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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的担保行业操作规程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二O一O年三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担保对象与条件

第三章担保业务程序

第四章担保申请与受理

第五章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第六章担保客户资信度评估

第七章担保评审与决策

第八章反担保措施

第九章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章担保收费

第十一章在保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担保项目风险分级管理

第十三章债的追偿

第十四章责任和罚则

第十五章档案管理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有效控制担保业务的风险,规范公司的业务操作流程,达到规范管理,服务至上,防范风险,稳步发展的经营方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的金融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安全性、合法性、规范性为运作准则,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开展的业务范围内的所有融资担保业务。

主要包括:

贷款担保、信用担保、合同履约担保、企业策划、财务咨询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等。

第三条公司业务机构设立担保业务部、风险控制部和担保业务审查委员会。

各部门职责分别为:

(一)担保业务部:

负责担保业务的受理及资料的收集、整理、预审和实地调查并行成业务报告上报风险控制部审核,经担保业务审查委员会审批后进行担保业务的具体实施及保后的跟踪管理;

(二)风险控制部:

负责对融资担保项目行业准入、退出的核定,担保项目的全程风险监控管理及担保项目的风险分类;

(三)担保业务审查委员会:

负责对上报的担保项目进行审议,并拥有对担保项目的表决权。

第四条公司对于所受理的融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及处理办法按照担保风险四级分类及有关风险管理、处置办法执行。

公司担保业务实行集体审查、分级审批、项目经理全程负责制。

第二章担保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公司担保对象应当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履约能力的中小企业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下统称担保客户)。

公司优先为符合公司条件的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业主提供担保及配套优质服务。

第六条担保条件:

申请担保的客户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守信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要求等基本条件;

(二)除自然人外,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并已经按时办理年检手续;

(三)有按期还本付息,解除担保责任的履约能力;

(四)产权明晰,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要的营运资金、经营场所与设施;

(五)财务报表已经审计,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一年以上的经营盈利记录,财务指标反映出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六)非投资类客户对外权益性投资未超过净资产的20%,新建项目自有资金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

一般规定为35%(以上);

(七)管理规范、经营稳健、资产与经营状况良好、经营与管理水平较高,经营效益与资信等级较好;

(八)申请担保的项目须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有一定科技含量、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项目,应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取得相关正式批准文件;

(九)申请担保的用途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金额适当,预期的销售收入和利润足以归还债务本息;

(十)客户应拥有良好的产品销售网络或经营服务渠道,具有与融资规模相适应的销售或营业规模,拥有稳定的客户群和现金流;

(十一)能提供必要的、我公司能接受的反担保(担保)措施。

提供令我公司满意且符合安全边际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及主要负责人连带责任保证、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第三方信用保证、不动产与动产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股权、债权、经营权与无形资产等)质押、财务监控、项目收购与回购等多种合法有效组合反担保(担保);

(十二)按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文件及资料,接受担保评审与实地考察,愿承受办理担保按标准需缴纳的担保费等融资成本;

(十三)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未结法律诉讼,愿意接受我公司监管。

在协议银行开立专门的结算帐户,专款专用,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接受协议银行和公司全过程监管,担保项目的业务实施接受公司的全过程监管,同意公司对项目的运作实施及调整进行跟踪和监管。

 

第三章担保业务程序

第七条担保业务程序如下:

(一)担保申请

(二)受理立项

(三)调查评审

(四)核查审批

(五)签约担保

(六)保后监理

(七)担保终结

(八)担保追偿

(九)档案管理

 

第四章担保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企业申请担保需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附件一),同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真实性负责。

(一)担保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3、银行开户许可证及近三个月银行对帐单;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5、贷款卡及贷款卡明细打印单;

6、公司最新章程及验资报告;

7、公司住所证明(复印件);

8、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书;

9、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10、上月财务报表及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编报说明、审计报告附注等;

11、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申请借款和担保的决议;

12、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资产资料及个人连带责任承诺书;

13、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等;

14、银行贷款意向函;

15、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

1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准文件,工程进展情况;

17、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个人银行资信证明;

18、其他有关材料。

(二)保证反担保第三人应提供的材料:

1、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银行开户许可证及近三个月银行对帐单;

5、贷款卡及贷款卡明细打印单;

6、公司最新章程及验资报告;

7、银行资信证明;

8、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书;

9、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10、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资产材料及个人连带责任承诺书;

11、上月财务报表及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编报说明、审计报告附注等;

12、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对外担保的决议;

13、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

14、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个人银行资信证明;

15、其他有关材料。

(三)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

1、抵押物、质物清单;

2、抵押物、质物所有权证明;

3、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

4、保险单;

5、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抵押、质押的决定;

6、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声明;

7、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抵押物、质物为国有企业的,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9、其他有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

1、提供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所提供资料要加盖单位公章;

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4、公司受理项目人员可根据担保项目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筛选或添加。

第九条担保受理的限制条件:

1、担保申请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申请担保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60%;

3、担保申请企业资产负债不超过60%;

4、担保申请企业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行业当地普遍标准率:

5、企业成立时间在两年以上。

以上限制条件原则上不得突破;但遇特殊情况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需要灵活处理时,必须经担保业务审查委员会到会有表决权票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

第十条对于担保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必须先上报董事长,并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才能受理(立项)。

第十一条公司的项目经理为业务的第一责任人。

在受理业务初期,项目经理对所受理的业务必须按照公司的筛选程序;对于企业注册资金少、成立时间短(高科技企业除外);有效净资产少,无法提供有效反担保,或还款有难度;所处行业与国家产业政策、与环保相冲突的;小规模的纯商品流通企业等,以及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融资项目,公司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二条公司担保业务部负责担保申请项目受理。

企业到公司申请担保业务时,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和申报材料,核实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与企业洽商,审核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填写《担保业务受理审批表》(附件二)并附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签署受理意见,经担保业务部、风险控制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立项(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报董事长批准)。

第十三条项目经公司总经理初审批准立项后,填写公司统一调查格式的《委托担保调查表》(附件三),并提供公司《申请担保所需资料清单》所列资料由公司进行调查评审,同时由担保申请人到拟贷款银行联系办理贷款事宜。

项目经理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实地调查与间接调查的方式,对企业及项目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价,形成调查报告,对调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在项目立项以后,公司指派项目经理全程负责办理。

对正式受理项目,应按项目建立企业档案。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担保业务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实行项目A角和项目B角制度,项目A角由担保业务人员担任,项目B角由风险管理部人员担任。

对担保项目,由项目A角全面负责、负主要责任,项目B角协助项目A角工作,负次要责任。

第五章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第十五条对正式受理项目,项目经理须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项目初审,对企业及项目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价。

项目初审必须由项目A角和项目B角共同进行,以项目A角为主,对项目初审负全面责任,项目B角协助项目负责人工作。

项目初审完成后,项目经理撰写《担保业务调查评审报告》(附件四),填写《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附件五),并提出初审意见;当项目A角和项目B角意见有分歧时,项目B角必须在《担保业务调查评审报告》和《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上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

公司经初审不同意立项担保的项目,受理项目经理要详细告之申请人。

第十六条项目初审主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融资担保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及反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最后综合性的评定和结论——《担保业务调查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在受理客户的业务资料后,先必须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

(一)资料的真实性是:

所提供的资料必须是依据真实的、客观存在的经济事件的发生而记载的客观事实。

(二)资料的合法性是:

资料的取得及记载必须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途径得出的结论。

(三)资料的时效性是:

所提供的资料有实效的必须在法律所规定的有效期内。

第十八条资料审核是对申请担保企业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

信息不仅来源于企业,还应从与企业和项目有关的管理部门、金融、财政、供应商、用户等单位取得。

对资料审核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补充、核实之处以及发现的漏洞、疑点,应作为实地调查工作的重点。

第十九条资料审核的要点:

(一)按本规程第八条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求提供的文件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

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办理年检。

(二)各有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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