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资料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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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资料2
一、注册管理
概念:
注册建造师
1、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按规定注册取得注册职业证书和职业印章
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未取得注册职业证书的职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言下之意:
小型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不一定需要建筑师担任)
(一)注册申请
注册的受理,审批,核发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初始注册
申请条件:
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④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规定:
①初始注册申请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②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3年)后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规定申请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前提:
须在同一单位内申请注册。
PS:
以上注册需提交的材料见书P2—P3,其间只有变更注册需要提交执业印章
(二)不予注册重点:
见本笔记本P对比表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2个或2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出发尚未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6、因第5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法执行完毕之日起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到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PS:
记忆方法:
关键词关系
(三)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这些情行都将被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四)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又称:
注销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消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1、规定的印章失效的情形发生:
既(三)的8个情形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执业管理
1、执业范围原则性规定: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在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具体规定:
1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2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3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2、注册建造师的权利与义务:
(书P4-P5阅读了解即可)
权利与义务中都有的一条是:
接受继续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这一项规定将被取消估计不会考)
只要记:
共14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
四、监督管理
1、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
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检查中不得:
暂扣、收缴、吊销注册证书)
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2、管理措施之撤销注册(书P6重点理解)
重点记忆:
①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查处地:
违法行为发生地。
②谁发证,谁撤销。
③撤销的其他情形(书P6)
(注:
都是非正常渠道获得注册证书的情况)
难点:
不予注册、吊销注册、撤消注册、注销注册的区别与适用情形。
不予注册
撤消注册
注销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注册人员滥用职权准予注册的
1、单位破产、吊销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的
2、申请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注册
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
2、已与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3、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3、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
4、受到刑事处罚执行中(注意不同起因的年限不同)
4、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获得注册的
4、年龄超过65周岁
5、被吊销证书未满2年
5、其他
5、撤消注册的
6、前3年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6、吊销注册证书的
7、聘用单位不符合要求
7、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的
8、年龄超过65周岁
8、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9、其他
PS:
以上都是不正当手段取得所以要撤消改正错误的发放
9、其他
第二节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一、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
法律体系包括法律部门
宪法部门:
包括:
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低层次的法律。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民法: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主要有:
1、《民法通则》
2、单行民事法律:
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商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
主要包括:
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注:
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原则。
商法虽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民法的许多概念,规则和原则也通用于商法。
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包括: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行政法:
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包括:
《劳动法》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书P7
刑法:
书P8
诉讼法:
书P8
二、法的形式
PS:
掌握法的纵向和横向效力
1、法的纵向效力: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2、法的横向效力:
新法优先于旧法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不溯及既往原则(溯:
回溯、追溯,逆的意思)
3、法的制定
1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
3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有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5行政规章包括: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
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法的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法律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不负责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与法律解释有根本的不同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合称“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政府规章
省、较大市政府
PS:
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决定。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
适用部门规章,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
国务院决定。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
制定机关裁决。
第三节民法
一、民事法律关系
什么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受到法律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是指由于出现了某些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得以发生、变化或消灭。
民法:
(书P7)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财产所有关系(如:
所有权)
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如:
债权)
民事法律关系
人格关系(如:
姓名、名称、名誉等)
人身关系
身份关系(如:
收养、监护等)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一就不构成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PS:
注意: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取决于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
民事权利
一般权利能力
出生—死亡(如:
继承)
特殊权利能力
如:
婚姻
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或16周岁—18周岁自食其力的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注:
法人≠法人代表法人不是平时讲的意义上的“人”
“能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不同与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核心特征。
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
i.依法成立;
ii.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iii.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iv.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特征:
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
法人也具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其行为总是有限的。
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
法人的行为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而终于法人的撤销。
3、其他组织(又称非法人组织):
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
如:
合伙制的企业、分公司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了解: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
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财:
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
物:
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法律意义上的“物”应具备的条件:
①人可以控制、②有经济价值
行为: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义务人所要完成的能满足权利要求结果。
这种结果表现为二种:
i.物化的结果(房屋、道路、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
ii.非物化的结果(如:
企业对员工的培训行为)
智慧成果:
是指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例如:
文学作品
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分为:
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民事权利之: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概念(有助于对课程内容的理解)
民事权利
概念
例
支配权
对权利标地的直接支配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请求权
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
形成权
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撤消权、解除权、追认权
抗辩权
依法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PS:
总结
自然人
主体法人
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客体
民事权利
内容
民事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体现出设定法律关系的目的;
法律关系内容决定着法律关系的性质。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构成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导致这个特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所以,法律关系的变更分为:
主体变更①主体数目发生变化②主体改变(又称合同转让)
客体变更①客体范围变更②客体性质的变更
内容变更①权利增加②权利减少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1、自然终止。
(目的达到)
法律关系的终止分为2、协议终止(目的没有实现,双方共同行使解除权)
3、违约终止(单方行使解除,目的没有实现)
①主体一方违约
②发生不可抗力:
不承担违约责任。
PS:
关于法律事实
i.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均属于法律事实;
ii.法律关系的产生需要有法律事实的出现,法律事实变更、终止同样需要有法律事实出现。
二、民事法律关系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1、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如果改为“完全的”则是错误的说法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
如果改为“一致”则是错误的说法
3、行为内容合法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
②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行为形式合法
概念重复记忆: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行为的自愿特征:
第一、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参加某项民事活动,是否从事某种民事行为,是否设立、变更、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民事主体作为民事行为的当事人,有权依法充分自由地表达其真实意愿,以实现其民事行为的目的。
第三、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应当相互协商,彼此就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一致的协议。
第四、民事主体依法自由从事民事行为,不受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不法干预。
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应当把握三点: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
民事权利,是指民法所确认的民事主体享有某种民事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而使相对的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必要性。
第二、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直接相互对应的。
在任何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都需要另一方民事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第三、民事权利表现为法律保障其实现的性质,民事义务体现为法律强制其履行的特性。
重点:
应特别注意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区别。
1、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内在要素的行为;
2、事实行为属于构成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合法行为。
4、民事行为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
(这条书上没讲,给大家参考坚强书本的理解)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下列特征:
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应是合法行为。
三、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含义
PS:
代理是一种事实行为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的基本结构:
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指被代理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
内部授权委托或法律规定
代理人
外部行为
第三人
特征: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者缺一不可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的种类
i.委托代理:
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ii.法定代理:
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不需指定过程)
iii.指定代理:
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所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需要指定过程)(②和③都属于法定代理)
PS: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关键区别是依据不同。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1、当授权不明确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又称:
有权代理)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①没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②超越代理权的责任承担
③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1)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3)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1)对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转托的,代理人对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
紧急情况除外。
(四)代理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
1
代理事务完成;
2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注意:
这里没有被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取消指定;
5监护关系消灭;
四、财产权制度
1、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权制度
财产权体系包括:
2、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制度
3、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
重点:
债权、物权和知识产权
关于债权: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PS:
债是请求他人为一定给付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
给付有二个含义1、作为;2、不作为
(二)债的发生根据:
是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
(这个法律事实就称为债权)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
1、合同:
合同是引起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债权≈权利(要回来)
债务≈义务(给出去)
2、侵权行为:
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因侵权而产生的债,又称为“致人损害之债”
3、不但得利:
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但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注意:
没有赔偿义务)
4、无因管理:
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遗赠、抚养、发现埋藏物等。
(三)债的消灭(考试重点)
指:
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1、债因履行而消灭:
(自然终止)债权人的利益得一实现;
2、债因抵消而消灭:
(1)必须是对等债务
需符合的条件:
(2)必须是同一类的给付之债;
(3)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限期;
3、债因提存而消灭:
提存的含义:
1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
而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法。
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应当归国库所有。
4、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是指一具体的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5、因免除而消灭: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
6、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
(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
关于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通常包括: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种类:
自物权(所有权):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
(占有、使用、收益)地役权
居住权
他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动产)(不转移占有)
担保物权质押权(动产、财产权利)(转移占有)
留置权(动产)(转移占有)
(三)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失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不能恢复原状的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PS:
物权的保护法中不存在“违约赔偿”,因无“约”可违。
对物权的侵权构成的是侵权责任。
物权确权只能向法院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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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选题)某承包商为了获得银行的贷款,将自己在建的房屋进行了抵押。
银行对房屋的这种物权属于(A、C)。
A、他物权;B、用益物权;C、担保物权;D、地役权;E、自物权
5、民法上所谓的他物权是指(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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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过《民法通则》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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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购房者购买未竣工的房屋所获得的权利在本质上属于(A)。
A、债权;B、物权;C、所有权;D、使用权
关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
1、具有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