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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

执业质量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主办券商执业工作质量,督促主办券商勤勉尽责,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以主办券商各项业务出现的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为基础,结合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以及主办券商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发展的贡献及其他对评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国股转公司已取得推荐、经纪或做市业务备案函的所有主办券商。

第四条全国股转公司组织实施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工作,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主办券商的评价周期分为月度和年度。

(一)月度公示。

全国股转公司于每月第10个转让日前,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www.neeq.cc)公示主办券商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四类业务执业质量情况。

(二)年度评价。

年度评价期为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与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的周期保持一致。

全国股转公司于每年8月31日前,按照综合点值、扣点原则和加点原则,确定主办券商上年的评价点值,按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进行分档,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示所有主办券商分档结果。

第六条主办券商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自公示后的5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复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全国股转公司应于15个转让日完成复议,并将结果反馈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或相关方提供、补正复议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复议期。

经复核确需调整主办券商评价结果的,全国股转公司在结果反馈后3个转让日内公布该主办券商更正后的评价结果。

第三章评价指标

第七条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指标包括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情况、对市场发展的贡献以及其他对评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是指主办券商在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等执业过程中因未勤勉尽责而出现的工作质量低或不规范但尚未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记录。

(一)推荐挂牌负面行为记录。

主要反映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在尽职调查、申报文件质量、信息披露、股份登记、内核及质量控制等方面涉及执业质量的事项。

(二)挂牌后督导负面行为记录。

主要反映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日常业务(如权益变动公告、限售/解除限售、暂停/恢复转让、权益分派等)、并购重组、股票发行等方面涉及执业质量的事项。

(三)交易管理负面行为记录。

主要反映主办券商开展经纪业务和做市业务过程中在风险揭示、交易监控、做市报价、做市资金及股票管理等方面涉及执业质量的事项。

(四)综合管理负面行为记录。

主要反映主办券商在业务备案、信息披露、人员资质、配合提交有关数据及报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活动中涉及执业质量的事项。

对于每条负面行为记录设置调整系数,根据情节由轻到重分为三档,依次对应0.5、1、1.5的调整系数。

将每类业务中的各条负面行为记录数量乘以对应的调整系数,加总后得到该类业务经调整后的负面行为记录数量。

具体评价指标内容见本办法附表1。

第九条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情况,是指主办券商及其业务人员因违反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而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及在从事涉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业务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

第一十条对市场发展的贡献是指评价期内主办券商在推荐、做市、股票发行、并购重组等业务方面市场份额占比及业务开展质量排名靠前的情况。

第一十一条其他对评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是指主办券商在持续合规经营方面表现突出及其他由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情况。

第四章评价方法

第一节计值方法

第一十二条在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经调整后的负面行为记录的基础上,计算各主办券商下列四类指标数值:

“推荐挂牌负面行为记录数量/推荐挂牌企业家数”、“挂牌后督导负面行为记录数量/持续督导企业家数”、“交易管理负面行为记录数量/做市企业家数”、“综合管理负面行为记录数量/持续督导企业家数”。

第一十三条设定无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的主办券商基准点值为100点。

其中,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业务四类业务按一定权重计算业务基准点值。

有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的主办券商,按照第十二条计算四类指标数值的排名区间情况,确定其调整系数;对于所有主办券商的四类业务,按照业务量指标数值的排名区间情况,确定其难度系数;将各业务基准点值乘以对应的调整系数及难度系数,分别计算各主办券商单项业务的点值,加总后得出主办券商综合点值。

执业质量评价指标构成、相关业务权重、调整系数及难度系数等具体评值标准见附表2。

第一十四条全国股转公司可根据市场变化在征求市场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对附表1和附表2中的评价指标、相关业务权重、调整系数及难度系数等具体评值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节扣点标准

第一十五条评价期内,主办券商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而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扣点:

(一)主办券商被采取要求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每次扣1点。

(二)主办券商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每次扣2点。

(三)主办券商或其相关人员被采取暂不受理出具的文件的,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每次扣3点。

(五)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被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每次扣4点。

(六)主办券商被采取限制、暂停直至终止从事相关业务的,每次扣8点。

第一十六条评价期内,主办券商从事涉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业务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每次扣5点,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的,每次扣8点。

第一十七条主办券商因同一事项在同一评价期被采取多项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按最高点值扣点,不重复扣点。

主办券商因同一事项在同一评价期同时被采取行政措施和自律措施的,按最高点值扣点,不重复扣点。

第三节加点标准

第一十八条评价期内,主办券商对市场发展的贡献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点:

(一)主办券商推荐有行为挂牌企业家数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点、1点、0.5点。

(二)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企业股票发行次数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3点、2点、1点。

(三)主办券商做市股票成交量数值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分别加1.5点、1点、0.5点。

(四)主办券商做市即时性指标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1.5点、1点、0.5点。

(五)主办券商提供重组服务数量位于行业前2名、前5名的,分别加2点、1点。

(六)主办券商卖方研究报告数量位于行业前5%(含)、前5%~10%(含)、前10%~20%(含)的,分别加2点、1点、0.5点。

(七)主办券商净承接持续督导企业家数位于行业前5%(含)、前5%~10%(含)、前10%~20%(含)的,分别加2点、1点、0.5点。

第一十九条主办券商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点:

(一)主办券商连续6个月评价期内实施加点之前的点值位于行业前5名的,年评时加5点。

(二)主办券商最近12个月每月均未出现第四章第二节的扣点情形的,在年评时加1点。

在评价期内首次备案的主办券商不适用本款。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酌情加点。

第五章评价结果分档

第二十条根据主办券商年度内执业质量评价点值高低,将主办券商分为一档、二档、三档、四档:

(一)一档为排名前20%(含)的主办券商;

(二)二档为排名前20%-60%(含)的主办券商;

(三)三档为排名前60%-80%(含)的主办券商;

(四)四档为排名80%之后的主办券商。

第二十一条年评时主办券商存在以下情形的,按以下认定结果和评价点值分档结果孰低的原则确定档位:

(一)评价期末没有已推荐挂牌公司或正在推荐挂牌公司,且评价期内没有对任一家挂牌公司进行做市的,直接认定为三档;

(二)在评价期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认定为四档;

(三)在评价期内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被采取临时接管监管措施的,直接认定为四档。

第二十二条主办券商年评结果公布后一年内出现以下情形的,从出现之日起按以下原则调整其上年度评价档位,年中的档位调整不影响当年度的年评结果。

(一)从事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给市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评价档位下调至四档。

(二)因从事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的,评价档位下调至四档。

第六章评价运用

第二十三条全国股转公司每月对上月评价点值排名后十位的主办券商进行电话问询,必要时要求提交书面说明或现场检查,并视情况将处置结果报告证监会及主办券商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四条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年评分档结果,分别在推荐挂牌、持续督导、并购重组、股票发行和做市等业务方面针对主办券商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

评价结果可作为新业务或新产品的优先试点顺序的依据。

全国股转公司对不同类别的主办券商在日常报告频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频率、定期接受培训的频率等方面实行区别对待。

第二十五条年度评价的结果报送证监会,同时抄报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供监管机构在证券公司日常监管中参考使用。

第二十六条全国股转公司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主办券商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计入主办券商质量评价档案。

第二十七条全国股转公司对主办券商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报送证监会作为分类评价扣分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主办券商控股的证券子公司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合并纳入母公司评价。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推荐挂牌企业家数,是指评价期内各主办券商推荐的企业中已由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函的企业数量,以同意挂牌函盖章日期为统计节点。

(二)持续督导企业家数,是指评价期内期初和期末时点各主办券商提供持续督导服务企业数量的算数平均数,以签订持续督导协议日期为统计节点。

(三)做市企业家数,是指评价期初和期末时点各主办券商提供做市服务企业数量的算数平均数,以开始做市日期为统计节点。

(四)推荐有行为挂牌企业家数,是指评价期内主办券商推荐的企业做市、融资或者有重组操作的企业数量。

融资和重组按照下述第(五)项和第(八)项的统计指标为准。

(五)持续督导企业股票发行次数,是指评价期内主办券商持续督导的挂牌公司已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的发行次数,以披露新增股份挂牌的提示性公告为统计节点。

(六)做市股票成交量,是指评价期内做市商成交股份总数,不含做市商间为调节库存股等进行股票转让的成交股份数。

(七)做市即时性指标,是指评价期内做市商做市申报成交笔数/投资者限价委托笔数。

(八)提供重组服务数量,是指评价期内主办券商持续督导的挂牌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累计次数,以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日为统计节点。

(九)卖方研究报告数量,是指评价期内主办券商发表的面向公司内部以外受众的新三板研究报告,以主办券商报送的月度业务数据认定为准。

(十)净承接持续督导企业家数,是指评价期内主办券商新承接持续督导的企业家数减去其解除持续督导的企业家数,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无异议函之日为统计节点。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评价结果公示日遇有节、假日时顺延,以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公示日。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月29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

1.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

2.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指标与评值标准

附表1

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

序号

行为类别

行为描述

调整系数

1

推荐挂牌负面行为

受理材料

通过BPM报送申请挂牌材料被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处驳回。

0.5

2

挂牌条件

申报主体不符合挂牌条件,仍予以推荐申报。

1.5

3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文件未按规则履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

1.5

4

信息披露文件存在内容错误。

0.5

5

回复

未按照反馈意见要求回复。

1

6

中介机构意见前后矛盾,或者中介机构间意见不一致。

1

7

针对同一问题反馈三次(含)以上。

0.5

8

内核

内核工作不符合《内核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

1

9

披露及挂牌事务

披露及挂牌事务办理不符合《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的要求。

0.5

10

程序和形式

存在文件报送程序和形式要件问题。

0.5

11

监管意见函

因推荐挂牌业务未勤勉尽责被全国股转公司有关部门出具监管意见函。

1.5

12

其他

其他推荐挂牌执业负面行为。

0.5~1.5

13

挂牌后督导负面行为

日常业务

日常业务未严格按照相关业务指南或通知等的要求进行办理。

1

14

报送的挂牌公司董监高信息有误。

0.5

15

股票发行

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出具合法合规性意见。

修改通知书0.5

问题清单1

16

对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备案材料未尽事前审查职责。

修改通知书0.5

问题清单1

17

备案材料错误导致股票发行股份登记函在发函后重新出函。

0.5

18

信息披露

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线上或线下更正,且未尽事前审查职责。

1

19

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交定期报告事前审查表。

0.5

20

信息披露文件应更正/补发但未通过BPM系统的更正/补发通道,或应线下更正/补发但未通过线下更正/补发通道。

1

21

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明显缺失或严重错误等情形。

1

22

监管意见函或问询函

因持续督导履职不力被全国股转公司有关部门出具监管意见函。

1.5

23

收到全国股转公司问询函,且问询后发现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形。

1

24

其他

报送的挂牌公司涉税信息不准确。

0.5

25

其他发现的负面监管事项。

0.5~1.5

26

交易管理负面行为

做市商报价

在转让日的9:

30未对做市股票发布买卖双向报价。

1.5

27

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0股的,未在5分钟内重新报价。

1.5

28

在转让日提供的双向报价的时间少于做市转让撮合时间的75%。

1.5

29

未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

1.5

30

进入做市报价豁免期后,在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转让日未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1.5

31

频繁进入做市报价豁免期。

0.5

32

配合监察工作

对被全国股转公司有关部门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客户监管不力。

1

33

未落实《关于协助落实相关自律监管措施的函》等函件的要求。

1

34

营业部信息更新未及时报告或报告信息不完整。

0.5

35

其他不配合全国股转公司交易监察工作的行为。

1

36

综合管理负面行为

业务申请及备案

业务申请材料未按照《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或全国股转公司有关通知中的模板出具。

0.5

37

未在规则要求的时限内提交业务申请材料。

0.5

38

做市商未按时向中国结算提交股票划转申请。

0.5

39

业务申请材料或备案材料中的关键要素缺失或存在明显错误。

0.5

40

月度业务数据报送

未在要求时间内报送线上或线下月度业务数据表信息。

0.5

41

报送的线上或线下月度业务数据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漏。

0.5

42

其他非定期报送的数据未按要求报送的。

0.5~1.5

43

股份登记

股份登记时,股份明细表中账户名称、证件号码、股份数量等出现错误,严重影响挂牌公司登记股份的。

0.5

44

主办券商未按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要求发布公告。

1

45

股份登记时,严重影响挂牌公司办理股份登记的其他行为。

0.5~1.5

说明:

1.第2条主要指申报主体申报时不符合挂牌条件相关规则要求,主办券商经核查和内控程序后仍予以推荐申报,但违规程度不足以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

2.第3条主要指申报时信息披露文件未按照挂牌条件的相关规则、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指引以及审查期间信息披露的通知等与信息披露有关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

3.第4条主要指申报时信息披露文件在真实准确性方面存在瑕疵,典型情形如:

披露事项有误予以更正,挂牌公司股东、董监高、子公司、行业分类、股本结构图等挂牌公司基本情况披露有误,财务数据或其他应披露数据存在错误或遗漏等。

4.第5条主要指应回复未回复,未按反馈意见补充披露或提交文件等,反馈意见包括且不限于项目审查、举报、监管等的反馈意见。

5.第6条主要指回复和申报文件不一致,或数次回复不一致,或券商会计师律师之间不一致。

6.第7条主要指针对同一个问题三次发出反馈意见,主办券商未能尽职履行核查义务。

7.第8条主要指主办券商内核机构、内核人员、内核程序、内核工作底稿等不符合《内核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

8.第9条典型情形包括:

未按照《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要求更正公转书,提示性公告披露的挂牌日期有误等。

9.第10条典型情形包括:

申报文件错传、漏传,申报文件签章等格式问题,未按要求申请延期等。

10.第12条包括取得挂牌函之后不挂牌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推荐挂牌执业负面行为。

11.第13条主要指暂停/恢复转让、新增股份挂牌、限售/解除限售、全称/简称变更等日常业务的办理不符合相关业务指南或通知等的要求。

12.第14条主要指主办券商通过BPM系统报送的挂牌公司董监高姓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等信息有误。

13.第16条主要指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备案材料未尽事前审查职责,包括备案材料存在明显缺失、低级错误、表述不一致、内容不完备等情形。

14.第18条主要指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线上或线下更正,且主办券商未尽事前审查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内容与标题不符、误发为其他公司公告、公告内容存在明显缺失或严重错误的情形。

15.第24条涉税信息主要指主办券商通过BPM系统报送的为挂牌公司挂牌年费开具增值税发票所需的相关信息。

16.第32条主要指相关投资者连续三次出现同类交易违规行为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17.第33条主要指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反馈相关资料、未落实对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客户的处罚。

18.第35条包括但不限于:

对要求调阅资料、递交情况说明、主动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及其他需配合全国股转公司交易监察工作的事项,未及时回复、报告或拒绝配合等。

19.第37条只要未在规则要求的时限内提交业务申请材料,无论是否提交关于延期提交材料的说明,均记录负面行为。

20.第39条关键要素包括但不限于:

挂牌公司名称、证券账户号、交易单元号、股份数量等。

21.第41条主要指:

线上数据中,储备项目拟申报日期早于报告日期,储备项目进度未填写、本期减少储备项目原因未说明等;线下数据中,1)报送表格数量不足7个文件(7个文件分别为:

主办券商推荐业务、经纪业务、做市业务、研究业务、投融资对接情况、新三板基金情况和主办券商联络人信息);如未在我司备案主办券商相关业务或未实际开展业务,须在BPM系统中提交数据时注明上述情况。

2)报送数据出现明显逻辑错误,包括合计与分项勾稽关系不正确等。

例如,推荐业务表中,子表1持续督导人员总数为空;子表1内核机构人员总数≠(内部人员人数+外聘人员人数)。

做市业务表中,子表1做市业务专职人员配备人数与子表2做市业务专职人员情况表中填报的做市专职人员人数、配备情况不匹配等;研究业务表中,子表2研究报告发布数量与券商报送PDF版研究报告数量不匹配;投融资对接情况表中,子表1推介企业总数与子表2中推介企业情况不匹配。

主办券商相关业务收入表中,收入合计与收入分项勾稽关系不匹配。

3)填写数据单位不符合报送要求,如“业务收入”的单位未按照万元填写。

22.第44条主要指在发行人还未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提交业务申请并确认通过审核的情况下,主办券商就允许发行人披露新增股份公开转让公告或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附表2

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指标与评值标准

一、综合点值计算

(一)设定无执业质量负面记录的主办券商基准点为100点

其中,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业务无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时的基准点值分别设定为20点、40点、30点、10点。

(二)综合点值

针对以下每一类评价指标(X),指标数值为0的主办券商,设定其调整系数(Z)为1;指标数值大于0的主办券商,按指标数值进行排序,按照排名前5%(含)、5%-20%(含)、20%-40%(含)、40%-70%(含)和70%-100%划分共5个区间档位,各区间对应的调整系数(Z)分别设定为0.60、0.70、0.80、0.85、0.90。

对于所有主办券商的四类业务,按业务量指标(W)数值进行排序,按照排名前80%(含)、80%-90%(含)和90%-100%划分共3个区间档位,各区间对应的难度系数(N)分别设定为1.00、0.90、0.80。

(一)中的业务点值乘以调整系数(Z)及难度系数(N),得出主办券商单项业务点值。

将四项业务点值进行加总,以确定各主办券商综合点值。

评价项目

序号

评价指标

(X)

权重(Y)

调整系数

(Z)

业务量

指标

(W)

难度系数

(N)

计点

举例

推荐挂牌

1.1

推荐挂牌负面行为记录数量/推荐挂牌企业家数

20%

 

(1)若X=0,则设定Z=1;

(2)若X>0,则按照X值的排名前5%、20%、40%、70%、100%将被评价对象分为5个排名区间档位:

前5%(含)Z=0.60;

5%-20%(含)Z=0.70;

20%-40%(含)Z=0.80;

40%-70%(含)Z=0.85;

70%-100%Z=0.90。

推荐挂牌企业家数

 

按照W值的排名设置被评价对象执业的难度系数:

前80%(含)N=1.00;

80%-90%(含)N=0.90;

90%-100%

N=0.80。

Y*Z*N*100

在“推荐挂牌”评价项目中,假设A主办券商Z值排名前5%,W值排名前90%-100%,则相应计点为:

100*20%*0.60*0.80=9.6点

挂牌后督导

1.2

挂牌后督导负面行为记录数量/持续督导企业家数

40%

持续督导企业家数

Y*Z*N*100

在“挂牌后督导”评价项目中,假设A主办券商Z值排名5%-20%,W值排名前90%-100%,则相应计点为:

100*40%*0.70*0.80=22.4点

交易管理

1.3

交易管理负面行为记录数量/做市企业家数

30%

做市企业家数

Y*Z*N*100

在“交易管理”评价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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