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过程中异议制度的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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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过程中异议制度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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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过程中异议制度的解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异议制度对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来说是一项现实的救济权利。
该项制度使招标人组织的招投标活动置于所有投标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监督之下,其推行有利于规范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行为,也有利于维护广大投标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如何在招投标过程中提出异议,提出异议之后对投招标活动有什么影响?
本文将鉴于实践对此进行探讨,希望给客户以参考。
一、相关条文
《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首次确立异议制度,该条规定: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实施条例》对异议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第22条、44条、54条对于提出异议的主体异议事项、提出异议的时间、受理异议的主体以及对异议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第60条明确了投诉与异议这两种救济途径的关系;第77条明确了招标人不按上述条款对异议作出答复的法律后果。
二、如何提出异议
(一)主体:
1.对异议制度的提出主体,应为与投标活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由于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已经或即将可能受到利益直接损害的人,包括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需要指出的是,被限制、排斥参加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供应商、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是可以提出异议的。
2.《实施条例》对异议事项进行了严格限制,按照其规定,异议对象仅限于四项:
(1)资格预审文件;
(2)招标文件;(3)开标活动;(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
除此之外,招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权就其他事项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3.《实施条例》明确受理异议的主体是招标人而不是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
虽然很多情况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是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开标活动很多情况下也是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进行的,但由于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标人的代理人,招标代理机构所进行的招标活动均应由招标人承担结果。
同理,招标人应对评标委员会做出的评标结果承担责任。
(二)时间:
本次颁布的《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时间,这说明提出异议有很强的时效性,违反该等时效规定即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在实践中,异议人应当严格按照此项时效操作,否则会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对各事项提出异议的限定时间: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至日期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意义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三)先异议后投诉
异议和投诉是投招标活动中投标人和利害相关人的两种权利救济途径,但是两者的实现需要遵循一定的顺序,按照《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三个方面提出异议是对其提出投诉的前置程序。
如果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对于上述事项进行投诉前没有对上述事项向投标人提出过异议,则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该等投诉不予受理,即异议是投诉的前置。
三、对招标活动影响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提出异议,旨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提出异议会对投标活动及招标人产生以下影响:
(一)无论异议是否成立,招标人均负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的义务;
(二)只要招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招标活动均暂停进行,直至招标人对异议作出答复;
(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获得对异议事项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权利;
(四)投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而继续进行投标活动,将面临不利后果:
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并影响中标的,依法重新招标或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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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录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试用期员工的管理和辅导工作,创造良好的试用期工作环境,加速试用员工的成长和进步,特制定目标责任制制度。
一、员工试用期规定
1、自员工报到之日起至人力资源部确认转正之日起。
2、员工试用期限为3个月,公司根据试用期员工具体表现提前或推迟转正。
(一)、福利待遇
1、试用期员工工资根据所聘的岗位确定,核算时间从到岗工作之日起计算,日工资为:
月工资÷(本月天数-休假天数)
2、过节费按正式员工的1/2发放。
3、按正式员工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二)、休假
1、试用期内累计事假不能超过3天,如果特殊情况超过3天需报董事长批准。
2、可持相关证明请病假,请病假程序和天数与正式员工要样。
3、可请丧假,请假程序和天数与正式员工要样。
4、不享受探亲假、婚假。
二、员工入职准备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2、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3、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
4、4张一寸照片
5、部分职位(如出纳、收银员、司机、仓管)试用期员工还须须准备房产证明、户口本、直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行政手续
1、试用人员手续办理完毕后,由行政部向试用期人员发放办公相关用品。
2、发放工作牌,办理考勤卡。
3、试用期人员需要食宿的、由行政部安排住宿和就餐。
4、将试用期人员带入用人部门。
四、用人部门指引
1、试用员工的直接上级是“入职指引人”。
2、带领试用期员工熟悉本部门及其他部门,向其介绍今后工作中要紧密配合的部门及员工,同时介绍公司内公共场所的位置,包括会议室、停车场、洗手间等。
3、与试用期员工进入面谈,商讨入职后的工作安排,并向试用期员工描述其工作的部门架构,岗位名称,职务,岗位职责等。
简单介绍将来的职业发展方向和目前工作时遇到的实际问题。
4、教会试用期员工使用生产工具或办公用具。
5、公司有活动要及时告知试用期限人员。
6、与试用期人员进行正面沟通,引导其工作,及时了解试用期
员工在工作及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帮助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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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录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试用期员工的管理和辅导工作,创造良好的试用期工作环境,加速试用员工的成长和进步,特制定目标责任制制度。
一、员工试用期规定
1、自员工报到之日起至人力资源部确认转正之日起。
2、员工试用期限为3个月,公司根据试用期员工具体表现提前或推迟转正。
(一)、福利待遇
1、试用期员工工资根据所聘的岗位确定,核算时间从到岗工作之日起计算,日工资为:
月工资÷(本月天数-休假天数)
2、过节费按正式员工的1/2发放。
3、按正式员工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二)、休假
1、试用期内累计事假不能超过3天,如果特殊情况超过3天需报董事长批准。
2、可持相关证明请病假,请病假程序和天数与正式员工要样。
3、可请丧假,请假程序和天数与正式员工要样。
4、不享受探亲假、婚假。
二、员工入职准备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2、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3、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
4、4张一寸照片
5、部分职位(如出纳、收银员、司机、仓管)试用期员工还须须准备房产证明、户口本、直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行政手续
1、试用人员手续办理完毕后,由行政部向试用期人员发放办公相关用品。
2、发放工作牌,办理考勤卡。
3、试用期人员需要食宿的、由行政部安排住宿和就餐。
4、将试用期人员带入用人部门。
四、用人部门指引
1、试用员工的直接上级是“入职指引人”。
2、带领试用期员工熟悉本部门及其他部门,向其介绍今后工作中要紧密配合的部门及员工,同时介绍公司内公共场所的位置,包括会议室、停车场、洗手间等。
3、与试用期员工进入面谈,商讨入职后的工作安排,并向试用期员工描述其工作的部门架构,岗位名称,职务,岗位职责等。
简单介绍将来的职业发展方向和目前工作时遇到的实际问题。
4、教会试用期员工使用生产工具或办公用具。
5、公司有活动要及时告知试用期限人员。
6、与试用期人员进行正面沟通,引导其工作,及时了解试用期
员工在工作及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帮助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