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0609171 上传时间:2023-02-21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19.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规

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

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养老机构条

例》、《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办理登记,为老

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区(县)两级分级管

理。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市属养老机构的价格管理,区(县)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区属养老机构的价格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规范,明确

照料护理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制定保基本养老机构名

单管理办法,动态公布保基本养老机构目录。

保基本养老机构是指纳入本市民政部门公布的保基本

养老机构目录内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四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保基本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

政府指导价,其余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3-

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养老服务收费应以养老机构实际成

本为基础,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求关

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促进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保基本养老机构收费

第六条保基本养老机构收费包括基本养老服务收费、

膳食费、代办服务性收费。

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是指床位费和

护理费。

新增保基本养老机构不得以特需等形式和名义,设立超

基本标准的床位或开展超基本标准的护理服务;本办法实施

前设立的养老机构应按民政部门规定逐步规范。

第七条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基于不同等级服务内

容和服务质量,实行分级定价。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成本实行分别核算、合

理补偿。

政府投入和社会捐赠不计入成本。

政府投入是指财

政性建设资金。

床位费成本分摊方式按机构核定床位数测算。

床位费成

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社会

保障和对个人与家庭费用支出。

(二)公用费用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物

业管理费、能源费、办公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日常运行费用,

以及收住老年人生活、保健和文化娱乐活动等必需品费用;

-4-

(三)其他正常运行费用支出。

护理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工

资、社会保障和对个人与家庭费用支出;

(二)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业务培训费用。

第八条养老机构申请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

指导价管理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应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

申请(有上级主管单位的,由其主管单位向同级民政部门提

出书面申请)。

民政部门初审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县)价格主管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制定。

申报材料包括:

(一)养老机构登记材料;

(二)养老机构基本情况。

有资质的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

近三年经营状况的审计报告,有服务外包行为的,应进行延

伸审计。

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应说明投入情况。

新建养老机

构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行管理等相关资料;

(三)现行收费标准,拟制定或调整的金额和幅度;

(四)拟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理由;

(五)拟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已入住老年人影响的分

析;

(六)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七)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

料。

第九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

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

-5-

审。

保基本养老机构要于每年月底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3

部门以及同级价格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由民政部门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膳食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物价水平合理制定。

膳食费按非营利原则核定,实行单独核算,有结余的自动滚

存使用。

养老机构应合理配置适合入住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鼓励

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的菜单化膳食

服务,供老年人自愿选择。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代办服务,应明

确代办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等并进行公示。

老年

人选择相关代办服务,养老机构应征求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

(代理人)意见后,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

代办服务项目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

床位服

务和护理服务不得代办。

代办服务收费标准按非营利原则确定。

第三章其他养老机构收费

第十二条其他养老机构收费主要包括床位费、护理费、

费。

务性收费膳食和代办服

第十三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合理制定,并向社会公

示后执行。

养老机构制定的床位费、护理费水平应与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服务质量、入住老年人承受能力相适应。

-6-

第十四条膳食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物价水平合理制

根据入住老年人需求单独核算。

养老机构应定。

膳食费实行

提供不同档次的菜单化膳食服务,供老年人自愿选择。

第十五条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代办服务,应明

确代办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等,征求入住老年人

或其家属(代理人)意见后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按规定进

行公示、收费和使用。

代办服务项目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

代办服

务收费标准应按非营利原则确定。

第四章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养老机构应与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

,并定期提选择权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签订书面服务

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

合同应明确服务内容、服

务项目、收费标准、争端解决方式、合同期限等条款。

合同期内退养的,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

合同期内

因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原因,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

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双方协商并以

书面合同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调整应充分考虑养老金、

工资水平、护理服务内容、专业能力要求以及老年人承受能

力等情况,严格控制调价幅度和频次,保持服务收费水平相

对稳定。

保基本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间隔不少于年,2

-7-

如需调整的,应于当年月底前提出申请。

其他养老机构的6

床位费、护理费调整间隔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间隔不得少

于年。

2

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应体现对已入住老年人的

优惠,并设置相应的缓冲期,原则上不得少于个月。

3

养老机构调整膳食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对入住老年人的

影响,调整间隔期不得少于个月。

养老机构须提前个月16

告知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充分听取入住老年人及

其家属(代理人)意见。

第十八条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计收。

膳食费应根据老年人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

代办服务性收费可以按次或按月计收。

养老机构独立安装水、电表的床位(房间)每月应设定基

本免费额度,并在服务合同中约定,超额部分可另行收费;未

独立安装的不得另行收费。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养老机构的水、电、燃气、有线

电视等价格标准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老年人申请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要进行老

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相应照护等级标准的老年人可办

理入住。

其中,低保、低收入老年人以及符合本市优待优抚

政策规定的老年人可优先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

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

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养

老机构的免费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要求,有关

部门应加大养老服务投入,对保基本养老机构的运营发展给

予必要的财政补助。

也可以根据区域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

对象的需求状况,通过补助投资、购买服务等方式向其他养

老机构购买基本养老服务。

其他养老机构承诺提供保基本养老床位的,其提供的基

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政府与其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有

关服务收费可以参照保基本养老机构收费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民政部门利用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对养老

机构数量、收住老年人数量、收费标准等信息实行信息化管

理,逐步纳入信用体系建设。

价格部门共享养老服务信息,建立养老机构收费信息监

测制度。

养老机构应建立物价员制度,设立相应的收费台账,

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按规定提供的医药服务应按本市

医药价格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养老机构对外提供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双

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养老机构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养老机构应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养老机构

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

依据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进行

公示,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9-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应

范养老规监管方式,养老机构的事中事后强对监管,创新加

机构收费行为。

养老机构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区

(县)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机构经

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由民政

部门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

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

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国家对养老服务行业收费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各区(县)价格、

民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具体

实施细则。

-1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职业规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