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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思想

  

(一)总体目标

  在充分调动教职工岗位履职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规范校院两级管理,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起与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相配套的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管理体系。

  

(二)指导思想

  1、服务学校教学科研管理

  绩效工资分配应充分体现绩效导向和效率优先的原则,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水平,有利于学校改革发展目标的实现,为学校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提供强劲动力。

  2、共享学校改革发展成果

  绩效工资分配应充分体现利益分享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有利于吸引和稳定人才,有利于各类教职员工队伍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使教职工的收入待遇水平与学校发展水平和地位相适应。

  3、优化学校内部分配结构

  绩效工资分配应充分体现系统科学和统筹兼顾的原则,有利于在岗位聘任基础上调整理顺分配体系,有利于在不同类型和层级的教职员工之间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关系,形成与学校财务收支状况相联系的动态分配机制。

  二、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部事业编制内受聘上岗的教职员工,即入职教学科研岗位、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教职员工。

  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此办法实施,经费自理。

  三、绩效工资总量与结构

  

(一)绩效工资总量

  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政策性补贴以外,由学校自行发放的各类津补贴均纳入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

综合考虑学校财力状况和外部竞争性,每年初测算下一年度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审批核定。

  

(二)绩效工资结构

  学校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两部分比例大致控制在5:

5。

  1、基础性绩效工资是用于支付受聘入职各类岗位的教职员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薪酬,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及任职年限等因素,相对稳定,具有一定的保障功能。

  基础性绩效工资包括如下两项:

  

(1)在岗津贴,包括赣府厅发51号文规定必须归并的各项津补贴和学校原岗位津贴制度中的在岗津贴;

  

(2)岗位补贴,指学校年终根据各部门和有关岗位人员的实际工作和收入情况,按人均一次性发放的岗位补贴。

  2、奖励性绩效工资是用于激励受聘各类岗位的教职工高质量、高水平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薪酬,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多劳多得,优劳优酬,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包括如下五项:

  

(1)业绩津贴,即为原岗位津贴制度中的业绩津贴;

  

(2)课时费,指由教务处核算的通识课、临床课时费等;

  (3)各类津补贴,包括交通误餐补贴、辅导员津贴、博士学位津贴、博导津贴、省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津贴、电话补贴等其他津补贴;

  (4)突出贡献奖励,对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社会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予以奖励;

  (5)其它奖励性和福利性支出,指其它经过学校党委行政批准的奖励性和福利性支出。

  3、在岗津贴和业绩津贴归并在一起,统称为岗位津贴。

岗位津贴是学校绩效工资的主体。

  四、岗位津贴标准

  

(一)制定依据

  1、岗位津贴标准采取按月计分的办法,下一年度的单位分值金额由学校在年底根据财力状况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确定和调整,一年按十二个月计发。

  2、各类各级岗位津贴标准确定主要依据是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特别是其它高校的绩效工资标准和学校2003年制定实施的岗位津贴标准。

  3、各类各级岗位绩效工资对应关系,力求反映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岗位的工资性质、工作质量、工作责任和岗位特点,在提高标准的基础上将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二)岗位津贴标准

  学校岗位津贴设置的类型、级别和岗位设置的类型和等级相一致。

具体分为如下四类。

  1、教学科研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

  教学科研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为一~十二级,详见表一。

  表一教学科研(教学、研究系列)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

岗位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十一级十二级岗位名称正高

一级正高

二级正高

三级正高

四级副高

一级副高

二级副高

三级中级

一级中级

二级中级

三级初级

一级初级

二级总分值(分/月)1609066484540373430272220在岗津贴

分值(分/月)804533242322212019181514业绩津贴

分值(分/月)804533242218161411976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主要为三~十三级,详见表二。

  表二其他专业技术(教辅系列)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

岗位级别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名称正高

二级正高

三级正高

四级副高

一级副高

二级副高

三级中级

一级中级

二级中级

三级初级

一级初级

二级初级

三级总分值(分/月)—5846—3835—2926—2018在岗津贴

分值(分/月)—2923—2221—1918—1413业绩津贴

分值(分/月)—2923—1614—108—65  3、行政管理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

  

(1)行政管理岗位(职员)的岗位津贴标准为职员三~十级,详见表三

(1)。

考虑到管理职员中五~八级职员的资历差异较大,特将五至七级职员的岗位津贴标准分为A、B、C三档,八级职员岗位津贴标准分为A、B两档。

  表三

(1)行政管理岗位(职员)的岗位津贴标准

职员等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A档B档C档A档B档C档A档B档C档A档B档总分值(分/月)565140383636343232302727232018在岗津贴

分值(分/月)393528272525242222211919161413业绩津贴

分值(分/月)171612111111101010988765  

(2)担任领导职务者的领导责任津贴标准见表三

(2)。

  表三

(2)领导责任津贴标准

领导职务正校级副校级校助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领导责任津贴分值

(分/月)2015119632  4、工勤技能岗位在岗津贴和业绩津贴分技师到初级工共四级,详见表四。

  表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

岗位级别二级三级

(或工龄>30年)四级

(或30年≥工龄>20年)五级

(或工龄≤20年)岗位名称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总分值(分/月)23201816在岗津贴

分值(分/月)16141312业绩津贴

分值(分/月)7654  五、岗位津贴总量的核定

  

(一)教学单位岗位津贴总量的核定

  每年年底学校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审批核定的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结合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和财力状况,研究确定本年度教学单位岗位津贴的总量。

  1、教学单位在岗津贴总量

  每年年初,学校根据各教学单位的各类、各级岗位入职人员及其岗位对应的在岗津贴标准,核算每位入职人员的在岗津贴额度、各教学单位在岗津贴总量。

  2、教学单位业绩津贴总量

  学校教学单位岗位津贴总量减去教学单位的在岗津贴总量即为教学单位的业绩津贴总量。

  

(二)校机关等非教学单位岗位津贴总量的核定

  学校每年初根据各单位上年12月的各类各级人员岗位数量、结构和岗位对应的岗位津贴标准以及领导责任津贴标准核算岗位津贴总量。

  六、岗位津贴的发放和管理

  

(一)在岗津贴的发放和管理

  1、在岗津贴实行学校统筹,由学校随工资按月发放。

  2、原则上上年度岗位履职考核合格的教职工,在岗津贴全额发放。

考核基本合格者,发放所聘岗位对应的在岗津贴标准的80%(如已发,则从第二年起扣回);考核不合格者,在岗津贴发放比例为50%。

各单位扣发的在岗津贴纳入本单位岗位津贴总量中留用。

  3、各单位每年初根据上年度考核情况和每月考勤情况,研究确定每位教职工每月在岗津贴发放金额并上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审核备案后通知计财处统一按月打卡发放,以后的每月五日前各单位报送本月的变动表,以便及时调整和动态管理。

  4、对不在岗或主要精力在校外兼职不能完成岗位职责的教职工,各单位领导要与教职工本人谈话,经教育不改的,要上报学校处理。

如因单位上报不及时造成经济损失,学校将加倍从各单位岗位津贴总量中扣还。

  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在岗津贴的发放作如下具体规定:

  

(1)出现一般教学事故者按岗位对应的在岗津贴标准扣发半个月在岗津贴,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者扣发2个月在岗津贴;

  

(2)受行政警告、记过到降级降职、撤职以上等处分者,分别停发3个月、6个月和12个月在岗津贴。

被国家机关依法拘留或采取其他羁押措施的,停发岗位津贴;

  (3)当月病假累计超过3个工作日,按病假超出规定天数扣发在岗津贴;

  (4)当月事假累计7个工作日之内,按请假实际天数扣发在岗津贴;当月事假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全部在岗津贴;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4个工作日但不足2个月扣发3个月在岗津贴,累计超过2个月但不足3个月扣发6个月在岗津贴,累计达到3个月扣发12个月在岗津贴;

  (5)出现旷工扣发1个月在岗津贴,一年内累计旷工2~6个工作日,扣发6个月在岗津贴,累计旷工7个工作日及以上扣发12个月在岗津贴;

  (6)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者,凡办理了正常请假手续者,假期内全额发放在岗津贴;

  (7)工伤人员住院或治疗期间,全额发放在岗津贴。

工伤人员疗养期间发放在岗津贴的80%;

  (8)经学校批准公派出国(境)、脱产学习、进修、借调、挂职等人员,在批准期内发放在岗津贴,延长期间停发。

因个人原因出国、脱产学习、进修、借调、探亲等停发岗位津贴;

  (9)待聘、调出或辞职、因各种原因停发工资、死亡等自次月起停发岗位津贴,退休人员自退休次月起发放生活补贴;

  (10)其它特殊情况需停发、扣发和补发岗位津贴,由各单位研究决定。

  

(二)业绩津贴的发放和管理

  1、各教学单位的业绩津贴实行二次分配制度:

  

(1)以综合考虑各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教职工人数等因素取得的业绩占全校业绩的百分比,乘以学校教学单位业绩津贴的总量,获得单位的业绩津贴总额,实现一次分配;

  

(2)根据该业绩津贴额度,教学单位再考虑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二次分配至本单位每一位教职员工。

  (3)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学校核准的总量额度内,按照绩效工资设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制定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具体分配发放办法。

学校鼓励各单位把学校核拨的业绩津贴和单位取得的其它各类、各项绩效工资统筹考虑。

  2、机关等非教学单位人员必须完成相应岗位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在严格考勤、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各类各级岗位业绩津贴分值核发业绩津贴。

  3、教职工年度考核合格或以上者发放业绩津贴,担任领导职务者根据领导责任考核情况发放领导责任津贴,各单位将年底一次性核算结果报人事处备案后通知计财处发放。

  (三)未实行年薪制的兼职教学科研人员绩效工资的发放与管理

  1、在岗津贴的发放与管理

  

(1)具备国家认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者,由学校按规定标准逐月核发其在岗津贴;

  

(2)不具备国家认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者,由学校组织评审确定其等级,学校根据确定的等级按规定标准逐月核发其在岗津贴。

  2、业绩津贴的发放与管理

  各设岗教学单位负责对兼职教学科研人员进行考核,在本单位业绩津贴额度内核发其业绩津贴。

  七、其它绩效工资项目将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相关政策要求逐步归并。

归并前暂按学校现行有关规定发放。

  八、组织与领导

  1、学校成立绩效工资分配领导小组和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小组,研究绩效工资的投入总量和分配办法,并提出每年的具体核拨方案,上报学校审定。

  2、岗位津贴的管理工作由学校人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1)教学工作量计算和各级岗位教学工作量定额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组织修订;

  

(2)科研工作量化办法和各级教学、科研岗位科研工作量定额由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组织修订;

  (3)领导责任津贴发放考核办法由组织部负责制订;

  (4)各类、各级岗位的考核办法由人事处协调各相关部门制订。

  3、各单位相应成立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小组,由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组成,负责制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具体发放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有关说明

  1、入职双肩挑岗位者的岗位津贴按照计发岗位工资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由岗位受聘单位负责考核发放。

入职非教学单位双肩挑岗位者的领导责任津贴由学校核算到各非教学单位发放。

  2、一线辅导员的岗位津贴按其就高入职的教学科研岗位和管理岗位对应标准执行,由学工处负责按辅导员岗位履职要求和考核评价办法进行考核。

  3、入职非教学岗位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同时,兼职完成的课堂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周不得超过2课时,且按所授课程的归属情况,一并打包给相关单位,参与相关单位的二次分配。

  4、按教学科研岗和教辅岗执行岗位津贴且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享受相应领导责任津贴,作为承担管理工作的补贴。

在正处缺额情况下,主持工作副处的领导责任津贴执行正处领导责任津贴标准。

  5、新进人员按《南昌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岗位类型和级别,上岗后按工资起薪时间享受相应岗位级别的在岗津贴。

新进应届毕业生见习期或试用期按相应类别和等级岗位对应的岗位津贴标准计发。

  6、岗位变动人员从聘用到新岗位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标准享受岗位津贴。

  7、本办法一经实施,原《南昌大学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昌大校发86号)同时废止。

学校原来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此办法为准。

若上级主管部门政策发生变化,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8、本方案自二○一一年一月起试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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