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禾米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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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禾米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样本

米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前言

本制度目在于规范本公司大米加工生产技术管理,增进大米加工健康发展,提高大米质量,保证质量安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米生产,提高大米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了大米产品定义与分类、大米原粮收购及管理、产品包装及添加剂管理、大米加工设备、大米加工质量管理、大米加工卫生管理、产品出货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本公司有权使用或引用新原则。

第二章大米产品定义及分类

第四条大米是指以稻谷为原料,经加工而制成产品。

按国标,大米可分为籼米、粳米、糯米三类。

第三章大米原粮收购及管理

第五条、原粮收购要保证较为固定原粮来源,在收购原粮时应同原粮供应单位或个人订立收购合同或合同。

第六条、要及时掌握原粮供应单位或个人,原粮品种、数量及质量等信息。

第七条、本公司所生产销售无公害大米、绿色大米、有机大米必要保证原料种植、加工及产品符合《NY5115-无公害食品大米》、《NY/T393-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419-绿色食品大米》、《NY21-1986农药安全使用指南》等原则规定。

专用原粮在运送、储存、加工过程中避免同其他种类原粮相混合。

第八条、原粮收购应以质论价进行收购。

在条件成熟状况下、配备相应原粮烘干、凉晒、清理设施,保证原粮储存安全。

第九条按《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原粮进仓前应对仓库进行清理、消毒、再清理,仓库具备防雨、防潮、防鼠、防虫、防雀、通风设施,配备温度、湿度监控设备。

通过培训仓管人员应按规范规定定期检查粮情,通风降温;仓库周边排水畅通。

第十条原粮包装不应对原料产生二次污染,导致食品安全隐患。

散装原粮应注意保持运送工具清洁、干燥、卫生。

第十一条原粮收购在执行国家政策收购原则同步,结合本公司所在地产粮实际状况制定本公司收购原则。

加工前原粮应符合国家收购原则规定。

第四章产品包装及添加剂管理

第十二条大米产品包装按材质可分为编织袋、塑料袋、纸袋、散装容器等,按包装形式可分为常态、抽真空、充气等;按包装防护功能可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

大米添加剂按添加功能可分为营养强化添加剂、加工性能改进剂等。

第十三条、参照GB/T8947-1998《复合塑料编制袋》、GB/T8946-1998《塑料编制袋》、GB7707-1987《塑料袋》、GB6543-1986《瓦楞纸箱》、GB9687-1988《食品包装卫生原则》等原则制定本单位产品包装验收原则。

规定包装供应商定期提供法定检查机构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大米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原则》、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原则》等原则规定。

添加到生产过程中直接与产品接触生产用水,要达到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原则》规定。

第十五条、产品包装标签应按《食品标签通用原则》规定执行,必要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和储存指南、质量级别、产品原则号、及特殊标注内容(如添加剂中具有转基因及过敏源成分阐明)。

第十六条、包装物及添加剂存储环境应符合GB14881-1994《食品公司通用卫生规范》规定,对于生产班次领用状况应建立台帐,使其具备可追溯性。

第五章大米加工车间管理

第十七条、加工车间建设应遵守GB14881-1994《食品公司通用卫生规范》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厂区环境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厂区不得受气流、河流污染;厂区周边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型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潜在场合等易遭受污染状况。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厂区内设施、设备等应及时维护、清洁,不得成为周边环境污染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粉尘及其他污染物泄露排放应遵守国标规定。

(三)厂区空地绿化,防止尘土飞扬或积水。

(四)厂区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易产生污染设施要处在主导风向下风向;焚化炉、锅炉、废气解决、污物解决均必要与生产车间、仓库、供水设施有一定距离并采用防护办法。

(五)生产区禁止散养动物。

(六)厂区围墙、围栏要稳固、可靠,安装监控系统实时监控。

(七)储水池(塔、槽)、供水管道、器具等应采用无毒、无味、防腐材料;供水设施出入口应有安全卫生设施,防止有害动物和有害物质进入导致污染;自备水源选址应距污染源(化粪池、垃圾存储场合)30米以上,且应设立卫生防护带并有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生产车间规定:

(一)生产厂设立应涉及生产某些和辅助生产某些。

生产某些涉及:

原粮清理间、加工制造间、半成品贮存及成品包装间等。

辅助生产某些应涉及:

变配电房、机修间、副产品收集间、检查室、原粮仓库、材料仓库、成品库、更衣室、洗手消毒区、厕所及其他为生产服务必要场合。

(二)车间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卫生规定合理布局。

更衣室及洗手消毒室应与生产车间相连接,并设立在员工进入加工车间入口处;车间应按生产工艺流程、操作需要和作业区清洁度规定进行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三)车间屋顶应易于清扫,防止灰尘积聚,避免结露、长霉或脱落,屋顶应使用无毒、无异味白色或浅色防水材料建造,喷涂油漆应使用防霉、不易脱落、易清洗漆料;水、电等管线不得设立于食品暴露上方,防止尘埃和凝结水滴落。

(四)车间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不透水、易清洗浅色防腐材料建造,墙角及柱角应解决为弧形,以便于清洗消毒;门窗安装应严密,并装配有易于拆卸、清洗、不生锈纱窗或纱网,窗户普通不做窗台,如设窗台须做成不不大于30度以上斜面;清洁区对外出入口应装设能自动关闭门或空气帘幕。

(五)车间地面与排水:

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材料建造,平坦防滑、无裂缝、易清洗消毒。

作业中有排水、废水或有以水洗方式作业区域地面应耐酸碱、防渗漏、防滑,有一定排水坡度(1-1.5%),并装置带水封地漏或明沟,明沟不适当用盖板。

排水出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装置。

废水应排至废水解决系统或经其他方式解决。

第二十条生产厂设施

(一)供水设施:

车间内水质、水压、水量应能符合生产需要;自备水源水质应符合《GB5749生

活饮用水卫生原则》规定。

(二)照明设施:

厂房内应有充分自然采光和人工照明,光源应不至于变化食品颜色;照明设施不应安装在食品暴露上方,否则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施,防止破裂时污染食品。

(三)通风设施:

清洁作业区应安装空气调节器,以保证室内有相对稳定温度,防止蒸汽凝结和保持空气新鲜;普通生产区应安装通风设施,及时排出潮湿和污浊空气;在有臭气或粉尘产生且有也许污染食品之处应安装相应排出、收集或控制装置;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网罩,防止有害动物侵入;进风口应距地面2米以上,远离排风口和污染源,并有空气过滤设备。

(四)洗手消毒设施:

在车间对外总出入口、厕所、加工场合内设立足够数量洗手及干手、消毒设施;在清洁作业其入口应设立鞋靴消毒池;洗手台应使用陶瓷或不锈钢材料器具,水龙头应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

(五)更衣室:

更衣室应设在车间入口,并独立间隔。

更衣室应男女分设,并与洗手消毒室相邻;更衣室应按员工人数设立足够数量更衣柜、鞋柜、更衣镜。

(六)厕所:

为车间员工提供厕所宜与车间主体相连接,并设立洗手消毒设施,厕所应与车间相隔离;厕所外门不得开向清洁作业区,能自动关闭;厕所应采用冲水式,地面、便池易清洗、不积垢;厕所应安装有效排气装置,恰当照明;厕所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且有可靠防臭水封。

(七)仓库:

应以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性质不同分设储藏场合,需要冷(冻)藏要设有冷(冻)仓库;同一原材料仓库储存不同性质物品时,应恰当隔离,分类分架存储;成品库只能存储成品;仓库性能、构造应能使储藏保存中物品品质不发生恶化或减低至最低限度;仓库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装置;仓库应设立足够物品存储装置,储藏物品(不含原粮稻谷)应距离墙壁、地面在20㎝以上,以利于空气流通和物品搬运;冷(冻)仓库应安装可对的批示库内温度温度计、温度测定仪或温度自动记录仪,并安装自动控制器或自动报警器。

第六章大米加工设备

第二十一条原粮初清设备涉及:

初清筛、风选器、输送式磁选机机、除尘器、风机等。

第二十二条原粮加工清理设备涉及:

振动筛、去石机、磁选器、输送式磁选机机、除尘器、风机等。

第二十三条砻谷及谷糙分离设备涉及:

砻谷机、稻壳分离机(器)、谷糙分离机、磁选器、输送式磁选机机、除尘器、风机等。

第二十四条碾米、抛光、分级、色选设备涉及:

碾米机、抛光机、分级机(筛)、配米机(有配米需要)、色选机、空气压缩机、水过滤设施、磁选器、机、除尘器、风机、仓斗等。

第二十五条日期打印、包装、堆码设备涉及:

包装机、编织袋封口机、塑料袋热封机、打捆机、日期打印(喷码)机等。

第七章大米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大米生产公司应根据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检查需要配备检查仪器和设备。

涉及:

(一)基本设备:

分析天平、台秤、容重测量器、游标卡尺、分样器、水分测定仪、烘箱、选筛、实验砻谷机、实验碾米机、实验台及实验架等。

(二)专业检查设备:

实验色选机、大米品质测定仪、米饭食味测定仪、白度计等。

第二十七条大米生产公司对进厂每批原辅料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大米生产公司可采用HACCP办法管理,制定控制点检查项目、检查原则、抽样及检查办法,对生产过程及半成品进行检查,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九条大米加工公司应详细制定成品质量原则、检查项目、检查原则、抽样及检查办法,质量原则下限不得低于国标或行业原则,检查办法原则上应以国标为准,如用非国标办法时应定期与国标办法核对。

成品应逐批抽取代表样品,实行理化检查、感官检查、外包装检查。

对于非常规检查项目和本公司无法检查项目可委托具备权威性研究和检查机构代为检查。

第三十条大米加工公司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成品仓库,经检查合格包装成品应储存在成品仓库内,不得在露天存储。

成品仓库中不得储存有毒、有害或其他易腐、易燃及也许引起交叉污染物品。

第三十一条产品出厂应有产品检查合格证明,并做出货记录,内容涉及:

生产日期、批号、出货时间、地点、对象、数量等,以便发现问题时能及时收回。

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隔离和标记,并按规定及时解决。

第三十二条工厂应有足够品质管理及检查人员,能做到每批产品检查;产品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有关学历或中专有关学历并具备4年以上质量管理经验;质量检查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并获得食品质量检查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大米生产公司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检查部门、检查人员职责权限,制定文献、记录、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及防止等控制程序,保证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第八章大米厂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环境卫生管理

(一)厂区内道路应保持良好状态,无破损、不积水、不起扬尘。

(二)厂区内草木要定期修剪,保持环境整洁,禁止堆放杂物,防止有害动物孳生。

(三)排水系统应保持畅通,不得有污泥积蓄。

(四)废弃物暂时存储地应远离生产车间;盛装废弃物容器应有遮盖,防止不良气味溢出或被风吹起,防止有害动物孳生;易腐败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清除后容器应及时清洗消毒。

(五)厂区内应有防止、杀灭有害动物及昆虫等设施。

第三十五条厂房设施卫生管理

(一)厂房内各种设施应经常性保持良好地清洁卫生状态,厂房屋顶、天花板、墙壁应保持良好无破损,地面不得有积水和破损。

(二)清理间、加工制造间、半成品贮存及成品包装间每天下班后应及时清理、清洁,必要时予以冲洗、消毒。

(三)灯具及管线外表等应定期清扫或洗涤。

(四)冷(冻)仓库内应经常清理,保持清洁,避免地面积水,并定期消毒。

(五)加工作业场合不得堆积非即时使用原料、内包装物或其他物品,禁止存储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六条设备卫生管理

(一)用于加工、包装、储运设备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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