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术裁判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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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术裁判员管理办法
武术裁判员管理办法
武术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术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武术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并结合武术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对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的管理;地方各级体育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审批的裁判员的管理。
第三条 中国武术协会对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四条 有条件的地方各级武术协会应建立相应的裁判员委员会。
第二章 裁判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参加各级各类的武术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对武术竞赛裁判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
(四)对武术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提出意见;
(五)接受武术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六)对不公正的处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条 裁判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严格遵守《武术裁判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三)努力钻研武术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积极参加全国或地区性武术竞赛活动,努力完成竞赛组织部门交给的裁判任务;
(五)积极参加裁判员的培训及经验交流活动。
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
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八条 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武术联合会审批。
中国武术协会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向国际武术联合会推荐符合条件(国际武术联合会制定的国际级裁判员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
第十条 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而且曾至少两次任全国性武术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武术比赛中任副裁判长及以上职务并获得武术段位至少"五段"以上;精通武术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具有较高的武术裁判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组织武术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掌握武术竞赛编排方法;年龄在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思想进步、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能够申报武术国家级裁判员,由中国武术协会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十一条 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而且曾两次任省级武术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地、市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及以上职务;熟练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武术竞赛裁判工作能力的,能够申报武术一级裁判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审批。
第十二条 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而且至少三次在县级武术比赛中任裁判工作;熟悉武术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够比较准确地运用,具有一定裁判工作经验的,能够申报武术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武术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管理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能够申报武术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北京体育大学、国家体育总局共建体育学院能够审批武术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其批准的裁判员应报所在的省级体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级裁判员或具有特殊贡献的一级裁判员,从事武术裁判工作二十年以上,积极参加竞赛裁判工作,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不再担任临场执行裁判工作的,可申请"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六条 "荣誉裁判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北京体育大学、国家体育总局共建体育学院推荐,中国武术协会评议后,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体育管理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
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更换裁判员证书。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须报中国武术协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