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问题讲座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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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问题讲座提纲
国际贸易问题讲座提纲
一、国际贸易合同
摘要
❑国际贸易合同的形式
❑国际贸易合同的效力
❑国际贸易合同的订立
❑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
❑违约与违约救济方法
(一)国际贸易合同的形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不受限制
–《公约》第11条: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实践中常见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子邮件)
❑须采用书面形式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合同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当面磋商、电话磋商
–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差别
✓无法撤回合同要约(发价、发盘)
✓获取法律保护方面受到限制
❑我国法律有关书面形式例外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国际贸易合同其他形式
–推定形式
✓以双方交易惯例推定合同存在
–默示形式
✓以行为作订立合同意思表示
例如试用超过期限视为买卖合同成立
(二)国际贸易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概念
–合同成立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
❑合同生效时间
–依合同法合同成立时生效
❑附条件合同生效时间
–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
–当事人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成就
❑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取决于法定代理人有无追认
–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
✓取决于委托人有无追认
❑表见代理合同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有权代理,合同有效
❑无效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
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相关规定
✓合同仅由双方协议订立,无其他要求
✓自始不能不影响合同效力
✓错误、欺诈、胁迫导致合同无效
✓重大失衡导致合同无效
❑可撤销合同
–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导致合同可撤销的事由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无效、可撤销合同法律后果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无法返还或无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赔偿
–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国际贸易合同的订立
❑要约和承诺
–合同一经承诺即告生效
❑要约(发价、发盘)
–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
✓特定接受对象、内容确定、表明受约束
❑要约的撤回
–要约人阻止要约生效的行为
–即使不可撤销要约也可以撤回
–要约撤回须满足的条件
✓撤回通知先于要约到达,至少同时到达
❑要约的撤销
–要约人撤销已生效要约行为
–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条件
✓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
–不得撤销要约的两种情况
✓要约规定了有效期,在有效期内
✓受要约人已产生信赖,进行了准备
❑要约效力的自动终止
–受要约人拒绝或还盘
–要约有效期限已过
–要约人失去行为能力
–法定撤销
❑承诺(接受)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的构成要件
✓由原受要约人做出
✓承诺必须表示出来
✓承诺内容须与要约内容一致
❑承诺须注意的问题
–沉默不等于承诺
✓除非当事人依据交易惯例可以这样做
–承诺方式
✓依合同约定或合理原则
–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格式之争问题
–格式条款易引发格式之争
✓要约格式内容与承诺格式内容矛盾
–格式之争解决方法
✓最后一枪原则
✓第一枪原则
✓双双击倒原则
(四)卖方交货义务
❑交付货物时间
–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交付货物
✓特定日、一段时间、收到信用证若干天
–在“合理时间”内交付货物
❑交付货物地点
–依照合同约定地点交付货物
–依照法律规定地点交付货物
❑交付货物的品质担保
–明示担保义务
✓交付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
–默示担保义务
✓交付货物品质符合法律要求
❑卖方权利担保义务
–第三方不能对货物提出权利主张或要求
–不得侵犯第三方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
–权利担保义务的免除
✓卖方按买方要求做、买方未告知卖方侵权
(五)买方的义务
❑买方支付货款义务
–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
✓开立信用证、申请外汇额度
–确定货物价格
✓以合同价格条款或类似情况下价格确定
–支付价款的地点
✓依照合同规定地点
✓合同未作规定:
卖方所在地
✓凭单据或交付付款:
交单或交货物地点
–支付价款的时间
✓依照合同约定
✓交付货物或提交单据时间
✓买方完成检验货物时间
❑买方收取货物义务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
✓以便卖方能够按时交货
–接受货物
✓买方及时按合同接收货物
✓不履行此义务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违约与违约救济
❑违约类型
–预期违约
✓买卖合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明确或以自己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实际违约
✓指买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满以后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当的行为
–根本违约
✓违约导致严重后果
✓违约方能够预见违约后果
–非根本违约
✓当事人未完全履行合同,后果较轻
❑实际履行
❑支付违约金
❑损害赔偿
❑解除合同
❑双倍返还定金
❑其他形式
❑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限制条件
✓履行成为不可能、不合理、法律不适用
❑支付违约金
–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大于或小于损失
✓当事人可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损害赔偿
–违约一方用金钱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害
❑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卖方转卖或买方补进损害赔偿
✓合同价与替代物市价的差额
–无转卖或补进替代物损害赔偿
✓合同价格与宣告合同无效时市价差额
❑解除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
–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未履行义务随之解除(争议条款仍有效)
✓无需恢复原状(能恢复原状则恢复原状)
✓受损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根本违约受害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受害方可以有一个合理的考虑时间
✓并不因对方根本违约自动解除,受害方必须采取肯定的行动解除合同或接受违约
❑双倍返还定金
–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
✓对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
❑其他方式
–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
二、国际贸易术语
❑《INCOTERMS2000》
❑主要贸易术语
❑其他贸易术语
(一)《INCOTERMS2000》
❑什么是贸易术语
–一个简单概念或外文缩写字母
–交易双方费用风险责任划分界限
–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
✓每吨1000美元FOB上海
❑贸易术语性质
–国际贸易惯例:
INCOTERMS2000
❑对贸易术语的两个普遍误解
–“贸易术语只适用运输合同”
–“规定当事人合同中的所有责任”
❑2000年版本对1990年版本修改
–FAS和DEQ术语办理清关和关税义务
–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义务
(二)常用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商会对贸易术语分类
–四组十三个贸易术语
❑两组常用贸易术语
–第一组:
FOB、CIF、CFR
–第二组:
FCA、CPT、CIP
FOB
❑FOB含义
–卖方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上
–费用和风险划分均以船舷为界
–卖方负责出口清关并承担相关费用
❑适用范围
–水上运输方式
FOB(FreeonBoard)
❑卖方
–负责出口清关
–装运前备货
–装船-货物越过船舷
❑买方
–租船定舱-签订运输合同
–负责进口清关
❑应用FOB术语应注意问题
–“船舷为界”确切含义
✓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和费用有难度
–船货衔接问题
✓容易导致滞期费、空仓费争议
–通知义务通知内容
✓船名、装货时间、地点
–FOB变形
✓FOBLinerTerms(班轮条件)
✓FOBUnderTackle(船只吊钩下交货)
✓FOBStowed(装船并理仓)
✓FOBTrimmed(装船并平仓)
✓FOBST(包括理仓和平仓)
CIF
❑CIF含义
–成本加运费、保险费(……指定目的港)
✓卖方交货越过船舷
✓卖方承担货物运至目的港费用和运费
✓风险仍以船舷为界
–适用范围
✓海运和内河运输
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
❑卖方
–负责出口清关
–备货
–支付主运费
–办理货运保险
❑买方
–负责目的港卸货
–进口清关
❑CIF应注意问题
–CIF合同仍然是“装运合同”
✓划分风险界限依然在装运港船舷
–卖方按通常责任办理保险
✓卖方按最低险别投保,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象征性交货
✓买方凭卖方提交合格单据付款
–CIF变形
✓CIFLinerTerms(CIF班轮条件)
✓CIFLanded(CIF卸至码头)
✓CIFExTackle(CIF吊钩下交接)
✓CIFExShip'sHold(CIF舱底交货)
CFR
❑CFR成本加运费(……制定目的港)含义
–卖方订立运输合同,装船并支付运费
–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
–卖方不负责办理保险
❑适用范围
–水上运输方式
❑CFR应注意事项
–装船后卖方通知义务
✓直接关系买方能否及时投保
–卸货费用负担问题
✓CFRLinerTerms
✓CFRLanded
✓CFRExTackle
✓CFRExShip’sHold
FCA
❑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含义
–买方安排运输
–卖方在指定地点货交买方指定承运人
–风险和费用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适用范围
–任何运输方式
❑FCA应注意问题
–交货点对装卸货责任的影响
✓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卖方负责装货
✓在卖方以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买方签订运输合同
✓如卖方安排运输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货物集合化费用通常由卖方承担
CPT
❑CPT运费付至(……指定地)含义
–卖方安排运输
–货交卖方指定承运人,支付所需运费
–风险划分界限与FCA相同
❑适用范围
–任何运输方式
❑CPT应注意问题
–保证买方及时办理保险
✓卖方装船后须认真履行通知义务
–风险划分界限问题
✓货物运输途中风险由买方承担
✓卖方承担货交承运人控制之前风险
CIP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含义
–卖方除承担CPT术语下同样义务外,还需办理货运保险,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
❑适用范围
–任何运输方式
❑CIP应注意问题
–运输途中风险由买方承担
✓风险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卖方办理运输,包括运输合同、运费
✓与CPT下卖方义务相同
–卖方按最低先别办理保险
✓除非双方有相反约定
(三)其他贸易术语
EXW
❑含义
–卖方在其处所(工厂、工场、仓库)将货物交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义务
–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车辆,也不负责出口清关
–买方承担自卖方处所提取货物至目的地所需一切费用和风险
❑使用EXW应注意的问题
–卖方风险责任最小
✓将货物交至工厂门外地上
✓卖方通常只提供发票单据
–受买方办理出口通关能力限制
✓买方无办理出口通关能力不要使用
FAS
❑含义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放置码头或驳船上靠船边,即完成交货义务
–买方必须自该时刻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FAS应注意问题
–《2000通则》与《1990通则》相反规定
✓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而非买方
–对FAS的不同解释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规定FAS为FreeAlongSide的缩写,因而可适用任何运输方式
–舢板、驳船费用由卖方承担
DAF
❑含义
–边境交货(……指定地)
–卖方在毗邻国家关境前的边境指定地点,在送货车辆上(未卸下)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
–主要用于铁路公路运输
❑DAF应注意问题
–适用的运输方式
✓主要用于铁路和公路运输
–联运单据
✓卖方协助买方取得全程联运单据
–交货地点
✓应明确规定边境某一具体交货地点
DES
❑含义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地)
–卖方在指定目的港船上向买方提供未经进口清关的货物
–卖方承担货物运至目的港费用和风险
CIF与DES异同
❑区别点
–DES是到岸合同CIF是装运合同
–风险、费用点不哦那个
✓DES卖方承担货物至目的港风险和费用
❑相同点
–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DEQ
❑含义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码头供买方收取时完成交货义务
–买方办理进口请关
–适用水上运输方式
❑DEQ应注意问题
–进口清关手续
✓《2000通则》与《1990通则》相反规定
✓如果买方要求卖方负责进口通关并同意支付费用,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DDU
❑含义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地供买方收取时即完成交货义务
–卖方承担货物运至该处的费用和风险
✓卖方不负责进口通关
✓卖方不承担进口关税及相关费用
❑DDU应注意问题
–进口通关
✓卖方应事先了解进口国海关管理情况
–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
✓可适用一切运输方式
✓为适应贸易集团内部贸易而设计
DDP
❑含义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可供买方收取时完成交货义务
–卖方承担货物运至该处的风险和费用
✓包括关税、税捐
✓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DDP应注意问题
–进口通关
✓卖方无法办理进口清关应采用DDU
–卖方的责任和风险
✓卖方责任和风险最大,但价格也最高
–适用范围
✓这一术语适用一切运输方式
国际贸易术语一览图
三、信用证
❑信用证概念
❑相关重要定义
❑当事人义务
(一)信用证概念
❑信用证概念
–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信用证业务流程
–见下图
(二)信用证支付方式特点
❑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开证行不因买卖双方争议拒绝付款
❑信用证是自足性文件
–信用证条款不受合同条款约束
❑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
–单证相符与实际货物无关
(三)信用证当事人
❑开证行
–指应申请人要求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
–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受益人
–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
❑通知行
–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保兑行
–应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指定银行
–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
❑交单人
–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
(四)相关重要定义
❑银行工作日
–银行在其履行行为的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
❑相符交单
–指与信用证条款、UCP适用条款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
❑保兑
–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议付
–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五)开证行责任
❑承付相符单据
–银行审单标准:
表面相符原则
❑不可撤销承付承诺
–UCP600新规定
❑偿付指定银行
–付款银行、议付银行、偿付银行
(六)保兑行责任
❑承付
–按信用证规定承付受益人
–按信用证规定承付其他指定银行
–按信用证规定承付其他银行未付款
❑无追索权地议付
–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责任
–承担偿付其他指定银行的承付或承兑
(七)通知行责任
❑通知
–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及信用证修改
–确信所通知信用证表面真实
✓通知行通知行为表示已确信表面真实性
❑可通过另一家银行通知
–第二通知行通知行为表明确信表面真实
❑通知其后的修改
–须经同一银行通知信用证的任何修改
❑拒绝通知
–毫不延误告知
❑无法确认信用证表面真实
–毫不延误地通知
–决定继续通知,如实告知
(八)银行审核单据
❑银行审单依据
–单据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审单时间限制
–从交单次日起至多5个银行工作日
–不因信用证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缩减
❑客户交单最后时限
–21个日历日、信用证有效期内
❑单证相符含义
–单据中数据无须与该单据本身数据、其他单据或信用证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
❑对其他单据审核
–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
❑非单据性要求
–信用证含有一项条件但未规定该条件的单据,银行视为未作规定并不予理会
❑有关单据日期
–可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
–不得晚于交单日期
❑托运人无须为受益人
–任何单据注明托运人或发货人无须为信用证受益人
❑运输单据可以由任何人出具
–运输单据可以由任何人出具,无须为承运人、船东、船长或租船人
❑单证不符的处理
–银行拒绝承付
–银行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不因此延长规定的审单期限
–拒付通知
✓必须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
❑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
–“约”或“大约”用语
✓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增减幅度
–5%增减幅度
✓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规定货物数量,允许有5%增减幅度
✓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
❑允许支取金额有5%减幅
–条件一
✓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已全部发运,及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降低,或
–条件二
✓信用证规定特定的增减幅度或使用第三十条a款提到的用于限定数量,该减幅不适用
❑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
–允许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
–不视为分批装运
✓同一运输工具并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单据在同一次提交,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
✓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