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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集体合同

长春理工大学集体合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长春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和全体教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省人社厅《集体合同暂行办法》和《吉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集体协商,由学校工会代表教职工与学校行政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坚持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兼顾国家、学校、教职工三者利益,是学校和教职工(以下简称双方)在协调劳动人事关系和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对双方都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学校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学校坚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按规定召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学校行政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第六条学校在研究制定发展战略、重大决策、改革方案及重要规章制度时,其草案应提交学校教代会审议,充分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七条学校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教职工权益保护、教职工培训、教职工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广泛征求广大教职工提出的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经教代会(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学校应当将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以不同方式进行公示或者告知教职工。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教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按程序向学校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八条学校积极开展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创建活动,避免发生影响学校形象和稳定的重大事件,为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章学校工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学校工会的基本职责。

学校工会要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教职工与学校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条学校工会履行学校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职能,行使学校教代会常设工作机构的职权;按规定组织召开学校教代会;协助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校务公开,积极开展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教职工代表视察等民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工会围绕学校发展目标,组织教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劳动竞赛、技能比赛、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在学校发展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二条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支持学校依法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促进学校文化建设;协助党委和行政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第四章教职工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设置教职工岗位,分为:

管理人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人员岗位。

第十四条教职工应按照各岗位职责认真履行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职责。

第五章劳动关系与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教职工建立劳动人事关系。

第十六条学校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按月足额支付教职工劳动报酬。

第六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5天工作日制度。

鉴于学校的教育教学特点,依据《教师法》有关规定实行寒暑假制度,其休息休假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教职工享有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和法定节假日。

确因工作需要未享受法定假期的教职工,要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教职工由于学校教学活动及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必须在法定假日工作的,学校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教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经批准参加的社会活动,应视为正常工作。

第七章保险与福利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为教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办学实力增强、办学效益增长的情况下,逐年提高教职工的校内津贴和福利待遇。

至少每两年安排教职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因工负伤、致残需要治疗、疗养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教职工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和完善学校教职工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制定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有计划地对教职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五条鼓励教职工参加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

坚持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教职工教育和培训,鼓励教职工岗位成才,自学成才。

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教职工,学校应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六条经学校批准的脱产进修、在职进修的教职工,应按学校规定与学校签订培训协议,明确服务期。

对未满服务期而中断为学校服务的,应按未服务年限的比例赔偿学校为其在外学习期间支付的学费和工资。

第九章劳动纪律及奖惩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教职工考勤制度》、《教职工聘用合同管理规定》、《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依据《长春理工大学年度单位考核办法》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奖励,相应的奖励标准按《长春理工大学教职工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因教职工个人原因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赔偿损失。

学校可以从教职工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总额的40%,并保证剩余工资部分不低于学校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一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等有关规章制度,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二条工会应教育教职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协同有关部门对教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第三十三条学校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教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工会应依法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章女教职工特殊权益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吉林省女教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女教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实行男女教职工同工同酬(必要时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十五条在享受福利待遇、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歧视女教职工。

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教职工工资、辞退女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对孕期、哺乳期的女教职工,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以特殊保护。

根据学校的发展和实际需要,为女教职工孕期、哺乳期工作生活创造条件,解决女教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章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经双方集体协商达成一致并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由双方代表签字后,七日内报上级有关部门,上级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生效之日起至第三年同月同日止。

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法律规定,续签新一轮集体合同。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补充或变更的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本合同有效期内,遇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

(二)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第十三章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学校每年要进行1—2次监督检查,检查组由双方代表组成,其检查结果向学校教代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或发生争议,行政方与工会方协商解决。

如协商达不成一致时,按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所列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相抵触,则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在集体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对集体合同有新的规定或要求时,须经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补充协议,对集体合同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集体合同补充协议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合同由行政方和工会方协商达成一致,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行政方代表与工会方代表签字,并由行政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工会方将生效的合同文本报长春市教科文卫体工会备案。

学校行政方(公章)工会教职工方(公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二O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长春理工大学

女教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女教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教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充分调动广大女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吉林省集体合同暂行办法》、《女教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吉林省女教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工会与学校双方集体协商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工会代表女教职工和学校方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对学校和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女教职工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是双方必须依法遵守的共同准则。

第四条本合同所称女教职工指单位内所有的女性教职工。

第五条本合同有关照顾女教职工经、孕、产、哺乳期的条款,适用于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教职工。

第二章女教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第六条实行男女教职工同工同酬。

第七条在享受福利待遇、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歧视女教职工。

第八条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教职工工资、辞退女教职工。

单位进行改制、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单位的女教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和聘用。

第九条由于正常工作调动或女教职工因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调整到新的适合其从事的工作时,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十条单位严格执行劳动部门颁发的《女教职工禁忌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女教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教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章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一条女教职工在月经期不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二条女教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内,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怀孕、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影响女教职工及胎儿、婴儿健康的工作。

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

对因怀孕而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怀孕7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教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四条怀孕的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提供了正常工作并扣除相应的工作定额,单位不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女教职工正常分娩产假为90天。

女教职工怀孕后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子产假。

怀孕三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25天;怀孕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产假30天;怀孕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产假42天;满七个月流产分娩,按正常产假处理。

第十六条多胞保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十七条正常生产和流产的女教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八条定期对女教职工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健康检查。

第十九条单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吉林省医疗保险公司按规定支付孕期检查费、生育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

第四章女教职工劳动保护设施

第二十条随着学校的发展,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逐步建立哺乳室、女教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等妇幼保健设施,并妥善解决女教职工生活、哺乳、照料婴儿等方面的困难。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况合同可以变更: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和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三)单位发生改制、合并、撤销等情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的,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况合同可以终止: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单位不能正常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双方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期满前l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或签订新的合同。

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章合同的监督检查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学校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每年至少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将检查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必要时双方可随时就合同执行中的问题进行协商。

第二十七条在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中,女教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会员(或女教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及监督检查的全过程。

第二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学校方与工会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按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由学校方和工会方协商达成一致,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方代表与工会方代表签字,并由学校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工会方将生效的合同文本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条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即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自生效之日至第二年同月同日为止。

学校行政方(公章)工会教职工方(公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二0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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