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合同正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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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齐合同正本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山东众成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胜利油田锦华西区二期一区3#住宅楼
工程地点:
东一路以西,北一路以南
工程内容:
框剪十一层
建筑面积:
11399.39平方米(最后结算以施工图的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施工蓝图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及装饰工程(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规定分包或甩项的除外)。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8年8月1日
竣工日期:
2009年11月1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65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含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量)
金额(小写):
12,698,920(人民币)
(大写):
壹仟贰佰陆拾玖万捌仟玖佰贰拾元整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文件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施工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8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东营市东城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东营市辽河路105号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0546-8331888 电话: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5、投标书及其附件;6、施工图纸;7、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发包方现场管理制度
2.1协议书及双方商定的附件
2.2中标通知书
2.3合同专用条款
2.4合同通用条款
2.5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2.6补遗及澄清文件
2.7招标文件
2.8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不采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省市适用的有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不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不采用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每栋楼提供三套(包括竣工图)。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图纸给任何他人借阅和复制,每发现一次罚乙方1000元。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提:
不采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1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王洪智职务:
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执行甲方与监理单位所签监理合同上的委托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执行甲方与监理单位所签监理合同上的委托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苏树强职务:
工程师
职权:
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管理协调。
5.4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不采用
7.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
姓名:
魏同贵职务:
项目经理
7.1如果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在合同中委派的项目经理和现场实际派驻的项目经理与投标书的项目经理不符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必须全部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附项目部详细管理人员表)。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已完成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信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提供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2008年8月10日前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及时协调处理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不采用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前提供月形象进度及下月需用材料计划及进度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不提供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根据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有关规定保护,现场签证承担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工完料净场地清,达到市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并满足发包人相关文件规定。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另行约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图纸会审后一周内交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在开工前三日提供,月计划每月20日提供下月计划;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施工进度计划要求。
签订合同时提供阶段性控制点完成时间,主要分临舍搭建、基础、框架、砌筑、内外装、室内安装、竣工、交验完成时间(作为合同附件)。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接报告后三日内确认。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提报单体楼的分段计划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照东营市质量监督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不采用,但是承包人必须保证水、电、暖的试运行。
五、安全施工
执行国家、省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章、《东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山东众成地产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在达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时,按照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安全施工费,达不到标准的,则按情况回扣安全施工费用;如获省级安全文明工地,支付标准为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该项费用包含在单方造价之外。
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做好事故处理并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费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1)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结算时按综合单价每平方米1114元乘以单体工程实际建筑面积加变更及签证。
如发生其他情况,则按照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等有关规定处理。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不采用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它调整因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不采用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不采用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按施工进度计划,每月23日上报本月完成工程量及其预算造价报表,发包人工程师7日内确定。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①按月形象进度拨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每月报送的形象进度预算15日内拨付已完工程量的80%,甲供材及分包项目按拨款比例随拨随扣。
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形象进度预算10日内拨付已完工程量的85%工程进度款。
③工程竣工60日内结算审计完成,10日内发包人拨付至工程审计造价值的95%,余款5%作为保修金。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甲方控材部分包括:
钢筋、钢管、塑钢窗、电梯、防水、商品砼、外墙保温、电缆、配电箱、水泥、外墙涂料、设备、室内墙壁开关插座及其他甲方认为影响工程外观的材料,由甲方组织采购,乙方按甲方指定价格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甲方据实调增、调减。
27.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详见附件2)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报送材料计划,如不按期报送材料计划和不按要求提货,责任自负。
材料供应计划承包人在图纸会审后14天内,向发包方上报整个工程发包方的供材品种的各规格全部数量,钢材、水泥等大宗材料承包方要提前七天具体确认分批到货计划;电缆须半个月前确认分批到货计划;设备需提前一个月确认分批到货计划;迟于上述时间,引起到货不及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乙方必须按时如实上报材料计划,并且按甲方审批的材料计划领取材料,超领或领不足均视为乙方违约,超领部分超过审定结算书中数量的5%以上部分,超领部分按市场价的10%加收管理费从工程款中扣回;超领部分不超过审定结算书中数量的5%以下部分,超领部分按市场价从工程款中扣回,领不足部分按市场价的90%返还。
27.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种类见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材料单价执行招标文件。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以外全部由承包人采购,承包人要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可调价格的材料,价格必须经发包方确认。
所有承包人采购材料,质量需经发包方认可,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28.2甲方定质定价材料包括:
加气混凝土砌块、粉煤灰砖、外墙面砖、防水、外墙涂料、内墙涂料、开关插座、PPR管材管件、水表、地暖、玻纤瓦、护窗栏杆、防盗栏杆、楼梯栏杆扶手、空调百页等由甲方确认乙方组织采购,执行招标文件价格,按此价格购买。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执行通用条款,由设计单位及发包人签字认可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执行通用条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前5日内由承包人整理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并报建设单位、质量监督站、市建设档案馆各1份。
32.2承包人须写出《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不采用
33.竣工结算
所有费用均含在乙方报价范围内,按照综合单价每平方米1114元乘以单体工程实际建筑面积结算,结算值如低于报价据实结算,结算值如高于报价,按照本次施工企业投标值结算。
任何原因的错、漏之处,均视为乙方对于甲方的让利,不再给予任何调增。
因确需变更、签证造成的造价调整在中标价±3%之内据实结算。
对甲方另行追加的施工内容双方另行约定。
若超过部分视为乙方对甲方的让利。
甲方认可的签证、变更可在结算值的±3%以内进行调整。
1.费用依据:
鲁建标字[1996]18号文《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人工工资:
建筑、装饰、安装30元/工日。
2.工程类别:
高层一类、小高层二类。
3.取费等级:
高层乙级、小高层丙级。
4.定额依据:
本工程执行96版《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装饰分册》《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解释与补充规定》、2001年东营市单位估价表。
5.价格依据:
详见材料询价表。
设备费报价按“器材估价表”填报。
6.由于采用泵送商品砼,砼套定额需做说明:
(1)柱、梁、板泵送商品砼套用补3-180子目,每10m3调减15.05个工日。
(2)楼梯、挑沿等套相应子目,按定额砼含量每m3扣除机械、人工费35.15元。
增加泵送费20元。
(3)基础泵送商砼按定额规定套用。
7、机械调整:
按建筑工程单平方造价增0.6%。
定质定价材料及分包项目见招标及答疑文件,价格上涨和下调与承包人无关,不在±3%范围内。
(见下附表)
序号
工程名称
单价
备注
1
门窗工程
双玻推拉窗
280元/平方米
单玻推拉窗
260元/平方米
双玻推拉门
300元/平方米
储藏室内门
300元/个
进户门
900元/个
2
外墙保温工程
82元/平方米
3
钢材(综合价)
4000元/t
(钢材调价不在±3%范围内)
4
防水
执行招标文件
5
楼梯扶手、栏杆
执行招标文件
6
外墙涂料
40元/平方米
甲方分包项目主要包括:
门窗(外墙塑钢门窗、入户门、车库门、楼宇门、储藏室胶合板内门)、外墙保温、天燃气。
工程竣工30日内承包人报送完整的竣工结算书。
乙方所报结算值不得超出最终审定值的5%,超出部分甲方收取乙方5%的审核费用。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不采用。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经发包人审定完成的竣工资料和结算报告后,无其他争议,30日内付清工程款(不含维修金)。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若工程发生变更,应发包人先下达变更通知后施工,因变更延误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程必须按期交工,每延误一天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0.5‰,违约金累计计算。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达不到标准属违约,处合同款10%的处罚。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若工程发生变更,发包人下达变更通知后施工,因承包人延误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东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2)如采取第
(1)方式不能解决,约定向东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除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甲方分包项目外,承包人不得分包。
如分包,发包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并处罚工程造价的10%。
发包人除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甲方分包项目外,不得要求承包人另行对外分包,如发生,须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按定额规定取费后扣除直接费按实调整。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和当地气象部门规定。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工程开工前为现场施工人员办理生命、财产保险。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给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八份,合同包括:
正本两份,副本六份。
47.补充条款
47.1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及承包人的投标标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47.2因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上访,经发包人确认,有权协调支付相应款项。
47.3承包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上访或被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每发生一次,将被处以5000-10000元罚金。
47.4见胜利油田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锦华西区项目部关于锦华西区二期工程标底结论的反馈意见及答复共2页。
47.5未尽事宜执行有关规定或协商解决。
附件一: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二: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一: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
层数
跨度(m)
工程造价(万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3#
11399。
39
框剪
11+1
1269.8
2008.8.1
2009.11.10
合计
11399
1269.8
附件二: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1
钢筋
2
水泥
3
电缆
4
配电箱
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山东众成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胜利油田锦华西区一期三区住宅居住区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地基基本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项目。
具体的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执行国家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的有关规定。
二、质量保修期限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质量保修期从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年限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保修期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五年;
3、装修工程为二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6、其它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执行国家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的有关规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事故的(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它
双方约定的其它统筹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金按照工程竣工结算价的5%计留。
保修二年期满,扣除甲方安排的维修费用以外,其余全部返还(外墙防渗漏为五年)。
防水部分保修五年期满,无息返还所余全部保修金。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08年月日2008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