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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呼和浩特市2018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四种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狂犬病、炭疽病、羊痘、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等9种动物疫病实施计划免疫。

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二、疫苗种类

经过国家批准使用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强制免疫疫苗和计划免疫疫苗。

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免疫义务,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

4、职责分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和计划免疫计划。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和计划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和计划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

各级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落实到位。

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

各级动物疫病防控中心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和计划免疫效果评价。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和计划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和计划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旗县区要按照呼和浩特市动物疫病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的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规模养殖场应主动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规范疫苗采购及组织供应管理。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疫苗采购工作监督管理,规范疫苗组织供应,有效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

各级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应加强规范疫苗供应工

作,及时制定实施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的存放、转运、保存等环节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量。

(三)推进“先打后补”。

各旗县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7〕403号)的程序和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并逐步推进“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政策的落实,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和计划免疫工作。

各地应建立健全剩余疫苗退回和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制度。

(四)组织免疫技术培训。

市级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包括免疫信息网络报送的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旗县区要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

(五)规范免疫操作。

各旗县区应积极推行疫苗网络化实时管理,建立台账,登记造册,规范免疫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并做好各项消毒和个人防护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病和人员感染。

(六)建立完善免疫档案。

各旗县区要对养殖场(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特别要做好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

乡镇动物防疫工作站、防疫员、养殖场(户)要有免疫记录,做到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七)落实免疫信息报告制度。

防疫员进行集中免疫和适时补免时要即时通过自治区疫苗网络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免疫信息。

各级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对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

各旗县动物疫病防控中心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告呼和浩特市动物疫病防控中心。

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八)评估免疫效果。

各级动物疫病防控中心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要按照《2018年呼和浩特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要求,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被抽检的养殖场、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重新免疫一次。

自治区和市级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九)常年补针。

由于奶牛、肉羊等动物常年繁殖生产,有许多犊牛羔羊等动物补栏,再加上时有新购入的畜禽。

因此,各旗县区要切实做好新调入畜禽和新补栏畜禽的补针工作。

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大户应根据自身养殖情况及时向防疫员提出补针要求。

六、疫苗监管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使用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国家和自治区动物疫病免疫疫苗。

七、监督检查

(一)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针对免疫工作,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

对拒不履行强制和计划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及时掌握辖区的免疫工作进展,加大督查指导力度,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三)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

八、其他

各旗县区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计划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呼和浩特市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局根据国家免疫政策调整,结合呼和浩特市动物疫病发生与发展状况,调整本计划。

附件:

1.口蹄疫免疫计划

2.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3.布鲁氏菌病免疫计划

4.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5.包虫病免疫计划

6.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7.猪瘟免疫计划

8.鸡新城疫免疫计划

9.狂犬病免疫计划

10.炭疽病免疫计划

11.绵羊痘、山羊痘免疫计划

12.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免疫计划

附件1

口蹄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上半年对所有猪使用O型灭活疫苗进行强制免疫;对所有牛、骆驼、鹿使用口蹄疫O型-亚洲I型-A型三价灭活疫苗强制免疫;对羊使用口蹄疫O型-亚洲Ⅰ型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强制免疫。

下半年对所有猪使用O型灭活疫苗进行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使用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1.规模养殖场免疫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

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

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补免。

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奶牛免疫

奶牛一年免疫三次。

应分别于3月10日、7月10日和11月10日开展免疫。

免疫工作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保证做到每次免疫应免密度达到100%。

并及时开展补免工作。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灭活疫苗、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亚洲I型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亚洲I型-A型三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双价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附件2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实施三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二价灭活疫苗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进行初免;3~4周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二价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二价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或者,7~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免疫;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加强免疫一次。

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参照蛋鸡免疫程序免疫。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二价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二价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二价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再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二价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应分别于3月10日、7月10日、11月10日开始用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二价灭活疫苗实施三次集中免疫。

另外要及时开展补免工作。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二价灭活疫苗(细胞源,H5N1Re-8株+H7N9H7-Re1株)、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附件3

布病免疫计划

一、要求

免疫地区在7-9月份对牛羊实施集中强制灌服免疫。

牛羊种公畜禁止免疫。

奶畜原则上不免疫。

经批准实施免疫的,要做好档案记录,及时逐级上报免疫情况。

年内计划申请达标考核验收的旗县区考核验收前停止牛羊免疫工作;经考核验收未通过的旗县区继续实施免疫;达到控制标准的旗县区继续免疫。

二、免疫程序

布病免疫地区要科学合理制定与监测工作(免疫6月以上和未免疫)相衔接的免疫计划,适时开展强制免疫。

对新生和补栏的牛、羊及时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点内所有健康牛和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牛和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布氏杆菌病活疫苗(S2株);根据国家免疫政策调整使用其他疫苗。

五、免疫方法

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逐头只灌服免疫。

附件4

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一、免疫范围

对免疫保护期逾期、新生和补栏的羊只进行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春季集中进行一次免疫。

对新生羔1月龄时和新补栏羊只及时开展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羊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具体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附件5

包虫病免疫计划

一、要求

自治区批准的苏木乡镇实施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在春季或秋季集中实施。

首次免疫的在30天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此后对免疫羊只每年免疫1次。

三、使用疫苗种类

羊包虫病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

四、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附件6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实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

使用灭活苗于断奶后初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1个月加强免疫1次。

种母猪:

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

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种公猪:

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并定期补免。

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猪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或有疫情风险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弱毒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附件7

猪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实施猪瘟免疫。

二、免疫程序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

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猪:

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猪免疫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并定期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或有疫情风险时。

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源)、猪瘟脾淋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附件8

新城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实施新城疫免疫。

二、免疫程序

1.规模养鸡场免疫

种鸡、商品蛋鸡:

1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初免;7~14日龄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或)灭活疫苗进行免疫;12周龄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或)新城疫灭活苗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产蛋前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疫苗免疫。

肉鸡:

7~10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或)灭活疫苗初免,2周后,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各规模养鸡场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新城疫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2.散养户免疫

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或有疫情风险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鸡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鸡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附件9

狂犬病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犬实施狂犬病免疫,重点做好城镇、高发地区犬的免疫工作。

二、免疫程序

初生幼犬3月龄时进行初免,12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或有疫情风险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犬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犬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狂犬病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附件10

炭疽病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3年内曾发生过疫情的地区,以乡镇为单位,所有易感牲畜进行免疫。

二、免疫程序

每年春季集中进行一次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或有疫情风险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牲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Ⅱ号炭疽芽胞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具体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附件11

羊痘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3年内曾发生过疫情的地区,以乡镇为单位,所有羊只进行免疫。

二、免疫程序

对新老疫区、受威胁区羊只,在春季集中进行一次山羊痘活疫苗免疫。

一般可于60日龄前进行接种1次,以后每隔12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或有疫情风险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羊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山羊痘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附件12

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3年内曾发生过疫情的地区,以乡镇为单位,所有羊只进行免疫。

二、免疫程序

对新老疫区、受威胁区羊只,在春秋季集中进行免疫,不论大小一律皮下或肌肉注射5ml/头,注射后14天产生免疫力。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或有疫情风险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

险区域的所有羊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羊三联四防干粉菌苗、羊五联菌苗。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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