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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办公楼装修工程项目施工商务投标书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办公楼装修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人:

中国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招标代理公司:

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九月

 

第一章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工程其他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1.2本招标工程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招标方式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1.3本招标工程简况:

1.3.1该工程位于某市南岗区。

1.3.2工程描述:

本工程是中国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某办公楼装修工程,建设规模地下一层,地上三层,共四层。

室内装饰(土建、水暖、电气、装饰、亮化工程);

2、招标范围、发包方式、工期及质量要求。

2.1本工程工程的招标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

2.2本工程工程的发包方式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

2.3本招标工程工程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4本招标工程工程的质量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工程资金来源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标段划分

4.1本招标工程标段划分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2项。

5、合格的投标人

5.1本招标工程资质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

5.2投标人的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章资格审查文件中的“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标准”。

5.3本招标工程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只有资格审查通过的投

标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5.4本工程不能转包,不允许组成联合体投标。

6、踏勘现场及答疑

6.1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和答疑,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6.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可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6.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自行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7、投标费用

7.1招标文件人民币500元/本(售后不退),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7.2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1980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中的规定计取,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中标公示后三日内由中标人一次性付清。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组成

8.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评分办法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技术规范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图纸

第七章资格审查合格条件及申请书格式

8.2除8.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8.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在投标文件中没有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9、招标文件的澄清

9.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答疑会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统一送至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招标代理部。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答疑会上予以澄清,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

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1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若投标人没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的,招标人则认为投标人已无疑义。

10、招标文件的修改

10.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10.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

10.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

面文件为准。

10.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1.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投标文件的组成

12.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资格审查部分四部分组成。

12.2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2.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2.2.2授权委托书

12.2.3投标函

12.2.4投标函附表

12.2.5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2.3商务标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2.3.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详见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标部分);

12.3.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2.4技术标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2.4.1施工组织设计

(1)编制说明及工程简况

(2)采用的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及标准

(3)施工组织设计总体方案

(4)主要施工工艺和方法

(5)各种措施

1)确保工程质量的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2)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3)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4)确保工程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7)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计划

(8)劳动力计划表

(9)计划开、竣工日期及施工进度计划

(10)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12.4.2工程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1)工程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工程经理简历表

12.5资格审查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2.5.1资格审查申请书

12.5.2资格审查申请书附表

13、投标文件格式

13.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2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招标文件未提供具体格式的,投标人可自行设计。

14、投标报价

14.1总体规定

14.1.1报价范围:

招标文件所列招标范围的全部,具体内容以招标人给定的招标

图纸为准。

14.1.2报价方式:

14.1.2.1本工程报价采取施工图纸预算定额报价的方式。

14.1.3除招标人组织的现场踏勘及答疑外,投标人亦应自行了解工程所在地相关气候、水文地质及对地坪材料、工程位置及周边道路、存储空间、运输条件(陆路临时及永久道路的设置)、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投标人报价的情况,进行详细了解,任何因忽视或误解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4.1.4本工程不接受总价让利,如出现任何形式的总价让利,投标文件均将被视为废标。

14.1.5招标人有改变原设计的权利,如遇重大变更,在签约前,招标人有权在投标人不蒙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前提下,推迟或终止所有招标;在签约后,招标人有权根据重大变更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工程的工期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14.1.6施工期间各合同段要相互提供材料、机械运输通道,无条件服从甲方(指挥部)的统一按排。

14.1.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报价。

14.1.8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

14.1.9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市场变化,预测各种风险。

14.1.10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4.2报价依据:

(1)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

(2)2010年《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3)2010年《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

(4)2010年《给排水、暖通、消防及生活用燃气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5)2010年《电气设备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6)2010年《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7)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8)黑建造价【2010】5号文件,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水暖、电气、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9)某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黑建造价〔2010〕12号文件的通知 (哈建发〔2010〕275号);

(10)黑建发【2010】6号文件,《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1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黑建发[2010]11号);

(12)《关于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计价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哈建发〔2010〕173号);

(13)混凝土施工应执行哈建发[2005]167号文件

(14)《某工程造价信息》及市场材料价格;

(17)省、市现行有关工程计价规定。

14.3付款方式:

签订施工合同并且施工队伍进入现场后拨付预付款,预付款拨付合同价款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合同价款的50%,结算审计验收合格后拨付合同价款的15%,剩余合同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审计结束一年后,返还质保金)。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款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担保

16.1投标人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

点交纳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支付。

16.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予以拒绝。

16.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10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7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5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10%,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招标人提供相应支付担保。

16.6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6.1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

16.6.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7、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7.1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

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提交投标文件。

18.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8.3投标文件的投标函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其他内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签署。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8.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18.5投标文件目录需清晰,目录与号码准确对应。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9、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9.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一律采用A4纸幅面装订成册(要求为胶装)。

19.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再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密封袋中。

19.3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19.3.1写明招标人名称;

19.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招标工程名称;

(2)年月日时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9.4除了按本须知第19.2款和第19.3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21条规定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按内层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19.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9.1款、第19.2款和第19.3款的规定装订和加盖密封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9.6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骑缝加盖密封章。

外层密封袋上不得有任何投标单位的标志。

20、投标文件的提交

20.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地点,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1.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见前附表19项。

21.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10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顺延提交投标文

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顺延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1.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22.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23.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4、资格审查申请书

为了提供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充分和有效证明材料,证明他们具备资格审查文件中规定的合格条件和能力来有效的履行合同。

(五)开标

25、开标

25.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工程监管单位和所有投标人参加。

25.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

第26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5.3开标程序:

25.3.1开标会议在工程监管单位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主持开标;

25.3.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5.3.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5.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5.5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6、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6.1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26.1.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9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而导致投标文件被提前开封的。

26.1.2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按时到达现场或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

26.1.3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26.2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六)评标

27、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7.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7.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8、评标过程的保密

28.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

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28.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8.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9、投标文件的澄清

29.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本须知第31.1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0、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指依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才可以进入下一步初步评审。

31、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主要包括对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经过对投标人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等内容的审查,逐项列出投标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确定合格的投标文件。

31.1评标委员会在对商务标进行初步评审时,应按照下列原则对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的算术值等进行修正:

31.1.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31.1.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31.1.3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31.1.4当各项合价相加与其合计金额或总价不一致时,以各单项合价为准,并修正

合计金额或总价;

31.1.5投标书中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不计取或已包含在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31.1.6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后,应提交相应的投标人确认。

投标人对修正的投标报价确认后,该报价为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

有效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31.2评标委员会应按下列程序对技术标进行初步评审:

31.2.1对技术标进行全面审查,列出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31.2.2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细微偏差,应书面要求投标人在初步评审结束前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的主动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认可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拒绝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其投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

31.3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判定该投标文件初步评审不合格:

31.3.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提供的投标担保不符合有关规定;

31.3.2投标文件的投标函及投标函附表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招标文件须知第12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字、盖章的。

31.3.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导致无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

31.3.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工程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

31.3.5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工程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31.3.8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经济、技术要求和标准;

31.3.9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

31.3.10投标文件如有雷同或经评委认定有围标串标现象的;

31.3.11投标人未按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费率计取不可竞争费用、税金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留金,以及企业管理费低于规定标准下限的。

31.3.12总价让利的。

31.3.13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况。

(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重大偏差的认定必须由占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评标专家供同认定并签字方为有效。

31.3评标委员会经初步评审后,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的,根据有效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由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协商按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或否决全部投标。

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2、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比较和否决

32.1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为有效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标和商务标作进一步的详细评审,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3.详细评审方法和标准

33.1综合评估法:

即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将报价、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工期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信誉等赋予不同的权重,用打分的方法,评出中标候选人。

(七)合同的授予

34、合同授予标准

34.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5、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35.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6、中标通知书

36.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对中标结果公示三天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37.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7.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7.2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7.1款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应改正并处以合同金额的罚款。

37.3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7.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7.4投标有效期结束后7日内,未中标人可到招标代理公司处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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