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统计师统计实务第五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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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统计师统计实务第五章
2012年中级统计师统计实务第五章
第一节能源统计
能源是能量的来源或源泉,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是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的物质基础。
人类文明的一切都离不开能源。
按能量的原始来源划分,能源可以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来自地球以外天体的能量中最主要的是辐射能。
第二类,来自地球自身的能量。
一种是热能形式储藏于地球内部的热能和重力能,包括火山、地震、地下蒸汽、热岩层、地下热水等;另一种是海洋和地壳中储藏的核燃料所包含的原子能。
第三类,来自地球及其他天体的相互作用所产生的能量,地球—月亮—太阳系统由于相互引力的作用,使海水涨落所形成的潮汐能。
按能源的成因划分,能源可分一次能源(亦称天然能源)和二次能源(亦称人工能源)。
一次能源是指自然界中以现成形式存在,不经任何改变或转换的天然能源资源,即从自然界直接取得并不改变其形态的品位的能源。
为原煤、原油、油页岩、天然气、核燃料、植物燃料、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潮汐能等。
二次能源是指了为满足生产工艺和生活的特定需要以及合理利用能源,将一次能源直接或间接加工转换产生的其他各类和形式的人工能源。
如由原煤加工产出的洗煤;由煤炭加工转换产出的焦炭,煤气;由原油加工产出的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等;由煤炭、石油、天然气转换产出的电力。
此外,按储存和输送性质划分,能源可分为含能体能源和过程性能源;按使用性质划分,能源可分为燃料性能源和非燃料性能源;按形成和再生性划分,能源可分为再生能源和非再生能源;按技术开发程度划分,能源可分为常规能源和新能源;按实物形态划分,能源可分为固体能源、液体能源和气体能源;按商品性划分,能源可分为商品能源和非商品能源;按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化分,能源可分为清洁能源和非清洁能源,等等。
能源统计是研究能源的勘探、开发、生产、加工、转换、输送、储存、流转、使用等各个环节运动过程、内部规律性和能源系统流程的平衡状况等数量关系的活动。
我国现行能源统计主要包括能源购进统计、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库存统计三大方面。
一、能源统计的相关概念
(一)余热
余热是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释放出来的可被利用的热能。
可能回收的余热各类有:
高温废气余热,高温产品及高温热渣液的物理热,冷却介质余热,废气废水余热,化学反应余热。
(二)耗能工质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消耗某些工作物质,而生产这些工作物质,需要消耗一定数量的能源,利用这些工作物质就等于间接地消耗能源。
另一方面,这些工作物质的使用能够替代或减少其他能源的消耗,而这些工作物质不属于通常所指的能源之列。
例如,工业用水、压缩空气、电石、乙炔、氧气等等。
这些工作物质被称为耗能工质。
(注意:
不同的行业对耗能工质有不同的规定范围)
(三)能源计量
能源计量是指在能源流程中,对各环节的数量、质量、性能参数、相关的特征参数等进行检测、度量和计算。
能源计量是能源统计的技术基础。
能源统计建立在能源计量记录的基础之上,没有能源计量就没有能源统计,只有做好能源计量,才能做好能源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进行统计汇总和统计分析。
(四)热量单位
焦耳是热、功、能的国际制单位。
我国已规定热、功、能的单位为焦耳。
焦耳的定义为:
1牛顿的力(1牛顿=1千克·米/秒)作用于质点,使其沿力的方向移动1米距离所作的功称为1焦耳。
在电学上,1安培电流在1欧姆电阻上,在1秒钟内所消耗的电能称为1焦耳。
卡是应淘汰的热单位。
卡的定义是:
1克纯水在标准气压下把温度升高1摄氏度所需要的热量称为卡。
热量的常用单位为200C卡,简称卡,某些西欧国家采用150C卡,我国采用的是200C卡。
在我国的现行热量单位中,卡暂时可以和焦耳并用。
(五)燃料及发热值
燃料是一种可燃烧的物质,通过化学或物理反应(或核反应)释放出能量,燃烧时产生热量和动力。
燃料热值也叫燃料发热量,是指单位质量(指固体或液体)或单位的体积(指气体)的燃料完全燃烧,燃烧产生冷却到燃烧前的温度(一般为环境温度)对所释放出来的热量。
燃料热值有高位热值与低位热值两种。
高位热值是指燃料在完全燃烧时释放出来的全部热量,即在燃烧生成物中的水蒸汽凝结成水时的发热量,也称毛热。
低位热值是指燃料完全燃烧,其燃烧产物中的水蒸汽以气态存在时的发热量,也称净热。
我国是按低位热值换算的。
固体或液体发热量的单位是:
千卡/千克或千焦耳/千克。
气体燃料的发热量单位是:
千卡/标准立方米或千焦耳/标准立方米。
(六)标准燃料和标准煤
标准燃料是计算能源总量的一种模拟的综合计算单位。
在能源使用中主要利用它的热能,因此,习惯上都采用热量来做为能源的共同换算标准。
由于煤、油、气等各种燃料质量不同,所含热值不同,为了便于对能源进行计算、对比和分析,必须统一折合成标准燃料。
标准燃料可分为标准煤、标准油、标准气等。
我国以煤为主,采用标准煤为计算基准,即将各种能源按其发热量折算为标准煤。
标准煤亦称煤当量,具有统一的热值标准。
我国规定每千克标准煤的热值为7000千卡。
将不同品种、不同含量的能源按各自不同的热值换算成每千克热值为7000千卡的标准煤。
能源折标准煤系数=某种能源实际热值/标准煤热值
(七)当量热值和等价热值
当量热值又称理论热值(或实际发热值)是指某种能源一个度量单位本身所含热量。
当量热值是能源统计中经常使用的一个热值概念。
等价热值也是能源统计经常使用的一个热值概念,是指加工转换产出的某种二次能源与相应投入的一次能源的当量,即获得一个度量单位的某种二次能源所消耗的,以热值表示的一次能源量,也就是消耗一个度量单位的某种二次能源,就等价于消耗了以热值表示的一次能源量。
因此,等价热值是个变动值。
某能源介质的等价热值=生产该介质投入的能源/该介质的产量=该介质的当量热值/转换效率
(八)能源加工、转换活动
能源加工、转换是指为了特定的用途,将一种能源(一般为一次能源)经过一定的工艺,加工或转换成另外一种能源(二次能源)。
能源的加工与转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能源加工,是能源物理形态的变化,比如用蒸馏的方式将原油炼制成汽油、煤油、柴油等石油制品;用筛选、水洗的方式将原煤洗选成洗煤;以焦化的方式将煤炭高温干馏成焦炭;以气化的方式将煤炭气化成煤气,等等。
这些方法在加工前后能源均未发生质的变化。
能源转换,是能量以及物质化学形态的变化,比如经过一定的工艺过程,将煤炭、重油等转换为电力和热力,将热能转换为机械能,将机械能转换为电能,将电能转换为热能等;又比如,经过裂化,将重质石油转换成轻质石油(转换前、后物质具有不同的化学结构和性能)。
二、能源购进统计
(一)购进量
购进量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销售的能源购进数量;
另一种是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能源购进数量。
能源经销企业能源购进量,是指能源经销企业在报告期内购入的、用于销售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
能源经销企业能源购进量由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填报。
能源使用企业能源购进量,是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外购的、用于企业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
能源使用企业能源购进量由能源使用企业填报。
计算购进量的能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已实际到达本单位;
二是经过验收、检验;
三是办理完入库手续。
但是,在未办理完入库手续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或已经销售的,要计算在购进量中;使用多少,计算多少。
购进量核算应遵循“谁购进,谁统计”的原则。
凡属本单位实际购进的,符合上述原则,不论从何处购进,均应计算在内,包括作价购进的加工来料。
凡属本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办理完入库手续,即计算购进量;什么时间办理入库手续,什么时间计算购进量。
根据以上原则,下述情况不能计算在购进量内:
1.供货单位已发货,但尚未运到本单位,即使已经付款;
2.货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
3.经验收发现的亏吨(按验收后的实际数量计算购进量);
4.借入的,自产自用的,车间、工地上年领用今年退回的,以及加工来料(作价的除外)。
(二)购进量金额
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已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金额。
其金额以购货发票上的总金额(含增值税)计算,统计原则、范围与购进量相同。
统计购进量金额要注意:
1.价值量指标要与实物量指标相一致,即计算实物量的,亦计算价值量,反之亦然;
2.已验收入库尚未结算,购货发票未到,购进量以实际验收数量计算,购进量金额以货物的上期平均价或合同价格乘购进计量,待结算后再作调整。
3.实物量与价值量之一,如不够一个计量单位,两者都不填报,待以后两者都达到一个计量单位时,再同时填报。
三、能源消费统计
(一)能源消费量
能源消费量是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一次能源或二次能源的数量。
能源消费量统计的原则是:
1.谁消费、谁统计。
即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由哪个单位消费,就由哪个单位统计其消费量。
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
企业的能源消费,在时间、工艺界限上,以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为标志,即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就计算消费;何时投入第一道工序,计算消费量。
3.消费量只能计算一次。
既在第一次投入使用时,计算其消费量。
对于反复循环使用的能源,消费量不得重复计算,如余热、余能的回收利用。
4.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统计在能源消费量中(计算单位产品能耗时除外)。
5.企业自产的能源,凡作为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燃料,又分别计算产量的,消费量要统计,如煤矿用原煤生产洗煤,炼焦厂用焦炭生产煤气,炼油厂燃料油发电等。
但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费的半成品和中间产品,不统计消费量,如炼油厂用原油生产出燃料油后,又用燃料油生产其他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燃料油不计算产量,那么作为中间产品的燃料油也不计算消费量(如果燃料油计算产量,那么也要计算消费量)。
(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
工业企业能源消费包括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工艺用能、非生产用能;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要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
具体指: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不包括:
1.由仓库发到车间,但在报告期最后一天没有消费的能源。
这部分能源应在办理假退料手续后计入库存量。
2.回收利用的余热、余能。
3.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用的能源。
4.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
(三)工业生产能源消费
工业生产能源消费是指工业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使用的能源。
主要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的能源,包括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包括用作加工转换的能源(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途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
2.产品生产过程中作为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
3.生产工艺过程使用的能源。
4.新技术研究、新产品试制、科学试验使用的能源。
5.为了工业生产活动而在进行的各种修理过程中使用的能源。
6.生产区内的劳动保护用能等。
(四)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
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指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除“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以外的能源消费,即非工业生产用能和工业企业附属的不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用能。
比如本企业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更新改造、维修等过程用能,非生产区的劳动保护用能,科研单位、农场、车队、学校、医院、食堂、托儿所等单位用能。
但是必须注意,上述单位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其用能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非工业企业能源消费”。
(五)车辆用油
车辆用油指在厂区内、外进行交通运输活动的车辆所消费的成品油。
但是如果工业企业所属的车队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其消费的成品油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车辆用油”中,它的消费应为交通运输业企业消费。
(六)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
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即进行能源加工、转换消费的能源数量。
指对专门从事能源加工、转换活动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附属的从事能源加工、转换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工业生产单位的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
用作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不能算用作原材料。
两者的区别是:
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
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却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除外)的产品。
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不包括:
1.加工转换本身的工艺用能,如发电装置的电动机用电,发电点为用燃料,通风设备用电;炼焦炉预热原料用的焦炉煤气和设备运转用的动力等。
2.车间用能。
3.辅助生产系统用能。
4.经营管理用能。
5.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生产用能。
(七)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
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指各种能源经过加工转换后产出的各种二次能源产品(包括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比如火力发电产出的电力,热电联产同时产出的电力、蒸汽、热水,洗煤产出的洗精煤、煤泥等;炼焦产出的焦炭、焦炉煤气和其他焦化产品;炼油产出的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和其他石油制品(石脑油、各种原料油、溶剂油、石蜡、润滑油、石油沥青等);制气产出的是焦炉煤气、其他煤气、焦炭和其他焦化产品(煤焦油、粗苯等)。
(八)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
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指在能源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损失量,即能源加工、转换过程中投入的能源数量和产出的能源数量之差。
在计算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时,需要将加工、转换的投入量和产出量分别折算为标准燃料计算。
(九)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
能源用作原材料指能源产品不作能源使用,即不作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另外一种产品(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或作为辅助材料使用,作原料使用时通常构成这种产品的实体。
它与用作加工、转换的区别是:
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
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却是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除外)的产品。
(十)综合能源消费量
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
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需要先将使用的各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燃料后再进行计算。
根据生产活动的性质,综合能源消费量在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计算方法。
非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就是企业消费的各种一次能和二次能源的总和。
只需将其折算成标准燃料进行合计即可。
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是企业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扣除加工转换产出的二次能源后的实际能源消费量。
计算公式为:
综合能源消费量=各种能源消费合计(包括自产自用的二次能源)-本企业加工的二次能源产量
按上述公式计算时分别折标准量计算。
(十一)终端能源消费量
能源消费分两个部分,即加工转换消费和终端消费。
终端能源消费,是在能源核算时,为反映能源的实际消费情况而设置的一个综合指标,它是指没有经过加工转换的一次能源或经过加工转换后的二次能源直接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工艺性消费的数量,不包括二次能源在加工转换过程中再投入的部分。
四、能源库存统计
(一)能源库存量
能源库存量是指企业能源库存量。
它是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
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性质,企业库存量分为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
库存量的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1.时点性原则。
库存量是指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所以必须按照制度所规定的时间点盘点库存,不得提前或推后。
2.实际数量原则。
企业在库存盘点后,可能出现账面数字与实际库存数量不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盘点数量为准来调整账面数字,差额作盘盈或盘亏处理。
3.库存量的核算,以验收合格、办理完入库手续为准,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能计入库存。
4.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和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按照能源的所有权原则统计,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按照能源使用权原则统计;(建筑库存按照“谁管理、谁统计”的原则统计)。
(二)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
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是指煤矿、油田、洗煤厂、炼油厂、炼焦厂等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生产企业,在报告期某一时点产成品仓库(或储存场地)尚未销售的能源产品数量。
按照产成品库存的“所有权”核算原则,凡是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
主要包括:
1.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2.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
3.已销售,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承运手续的产品;
4.尚未拨出的带料加工产品;
5.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产品;
6.盘点中的账外产品。
产成品库存不包括:
1.未验收入库的产品;
2.已销售并按规定办理完各种手续,但尚未提货、发货的产品;
3.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
4.盘亏的产品。
(三)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
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是指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购进用于经营的、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尚未销售的商品库存量,主要包括:
1.购进的、经验收办理完入库手续的商品;
2.寄存在外单位的商品;
3.已销售,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承运手续的商品;
4.设在外地的仓库和中转仓库中的商品;
5.盘点中的账外产品
不包括:
1.尚未验收入库的商品;
2.已销售并按规定办理完各种手续,但尚未提货、发货的商品;
3.代外单位保管的商品;
4.盘亏的商品
(四)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
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是指能源消费购进的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尚未消费的实际结存的商品库存量。
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的统计范围主要是:
1.凡是本单位有权支配的,不论来源(自行采购的、借用的、外单位拨来的等),也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总库、分库、车间、工地、本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等),均应统计在本单位的库存量中;
2.在统计时点上尚未投入消费的,包括车间、工地、班组从仓库已领取但尚未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的(应办理假退料手续),均应统计在本单位的库存量中;
3.外来单位来料加工或自外单位借入的,在报告期末尚未消费的;
4.已决定外调(卖出、借用、捐赠等),但尚未办理出库手续的;
5.委托外单位代保管的;
6.不属于正常周转库存的超出积压或特准储备、战略储备;
7.清点盘库时查出属于账外的。
不包括:
1.已拨交外单位委托加工的;
2.已外调(借出、捐赠等),已经办理出库手续的;
3.供货单位错发到本单位的;
4.代外单位保管的;
5.已查实确属损失或丢失的;
6.已付货款,但还在运输途中的;
7.已经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的尚未办完验收入库手续的。
五、能源统计的主要分析指标
能源统计常用的主要分析指标包括能源生产弹性系数、电力生产弹性系数、能源消费弹性系数、电力消费弹性系数、能源加工转换效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电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电耗等。
1.能源生产弹性系数是研究能源生产增长速度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之间的关系的指标。
计算公式为:
能源生产弹性系数=能源生产总量年平均增长速度/国民经济年平均增长速度
2.电力生产弹性系数是研究电力生产增长速度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之间关系的指标。
一般来说,电力的发展应当快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就是说电力应超前发展。
计算公式为:
电力生产弹性系数=电力生产总量年平均增长速度/国民经济年平均增长速度
3.能源消费弹性系数是反映能源消费增长速度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之间比例关系的指标。
计算公式为:
能源消费弹性系数=能源消费量年平均增长速度/国民经济年平均增长速度
4.电力消费弹性系数是反映电力消费增长速度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之间比例关系的指标。
计算公式为:
电力消费弹性系数=电力消费量年平均增长速度/国民经济年平均增长速度
5.能源加工转换效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能源经过加工、转换后,产出的各种能源产品的数量与同期内投入加工转换的各种能源数量的比率。
该指标是观察能源加工转换装置和生产工艺先进与落后、管理水平高低等的重要指标。
计算公式为:
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能源加工转投入出量×100%
6.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是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每生产一个单位的国内生产总值所消耗的能源。
计算公式为: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能源消费总量/国内生产总值
7.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电耗是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每生产一个单位的国内生产总值所消耗的电力。
计算公式为: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电耗=全社会用电总量/国内生产总值
8.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是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每生产一个单位的工业增加值所消耗的能源。
计算公式为:
单位工业增加值耗=工业能源消费量/工业增加值
第二节财务统计
财务统计是连接统计核算与会计核算的桥梁。
它通过搜集和整理不同类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统计资料,一方面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另一方面也为宏观、微观两个领域的经济分析提供重要依据。
我国财务统计是伴随着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实施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尽管目前仍没有经常性的专项财务统计报表制度,但有一些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如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经常性统计中,已纳入了财务统计报表或统计指标。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均设置了独立的财务报表;对规模以下的企业也设置了部分财务统计指标。
账务统计根据会计制度的不同,分为企业财务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