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工作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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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工作程序.docx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工作程序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工作程序

 一、为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工作,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申报程序。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预审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资质审批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

  三、申请单位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时,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确定申请事项并提交下列材料:

  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4、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5、实验室场所证明(或运营单位与专门检测机构签订有技术合作协议承担运营单位的检测任务的,可视为具备实验室条件);

  6、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BOT协议可视为运营委托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排放情况监测报告;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7、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8、申请增项和升级的单位,应提交上年度县级(或地、市)环保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

  四、申请单位可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索取或从国家环保总局网站下载(网址: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等表格。

地方环保部门应帮助申请单位正确填写有关内容。

  五、提交国家环保总局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一份,申请表之外的附件证明材料一份。

提交省级环保部门的申请材料数量应按本省环保部门的要求提交。

  六、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

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所有申请资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七、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预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预审审查内容包括:

运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主要技术人员专业资格、操作人员培训证明、监测实验能力、规范化管理制度、所提交运营业绩设施现场核查等内容。

  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时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县级、地市级环保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现场进行现场核查。

运营设施不在本省的,可以委托外省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十一、申请单位及运营设施现场核查内容:

  

(一)申请单位现场

  1、申请单位工作场所;

  2、所提交证明材料原件核实。

  

(二)运营设施现场

  1、运营合同;

  2、各项运营管理制度;

  3、化验室(实验室)装备和监测能力;

  4、日常运行状况记录,包括:

设施运行状况记录、日常监测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物耗(电、药品等)使用记录、人员培训考核记录、产生废物(污泥、飞灰等)处置记录等;

  5、达标情况;

  6、设施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意见及环境监测单位监测数据原件;

  7、委托方意见。

  十二、对通过预审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环保总局(因需要组织专家评审,为提高工作效率,环保总局每月召开一次专家评审会,各省可参照执行)。

  十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收到省级环保部门的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公示期)做出审批决定。

包括完成申请材料的整理、汇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及审批。

专家审核结论分为建议批准和建议不批准并注明原因。

  十四、专家完成技术审查后,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做出审核决定并在总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

公示内容包括批准单位名单和未通过单位名单及原因。

  十五、申请单位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不予批准结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十六、公示期结束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做出审批决定并予以公告。

  十七、获得批准的申请单位,可在接到通知一周后凭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到国家环保总局领取资质证书。

  十八、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一专业类别的临时资质证书。

  十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颁布前颁发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仍然有效,有效期到期后按照上述办法规定重新申领新的资质证书。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定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法律、法规依据:

  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2项

受理范围: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

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3、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4、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条件:

  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含电子版),以下材料均提供一份;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4、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5、实验室场所证明(或运营单位与专门检测机构签订有技术合作协议承担运营单位的检测任务的,可视为具备实验室条件);

  6、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7、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BOT协议可视为运营委托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排放情况监测报告。

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9、申请增项和升级的单位,应提交上年度县级(或地、市)环保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

审批程序:

  1、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申报材料:

  2、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经省级环保部门初审后的材料;

  4、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5、经过专家审查的企业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公示一周;

  6、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将经公示后的材料提出意见后,报经主管局长审批后办理公文。

审批流程图:

  

申请书格式: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承诺时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期一周、专家审查一周不计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结果查询或公开方式:

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公布。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培训要求

一、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技术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全国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组织编制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的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培训教材,指导各省开展培训工作。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技术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在国家没有出台统一考核标准及培训教材之前,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先行试点开展工作。

省级环保部门可采用与同级劳动部门联合开展工作的方式,也可委托地、市级环保部门开展运营培训考核工作。

有条件的运营单位也可自行开展培训工作,但经过其培训的人员应通过环保部门的考核,并获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四、各级环保部门在开展运营培训工作中,可以收取一定的培训费用,做到收支平衡,但不应以赢利为目的。

  五、2005年6月以前为运营培训工作过渡期。

在环保部门开展运营培训考核工作之前,申请运营资质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现场管理及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上岗,并经省级环保部门认可,可暂视为满足运营管理及操作人员申请条件。

待环保部门开展运营培训工作后,持证单位从事运营的管理及操作人员应参加当地环保部门组织的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六、运营管理及操作人员培训内容为:

  

(1)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有关标准。

  

(2)环境污染防治技术简介。

  (3)环境保护管理和污染源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

  (4)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5)污染治理设施的操作规程。

  (6)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规章制度。

主要有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人员上岗培训和考核制度、设备仪器的维护保养制度、设施运行记录和监测报告制度、突发事故的处理和报告制度等。

  (7)委托方的厂规、厂纪和其它有关规定。

  七、过渡期各省培训试点工作中可参考以下培训大纲,各省可根据不同专业领域分别开展培训。

 

操作人员培训大纲(供培训过渡期参考)

  一、指导思想

  通过培训使污染治理设施操作人员了解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基本概念和有关知识,掌握污染治理技术工艺、设施操作原理和化验检测技术,熟悉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实际操作能力和技术水平得到提高。

  二、培训内容及要求

培训内容

授课内容及要求

培训目的

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概论

 1、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发展历程

 使操作人员了解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基本概念和有关知识

 2、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意义

 3、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形式

 4、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资质许可

污染治理实用技术

 1、废水及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按不同行业、不同性质和各类废水处理要求,讲授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

 使操作人员有重点地掌握各种污染治理实用技术

 2、废气治理技术(按不同性质和各类废气处理要求,讲授吸收、吸附、过滤等处理技术)

 3、烟尘、粉尘及二氧化硫治理(主要讲授机械除尘、电除尘、布袋除尘、湿法脱硫、干法脱硫、半干半湿法脱硫等实用技术及适用范围)

 4、废渣(固体废物)处理及综合利用技术(主要讲授焚烧、卫生填埋、综合利用技术)

环境保护法律知识

 1、环境保护法概念(主要讲授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基本概念及其地位和作用)

 使操作人员了解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

 2、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法律规定

 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与赔偿、排污收费等法律知识

 4、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1、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及操作管理制度(主要讲授岗位责任、设备维修、劳动安全、交接班、药品、物品管理制度,产生废物如污泥、飞灰等的安全处理)

 使操作人员熟悉操作有关管理制度

 2、污染物处理效果、排放情况检测和检测报告制度

 3、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理及报告制度

环境监测技术

 环境监测仪器和常规分析化验方法

 掌握分析化验的基本方法,能进行常规的化验分析

污染治理设施基本情况和操作规程

 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原理、工艺流程、运行参数和运行注意事项

 掌握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和操作要求

 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操作规程

现场实习

 选择有条件的运营现场作为固定实习场所,学习实际操作经验

 通过实习使操作人员掌握实际操作技能

考 试

 分不同专业类别,对操作人员应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进行考核

 了解培训人员培训知识掌握情况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试行)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

(试行)

  一、总则

  1、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23号令)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共分:

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具备资质证书申请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可申请其中的一个或几个专业类别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该专业类别规定规模和业务范围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正式和临时证书两种;正式资质证书有效期限3年,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限1年。

  二、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业技术人员;

  

(1)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

  说明:

申请甲级运营资质的5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应至少有3名全职人员,申请乙级运营资质的3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1名全职人员。

甲乙级上述条件中均可以有2名兼职人员(该2名中也可以由中级职称连续从事环保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全职人员视同高级)。

上述人员全部应提交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2)申请每一专业类别应有本专业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说明:

本专业领域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从事本领域工作3年以上可视为专业技术人员。

上述两项要求不累加计算,第

(1)项条件中的人员也可作为上述第

(2)项专业类别中的技术人员条件。

  (3)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3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10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申请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2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6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说明:

所有从事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申请资质证书时应满足上述人员条件数。

  3、连续一年以上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达到本标准资质类别条件之一,且负责、承担运营管理的污染处理设施所排放的污染物应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并没有发生重大运营责任事故。

  4、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不足一年,尚未达到相应类别业绩条件的,但符合除业绩条件外其它申请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或乙级临时资质证书。

  5、受其他企业委托代为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电子废物或高浓度废水的单位,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

  三、分级标准

  1、生活污水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处理水量10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或2个处理水量5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至少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D5,NH3-N、总N、总P、粪大肠杆菌等监测化验设备。

具有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能力。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以上处理水量5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或2个以上处理水量1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固定化验室(实验室),至少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D5,NH3-N、总N、总P、粪大肠杆菌等监测化验设备。

  (3)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个项目处理水量30000吨/日以下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业务;

  (4)说明

  本分级标准中的生活污水是指:

  从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宾馆、医院、企事业单位等处排出的人们日常生活中用过的水,包括城镇污水及生活污水比例超过50%的生活和工业混合污水。

  2、工业废水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处理水量3000吨/日或COD处理量3000克/日以上,或2个处理水量1000吨/日或COD处理量1000克/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固定化验室(实验室),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D5、重金属等监测化验设备。

具有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能力。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处理水量500吨/日或COD处理量500克/日以上,或2个处理水量300吨/日或COD处理量100克/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D5、重金属等监测化验设备。

  (3)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工业废水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个处理水量3000吨/日或COD处理量3000克/日以下工业废水治理设施运营业务。

  (4)说明

  本分级标准中的工业废水是指在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各类工业废水及工业废水比例超过50%的生活和工业混合污水。

不包括工业循环水和冷却水。

  3、除尘、脱硫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大型除尘、脱硫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负责过1套5万KW以上发电机组的烟气除尘、脱硫装置,或3台65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锅炉烟气除尘、脱硫装置,或2套10万立方米/小时以上的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具有独立监测能力,并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及其它工艺特征污染物的采样、监测化验设备和固定化验室。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除尘、脱硫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从事过两台20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锅炉烟气除尘、或除尘脱硫装置,或两套1万立方米/小时的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配备固定化验室,具有独立监测能力,并配备能满足排放标准需要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及其它工艺特征污染物的采样、监测化验设备。

  (3)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运营资质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发电机组的烟气除尘、脱硫装置,工业锅炉烟气除尘或除尘脱硫装置,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

  .持有乙级运营资质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台65吨/小时以下的工业锅炉烟气除尘脱硫装置,或单套20万立方米/小时以下的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不能从事发电机组的烟气除尘、脱硫治理设施运营。

  4、工业废气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必须配备气相色谱、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及相应特征污染物监测仪器,具有独立监测能力;

  .具有从事大型有毒有害废气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独立负责过2套处理风量1万立方米/小时以上工业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运营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特征污染物监测仪器设备,具有独立监测能力;

  .具有从事工业废气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独立负责过2套处理风量2000立方米/小时以上或4套处理风量80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工业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或5套以上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的运营管理,运营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排放标准。

  (3)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工业废气包括有毒有害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套5万立方米/小时以下的工业废气治理设备,包括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不包括有毒有害废气的运营业务。

  (4)说明

  .本标准所称工业废气是指生产工艺中产生的废气,不包括需经除尘、脱硫处理的废气;

  .本标准所指有毒有害废气是:

含硫尾气(二硫化碳、硫醇、硫醚、硫化氢、硫酸雾等)、含氟尾气、含氨废物、氮氧化物尾气、含氯尾气(氯、氯化氢、盐酸雾)、金属尾气(含氧化物、铅、汞、铍及其它)、其它有危害性的废气。

  5、工业固体废物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具有1套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经历,并且具备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能力,年综合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能力在1万吨以上,或累计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达到2万吨以上。

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

残余物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处置,设施运营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废水、废气和噪声排放标准;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具有重金属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设备和检测能力。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1套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经历,具备相应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能力,年综合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能力达到2千吨以上,或累计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达到5千吨以上。

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

残余物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设施运营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废水、废气和噪声排放标准;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具有重金属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设备和检测能力。

  (3)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处理量不超过1万吨/年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4)说明

  本标准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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