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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相关政策与行业需求分析

物流相关政策与行业需求分析

一、最新物流相关政策分析

国家的运输法规、货运管理法规、税收政策的微小变动都会直接影响物流企业的收益、成本并最终表现在利润变动上。

如案例五中江西省实行计重收费后,运费就上升了20%。

那么,如何更好掌握国家政策,如何依据政策合理定价就成了企业增加盈利的先决条件。

本部分根据安得公司现有业务和发展战略,在收集整理最新相关法律法规(详见表1和表2)的基础上,重点分析税法、运输法规、保税仓储以及国际货代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对于安得公司运营的进入门槛、成本和价格管制等方面的影响。

(一)相关税收法规政策

与一般服务企业类似,安得公司无需缴纳增值税,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附加税和其他小税种等。

除此之外,物流业作为国家的新兴产业,其税收的政策法规也处于不断改革中,安得公司作为国家税法的第一批物流改革试点企业,也享受到了国家相关的优惠待遇。

1、物流企业缴纳的一般税种分析

税收是企业综合成本的构成部分,作为应尽的义务,这部分成本属于刚性成本,安得公司应该在国家税法规定的框架内,充分研究相关制度,做到合理避税。

(1)营业税

营业税属于流转税一种,使物流企业缴纳的基本税种之一。

物流企业提供应税劳务——运输时,适用税率为3%①,即营业税=运输营业额×3%;在提供仓储服务时,适用税率为5%②,即营业税=仓储营业额×5%。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利润征收的税种,根据企业申报的收入减去相关的成本、费用算出利润后再根据利润多少乘以相应的税率33%③,算出应纳税金。

即安得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3%。

根据新出台的《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附加税费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附加税,但由于物流企业无需缴纳增值税,所以直接用交纳营业税额作为基数乘以相应税率缴纳附加税。

城建税根据企业所在地区不同,税率分为7%(市区)、5%(县城镇)、1%(其他)①,教育费附加税率是3%②。

(4)其它的小税种

小税种包括印花税、房产税等,此外还要代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等。

这些附加税和小税种都是在地税交纳。

印花税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规定了相应的税率,物流企业常涉及到的需缴纳印花税的合同及税率如下:

①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②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③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④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2、税收试点改革

2005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本着各部委联合签发的《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617号)精神,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推行税收新政。

本次物流企业税改政策,最大的特点就是统一了物流企业——运输服务和仓储服务——的营业税计税基数的计算方法,使得物流企业总体的营业税计税基数下降。

这不仅直接关系到物流企业的经济利益,而且会间接地促进物流企业运营模式的优化——更广泛的物流外包协作,更深层次的产业结构调整,和更迅速的物流企业并购整合。

安得公司作为我国规模化、专业化的第三方物流公司也成为此次试点企业之一。

此次税收试点各个对于安得的意义不仅在于使安得享受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更在于安得成为试点企业之后增进了企业在国家优惠政策竞争方面的实力,为安得公司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优良的运营环境。

(二)运输相关政策

运输作为安得主要业务之一,国家在公路、水路、铁路和航空等运输相关政策,不仅是安得现有运输业务运营考虑的主要环境因素,而且也是安得从事冷链运输和零担运输等专业化运输需要考虑的重要环境因素。

政策环境在间接形成安得公司的运营成本,也会形成安得公司进一步拓展业务准进入门槛。

1、公路运输

(1)公路运输基本法规

公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与安得的关系最为密切,主要包括汽车货物运输的基本政策法规和零担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和大型物件等专项运输管理办法。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就“运输基本条件、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运输责任的划分以及运输费用”等方面对从事汽车货物运输的单位做出了基本要求,是任何从事汽车运输企业须遵守的基本规则。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该法规规定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要求与方法。

对运营危险物品的企业的资格认证、相关车辆和设备的技术要求做出了规范。

安得若试图进入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业,除了要满足“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的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一系列硬性条件:

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同时,由于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安全系数较高,所以对人员和车辆的要求都比较严格。

《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这部法规对零担行业的经营资格、审批程序、运营规范做出了详细规定。

安得要从事零担货物受理、经营零担货运站和零担线路运输,则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①安得要获得零担货物受理和经营零担货运站的业户资格,首先具备“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其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与业务相适应的货物仓储面积和装卸设施,租赁仓储设施,需有1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其次与零担货运站签订有受理经营线路范围内的半年以上有效的运输服务合同最后要求固定的业务人员必须持有运管机关核发的《上岗证》。

②对于安得经营零担行业必须建立的零担货运站,根据规定必须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停车场和500平方米以上的仓储面积,并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卸能力;与零担运输业户签订零担货物线路运输合同以及业主和业务人员需经运管机关培训,持有《上岗证》。

③安得用于运营零担运输的车辆必须使用封闭式专用货车或封闭式专用设备,车身喷涂“零担货运”标志,车辆技术状况达到二级以上;经营省内零担货运需有5辆(25个吨位)以上零担货运车辆,跨省经营需有10辆(50个吨位)以上零担货运车辆,国际零担货运按国际双边运输协定办理;业主、驾驶员、业务人员须持有运管机关核发的《上岗证》。

驾驶员应有安全行驶2年以上或安全行驶5万公里以上的驾驶经历。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定义了大型货物并将其分为四级,将企业运营大型货物运输的能力分为四类,类别越低,所能运输的大型物件级别越低。

规定了从事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企业的资格及审定程序以及大型货物运输托运中各方的责任义务。

《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该法规分别阐述集装箱货物、运输类别、运输车辆和中转站、货运站的要求从而给集装箱的运输基本条件做出定义。

重点规范了进行集装箱运输的运输企业在合同履行中的责任,划分了风险。

最后就集装箱汽车运输所发生的费用做出初步规定,具体规定见《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

(2)超限车辆治理

自04年起,国家开始逐步重视治理公路运输超限超载现象,一系列法规相继颁布,其中比较重要的有04年4月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04年8月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颁布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统一了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重点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农产品运输,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和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做出具体规定。

0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又颁布了《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该文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提出了加强对运输市场和货物装载的监管以及严格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等要求,旨在从根本上解决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

应该承认,在一系列法规颁布之前,我国的汽车运输超载超限现象是比较普遍的,超载超限是众多货运企业降低运输成本的主要手段之一。

尽管由此带来的各种风险都更大了,但是相对于节约的成本,众多货运企业还是选择超限运输。

在一系列法规出台后,超限运输的高昂代价使得它往往得不偿失,大多数企业都放弃了超限运输,原先非常手段节约的成本重新记入企业成本中。

在我们的调研中发现,这也是安得公司头疼的问题。

那么,如何在新政策环境下制定价格,就更需要有系统、科学的定价体系支撑。

(3)价格管制相关法规分析

国家法规在汽车运价上也有具体规定,这是安得在制定自身定价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众多定价相关法规中纲要性的法规是《汽车运价规则》。

该法规作为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对汽车运输的重量计算、里程计算、时间计算、计价单位、基本运价做出了规定,对安得公司的定价环节起着规范、支撑的作用:

①根据法规条文规定,运价根据运输方式(整车、零担)、货物自身属性(泡货、重货)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重量单位和计价方式。

②根据该法规条文规定,在确定货物运价时,对于普通货物,实行分等计价,以一等货物为基础,二、三等货物分别加成15%、30%;对于特种货物,如在运输长达笨重货物或危险货物时,根据货物级别不同分别在整批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40%~80%;而在运输贵重、鲜活货物时则加成40%~60%。

另外,目前安得经营的冷链、海运及国际货代业务中还涉及到《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

这两部法规除了标准箱形规定、危险品运输加成等方面略有不同之外,在集装箱汽车运价的计价单位、计费里程、基本运价等方面的规定大致相同。

从法规上可以看出,运输特种、贵重、生鲜货物加成较多,也就意味着这些处于价值链更高端的业务利润率更高,从一个角度指出了安得乃至整个物流行业未来的高利润来源及发展方向,为拓展安得公司的价值链并完善定价体系提供了重要依据。

2、水路运输

水路运输从业者一般都要求较高的注册资本和其它的一些硬性条件,交通部在《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中明确提出了水运运输经营者资质:

(1)必须经过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1)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3)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4)对于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以及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和50万元人民币。

3、铁路运输

目前,我国大部分铁路运输属于国家垄断经营,对铁路运输的需求者要求比较严格,如《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明确规定了各港各地之间的联运方式及联运费用计算。

因此,安得公司在外包协作铁路运输服务时,需要清晰了解相关费用的计算,以有效控制多式联运服务产品成本。

4、航空运输

国家对于航运运输的政府规制也比较强,虽然航空运输的资源正在逐步开放之中,但是对于从事航空运输的单位也有较强的约束。

《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中指出,开办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所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持有民航局颁发的执照的空勤人员、航空器维修人员,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2)有与所经营业务相适应、经民航局登记注册、发给适航证件的航空器;

(3)有必需的经营资金;

(4)所使用的机场能够保证运营安全;

(5)航空器的维修设施能够保证适航要求。

航空运输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租用、包用非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器。

(三)保税仓储的相关法规

有关保税仓储国家有明确的经营资质要求和保税仓储使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对从事保税经营仓库企业的条件、保税仓库和使用保税仓库货物的存储期限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1、企业资质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4)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5)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6)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7)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保税仓库

(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5)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6)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7)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8)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9)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保税仓储

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

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四)国际货代的相关法规

国际货代是近年来物流行业开发的新业务之一,利润较高,但对企业的综合能力要求较强。

调研中我们得知,安得的发展计划中试图运营国际货代业务。

那么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关于国际货代的立法也是近年才出现。

《关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相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对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等业务,并接受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的企业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相关事项做出了相应说明。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该文件在国际货代企业备案程序和要求等方面制定了19条相关规定。

(五)物流相关政策法规汇编表

1、税收法规表

颁布单位

文件名称

内容摘要

文件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该条例规定: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并规定了城市建设税的税率。

国发[1985]19号

1985-02-08

19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对企业需要缴纳的印花税的种类和税率做出了规定。

国务院令[1988]第11号

1988-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界定了营业税的纳税人,规定了应税税目、税率,规定了交通运输业和仓储业分别应该缴纳的营业税税率。

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

1993-12-13

1994-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界定了所得税的纳税人,规定了对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范围、税率、具体计算方法。

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

1993-12-13

1994-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界定了企业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项目、税率及计算方法。

财法字[1993]第223号

1993-12-25

1993-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该通知将原先教育附加费征收率由原先的2%调整到3%。

国发明电〔1994〕2号

1994-02-07

1994-01-01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并印发给各部门。

国税发〔2003〕121号

2003-10-17

2003-10-17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该文件对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提出要求,包括主管税务局对符合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所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减免征收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先征税后再按规定办理退税;对给予了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建立档案,并加强管理、监督、检查等。

国税函[2004]824号

2004-06-25

2004-06-25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该文件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说明,涉及纳税人的认定、办理登记前发生货物运输劳务征税的处理、货运发票的开具、税款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审核、货运发票的抵扣等。

国税发[2004]88号

2004-07-08

2004-07-01

国家税务总局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根据货物运输行业税收管理的特点,分为资格认定审验、发票管理、税款征收、数据采集传输四部分,对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税收业务和县、市、省、总局四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进行了说明。

国税发[2004]135号

2004-10-13

2004-10-13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

查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采集质量,不断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该通知对相关部门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工作做出了具体要求。

国税函[2005]860号

2005-09-01

2005-09-01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本着促进物流行业的发展的精神,对37家试点物流企业推出税收新政。

国税发[2005]208号

2005-12-29

2006-01-01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旨在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增强物流企业竞争力,规定了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

国税函[2006]270号

2006-03-18

2006-03-18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

该文件将征收教育附加费的权利归国税局所有。

国税函[2006]815号

2006-08-29

2006-08-29

*资料来源:

方案组研究整理

2、其它物流相关政策表

颁布单位

文件名称

内容摘要

文件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国家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支持、引导创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以发展民用航空运输而颁布的规定,其中确定了开办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985-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

在对计费原则、计费方法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内汽车集装箱运输的费用及装卸费的收费办法和计量标准的统一规范。

1987-09-09

198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

计算外贸进出口国际

集装箱汽车运价和有关费收的依据。

凡从事国际集装箱营业性的汽车运输业者,在我国境内承办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业务发生的各种费收,均按本规则办理。

1987-09-09

198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对于运输中涉及的危险品做出界定、分类,规定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要求与方法。

对运营危险物品的企业的资格认证、相关车辆和设备的技术要求做出了规范。

JT3130-88

1988-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财政部

《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为促进水运事业协调发展,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证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统一全国各地对水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制度。

(90)交运字136号

1990-3-5

1990-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

为加强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提高运输质量,保证运输安全,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交公路发[1995]1154号发

1995-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对集装箱的运输基本条件做出定义,并确定了运输企业在合同履行中的责任。

1995-12-29

199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国内水路运输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及相关业务的活动。

规定了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准入资格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1998年第6号

1996-08-18

1996-08-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取代了1987年发布的《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成为零担运输行业的法律规范。

规定了零担行业的经营资格、审批程序、运营规范等。

1996-11-20

1997-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

规定滚装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的义务、权力、责任界限。

1997-07-04

199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汽车运价规则》

计算汽车运价的依据。

对汽车运输的重量计算、里程计算、时间计算、计价单位、基本运价做出了规定。

1998-08-17

1998-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保护汽车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以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正常的道路货物运输秩序。

交通部1999年第5号令

200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对我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资格和条件做出规定。

2000-07-18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关于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各部委联合发文,为促进现代物流行业的发展,群策群力,对物流发展的各方面提出意见。

国经贸运行[2001]189号

2001-03-01

2001-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旨在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行为。

规定了保税仓库允许保存的货物种类,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的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05号

2003-11-19

2004-02-01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制订本细则。

内容包括总则、设立条件、审批登记程序、年审和换证、业务管理、罚则及附则等几部分。

商务部公告[2003]第82号

2004-01-01

2004-01-0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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