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贵金属交易总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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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贵金属交易总协议
贵金属交易总协议
单位名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件:
单位名称(乙方):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上海黄金交易所代码:
0000000187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件:
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的发展,经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开展贵金属交易合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开展的贵金属交易是指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按照约定的价格、品种、数量、买卖方向、交割时间和交割方式等买卖贵金属。
第二条本协议中的贵金属既包括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质量规定和规格规定、可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买卖并交割的贵金属,也包括符合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ondonBullionMarketAssociation,简称“LBMA”)质量规定和规格规定、可在伦敦金银市场买卖并交割的贵金属。
第三条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办理交易清算和实物交割的贵金属交易定义为国内市场贵金属交易,使用人民币结算,白银品种的报价单位为“元/千克”,其他品种的报价单位为“元/克”;通过伦敦金银市场办理实物交割的贵金属交易定义为国际市场贵金属交易,一般情况下使用美元结算,报价单位为“美元/盎司”。
第四条反向平盘交易是指对已达成但尚未到期交割的贵金属交易进行交易标的(贵金属)相同、买卖方向相反、交割日相同的交易。
第五条本协议中的交易日是指贵金属市场当地的工作日。
国内市场的交易日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常开市交易的工作日;国际市场的交易日是指北京、纽约和伦敦三地共同的工作日。
第二章询价、委托及成交确认
第一条甲方可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向乙方询价、下达交易委托或达成交易,双方关于交易的电话录音或往来的传真件均为有效的交易记录和证明。
第二条甲、乙双方均有权对交易电话内容进行录音、并将电话录音作为有效的交易记录和证明。
第三条交易达成后,由乙方负责制作《成交确认书》(见附件一),由甲方核对,双方确认无误后,各自签字盖章,并交换给对方。
交换成交确认书时,采取先传真、再寄送正本的方式。
第四条若交易记录与成交确认书不符,以成交确认书为准。
经双方协商一致,已达成但尚未到期交割的交易其交割日可以进行调整,交割日一经调整,双方必须重新办理成交确认,原成交确认书自动失效。
第三章交割与结算
第五条国内市场贵金属交易主要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办理交割和结算,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进行操作。
第六条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办理交割和结算的国内市场贵金属交易须向上海黄金交易所申办场外大宗交易登记。
成交确认书签字盖章后,双方须立即将成交确认书传真给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部,乙方负责电话通知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部。
第七条国内市场贵金属交易达成后,双方必须在交割日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下午收盘之前将贵金属实物或交易资金存入上海黄金交易所。
第一条对于国际市场贵金属交易的结算,双方必须在交割日当日完成资金或贵金属的支付,并以资金或贵金属的到账时间为准。
第二条为便于国际市场贵金属交易的结算,甲方可在乙方开立美元(或其他外币)和贵金属账户,由乙方提供相应账户服务。
第三条对于反向平盘交易采取差额结算,由净支付方向净收入方支付资金差额,资金到账日为交易的交割日。
双方的交易结算账户以《结算账户信息表》(附件二)为准,若结算账户发生变更,变更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自通知到达时起生效。
第四章印鉴样本
第四条为便于交易的日常操作,甲、乙双方分别授权以下《授权印鉴样本》(附件三)用于询价、报价、委托、成交确认和通知等所有书面文件的签署。
若印鉴样本发生变更,变更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自通知到达时起生效。
第五章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除必须向监管部门报告或必须向国家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信息的情况外,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将对方尚未公开披露的、贵金属交易业务相关的信息对外披露。
第六章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自违约行为发生日起至违约行为结束日止,按照违约金额万分之三的日利率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若违约方未能按照约定对已经成交的交易履行结算和交割的义务,违约方除必须向受害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必须承担由此对受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价差损失和交易费用。
国内贵金属交易价差损失的确定使用原交易的成交价和交割日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收盘价进行计算;国际贵金属交易价差损失的确定使用原交易的成交价和交割日当日伦敦金银市场协会确定的下午定盘价进行计算。
若违约方不能在违约行为发生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终止违约行为,受害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终止协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协议终止后,受害方仍有权追究违约方按照原协议应履行的责任及违约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条甲、乙双方为每笔贵金属交易签订的询价书、委托书、成交确认书等均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协议及成交确认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第八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后方可终止本协议。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出现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相互合作、相互谅解的态度,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提交上海黄金交易所备案。
(签字页)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地点:
乙方: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地点:
附件一:
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
编号:
市场类型
交易类型
买方(多方):
卖方(空方):
金交所编号:
金交所编号:
交易品种及数量:
成交金额:
成交价:
账户名:
账户名:
账号: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成交日期:
交割日期: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附件二:
结算账户信息表
结算账户信息表
甲方:
人民币
美元
国际市场贵金属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
人民币
美元
国际市场贵金属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附件三:
授权印鉴样本
授权印鉴样本
甲方:
签字人1:
职务:
签字样本:
签字人2:
职务:
签字样本:
公章:
乙方: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签字人1:
职务:
签字样本:
签字人2:
职务:
签字样本: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