部按有关程序处理。

上级直接拨入的设备,由使用部门通知设备管理部,建立台帐。

设备管理部应建立全厂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总台帐,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台帐,电气仪表专业应建立全厂电测仪表的总台帐。

每年12月30日前,设备管理部应对全厂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证其设备配备的合理性和维护使用的正确性,并做好记录。

4.2年度检定计划的编制

4.2.1具有计量器具的各单位依据台帐,每年12月20日前编制本单位下年度检定计划,并报设备管理部统计。

4.2.2设备管理部汇总各单位检定计划,依据全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总台帐,编制全厂总的检定计划,并于下年1月10日前报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批准。

4.2.3批准后的检定计划由设备管理部监督各单位按期完成。

4.3检定单位

执行检定的单位应是国家承认的省市技术监督部门或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授权的单位。

4.4检定

4.4.1全厂具有相应等级的电测计量器具的检定资格。

4.4.2全厂电测计量器具由电气仪表专业检定室按照检定规程定期检定。

由检定室按年度检定计划,下发技术监督预备通知单,各单位按通知单要求进行送检。

4.4.3送检、强检计量器具

4.4.3.1需送法定计量单位检定的计量器具,由生产部负责下发送检通知单。

并监督按期送检。

4.4.3.2经周检不合格品不准投入使用,已超过周检期限未进行周检的计量器具按不合格品处理,应予以封存,并做好记录和标识。

4.4.4对不直接影响产品质量或量值传递无法追溯国家基准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执行厂相关或校准的文件。

4.5标识与记录

4.5.1计量器具检定,合格应粘贴“合格证”标识,不合格品应粘贴“封存”或“停用”标识。

4.5.2厂检定室检定的计量器具应按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并填写《检定记录》,《检定记录》至少保留一个有效检定周期。

器具检定者应在被检计量器具上粘贴合格标识。

4.5.3送检的计量器具合格后应有检定证书。

4.6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使用前应检查其是否处于校准状态。

当发现其偏离标准状态时应验证已检验结果的有效性,确认已偏离校准状态时应重新检定。

4.7在标准室校验计量器具时,应该满足检定规程中规定的环境条件,在检定室校验现场的计量器具时应满足检定规程规定的适宜环境条件。

4.8在搬运、贮存或使用计量器具时不应影响其精度和性能。

4.9应防止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因调整不当而发生校准失效。

4.10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报废时,对于2000元及以上的计量器具应履行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对于2000元以下的计量器具应填写计量器具报废申请单,经设备管理部批准后方可报废。

报废设备由物资公司统一处理,并应注销其台帐。

5质量记录

5.1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台帐

5.2检定记录

5.3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年度检查记录

5.4计量器具报废申请单

5.5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国电龙华延吉热电有限公司电测技术监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电龙华延吉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测技术监督工作,保证计量标准量值传递的准确性、仪器仪表的检定、标准计量器具的配置、电能计量装置、测量系统和计量产品的验收、现场试验、基建调试、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全过程的电测技术监督,根据《国电龙华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电测技术监督工作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条电测技术监督工作的指导方针是:

计量工作准确第一、修校工作质量第一、现场工作安全第一,使电测技术监督工作做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四条电测技术监督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组织对各类电测设备的定期检定、调整、修理和清点,确保主要电测设备调前合格率指标的完成;

(二)监督电测标准计量装置综合误差的测定,通过测试、计算和改进,确保传递校验标准的综合误差合格;

(三)加强电量变送器、交流采样测量装置、超高压CVT或PT以及其它新型电测设备的技术监督工作,保证计量准确、电量平衡一致;

(四)搞好电测设备的日常管理,建立完整的设备台账,保存完整的仪器仪表检定记录,制定齐全的规章制度,完善计算机管理。

第五条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电测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及上市公司和具有电力监控资质并受集团公司委托对发电企业进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适应本企业具体情况的电测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电测技术监督工作实行三级管理体制,第一级为集团公司;第二级为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第三级为发电企业。

第八条集团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为首的技术监控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监控办公室,归口管理集团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

集团公司技术监控领导小组及技术监控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测技术监督的政策、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等;

(二)组织制订集团公司有关电测技术监督的政策、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

(三)对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和发电企业电测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制定集团公司电测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集团公司电测技术监督网络,组织召开集团公司电测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布置全年电测技术监督工作;

(五)制定集团公司电能计量标准规划,理顺量值传递关系,审核各发电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的购置计划,指导各发电企业标准设备的选型与购置,协助集团公司解决计量纠纷。

第九条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开展电测技术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电测技术监督工作的指示和规定,布置电测技术监督工作的任务要求,监督、检查、指导并协助各发电企业开展电测技术监督工作;

(二)协助当地计量办公室调解各发电企业有关的计量纠纷;

(三)配合各级量值传递机构对各发电企业计量标准建标的考核、复查和计量检定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负责关口电能计量装置中使用的电流、电压互感器的检定(含现场检验),负责关口电能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压降测试;

(五)负责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改造、竣工验收、故障查处和现场检验;

(六)负责对有争议的关口电能计量装置进行技术鉴定;

(七)组织召开各发电企业电测技术工作会议和电测专业会议,定期汇总并上报电测技术监督工作报表;

(八)监督各发电企业执行标准器送检和仪表周检计划的执行,确保各发电企业重要电测设备的校验率和调前合格率指标的完成。

坚持仪表抽测工作,检查各单位上报数据的真实性;

(九)组织电测专业技术交流和培训,研究推广新技术;组织技术攻关,解决发电企业生产中存在的电测计量关键课题;

(十)对发电企业出现的电测专业技术问题提出技术改造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各发电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总工程师领导下的电测技术监督网,并在生技部门或其他设备管理部门设立电测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负责开展本单位的电测技术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电测技术监督的指示与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电测技术监督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制度、实施细则和技术措施等;

(二)严格执行电测设备周检计划,确保电测设备校验率、调前合格率、标准设备完好率等指标达到上级要求。

定期上报电测技术监督工作报表和计划、总结、专题报告等材料;

(三)杜绝由于电测技术监督工作失误引起的事故,消除影响电测设备安全的不利因素,建立健全量值传递校验的必要条件;

(四)建立、使用、维护和管理本企业的电测和电能计量标准装置;

(五)负责电测量计量器具的选用,编制电测量计量器具的订货计划;负责新购入电测量计量器具的验收;

(六)开展电测计量器具的检定、修理和其他计量测试工作;负责电测计量器具的安装、维护、现场检验、周期检定(轮换)及抽检工作。

管理各类电测量计量检定印证;

(七)开展除企业贸易结算以外的其他电能计量装置的检定、修理、安装和维护工作;

(八)配合电网做好本企业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的验收、现场检验、周期检定(轮换)、故障处理等工作;

(九)负责编报有关电能计量装置管理的各类总结、报表;

(十)电测量计量器具资产和电测量计量技术资料的管理;

(十一)电测计量人员的技术培训及管理;

(十二)实施计量新技术的推广计划和计量技术改造;

(十三)确保计量标准始终具备有效期内的考核证书,计量检定员持有效检定员证上岗;

(十四)解决本企业存在的电测计量关键问题;

(十五)制订本企业计量人员的岗位培训计划并付诸实施,保证每年人均培训学时的完成;

(十六)参加本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安装调试过程中的电测设备技术监督工作。

第三章监督范围与内容

第十一条电测技术监督范围

(一)电工测量仪器;

(二)电测指示仪表;

(三)电测数字仪表;

(四)电测记录仪表;

(五)各类电能表;

(六)互感器;

(七)电量变送器;

(八)交流采样(RTU)装置;

(九)电测量系统的二次回路;

(十)电测计量标准装置;

(十一)电能计量装置;

(十二)各类电测监督管理及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周期检定

发电企业应根据规程规定、发电企业机组大小修计划等制订出仪器仪表周检计划,严格按照周检计划开展仪器仪表检定,杜绝超周期检定现象。

(一)计量标准器检定周期应根据规程要求进行周期检定,检定周期一般为1年;

(二)等级指数等于和小于0.5级的仪表检定周期一般为1年,其余仪表检定周期一般为2~4年;

(三)重要电量变送器检定周期为1年,一般电量变送器为2~4年;

(四)110kV及以上电压、电流互感器应具有一次性检定证书;

(五)关口及重要电能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压降至少每二年测试一次,其他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至少每四年测试一次;

(六)交流采样(RTU)装置要进行全面检定,首次安装必须对遥测、遥信和遥调功能进行检定和调试;

(七)各单位的电测最高标准器应按送检计划送检,做到无一漏检。

第十三条无检定证书或证书过期失效的仪器、仪表、检验装置等必须停用。

第十四条对被检设备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的检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电力公司或本地区电力集团公司计量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书,未持证书者不得出具检定证书。

第十五条各发电企业要对电量变送器开展监督校验与管理,由各单位负责电测技术监督的部门组织或指定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校验。

第十六条要消除下列计量差错,即:

附件差错、接线差错、倍率差错、卡针卡字、电压互感器断保险、电流互感器开路、仪表短路、因标准有误造成大批表计误调返工、电容补偿线路上的电流互感器出现一次线圈短路。

第十七条要避免下列常见的不合理方式,即:

用电力变压器代替电压互感器、同一计量装置的电流、电压互感器分别接在电力变压器高低压两侧、电压互感器的额定电压与线路电压不符、互感器实际负载误差超过准确等级、电流互感器变比过大、电压互感器的二次导线压降过大、用一只单相电能表计量三相无功电能、计费电能表与继电保护混用同一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用电能变送器代替电能表。

第十八条调修后的仪器仪表设备必须封印,仪器仪表设备的启封以及现场运行中仪表接线的改变,必须由仪表专业人员进行。

要防止以下违章行为,即:

擅自启封表盖、更换或调整内部零件、擅自挪用或转借标准仪表、擅自改变计量接线或互感器变比而不及时通知仪表专业人员、隐瞒仪表丢失或损坏事故、擅自使用无检定证书的仪表与设备。

要防止仪表的五种恶性损坏,即:

烧毁、摔落、拆散、颠震、挤压。

仪器仪表在送检或出差运输途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震、防潮、防尘措施。

作为传递校验用的标准仪器、仪表要固定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仪表的报废、封存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0.5级及以上仪表的降级,应附鉴定报告报上一级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电测技术监督工作,注意配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加强培训与考核,提高人员素质,并按规定做到持证上岗。

仪表人员要确实掌握:

标准表准确度、校验设备准确度、校验时环境条件是否正常、主要规程要求、工艺、方法、仪表性能、现场使用情况和运行条件等。

电测仪表专业人员应掌握修校表基本功,同时掌握计算机与电子技术基础知识。

第二十一条要具备与仪表专业相适应的试验室条件,如:

试验室温度、相对湿度、外磁场、震动、防尘、防静电等均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凡存在任何不符合试验室环境条件的单位,应立即加以调整改进。

第二十二条电测技术监督考核指标如下:

各种重要电测仪表(包括摇表和接地摇表)的校验率为100%,调前合格率不低于98%,试验室标准设备完好率、重要计费计量装置PT二次导线压降合格率均应为100%。

第四章量值传递

第二十三条量值传递

(一)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建立电测计量标准,其最高标准接受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和武汉高电压计量研究所的量值传递。

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的电气测量专业技术部门除对各发电企业进行量值传递和监督外,还应对发电企业电测计量标准的建立、配备、管理和调整提出意见,并配合集团公司对其计量标准及检定人员进行考核、认证工作;

(二)发电企业应建立二级电测计量标准,负责本单位电测仪表的检定。

应建的标准项目见附录二。

各项标准都必须通过考核认证;

(三)从事量值传递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凡脱离检定岗位一年以上的人员,必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四)电测计量标准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应符合相应检定规程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计量监督

(一)各发电企业必须按照本制度附录二中的规定,配备电测计量标准器具及装置。

更新或新增的标准器具,需报集团公司,并办理相应的考核认证手续后,方可使用;

(二)正确使用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仪表,并按周期检定。

凡无合格证或超过检定周期而尚未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不准使用;

(三)各发电企业电测计量标准器应按有关规程规定制定周检计划;

(四)各发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周检计划,一般的计量标准器具的检定应在送检后20天内完成,不得拖延。

根据电力行业的特点,如不能按期送检的应提前一个月报上级检定单位,另行安排检定时间,否则视为未按周期检定;

(五)各发电企业的计量标准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依检定规程要求定期进行自检试验。

对于装置的年稳定性和重复性标准偏差的自检试验,自检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自检记录要规范并存档备查;

(六)计量标准试验室应由专人管理。

对试验室用标准器、环境条件及检定记录、技术档案等进行统一管理;

(七)各发电企业的电测最高标准器的购置,应向集团公司申报计划,需经检定合格并建标后方可使用;

(八)计量检定工作接受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及地方计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技术管理

第二十五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有关电测专业的规程、制度、标准等,并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如下一系列规章制度:

(一)电测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二)电测技术监督岗位责任制度;

(三)电测技术监督考核奖励制度;

(四)试验仪器和标准设备的使用规程;

(五)质量管理制度;

(六)事故分析制度;

(七)检验报告审批制度;

(八)资料、报告及档案保管制度;

(九)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管理制度;

(十)仪器仪表彩色标志管理制度;

(十一)印章及铅封使用制度;

(十二)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十三)试验室安全、卫生制度等。

第二十六条设备投入前的管理

(一)指示仪表和电能表计量装置设计审查

所有电测计量设备和仪器仪表的设计审查应经电测计量人员根据JJG124-93和DL/T448-2000等规程中所规定的要求审查通过;

(二)重要运行仪表和电能计量器具的定货和验收管理。

各发电企业应根据相关规程中所规定的要求制定订货和验收管理办法;

(三)资产管理

各发电企业应建立指示仪表计量装置和电能计量装置资产档案,制定指示仪表和电能计量资产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标准装置、标准器具、试验用仪器仪表、工作计量器具等的购置、入库、保管、领用、转借、调拨、报废、淘汰、封存和清查等。

根据相关规定,资产管理应包括资产档案管理、计量器具报废和淘汰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仪器仪表安装及安装后的验收

(一)集团公司应根据本标准制订电测量指示仪表、电量变送器、交流采样(RTU)装置及电能计量装置安装与验收管理细则;

(二)电测量指示仪表、电量变送器、交流采样(RTU)装置及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应严格按通过审查的施工设计方案进行。

1.安装的电测量指示仪表、电量变送器、交流采样(RTU)装置和电能计量器具必须经有关电力企业的计量机构检定合格;

2.电测量指示仪表、电量变送器、交流采样(RTU)装置和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应执行电力工程安装规程的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的规定;

3.电测量指示仪表、电量变送器、交流采样(RTU)装置和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工应填写竣工单,整理有关的原始技术资料,做好验收交接准备。

(三)电测量指示仪表、电量变送器、交流采样(RTU)装置和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应进行全面的验收。

验收的项目及内容是:

技术资料、现场核查、验收试验、验收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运行管理

(一)运行档案管理

1.对已投运的电测量指示仪表、电量变送器、交流采样(RTU)装置、电能计量装置建立运行档案,实施对运行电测量指示仪表、电量变送器、交流采样(RTU)装置、电能计量装置的管理并逐步实现与相关专业的信息共享;

2.运行档案应有可靠的备份和用于长期保存的措施。

并能方便的进行分用户类别、分计量方式和按计量器具分类的查询统计;

3.测量指示仪表、电量变送器、交流采样(RTU)装置、电能计量装置运行档案的内容包括用户基本信息及其计量装置的原始资料等。

主要有:

1)互感器的型号、规格、厂家、安装日期;二次回路连接导线或电缆的型号、规格、长度;指示仪表和电量变送器的型号、规格、等级、SF值;交流采样(RTU)装置的型号、厂家、安装地点及套数等;

2)原理接线图和工程竣工图;

3)计量装置投运的时间及历次改造的内容、时间;

4)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轮换的计量器具型号、规格等内容及轮换的时间;

5)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现场检验误差数据;

6)计量装置故障情况记录等;

(二)运行维护及故障处理

1.发电企业生产运行场所的电测及电能计量装置,运行人员应负责监护,保证其封印完好,不受人为损坏;

2.当发现测量指示仪表、电量变送器、交流采样(RTU)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故障时,应及时通知本单位电测相关专业进行处理;

3.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对电能计量装置发生的计量故障应及时处理,对造成的电量差错,应认真调查、认定,分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

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差错电量的计算;

4.对造成电能计量差错超过10万kWh及以上者,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三)现场检验

1.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应制订指示仪表及电能计量装置的现场检验管理制度。

根据规程要求编制并实施年、季、月度现场检验计划。

现场检验应执行SD109、JJG124-93及DL/T448-2000的有关规定。

现场检验应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2.现场检验用标准器准确度等级至少应比被检仪器仪表高两个准确度等级,其他指示仪表的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0.5级,量限应配置合理。

电能表现场检验标准应至少每三个月在试验室比对一次;

3.现场检验电能表应采用标准电能表法,利用光电采样控制或被试表所发电企业信号控制开展检验宜使用可测量电压、电流、相位和带有错接线判别功能的电能表现场检验仪。

现场检验仪应有数据存储和通讯功能;

4.现场检验时不允许打开电能表罩壳和现场调整电能表误差。

当现场检验电能表误差超过电能表准确度等级值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换;

5.新投运或改造后的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应在一个月内进行首次现场检验,关口用电能表至少每3个月现场检验一次;

6.运行的关口电能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应定期进行检验。

对35kV及以上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至少每两年检验一次。

当二次回路负荷超过互感器额定二次负荷或二次回路电压降超差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在一个月内处理;

7.现场检验数据应及时存入计算机管理档案,并应用计算机对电能表历次现场检验数据进行分析,以考核其变化趋势。

(四)周期检定管理

应按相关规程制定管理办法。

(五)运输管理

待装仪表和现场检验用的计量标准器、试验用仪器仪表在运输中应有可靠有效的防震、防尘、防雨措施。

经过剧烈震动或撞击后,应重新对其进行检定。

第二十九条计量检定与修理管理

(一)环境条件

1.各发电企业电测标准试验室应有足够面积的检定电测量仪器仪表及检修工作间,制订试验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2.试验室环境条件应符合有关检定规程的要求。

试验室应有良好的恒温性能,温度场应均匀,并应设立与外界隔离的保温防尘缓冲间;

3.进入恒温试验室的人员,应穿戴防止带入灰尘的衣帽和鞋子。

夏季在恒温试验室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配备防寒服。

(二)计量标准器和标准装置

1.最高计量标准器等级应根据被检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数量、测量量程和计量检定系统表的规定配置(详见附录二);

2.计量标准器应配备齐全。

工作标准的配置,应根据被检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规格、工作量大小确定;

3.计量标准装置应选用检定工作效率高且带有数据通信接口的产品。

如:

全自动、多表位且能和管理计算机联网等功能的装置。

检定数据应能自动存入管理计算机且不能被人为改变;

4.电测计量标准装置必须经过计量标准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标准合格证后才能开展检定工作。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应执行JJG1033;

5.开展仪器仪表检定的标准装置,应按相关规程的要求定期进行检定,并具有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

6.标准计量标准装置应定期及在计量标准器送检前后、或修理后进行比对,建立计算机数据档案、考核其稳定性;

7.标准计量标准装置考核(复查)期满前6个月必须重新申请复查,更换主标准器后应按JJG1033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环境条件变更时应重新考核;

8.电测计量标准器、标准装置经检定不能满足等级要求但能满足低一等级的各项技术指标的,经当地计量标准检定部门认可后可允许降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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